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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四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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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出繼部總論
禮記
〈喪服〉
儀禮
〈喪服〉
春秋四傳
〈躋僖公 仲嬰齊卒〉
白虎通
〈封公侯〉
獨斷
〈為後論〉
杜氏通典
〈
為人後總論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養兄弟
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居所後父喪
有本親喪服議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繼殤後服議 庶子為人後其
妻為本舅姑服議 女子為繼父服議
〉
文獻通考
〈為人後議 為兄後議〉
宋史禮志
〈兄弟繼統入廟〉
袁氏世範
〈睦親篇〉
荊川裨編
〈天子繼兄弟統宜自繼其父議〉
日知錄
〈為人後〉
家範典第四十九卷
出繼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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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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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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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陳註〉
此舅姑謂夫之所生父母。
又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
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陳註〉
母再嫁而子不隨往,則此子與母之繼夫猶路人也,故自無服矣。今此子無大功之親,隨母以往,其人亦無大功之親,故云「同居皆無主後」也。於是以其貨財為此子同築宮廟,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其服期也。異居有三:一是昔同今異,二是今雖同居,卻不同財,三是繼父自有子,即為異居。異居者服齊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後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
又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註〉
《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己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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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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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後》者:
〈疏〉
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按《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
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
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
子若子。
〈註〉
「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疏〉
釋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雷氏云:「此文當云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為之後,問辭;同宗則可為之後」,答辭。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謂同承別子之後。一宗之內,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為人後」,問辭云「支子可也」,答辭。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適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適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適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云「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並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昆弟之子,於後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若然,上《經》直言「為人後」,不言為父,此《經》直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
《疏》以「見親」 ,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也。
又
繼母如母。
〈疏〉
釋曰: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故皆舉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繼母,載在《三年章》內,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見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註〉
「因」,猶親也。
〈疏〉
釋曰:傳發問者,以繼母本是路人,今來配父,輒如己母,故發斯問。答云「繼母配父」,即是胖合之義。既與己母無別,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
又
繼父同居者。
〈疏〉
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共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亦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穉,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註〉
「妻穉」,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天不可二,比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
〈疏〉
釋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知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云「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己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己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釋曰:「鄭知妻穉,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內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御,何得更嫁?故未滿五十也。云「子幼,謂年十五已下」者,案《論語》云:「可以託六尺之孤。」鄭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見《周禮·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則受征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云「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云「小功已下為兄弟」,則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云「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門內,於鬼神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為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云「夫不可二」者,據傳云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為妻,不可更於前夫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爾」者,并解為繼父期與三月。云「未嘗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
又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疏〉
釋曰: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特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
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人
不得後大宗。
〈註〉
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又
繼父不同居者。
〈註〉
「嘗同居」,今不同。
〈疏〉
釋曰:此則《期章》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惟庶人為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訖,是以皆不言也。
又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疏〉
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次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疏〉
釋曰:案下《記》云「為人後者於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又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
若子。
〈註〉
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
〈疏〉
釋曰: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云「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義已見於《斬章》。云「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春秋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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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躋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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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
《左傳》逆祀也。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尊僖公。且明見
曰:「吾見新鬼大,舊鬼小。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窋。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帝,皇祖后稷。」君子曰:「禮謂其后稷親而先帝也。」《詩》曰:
「問我諸姑,遂及伯姊。」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仲尼》曰:「臧文仲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廢六關,妾織蒲,三不仁也;作虛器,縱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公羊傳》: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
奈何?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
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躋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譏。
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者何?先禰而後祖也。
《穀梁傳》:「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嘗。祫祭者,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於太祖。躋,升也,先親而後祖也,逆祀也。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無天而行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胡傳》:「有事者,時祭大事祫也。合群廟之主食於太廟,升」僖於閔之上也。閔、僖二公,親則兄弟,分則君臣。以
為逆祀者,兄弟之不先君臣,禮也。君子不以親親害
尊尊,故《左氏》則曰:「祀,國之大事,而逆之可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公羊》則曰:「其逆祀,先禰而後祖也。」《穀梁》則曰:「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閔、僖非祖禰,而謂之祖禰者何?臣子一例也。夫有天
下者事七世,諸侯五世。說《禮》者曰:「世指父子,非兄弟也。」然《三傳》同以閔公為祖,而臣子一例。是以僖公父
視閔公為禮,而父死子繼,兄亡弟及,名號雖不同,其
為世一矣。
〈大全〉
何氏曰:「僖公,閔兄,不得為父子。嘗為臣,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范氏曰:「僖公雖長,已為臣矣;閔公雖小,已為君矣。臣不可以先君,猶子不可以先父,故以昭穆父祖而喻。」 臨川吳氏曰:「閔、僖曾為君臣,義同父子。閔猶父也,僖猶子也;躋僖於閔之上,是先子後父也。」 劉氏曰:「僖公于閔,非父子也,然與親父子相襲無以異,臣子一體也。君之則我以臣事之,父之則我以子奉之,是故為人後者,則為之子矣。彼不以子繼父,則必以臣繼君,君臣猶父子,則父子猶君臣也。舜之有天下,祖顓頊而宗堯,堯非同姓也,受國焉爾,非同姓尚宗之,況親親乎!」 蜀孫氏曰:「世與昭穆云者,據父子之正而言也。若兄弟則昭穆同,不得」以世數之矣。 高氏曰:「父子相繼,禮之常也。至於傳之兄弟,則亦不得已焉耳。既授以國,則所傳者雖非子,亦猶子道也;傳之者雖非其父,亦猶父道也。」漢之惠、文,亦兄弟相繼,而當時議者推文帝上繼高祖,而惠帝親受高祖,天下者反不得與昭穆之正。至於光武,當繼平帝,又自以世次當為元帝後,皆背經違禮而不
可傳者也。凡人君以兄弟為後者,必非有子者也,引而為嗣,臣子一體矣。而當嗣者反以兄弟之故,不繼所受國者而繼先君,則是所受國者竟莫之嗣。生則以臣子事之,死則以兄弟治之,忘生倍死,況己實受之後君,今乃自繼先君,不唯棄後君命己之意,又廢先君傳授之命,人民土地則歸之己,而父子之禮則「恥不為」 ,此皆不可者也,豈所以重受國之意也?
《仲嬰齊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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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十有五年春王三月乙巳,仲嬰齊卒。
《公羊傳》「仲嬰齊者何?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後也。為兄後,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後者,為之子也。為人後者為其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然則嬰齊孰後?後歸父也。歸父
使於晉而未反,何以後之?叔仲惠伯傅子赤者也。文
公死,子幼。公子遂謂叔仲惠伯曰:「君幼,如之何?願與子慮之。」叔仲惠伯曰:「吾子相之,老夫抱之,何幼君之有?」公子遂知其不可與謀,退而殺叔仲惠伯,弒子赤
而立宣公。宣公死,成公幼。臧宣叔者,相也,君死不哭。
聚諸大夫而問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為之?」諸
大夫皆雜然曰:「仲氏也。其然乎?」於是遣歸父之家,然
後哭君。歸父使乎晉,還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墠帷
哭君成踊,反命於介。自是走之齊。魯人徐傷歸父之
無後也,於是使嬰齊後之也。
《穀梁傳》:「此公孫也,其曰仲何也?子由父疏之也。」《胡傳》:「嬰齊者,公子遂之子,公孫歸父之弟也。歸父出奔齊,魯人徐傷其無後也,於是使嬰齊後之,故書曰『仲嬰齊』。」此可謂亂昭穆之序,失父子之親者。以後歸
父,則弟不可為兄嗣;以後襄仲,則以父字為氏,亦非
矣。
〈大全〉
杜氏曰:「嬰齊,襄仲子歸父弟。宣十八年,逐東門氏,既而使嬰齊紹其後,曰仲氏。」 何氏曰:「弟無後兄之義,為亂昭穆之序,失父子之親,故不書仲孫,明不與子為父孫。問書仲嬰齊,與叔老無異矣,何以見譏其為兄後乎?」 茅堂胡氏曰:「嬰齊乃公子遂之子,當稱公孫。今魯人以之後歸父,書曰『仲』,見其以父字為氏,可謂亂」昭穆之序矣。何氏謂不言仲孫,明不與子為父孫?按:魯自有仲孫蔑、叔孫豹,故叔彭生、叔老不言叔孫,則仲嬰齊宜亦不書孫矣。 劉氏曰:「《穀梁》謂『子由父,疏,不得稱公孫,則歸父何故稱公孫乎』?」 廬陵李氏曰:「以仲遂生而賜氏,俾世其卿之說考之,則仲固為族,無可疑矣。故劉炫曰:『仲遂受賜為仲氏,故』」子孫稱「仲氏」是也,《穀梁說》尤失之。
漢班固白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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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公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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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封諸侯無子,死不得與兄弟何?古者象賢也。弟非
賢者子孫。《春秋傳》曰:「善善及子孫。」不言及昆弟。昆弟
尊同,無相承養之義,以閔公不繼莊公也。昆弟不相
繼之義,至繼體諸侯無子,得及親屬者,以其俱賢者
子孫也。重其先祖之功,故得及之。《禮服傳》曰:「大宗不可絕,同宗則可以為後。」為人作子何?明小宗可以絕,
大宗不可絕,故舍己之父,往為後於大宗,所以尊祖
重,不絕大宗也。《春秋傳》曰:「為人後者,為人子者繼世。」諸侯無子,又無弟,但有諸父,庶兄當誰?庶與兄,推親
之序也。王者受命而作,興滅國,繼絕世,何?為先王無
道,妄殺無辜,及嗣子幼弱,為強臣所奪,子孫皆無罪,
囚而絕,重其先人之功,故復立之。《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誅君之子不立者,義無所繼也。諸侯世位,象賢
也,今親被誅絕也。
蔡邕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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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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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弟雖在三禮,兄弟不相為後。文帝即高祖子於
惠帝兄弟也,故不為惠帝後,而為第二。宣帝弟,次昭
帝,史皇孫之子,於昭帝為兄孫,以系祖,不得上與父
齊,故為七世。光武雖在十二,於父子之次,於成帝為
兄弟,於哀帝為諸父,於平帝為父祖,皆不可為之後。
至元帝,於光武為父,故上繼元帝而為九世,故《河圖》
曰:「赤九世會昌」,謂光武也。「十世以光」,謂孝明也。「十一以興」,謂孝章也。成雖在九,哀雖在十,平雖在十一不
稱次。
唐杜氏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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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後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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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為人後者,子夏曰:「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又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也,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族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嫡子不得後大宗也漢石渠議:「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絕父祀,以後大宗不。戴聖云:『大宗不可絕,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庶耳。族無庶子,則當絕父以後太宗』。」《聞人
通漢》云:「大宗有絕子,不絕其父。」宣帝制曰:「聖議是也。」魏劉德問以:「為人後者,支子可也,長子不以為後。同宗無支子,惟有長子。長子不後人則大宗絕,後則違禮,如之何?」田瓊答曰:「以長子後大宗,則成宗子。《禮》,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晉范汪《祭典》云:「廢小宗昭穆不亂,廢大宗昭穆亂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豈得不廢小宗以繼大宗乎?漢家求三代之後弗得,此不立大宗之過也。豈不以宗子廢絕,圖籍莫紀。若常有宗主,雖喪亂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錄,或可藏之於名山,設不盡在,決不盡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變易,何由得知?一」已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違先王之典,而傷自然
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於天下久矣。汪子甯以為
「父母生之,續莫大焉。三千之罪,無後為重。」夫立大宗,
所以銓序昭穆,彌淪百代,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
食而弗殊,禮盡於此,義誠重矣。方之祖考,於斯為薄。
若今捨重適輕,違親就疏,則是生不敬養,沒不敬享,
生人之本不盡,孝子之事靡終,非所以通人子之情,
為經代之典。夫嫡子存則奉養有主,嫡子亡則蒸嘗
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後之義,而無廢嫡之文,故嫡子
不得後大宗。但云「以支子繼大宗」,則義已暢矣,不應
復云「嫡子不得繼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絕之明文也。
若無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統昭穆,何必亂乎?」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統也。人不可以無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禰,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孫,親親之義明矣。傍理昆弟,天倫之理達矣。存則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導以德行,別以禮義;沒則禘祭太祖,陳其親疏。殤與無服,莫不咸在。此則孝子之事終」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則遷,安知始
祖之所從出,宗祀之所由來?敬宗所以尊祖禰,不為
重乎?然要當以穆繼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絕,則支子
當有繼祖是無父者矣。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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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武帝太康中,尚書令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繼叔父榮,榮早終,不及持重。今祖母姜亡,主者以翔後榮,從出降之制,斷殷為大功,假二十日。愚以為翔既不及榮持重,服雖名戶,別繼奉養姜,故如親子,便依降例,情制為輕。且因是翔之嫡子,應為姜之嫡孫,乞得依令遣寧去職。」尚書奏:《禮》無不及還重之制,翔自應降
「姜殷無緣還重。」詔可。賀循為後服議:「按《喪服》曰:『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子,兄弟若子』。」時
人論者,多以為後者子孫,皆計本親而降,意所不安。
或曰:嫡子不為人後者,直謂己嫡不以出後,當以支
子耳。無明於後者之子見捨本親,何以言不得為人
後耶?答曰:「五服之制,其屬有六:一去」本繫,以名為正。
名正則男女有別,上下不悖。若假之以號者,則輕其
權;定之以名者則尊其統。故曰:「有嫡子者無嫡孫。」何
為言無?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則卑其服;若得名
之,則重其制。此之有無,尊卑之宜,則是彼之後者,嫡
庶之例也。至於庶子為後,稱名不言孝,為墠而祭,以
其尚有貳志不專故也。其子則定名而處廟,以為彼
情可制,此義宜惇故也。豈非顧本有已,復統有節哉?
或曰:「所後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已,無服疏親戚之恩,非先聖之意耶?」荅曰:何為其然?禮有節權,恩義
相顧,為所生,無絕道,其餘皆宜權制也。夫初出後者,
離至親之側,為別宗之胄,闕晨昏之歡,廢終養之道,
顧復之恩靡報,罔極之情莫伸,義雖從於為後,恩實
降於本親,故有一降之差。若能專心所繼後者之子,
上有所承,於今為同財之密,顧本有異門之疏,若以
父服輒當後者,至於生不及祖父母、諸昆弟,父有重
制而已無服。又出母齊衰而杖,其子又不從服。今出
後者於父母乃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禮
失於煩,故約以取通。是以後者之子,出母之孫,其禮
闕而不載。生在他邦,父已不稅,其義幽而不彰。既以
不疑父之出母,何獨遲疑別宗之祖耶?服之所降,其
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
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
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豈當獨以為傳代稱乎?生
長於外,不得言出,猶繼父未嘗同居,不為異也。又父
報出子,誠是疏己稠。彼子以父為旁尊,則知所天在
此。初出情重,故不奪其親而與其降。承出之後,義漸
輕疏,而絕其恩。絕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則所後
親,所後親則祭祀敬,祭祀敬則宗廟嚴,宗廟嚴則社
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齊一身以肅家道。此殆聖人
之意也。
宋崔凱《喪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為其祖父母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為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為父後者。今出後大宗,大宗,尊之統,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遷,其父母報之周,所謂尊祖故敬宗也。又曰:『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還當為其祖父母大功耳』。又云:『代人有出為大宗後,還為其父母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為《經》文『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周,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為後者身也。不及其子,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疏為服紀耳』。」按晉
劉智《釋疑》:「或問:『禮為人後者,為當唯出子一身還本親也』?魯國孔正陽等議,以為人後者服所後之親。若子,為其本親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至其子以義斷,不復還本親故也。《禮》云『若子者,則於本父母不若子矣』。」劉智又按:《禮》,「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孫皆為人後者也。甲無後,故乙為之後。乙之子孫皆去其親,往為甲後,皆當稱為人後,服本親,不傷於後者。若子則其孫亦然矣。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得絕之矣。」儒林掾
謝襲稱:「學士張檐之從祖母丁喪,士本是親祖,母亡父出後。求詳禮典,輒敕助教陳福議,當諸出為人後者,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自為後者之身及為後者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議,則檐之不應廢業。」王彪之答:「如所云。」族人後大宗者、出後者,子於本祖無服,孫不服
祖,於情不安。是以諸儒之說,義旨總謂為人後者,雖
在五服之外,皆降本親一等,無孫不服本祖之條。按
《記》云「夫為人後,其妻為舅姑大功」,鄭元云「不二降也。」其妻於舅姑義服猶不二降,況其子孫骨肉至親,便
當無服乎?禮疑則重,義例亦明。如《禮》之例,諸出後者
及子孫還服本親,於所後者有服與無服皆同。降一
等,謂檐之當服大功。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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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冀按:「《喪服》云:『為人後者,其為父母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按經傳:『為人後者,固自降其親也。所以降其親者,已受重於大宗,必為所後之父服斬故也。制其體例,若受重於大宗而不為所後之父服斬,則自非經所謂為人後者之義也。凡既受命出為人後,而不為所後之父制服,固非禮也。還為其親斬,亦』」非禮也。均其失,寧居過重,無居過輕。夫恩由義厭,情
為禮黜,是以五服之疏屬,有相為重者矣;天性之父
子,有相為輕者矣;屈伸進退,有自來也。今奉義則已,
不為所後之父服崇恩復,不成所生之喪。二者並闕,
未知其詳,將何所居?且《傳》敘經意,但為既後大宗,無
二斬之道,非不斬之制也。談者不疑為後,而不為所
後制服為非禮,乃謂反服其親為傷教,斯蓋惑之大
者也。若不服所後之父,復抑其反崇本恩,則是凡為
後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謂為後之子及所
後服重,則宜如禮降其所生。若不及其所後制服,則
宜還為其親服斬。考之義例,即知人心在可通矣。
《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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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成帝咸和五年,散騎侍郎賀喬妻于氏上表云:
「妾昔初奉醮,歸於賀氏,後嗣不殖。母兄群從以妾犯七出,數告賀氏,求妾還。妾姑薄氏,過見矜愍。無子,歸之天命,婚姻之好,義無絕離,故使夫喬多立側媵。喬仲兄群哀妾之身,恕妾之志,數謂親屬曰:『于新婦不幸無子,若群、陶新婦生前男,以後當以一子與之』。陶」氏既產澄、馥二男。其後子輝再孕,群即白薄:「若所育是男,以乞新婦。妾敬諾拜賜,先為衣服,以待其生。輝生之日,洗浴斷臍,妾即取還,服藥下乳以乳之。」陶氏
時取孩抱,群恆訶止婢使。有言其本末者,群輒責之:
「誠欲使子一情以親妾,而絕本恩於所生。輝百餘日,無命不育,妾誠自悲傷,為之憔悴。姑長上下,益見矜憐。群、續復以子率重見鎮撫,妾所以訖心盡力,皆如養輝,故率至於有識,不自知非妾之子也。」率生過周,
而喬妾張始生子纂。於時群尚平存,不以為疑。原薄
及群,以率「賜妾之意,非唯以續喬之嗣,乃以存妾之身。妾所以得終奉烝嘗於賀氏緣守群信言也。」率年
六歲,纂年五歲,群始喪亡。其後言語漏洩,而率漸自
嫌為非妾所生。率既長,與妾九族內外,修姑姨之親。
而白談者或以喬既有纂,其率不得久安為妾子,若
不去,則是與為人。後去年,率即歸還陶氏。喬時寢疾,
曰:「吾母兄平生之日所共議也,陌上遊談之士,遽能深明禮情,當與公私共論正之。」尋遂喪亡。率既年小,
未究大義,動於遊言,無以自處。妾亦婦人,不達典儀,
唯以聞於先姑,謂妾養率以為己子,非所謂人後也。
妾受命不天,嬰此煢獨,少訖心力,老而見棄,曾無蜾
羸式穀之報,婦人之情,能無怨結?謹備論其所不解
六條,其所疑十事如左:夫《禮》所謂「為人後」者,非養子
之謂,而世之不深按《禮》文,恆令此二事以相疑亂處
斷,所以大謬也。凡言後者,非並時之稱,明死乃主喪,
生不先養,今乃以生為人子,亂於死為人後,此妾一
不解也。今談者以喬自有纂,不嫌率還本也。原此失
禮為後之意。《傳》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今喬上
非大宗,率不為父後,何繫於有纂與無纂乎?此妾二
不解也。夫以支子後大宗者,為親屬既訖,無以序昭
穆、列親疏,故繫之以宗,使百代不遷,故有立後之制。
今以兄弟之子,而比之族人之子後大宗,此妾三不
解也。凡為後者,降其本親一等,以成人之性,奉父母
之命,而出身於彼,豈不異嬰孩之質,受成長於人,不
識所生,唯識所養者乎?鄙諺有之曰:「黃雞生卵,烏雞伏之。」但知為烏雞之子,不知為黃雞之兒。此言雖小,
可以喻大。今以義合之後,比成育之子,此妾四不解
也。《禮傳》曰:「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義比於子,而恩非子也。故
曰:「為後者,異於為子也。」今乃以為後之公義,奪育養
之至恩,此妾五不解也。與為人後者,自謂大宗無後,
族人既已選支子為之嗣矣,今人之中,或復重為之
後,後人者不二之也。自非殉爵,則必貪財,其舉不主
於仁義,故尤之也。非謂如率為嫡長先定,庶少後生,
而當以為譏,此妾六不解也。妾又聞父母之於子,生
與養,其恩相半,豈胞胎之氣重,而長養之功輕?孔子
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三年。《詩》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長我育我,顧我畜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凡此所嘆,皆養功也。螟蛉之體,化
為蜾臝,班氏之族,乳虎紀焉。由此觀之,哺乳之義,參
於造化也。今率雖受四體於陶氏,而成髮膚於妾身,
推嬠居濕,分肌損氣,二十餘年,已至成人,豈言在名
稱之間,而忘成育之功,此妾一疑也。夫人道之親,父
子兄弟、夫妻皆一體也。其義:父子,手足也;兄弟,四體
也;夫妻,判合也。夫惟一體之親,故曰「兄弟之子猶己子」,故以相字也。今更以一體之親,擬族人之疏,長養
之實,比出後之名,此妾二疑也。夫子之於父母,其情
一也。而有以父之尊,厭母之親,以父之故,斷母之恩,
「以父之命,替母之禮,其義安取?蓋取尊父命也。凡嫡庶不分,唯君所立,是君命制於臣也。慈母如母,生死弗怠,是父命之行於子也。妾之母率尊命則由群之成言,本義則喬之猶子,計恩則妾之懷抱,三者若此,而今棄之,此妾三疑也。」諸葛亮無子,取兄瑾子喬為
子。喬本字仲慎,及亮有子瞻,以喬為嫡,故改字伯松,
不以有瞻而遣喬也,蓋以兄弟之子猶己子也。陳壽
云:喬卒之後,諸葛恪被誅絕嗣。亮既自有後,遣喬子
舉還嗣。瑾祀,明恪不絕嗣,則舉不得還。亮近代之純
賢,瑾正達之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於不
義,而犯非禮於百代。此妾四疑也。《春秋傳》曰:「陳女戴媯生桓公,莊姜以為」己子,取而字之。《傳》又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往而承之也。」取而字之者母也;往而承之
者子也。在母,母之仁也,則蜾羸之育螟蛉;在子,子之
義也,則成人之後大宗也。苟能別以為己子,與為後
之子不同文也,則可與求禮情矣。以義相況,則宗猶
父也,父猶母也,莊姜可得子,戴媯之子繫之於夫也,
兄弟之子,可以為子,繫之於祖。名例如此,而論者弗
尋,此妾五疑也。董仲舒一代純儒,漢朝每有疑議,未
嘗不遣使者訪問,以片言而折中焉。時有疑獄曰:甲
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
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
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臝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夫異姓
不相後,禮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學,豈闇其義哉?蓋知
有後者不鞠養,鞠養者非後,而世人不別此妾,六疑
也。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
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
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夫拾兒路旁,斷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於不坐之條。」其為予奪,不亦明乎?今說者不達養子之義,唯亂稱
為人後,此《妾七疑》也。漢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
而養之。淑亡後,子還所生,朝廷通儒,移其鄉邑,錄淑
所養子還「繼秦氏之祀。異姓尚不為嫌,況兄弟之子?此妾八疑」也。吳朝周逸,博達古今。逸本《左氏》之子,為
周氏所養。周氏又自有子,時人不達者,亦譏逸。逸敷
陳古今,故卒不復本姓,識學者咸謂為當矣。此妾九
疑也。為人後者,止服所後,而為本父服周,一也;女子
適人,降所生,二也;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三也;「諸侯之庶子,不得服其母,四也;庶子為王,不敢服其母」,五
也。凡此五者,非致人情。《禮》稱「以義斷恩,節文立焉。」率
情立行者,蠻貊之道也。患世人未能錯綜禮文,表裏
仁義,亂於大倫,故漢哀以諸侯嗣天子,各還尊其私
親,以為得周公嚴父之義,而不知其大悖國典。夫未
名之子,死而不哭;既名之後,哭而不服。三殤之差,及
至齊斬。所稟所受,其體一也,而長幼異制,等級若此。
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殺而不舉者,君子不受不慈
之責,有司不行殺子之刑,六親不制五服之哀,賓客
不修弔問之禮,豈不以其蠢爾初載,未夷於人乎?生
而殺之如此,生而棄之,受成長於他人,則追名曰「本吾子也。」乃全責「以父子之恩,自同長養之功,此妾十疑也。」敕下太常、廷尉、禮律博士,按舊典決處。上。博士
杜瑗議云:「夫所謂為人後者,有先之名也。言其既沒,於以承之耳,非並存之稱也。率為喬嗣,則猶吾子。群之平素,言又惻至,其為子道,可謂備矣。而猥欲同之,與為人後,傷情棄義,良可悼也。昔趙武之生,濟由程嬰,嬰死之日,武為服喪三年。夫異姓名義,其猶若此,況骨肉之親,有顧復之恩,而無終始之報。凡于氏所據,皆有明證,議不可奪。」廷史陳序議:令文無子而養
人子以續亡者,後於事役復除,無迴避者聽之,不得
過一人。令文養人子男,後自有子男及閹人非親者,
皆別為戶。按喬自有子,纂率應別為戶。尚書張闓議:
「賀喬妻于氏表與群妻陶辭所稱不同。陶辭喬妻于氏無子,夫群命小息率為喬嗣一年,喬妾張生纂。故驃騎將軍顧榮謂群,喬已有男,宜使率還問,與為人後者不同。故司空賀循取從子紘為子,鞠養之恩,皆如率。循後有晚生子,遣紘歸本。率今欲喬,即便見遣。于表養率以為己子」,非謂為人後立。六義十疑,以明
為後不並存之稱。生言長嫡,死乃言後,存亡異名。又
云「乞養人子,而不以為後」,見於何經?名不虛立,當有
所附,於古者,無此事也。今人養子,皆以為後,于又云
為人後者,族人選支子為之嗣,非謂如率為嫡先定,
庶幼後生,而以為譏。此乃正率宜去,非所以明其應
留也。「且率以若子之輕義,奪至親之重恩,是不可之甚也。于知禮無養子之文,故欲因今世乞子之名,而博引非類之物為喻,謂養率可得自然,成子避其與後之譏乎?」丹陽尹臣謨議:「按于所陳,雖煩辭博稱,並非禮典正義,可謂欲之而必為之辭者也。臣按《尚書闓議》,言辭清允,折理精練,難于之說,要而」合典,上足
以重一代之式。愚以為宜如闓議。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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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氏問曰:「弟子遭所生母艱,弟子有兒,出後伯父承嫡,當心喪三月不?」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禮》無正條。往年臨川王服太妃,已為成制。今出後承嫡者,當依為人後降本親一等,宜制大功九月。」宋庾蔚之謂:「庶子為父後,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廢祭故也。已出伯父,即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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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冀《答劉系之問》云:「凡不繼大宗而立後,及為後而不為所後制服,皆非禮也。然據已為後,則不得不從為後之制。若庶子立後,不繼祖宗,己服無重可傳,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則制有疑,謂當與庶祖母同。」宋庾蔚之謂:「所後父若承祖後,則己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己得為庶祖母一周。庶無」傳祭,故「不三年也。」《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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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韓康伯問荀訥云:「有人奉其伯後,服制未除,復有本父喪,當復應還所生兩處作喪位,不若作堊室。今當服斬,先斬以居堊耶?」答曰:「今身有所後,重服未練,雖有所生之喪,無所改易。既練,則當服周,布冠幘,首絰齊衰。先喪既練,已有堊室,唯當服周以居之耳,不復還本家作喪位。」韓重問:「既為人後,先服重制,豈當有改?然今要當有時還本哭臨,并本親赴弔,不設喪位,情為不安。可於本親兄弟次作堊室,歸來處之不?」荀重答:「意謂身有所後重服,當不得復於本兄弟廬次作堊室,歸可設哭位而已。」宋庾蔚之謂:「《禮》,齊衰斬衰之受服,大功變既練之服,計縷升數,從其麤者。若升數同,則不變絰帶而已。今代則不」然,應別制本親
周服,還本家則著之。時代不同,不得全依《禮》。今以堊
室為對弔之所,故應還本家立堊室,在諸弟之下以
受弔。設使本家遠,便當於別室,不得於所後靈前受
本親喪之弔。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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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許猛云:「為人後時,有昆弟後,昆弟亡,無後,當得還,不?若得還為主不?」猛答云:「《喪服傳》曰:『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後大宗』。然大宗雖重,猶不奪己之正以後之也。推此而論,小宗無支子,則大宗自絕矣。子不絕父之後,本家無嗣,於義得還,出後者,還本追服。或曰:『甲有子丙,後叔父乙,甲死,丙已降服周,涉數年,乙之妻又亡,丙服父在為母之服。今叔父自有子,丙既還本,當追報甲三年服。不若遂即吉,則終身無斬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議曰:「《禮》,大宗無子,族人以支子後之,不為小宗立後,明棄親即疏。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丙後,非禮也。子從父此命,不得為孝。父亡則周,叔妻死,制母服,於義謬也。今歸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難曹曰:「《禮》,日月過而後聞喪,則有稅服。當聞喪之日,哀情與始遭喪同。是以聞喪或在數十年後,猶追服重。甲死丙即知喪,哀情已敘,為出後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喪,稱情而立。聞父喪積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稱情之義。若依稅服,失其類矣。且子為父,不過再周,丙嘗為甲,已服周矣,今復制重,是子為父服三周也,豈禮意乎?」答曰:「丙於禮無後乙之義,丙既不得成重制於乙,又闕父子之道,人子之情,豈得無追遠之至戚乎?就使情輕,於日月已過而後聞喪,服父之禮,寧可便廢?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為難過矣。父之於子,兼尊親之」至重。《禮》制斬衰三年,明其兼重也。齊衰周服,非
所以崇尊親之至重。丙雖嘗為甲服周,豈禮也哉?而
數以為父三周乎?或難曰:「《禮》,婦人有父喪,未練而夫家遣之,則為父服三年。既練而見遣則已,猶如為人後者,亦為所後斬衰三年,為父服周。服制既同,則義可相准。若甲死未練而丙歸,則應為三年。今喪已久,於禮不應追服。」答曰:「《禮》,婦人適人,則降父服周,為夫三年,既練而見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於夫,故雖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復為父服三年,不二斬之義也。婦人於禮得成其重制於夫,丙於禮無後乙之義。雖甲喪久除,而丙歸既已不得成重於乙,今又不為甲追制重服,是丙為人子,終無服父之道也。」張湛為曹曰:「《禮》所稱『為人後』」,「後大宗,所以承正統。若非大宗之主所繼,非正統之重,無相後之義。今乙雖無子,於禮不應取後於甲。甲之命丙,丙之後甲,皆為違禮。若如前議,則兄弟以子相養者,代代有之。此輩甚眾,時無譏議。蓋同繫一祖,兄弟所生,猶如己子,非犯禮違義故也。雖非禮之正義,亦是一代成制,由來故事,豈可以甲命獨為非理,丙從便為失道。此之得失,自當與代人共之耳。」今所疑,於丙既當持服與不,
議者以為丙歸宜制,重引稅服為例,恐非明證。夫稅
服者,自謂日月已過而後聞喪,聞喪之日,即初死之
時,為制服之始。今月數得全,哀情得敘。為人後者,父
終則盡心極哀,但逼於所後,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
其還歸,論喪則已積年,即事則必有降殺而方復追,
所謂不稱情者矣。過時而不知喪,則是平吉之人。既
初聞之,則同於始死,與喪過而歸,何得為例?若謂丙
既不得全重制於乙,又闕子道於甲,故更服重,即所
謂全父子之道,猶非稅服乎?又《設難》云:「『婦人父喪既練而見遣,為父服周』,以准為人後者。既還所生,父喪已久,於禮不追,此議何疑?」答曰:「正以婦人得成制於夫,丙不得成重制於乙。今丙於禮,誠無後乙之義,然據受父命為人子,與婦人出適者,皆為本親降服一等,為所後及夫制服三年,其義正同也。今以婦人既練見遣重制,已成於夫,故不為父三年。今謂丙本不應為乙後」,然丙既奉命為乙子,則許其降本親之服,
及其喪過而歸,則重制成於所後矣。若不服重制,其
本親乃豈可終身無斬衰之服?直是率懷而言,無所
依據耳。
又范甯問孔德澤云:「甲無子,取其族子乙為後,所生父沒,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歸本家,後甲終,乙當有服不?若服當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當無服。繼母嘗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兄。」范又難必當
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繼母既出服周,此禮所出,為分明釋耳。」孔又答云:「繼母出為服周,是父沒而嫁。」賀
循《要記》亦謂之出當以捨此適彼,不獨在嫁可以意
領,故不必繼於本也。江熙難范云:「往因禮親,反因禮疏,何嫌頓盡乎?未若相遺於江湖,既還,宜各反服也。」宋庾蔚之云:「嘗為父子,愛敬兼加,豈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繼母嫁,於情為安。」《繼殤後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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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系之問荀訥「『《禮:喪服小記》:『為殤後者,服以其服』。按鄭元云:『言為後,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按禮取後,或可緦麻之親,或五服之內。若如鄭旨,各從本親,則為殤後者可有無服之理。殤雖無為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稱之為父。而無服之處,喪即情尋義,無服之理有疑』。訥答曰:『今相承繼,在殤者既歿之後,主人近親,皆以殤服服之。疏族為後,更當斬衰三年,輕重殊駮,非稱情立文也。且後大宗,當為祭主,於先人輕降之服,不可久廢祭祀。若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服重也。當以為後之故,本施成人而不從殤耳』。」《庶子為人後其妻為本舅姑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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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庶子為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庶子之妻,自如常禮,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於大夫皆然。」孔瑚
問虞喜曰:「愚謂庶子之妻,不得如禮服其私親者,以為身為宗主,奉修祭祀,以別尊卑故也。凡婦服夫黨皆降一等,唯公子厭至尊,故其妻從輕而服重,盡禮於皇姑,則人情所許。愚謂不得以公子為例。」喜答曰:
「謂庶子為人後,上繼祖禰,此則厭於承重,不得伸其私情。故為所生服止緦麻。其婦當依公子之妻盡禮。皇姑從輕服重,不繫於夫。哀帝興寧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喪,尚書奏,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齊衰周。按《禮》有從輕而服重,公子為公所厭,故不得申;舅不厭婦,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駮。支子不繼」祖禰,故妻得伸。
皇姑夫人致齊而會於太廟,后服不宜踰,至尊亦當
緦也
《女子為繼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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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聖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尚書,問太子文學
徐堅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貧窶,不能守志,攜以適人,為後夫之鞠養,及長出嫁,不復同居。今母後夫亡,欲制繼父服,不可不知。人間此例甚眾,至於服紀,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為議論。」堅答曰:「《儀禮?喪服經》:『繼父同居齊衰周』。謂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歲
時使之祀焉者也。鄭元曰:「大功之親,同財者也。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嘗同居,則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明文,斯《禮經》之正
說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大儒達禮,史無異
文。唯傅元著書,以為父無可繼之理,「不當制服。此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論,亦以為「此則自制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愛敬斯極,豈宜靦貌繼以他人哉!然而邈爾窮孤,不能自立,既隨其母,託命他宗,本族無養之人,因託得存其繼嗣。在生也,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應如是?故袁傅之
駮,不可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喪,並制
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蓋亦何嫌?繼父之服,宜依
正禮。今女子母攜之重,適人寄養他門,所適慈流,情
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總之義,無不畢
備,與築宮立廟無異焉,蓋有繼父之道也。戴德《喪服
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三月,不分別同居異居。」梁氏《集說》亦云: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不
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衰三月,竊為折衷。
宋馬端臨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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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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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致堂曰:「《禮》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不敢貳尊也。既名其所後為父母,則不得名其所生曰父母矣。而《禮》有為其父母降,是猶以父母名之,何也?此所謂不以辭害意也。立言者顧不可曰『為其伯父、伯母、叔父叔母降,故假曰父母,以明當降之義,降則不可名之曰父母矣。宣帝初,有司奏請戾太子及悼后之諡,首』」言「為人後者」云云,後言「故太子諡曰戾」云云,首尾皆
是也。而中有稱親之言,則非也。詔書問故太子,未及
史皇孫,雖包含意指,有司直對太子良娣之諡可也。
而前據經義,後上戾名,中特稱親為史皇孫,以中帝
意,豈非姦說乎?夫親深言之,則非父不可當,若曰文
王之為世子,有父之親是也;泛言之,則所厚者皆可
稱,若曰「親者,無失其為親」是也。有司之言,果何從歟?
若避曰考,故以親言,是疏之也。知其不可稱考,而姑
曰親以包舉之,是不正名,亦疏之也。以其不得於言,
知其不契於理。既為伯叔父母之後,而父母之則當
降所生父母,而伯叔父母之稱,昭昭然矣。
又曰:「西漢自孝成而後,三世無嗣。王莽篡時,漢祚既絕,光武平禍亂,奮然崛起,雖祖高祖而帝四親,非與哀朝尊崇藩統同事,於義未有大不可者。然一聞張純等議,斷然從之,曾無留難。章陵四祠,蔑有異等。寡恩之譖,既不聞於當年,失禮之議,又不生於後代。以是較之宣哀,過舉益明。而《禮》所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而不得祭」,豈可違而不守哉?
馬廷鸞曰:「愚按胡氏之說,辨則辨矣,而施之宣帝之世則不可。敢問宣帝而欲稱其所生之父母也,將為伯父乎?為叔父乎?於所後父為兄,則伯父也;於所後父為弟,則叔父也。而宣帝則有所後祖、無所後父者也。昭帝崩亡嗣宣帝以兄孫為叔祖後者也。不得其所後之父而父之,則何以稱其所生之父乎?先是,昌」邑王以兄子入繼,則考昭帝可也,典喪可也。昭帝葬
矣,易月之制終矣,昌邑廢矣,宣帝始以兄孫入繼,當
時惟言嗣孝昭皇帝後而已,則未知其為子乎,為孫
乎?必也升一等而考昭帝,則又將降一等而兄史皇
孫矣,可不可乎?有司未有所處,姑緣其所生父直稱
之曰「皇考」而已,故曰「胡氏。」辨則辨矣,「施之宣帝之世則不可,當俟通儒而質之。」按:光武即帝位,以昭穆當為元帝後,遂祀昭、宣、元於
太廟,躬執祭禮,而別祀成、哀以下於長安,使有司行
事,此禮之變也。然其時漢已為王莽所篡,光武起自
匹夫,誅王莽,夷群盜以取天下,雖曰中與,事同創業,
又其祖長沙定王與武帝同出景帝,則於元、成服屬
已為疏遠。先儒胡致堂謂雖遠祖高帝,而不紹元帝
自帝其舂陵侯以下四親而祠之,於義亦未為大失
者,此也,則成、哀而下,行既非尊,屬又已遠,姑不廢其
祀可矣。至於晉元帝,以瑯琊王而事惠、懷、愍、簡文,以
會稽王而事成帝以下諸君,君臣之義,非一日矣。一
旦入繼大統,即以漢世祖為比,遽欲自尊,而於其所
嘗事之君,於行為姪者,即擯之而不親祀,此何禮耶?
況又取已祧之遠祖,復入廟,還昭穆之位,則所以嚴
祀宗廟者,不幾有同兒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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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兄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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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敞曰:「《禮》,天子之廟,三昭三穆,與太祖而七;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所謂昭者父道也;所謂穆者子道也。天子諸侯未必皆身有子,故或取於兄弟之子以為嗣,親同則取其賢者,賢同則取其長者,長同則卜其吉者,非兄弟之子則弗取。故不以諸兄為嗣,兄亦尊也;不以諸弟為嗣,弟己之倫也。此古者七廟五」廟之序,所以昭穆不相越,迭毀不相害也。至於後世,
國家多事,或傳之諸兄,或傳之諸弟,蓋有不得已者
焉,則禮散久矣。然既已受天下國家,則所傳者雖非
子,亦猶子道也;傳之者雖非父,亦猶父之道也。以天
下國家為重矣。《春秋》僖公實閔公之兄,閔公遭弒,僖
不書即位,明臣子一禮也。公孫嬰齊卒,《春秋》謂之「仲嬰齊」,以謂為人後者為之子,當下從子例,不得復顧
兄弟之親,稱公孫也。《春秋》之義,有常有變。夫取後者
不得取兄弟,此常也。既已不可及取兄弟矣,則正其
禮,使從子例,此變也。故僖公以兄繼弟,《春秋》謂之子;
嬰齊以弟繼兄,《春秋》亦謂之子,所謂常用於常,變用
於變者也。既正其子名,則僖公不得不以閔公為昭,
歸父不得不以嬰齊為穆。既正其昭穆,則迭毀之次,
不得不以一代一也。而儒者或疑禮無後兄弟之文,
遂以《春秋》書仲嬰齊為不與子為父孫,非也。子為父
孫,誠非禮之正,有不得已者。《春秋》正其為臣子,一體
而已。故實公孫嬰齊而謂之仲嬰齊。若《春秋》本不聽
其為後者,則當書曰「公孫嬰齊卒。」學者問之曰:「此仲嬰齊曷為謂之公孫嬰齊?不與為兄後也。」乃可矣。夫
《春秋》家猶重之,況國乎?國爾猶重之,況天下乎?故凡
繼其君,雖兄弟必使子之;繼其大宗,雖兄弟必使子
之。如繼其君,繼其大宗而不使子,是教不子而輕其
所託也。此文公所以受逆祀之貶也。然《春秋》固為衰
世法,非太平正禮也,太平之世未嘗有也。
宋史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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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繼統入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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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咸平三年,戶部尚書張齊賢等言:「《王制》『天子七廟,謂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前代或有兄弟繼及,亦移昭穆之列。是以《漢書》『為人後者為之子,所以尊本祖而重正統也。又云:『天子絕期喪』。安得宗廟中有伯氏之稱乎?其唐及五代有所稱者,蓋禮官之失,非正典也。請自今有事於太廟,則太祖并諸祖室稱孝孫、孝曾孫嗣皇帝,太宗室稱孝子嗣皇帝』。其《爾雅》考妣王父』之文,本不為宗廟言也。歷代既無所取,於今亦不可行。」詔下禮官議。議曰:「『按《春秋正義》,躋魯僖公云:『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同』。此明兄弟繼統,同為一代。又魯隱、桓繼及,皆當穆位。又《尚書》盤庚有商及王』,《史記》云:『陽甲至小乙,兄弟四』」人相承,故不稱
嗣子而曰「及王」,明不繼兄之統也。及唐中、睿皆處昭
位,敬文、武昭穆同為一世,伏請僖祖室止稱廟號,后
曰祖妣;順祖室曰高祖,后曰高祖妣;翼祖室曰曾祖,
后曰曾祖妣,祝文皆稱孝;曾孫宣祖室曰皇祖考,后
曰皇祖妣,祝文稱孝。孫太祖室曰皇伯考妣,太宗室
曰皇考妣。每大祭,太「祖、太宗昭穆同位,祝文並稱『孝子,其別廟稱謂,亦請依此』。」詔都省復集議曰:「古者祖有功,宗有德,皆先有其實而後正其名。今太祖受命開基,太宗纘承大寶,則百世不祧之廟矣,豈有祖宗之廟巳分二世,昭穆之位翻為一代?如臣等議,《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以正父子之道,以定昭穆之義,則無疑矣。」必若同為一代,則大宗不得自為世數,而何以
得為宗乎?不得為宗,又何以得為百世不祧之主乎?
《春秋正義》亦不言昭穆不可異,此又不可以為證也。
今若序為六世,以一昭一穆言之,則上無毀廟之嫌,
下有善繼之美,於禮為大順,於時為合宜,何嫌而謂
不可乎?翰林學士宋湜言:「三代而下,兄弟相繼,則多昭穆異位,未之見也。今詳都省所議,皇帝於太祖室稱孫,竊有疑焉。」詔令禮官再議。禮官言:「『按《祭統》曰:『祭有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公羊傳》:『公孫嬰齊為兄歸父之後,《春秋》謂之仲嬰齊』。何休云:『弟無後兄之義,為亂昭穆之序,失父子之親』,故不言仲孫』,明不以子」為父孫。晉賀循議兄弟不
合繼位昭穆云:「商人六廟,親廟四,并契、湯而六。」比有
兄弟四人相襲為君者,便當上毀四廟乎?如此,四世
之親盡,無復祖禰之神矣。溫嶠議兄弟相繼藏主夾
室之事云:若以一帝為一世,則當不得祭於禰,乃不
及庶人之祭也。夫兄弟同世,於恩既順,於義無否。元
宗朝禘祫皇伯考中宗、皇考睿宗,同列於穆位,德宗
亦以中宗為高伯祖。晉王導、荀崧議:大宗無子,則立
支子。又曰:「為人後者為之子,無兄弟相為後」之文。所
以舍至親,取遠屬者,蓋以兄弟一體,無父子之道故
也。竊以七廟之制,百王是遵,至於祖有功,宗有德,則
百世不遷之廟也;父為昭,子為穆,則千古不刊之典
也。今議者引《漢書》曰:「為人後者為之子。」殊不知弟不
為兄後,子不為父孫,《春秋》之深旨也。父謂之昭,子謂
之穆,《禮記》之明文也。又按太宗享祀太祖二十有二
載,稱曰孝弟,此不易之制,又安可追改乎?唐元宗謂
中宗為皇伯考,德宗謂中宗為高伯祖,則伯氏之稱,
復何不可?臣等參議,自今合祭「日,太祖、太宗依典禮同位異坐,皇帝於太祖仍稱孝子,餘並遵舊制。」袁氏世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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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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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之子,昭穆不同,亦不可以為後。《鴻鴈》微物,猶不
亂行,人乃不然,至以叔拜姪,於理安乎?況啟爭端?設
不得已,養弟養姪,孫以奉祭祀,惟當撫之如子,以其
財產與之。受所養者奉所養如父,如古人為嫂制服,
如今世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亦無害也。
荊川稗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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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繼兄弟統宜自繼其父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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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穆帝升平五年五月崩,皇太后令立瑯邪王丕,
哀帝也。儀曹郎王琨議:「今立之於大行皇帝,屬則兄弟,凡奠祭之文,皆稱哀嗣。斯蓋所以仰參昭穆,自同繼統。在茲一人,不以私害義,專以所後為正。今皇太后德訓弘著,率母儀於內,主上既纂業承統,亦何得不述遵於禮?」尚書謝奉議:「太常位次,自以君道相承,至於昭穆之統,禮兄弟不相為後,明義也。今應上繼康帝,意謂不疑。此國之大事,將垂之來代。」僕射江霦
議:「兄弟不相為後,雖是舊說,而經無明據。此語不得施於王者,王者雖兄弟,既為君臣,則同父子。故魯躋僖公,《春秋》所譏。《左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閔公弟也,而同於父;僖公兄也,而齊於子。既』」明尊之道,不得
復敘,親之本也。《公羊傳》曰:「逆祀者何?先禰而後祖。」《穀
梁傳》曰:「先親後祖,逆祀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兄弟也。」由君臣而相後,三傳之明義如此,則承繼有敘,
而上下洽通,於義為允。應繼大行皇帝揚州刺史藍
田侯臣述議,推宗立君,以為人極,上古風淳,必託有
道。洎乎後代,爭亂漸「興,故繼體相傳,居正守位,以塞奔競,非私其親。或時有艱難,而嗣裔幼劣,故有立長成皇帝,深達帝道,不私親愛,越授天倫,廟無毀遷,統業恆固。康皇帝既受命於成帝,宗廟社稷之重,已移於所授,主上宜為康皇嗣。」謝奉又議:「五帝之道,以天下為公,唯德與賢,不私其親。逮殷、周則繼代承業,雖百王迭逮,而典謨不易,所以鎮繫人心,閑邪息亂。今《大晉》宗祀配天,成帝疾痛,皇嗣幼沖,深推社稷,遷於康王,軌同唐虞,高義大行,天祚不永,還嗣本位。考之先典,求之人情,咸謂主上應繼成帝。」太常臣夷等五
人議曰:「夫大道之行,天下為公。成帝捨嗣嫡之愛,授重天倫,道崇先代。康帝祗承明命,正統既移,至尊應繼康帝嗣。」詔從述議。
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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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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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書》劉子
翊云:「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
所生為伯叔父母,於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
義而推之也。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
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
書,為簡而當也。
《宋史·趙瞻傳》:「中書請濮安懿王稱親,瞻爭曰:『仁宗既下明詔子陛下,議者顧惑禮律所生所養之名,妄相訾難。彼明知禮無兩父貳斬之義,敢裂一字之辭以亂厥真。且文有去婦出母者,去已非婦,出不為母,辭窮直書,豈足援以斷大義哉?臣請與之廷辨,以定邪正 』。」 《石林燕語》濮議,廷臣既皆欲止稱皇伯,歐陽文忠力詆以為不然,因引《儀禮》及《五服敕》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則是雖出繼,而於本生猶稱父母也。時未有能難之者。司馬君實在諫院,獨疏言為人後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則無以為稱,非謂其得稱父母也。
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辭。
《黃氏日鈔》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於當日主濮議之力,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於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
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於既命之後,而
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
並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於困辱危身哉?
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觀先朝嘉靖
之事,至於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
至也。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
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
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