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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著
考證
書院考證一
夫中朝書院。因朱子始盛。其在我國。亦創自退溪。今從兩先生及牛栗文集中所載書院語。具列于左。以見其本意與後日之流弊云。
予惟前代庠序之敎不脩。士病無所於學。往往相與擇勝地立精舍。以爲群居講習之所。而爲政者乃或就而褒表之。若北山若岳麓若白鹿洞之類是也。逮至本朝慶曆煕寧之盛。學校之官。遂徧天下。而前日處士之廬無所用。則其舊迹之蕪廢。亦其勢然也。不有好古圖舊之賢。孰能謹而存之哉。抑今郡縣之學官。置博士弟子員。皆未嘗攷其德行道藝之素其所授受。又皆世俗之書。進取之業。使人見利而不見義。士之有志於爲己者蓋羞言之。是以常欲別求燕閒淸曠之地。以共講其所聞而不可得。此二公所以慨然發憤於斯役。而不敢憚其煩。蓋非獨不忍舊迹之廢而已也。故特爲之記。以告來者。使知二公之志所以然者。而毋以今日學校科擧之意亂焉。又以風曉在位。使知今日學校科擧之敎。其害將有不可勝焉者。不可以是爲適然而莫之救也。
〈朱子衡州石鼓書院記〉
按南軒先生爲劉忠肅公珙作潭州岳麓書院記。東萊呂氏爲朱子作南康軍白鹿洞書院記。皆只論其興廢之迹及學問之功。故玆不錄焉。
夫自王宮國都。以及列郡。莫不有學。顧何取於書院而中國之所尙如彼何哉。隱居求志之士。講道肄業之倫率多厭世之囂競。抱負墳策。思逃於寬閑之野。寂寞之濱。以歌詠先王之道。靜而閱天下之義理。以蓄其德。以熟其仁。以是爲樂。故樂就於書院。其視國學鄕校在朝市城郭之中。前有學令之拘礙。後有異物之遷奪者。其功效豈可同日而語哉。由是言之。非惟士之爲學。得力於書院。國家之得賢。亦必於此而優於彼也
〈退溪李先生上沈方伯通源書〉
夫書院。何爲而設也。其不爲尊賢講道而設乎。自宋朝四書院之後。漸盛於南渡。而大盛於元明之世。國家學校。有科擧法令之拘。不若書院可專於尊賢講道之美意。或因私立而國寵命之。或國命立之而擇人敎養也。
〈退溪擬與豐基郡守論書院事書〉
書院之設。本爲藏修。而兼擧崇德報功之典。故必求鄕先生可爲後學矜式者。立祠致敬。以興起多士希賢之志焉。
〈栗谷李先生道峯書院記〉
右四條論書院之所由起
新書院告成明日。欲祀先聖先師。以廳事未備。就講堂行禮。宣聖像居中。兖國公顏氏,郕侯曾氏,沂水侯孔氏,鄒國公孟氏西上配北上。
〈幷紙牌子〉濂溪周先生,
〈東一〉明道程先生,
〈西一〉伊川程先生,
〈東二〉康節邵先生,
〈西二〉司馬溫國文正公,
〈東三〉橫渠張先生,
〈西三〉延平李先生,
〈東四〉從祀
〈亦紙牌子〉幷設於地。祭儀別錄。祝文別錄。
〈朱子語類〉
又云古之祠廟。有幷祠許多人者。豈皆擇其學之純駁而祀之。此亦然也。衢州景行堂。祀鄕賢五人。而逸平徐先生亦在其中。逸平受業程氏之門人。得其心而推諸人者。是以道學而幷祀於他人。古亦有之。然亦與此事微有不同者。彼則但爲祀賢。而此則有書院故也。
〈退溪答盧仁甫書〉
按盧公名慶獜。卽栗谷之聘丈也。時爲星州牧。創立迎鳳書院。初欲祀鄕賢李文烈公兆年,文忠公仁復。而後來議者復以寒暄先生曾往來其地。欲幷祀。而顧難其位次。黃錦溪俊良及本州儒生輩皆言當主祀寒暄。配以文烈。而公則以顚倒世代爲疑。問于退溪。其答云云。且欲以寒暄爲上。兩李次之。皆正南向之位。而寒暄與文烈兩坐之間。隔以屛障。使各爲尊。最後退溪以其書院在雲谷而臨伊川之上。故改名川谷。主祀程朱兩先生。配以寒暄。別立鄕賢祠於院外。祀文烈,文忠二公焉。
古之書院非一。槩有有祠者。有無祠者。有祀道學者。有非道學而兼祀者。如永嘉書院中宣尼。東伊洛而西祀鄕賢。浯溪書院中宣聖。而左祀元結,顏眞鄕。泰亨書院後祀朱文公。配以高登,陳北溪。此類非一二。
〈退溪答李子發書〉
按此所論與上條同。竊謂書院之始爲學者藏脩而設。則其祀之必以古昔聖賢。或鄕先生之可作後學模範者。以爲景仰興起之地。固其宜也。然一有出入乎正義。而廁祀於其間者。則其在於神道之蹜䠞。後世之譏議爲如何哉。今退溪論文烈之當祀。而引永嘉,浯溪,泰亨諸書院以實之。先生之言。雖非以此爲恰然可法。而特援爲例。然後之學者如或不識其微意所在。而諉之曰非道學而兼祀。退溪亦不以爲非。不唯不以爲非。且廣爲引證。以明其當祀云。則豈非大害於義耶。若曰諸院雖皆有兼祀之例。而元結,顏眞鄕,高登之類皆從配位。無所甚妨。非如今日文烈之專祀而享右。將以取譏乎識者。有乖於尊賢之道云。則豈不明快。而爲於扶道學正祀典之義。大有益哉。世采近觀院祠溷亂。竊有恨於退翁者。僭論至此。君子幸無見罪。
右三條論有祀無祀道學鄕賢之異同
大抵學校之設。誰非道學耶。而在書院則爲道學之意尤專。其祀賢也。以道學可也。如不得其人則已。幸而得其人。乃泛然不爲表異。則無以見崇重道學之意。
〈退溪答盧仁甫書〉
夫以中朝書院言之。亦非一槩。或只祀先聖先師。或祀其地之先賢。或無廟祠。而就其所祠又或非盡道學之人。如盧君所擧者。然則文烈公忠節雖祀於院。似若無不可者。但書院本爲明學而設。人非道學而廟祠未安。則盧君所謀立祠院傍。以護以享。庶便於事。
〈退溪答黃仲擧書〉
右二條論書院專爲道學而設
況此院祠之立。雖非朝命。而終必有聞於朝。斯禮之定。實莫大之事。何可以愚者一時之妄料而定之乎。欲速之害。聖人所戒。滉意以謂君侯勿以速就爲務。與府中諸賢。細加商議。姑停祀事。俟君侯入都之日。悉具首末。稟當世之知禮者。徧考古事之有無以取決焉。則庶於前賢之享右。後學之慕法。無不盡。而垂之後代。可永以無替矣。
〈退溪答盧仁甫書〉
石潭書院諸賢。遺我書言今年欲立栗谷祠版。以配食于朱子祠云。蓋石潭書院立朱子祠。以靜菴,退陶兩先生配食。丙戌秋已奠安祠版故也。且令渾主張此事云。未知於高見如何。鄙意以爲此事事體至重。非可輕爲者。石潭門人力學自立。待數十年。道明德立之後。而深惟道理。大會同門。斷然推尊。而行此盛擧可也。或有後世子雲者出。而行此未擧之禮。亦可也。今日鄙人獨斷爲之。恐未爲十分取信。而文恐傷於悤遽也。
〈牛溪成先生與宋雲長書〉
附龜峯答書。來示愼重。不欲獨斷。深荷盛意。但此擧栗谷舊里門生。欲尊奉栗谷。吾東鄕先生立祠非一。實非大段擧措也。必欲待門生道明德立與後世之子雲。則恐未然。況栗谷爲當代巨儒。此非一時同輩之見。實後世之公論。
〈龜峯禮答問〉
右二條論書院愼重之意
書院攷證二
癸丑四月晦
父子同院。父主子配者。
文定書院。以子寅,寧,宏,從子憲配。
〈文獻續下同〉
師弟同院。師主弟配者。
東瀛書院祠朱子。以勉齋,北溪配
右皆父師爲主者。主配之常法。
父子同院而並享者。
河東書院祠程太中二程。
景溪書院祠朱子父子。石井,南溪皆同。
〈實紀文獻南溪分二祠。考亭則以韋齋別廟。〉
師弟同院而並享者。
屛山書院祠劉子暈,朱子,劉珙。
〈文獻下同〉
四賢書院祠何基,王柏,金履祥,許謙。
右皆子弟爲主者。主配之變例。
〈四賢不在此中〉
專以道德爲主者。
滄洲書院從祀中。康節,橫渠位在二程之下。
〈邵張乃二程之先輩語類〉
泰享書院祠。朱子以高登,北溪配。
〈高登卽朱子之先輩文獻下同〉
右祠賢之正法
專以時世爲主者。
雙峯書院祠楊時,廖剛,朱子,廖德明。
右祠賢之或例
一宮中分三廟者。
南康軍學西立濂溪祠。東立五賢堂。
右三廟以軍學爲主
一廟中分三室者。
永嘉書院中奉宣聖像。東室祠伊洛諸儒。西室祠鄕先賢。
浯溪書院中祠宣聖。左祠元結,顏眞鄕。
右三室以宣聖爲主
古今典禮如此。其得失是非。具可推見。而必欲爲雙廟者。於義何居。旣妨道德之實。又非宣聖爲主之類。惟當坡山則從父子師弟之變例。紫雲則用主享之常法。庶乎無甚差忒矣。如何如何。
論祖亡父有廢疾。不當代服祧遷者考證。
乙卯六月
通解續喪變禮。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從攝主北向。於西階南。祝聲三告曰某之子某生敢告。
變於朝夕哭位也。攝主。上卿代君聽國政。聲。噫歆警神也。靺夫人之氏也。
喪通禮曰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爲主。宗子尊。可以攝之。
又曰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妵。又曰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于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于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爲之拜。
疏曰無適子適婦爲正主。以他人攝主。若攝男主。必使喪家同姓之男。若攝婦主。必使喪家異姓之女。
通解五宗。孔子曰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國。庶子爲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
此之謂宗子攝大夫。皆辟正主。
朱子大全答陳安卿書曰。前此所問主祭事據禮合以甲之長孫爲之乃是。若其不能則以目今尊長攝行可也。如又疾病則以次攝似亦無害。異時甲之長孫長成却改正。亦不妨也。
右攝主
〈上三條。言喪攝主。第一段以上卿攝世子生者。第二段以大夫攝士者。第三段以宗族攝幼子者。下二條。言祭攝主。第一段以介子攝宗子有罪者。第二段以尊長攝幼子者。皆無以嫡子攝父之廢疾老傳者。〉
通典賀循喪服記曰。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旣殯而祖父死三年。此謂嫡子爲父後者也。父未殯服祖以周者。父尸尙在。人子之義。未可以代重也。庾蔚之云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殯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爲不忍變於父在。況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乎。
右父未殯祖死服周
〈所謂不忍變在之說始見於此。與曲禮七十老而傳及喪服受國於曾祖及朱子嫡孫代執其喪之意。皆不通矣。〉
通典虞喜曰。祖父正統。非爲旁親。若父死未殯。服祖但周。則祖無倚廬。傳重在誰。雖云屍在未忍。如大父何。庾蔚之曰禮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斂。入門升自阼階。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殯。同之平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已攝行事。事無所闕。何謂無倚廬乎。徐邈曰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爲之練祥再奈。況諸孫耶。若周旣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
右服祖周攝主
〈所謂嫡子攝父亡爲主者。始見於此。與攝主五條及曲禮老傳等三條之意。亦皆不通。〉
朱子大全與趙尙書書曰。夫絀始祖之尊。置之別廟。不使與於合食之列。而又幷遷二祖。止祀八世。熹固已議之矣。而亦未敢盡其詞也。今太上聖壽無疆。方享天下之養。而於大廟遽虛一世。略無諱忌。此何禮也。
右父在祖亡不宜祧遷
〈此及朱箚黃楊通解二段見下〉
論祖亡父有廢疾。當代服祧遷者攷證。
儀禮通解續喪服祖父母傳曰。祖父卒而后爲祖母後者三年。
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爲母也。疏曰適孫承重之服。謂若適孫無父而爲祖後。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喪。則事事得伸如父卒爲母三年也。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爲祖父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已雖爲祖期。今父沒祖母亡。亦爲祖母三年也。
喪服圖式本宗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高祖父母同。
煕寧八年。太常禮院李淸臣言檢五服年月。勅斬衰三年。加服條嫡孫爲祖註。謂承重者爲曾祖後者亦如之。又祖爲嫡孫五服條註云有嫡子則無嫡孫。又準封爵令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孫以下準此。今服制令諸嫡子死無兄弟。則嫡孫承重。若嫡子兄弟未終喪而亡者。嫡孫亦承其重。亡在小祥前者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者則申心喪。並通三年而除。無嫡孫則嫡孫同母弟。無同母弟則衆長孫承重。卽封襲傳爵者。不以嫡庶長幼。雖有嫡子兄弟皆承重。曾孫元孫亦如之。
右父亡嫡孫爲祖承重斬衰三年。
〈疏云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爲祖父三年。卽朱子所謂可以旁照者。圖式云嫡孫爲祖註。謂承重。卽朱子所謂決意甚明者。〉
通解續喪服父爲長子。
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按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鄭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旣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
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疏曰若今君受國於祖。薨則群臣爲之斬。何得從服朞。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曾祖。若然則曾祖爲君薨。群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爲之服斬。則臣從服朞也。趙商問已爲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爲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答云父卒爲祖後者三年斬何疑。趙商又問父卒爲祖後者三年已聞矣。所問者父在爲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彼志與此註相兼。乃具也。通典廢疾子服議。劉智釋問曰。喪服齊衰章爲君之父母。傳曰從服也。鄭註曰爲君有祖之喪者。祖有廢疾不立也。從服例降本親一等。君服斬。故從服周。唯孫不敢降祖。此亦是廢疾不降之一隅也。孫爲庶祖持重議。王敞曰凡所重斯。蓋正統貴體之義。不必以爵土傳已也。體尊則就養無方。亡則庶子不祭。所以達孝明宗。吉凶異制。故知生不主養者。無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爾。人無祖矣。束晢義曰雖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爲祖三年也。是祖有廢疾。不襲統也。然則無爵可傳。身不主祭。與庶子何異。而孫猶服斬。義例昭然。大宗之祖。皆稱祖立廟。而自爲其子孫所奉。卽所謂小宗之緖。主其祖父之祀。豈可自同衆孫不服三年哉。
〈通典二條。蓋以諸侯事。引爲士庶之證。此類甚多。今撮其要。〉
喪服圖式三年之喪。子爲父臣爲君斬衰三年。子爲母齊衰三年。
紹煕五年。侍講朱熹言臣聞三年之喪。齊素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無貴賤之殊。而禮經勅令子爲父。嫡孫承重爲祖父。皆斬衰三年。蓋嫡子當爲父後。以承大宗之重。而不能襲位以執喪。則嫡孫繼統而代之執喪。義當然也。又曰間者遺誥初頒。太上皇帝偶違康豫。不能躬就喪次。陛下實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統。則所謂承重之服。著在禮律。所宜一遵壽皇已行之法。宋史禮樂志孝宗崩。慶元二年六月九日大祥。八月十六日禫祭。時光宗不能執喪。寧宗嗣服。欲大祥畢。更服兩月。御史胡紘言孫爲祖已過期矣。議者欲更持禫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適孫氶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復於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自古孫爲祖服。何嘗有此禮。詔侍從臺諫給舍集議。吏部尙書葉翥等言太上就宮中行三年喪。皇帝受禪。正宜倣古方喪之服。昨來有司失於討論。今胡紘所奏。引古據經。別嫌明微。委爲允當。六月九日大祥禮畢。皇帝及百官並純吉服。七月一日皇帝御正殿。饗祖廟。四月庚戌。詔宜從所議。胡紘傳寧宗以孝宗嫡孫。行三年服。紘言止當服期。詔集議釋服。於是從紘。太常少卿使草定其禮。論曰紘導其君以短喪。不得謂之忠。朱子大全書奏藁後曰。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之服。向來入此文字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又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答李季章書曰。因讀此書。
〈儀禮〉乃知漢儒之學。有補於世敎者不少。如國君承祖父之重。在經雖無明文。而康成與其門人答問。具於賈疏。其義甚備。若已預知後世當有此事者。今吾黨亦未之講。而憸佞之徒又飾邪說以蔽害之。甚可歎也。
〈又一書有其書滾作一片。使人難看。故便爲憸人舞文弄法。迷國誤朝。若梳洗得頭面出來。此輩無所容其奸之語。〉答黃商伯書曰。方喪無禫。見於通典。云是鄭康成說。而遍檢諸篇。未見其文。不敢輕爲之說。但今日不可謂之方喪。則禮律甚明。不可誣耳。
〈兩書所斥。似指胡葉等。〉答余正甫書曰。今所編禮書內。有古經闕略處。須以註疏補之。不可專任古經。而直廢傳註耳。如子爲父下。便合附以嫡孫爲祖後及諸侯父有廢疾之類。
右父有廢疾。嫡孫爲祖承重。
〈註云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者。專指天子諸侯而言。圖式云嫡孫繼統。代之執喪。及書奏藁後云禮律人情大意者。兼士庶人而言。其所謂禮律者。卽上文二條是也。晝嫡孫承重一而已矣。只爲天子諸侯則幷有鄭註朱箚之義。而士庶人則獨以朱箚及書奏藁後爲据者少異。今徒見鄭註朱箚。皆爲天子諸侯而發。遂欲專廢士庶一路則恐不然。〉
喪服爲人後者。
疏曰雷氏云此文當云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也。唐順之曰承重者。禮之所謂受重也。如何謂之重。謂祭統也。古者立主謂之重。宗廟謂之重。禮曰爲人後者三年。解之者曰爲人後者。受重於人。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也。禮曰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斬。解之者曰爲祖後者。受重於祖。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也。
〈出通典孫爲祖持重服〉爲人後者。以旁支後其大宗。爲祖後者。以嫡孫後其祖。雖其本末疏戚不同。而其所以必爲之三年者。則皆以受重爲之。故爲後者。受重之謂也。不獨如是而已。禮固有爲曾祖後云者。高祖後云者。爲曾祖後者。謂若父與祖或以疾廢與先曾祖而死者也。爲高祖後者。謂若父與祖與曾祖。或以疾廢與先高祖而死者也。
儀禮圖喪服。天子諸侯正統旁期服圖。
祖父母齊衰期。父有廢疾及先卒。孫爲祖後者。斬衰三年。
右通父亡及有廢疾。爲祖承重。
〈下條及先卒三字。卽上文父或早卒之文。其以天子諸侯之禮。取於士庶。與箚子一般。則此禮豈有不通上下之理乎。況唐公所論。尤極明正。次無可疑者。〉
本宗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高祖父母同。
本朝皇祐元年太理評事石祖仁言。祖父中立亡。叔從簡成服後亡。祖仁是嫡長孫。欲乞承祖父重服。博士宋敏求議。大凡外襄終事。內奉靈席。爲練祭祥祭禫祭。可無主之者乎。祖仁名嫡孫。不承其重。而乃曰從簡已當之可乎。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其服三年。詔如敏求議。
〈退溪論母喪身死而其子代服。所謂祝文及奉祀之類。皆當以長孫名行之。所以不可不追服。又曰其奈喪不可不終三年。而又無無主之喪及沙溪論父未殯而服祖周。所謂其無祥禫可乎者。並本此。〉
右祖喪叔亡。嫡孫承重。
〈此條不可不承重之義。與上條相發。〉
通解少儀曰。七十老而傳。
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之父。疏曰庶子年老。亦得傳付子孫。而鄭唯曰謂宗子之父者。因此以證喪服宗子有不孤者。爲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耳。非謂宗子乃傳宗事。而餘人不得也。
〈此係朱子別加脩正者。與本疏少異。〉士昏禮。記曰宗子無父。母命之。註曰宗子者。適長子也。言宗子無父。是有有父者。禮七十老而傳。八十齊喪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爲宗子。其取也父命之。今按言宗子無父。則是有有父之宗子。如老而傳。齊喪不及者。其子雖代父主家。至於遣使定昏則猶父命之。無父然後母命之也。五學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註曰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疏曰宗子不孤者。此嫡子代父而祭。是有父之宗子也。喪服宗子孤者。是無父之宗子也。禮記集說曰。與則與之而已。及則旁有所加之謂。以其老甚非特不能從與於事。而事固不當及於我矣。又七十致政。唯衰麻爲喪。註曰惟備衰麻之服而已。其他禮節。皆在所不責也。禮記曲禮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飮酒食肉處於內。集註曰七十之年。去死不遠。略其居喪之禮者。所以全其昜盡之期也。五宗傳孔子曰。雖七十無無主婦。非宗子。雖無主婦可也。疏曰宗子大宗子也。宗子領宗男於外。宗婦領宗女於內。昭穆事重。不可廢闕。故雖年七十亦猶娶也。然此謂無子孫及有子而幼者。若有子孫則傳家事於子孫。故曰七十老而傳也。
五學曰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
廢。廢於人事。
內則曰舅沒則姑老。不與於祭。
老謂傳家事於長婦也。
春秋昭公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公羊傳曰。母兄稱兄。兄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爾。惡疾也。註曰惡疾。謂瘖聾盲癘禿疲傴不逮人倫之屬也。穀梁傳曰。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廟輒者何也。曰兩足不能相過。齊謂之綦。楚謂之踙。衛謂之輒。
右宗子有父者。是父有廢疾及老而傳。
〈第一條上二段。言宗子有父者之品級。少儀所謂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士昏禮所謂七十老而傳。若八十衰喪之事弗及是也。下二段。言宗子有父者之事義。五學所謂八十者不祭則子代爲祭。五宗所謂七十者若有子孫則當傳家事而領宗男宗女是也。其士昏不言廢疾者。蓋擧其輕。以廢於人事之訓逆之。則廢疾之重於老傳可知也。五學不言子代七十者爲祭者。蓋擧其重。以衰麻在身之文逆之。則七十之輕於八十可知也。然旣曰傳宗事而領宗男宗女云。則其爲受重而主祭者。又不啻的確矣。〉
通解內則。凡父在孫見於祖。祖亦名之。禮如子見父無辭。
註曰。見子於祖。家統於尊也。父在則無辭。有適子者無適孫。與見庶子同也。父卒而有適孫則有辭。與見冢子同。父雖卒而庶孫猶無辭也。疏曰適子旣在。其孫猶爲庶孫。無所傳重故也。若所生適子其父旣卒。則適孫與長子相似。謂有傳重之事。故有告戒之辭也。
通解續喪服傳。有適子者無適孫。
註曰。周之道。適子死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爲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爲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
疏曰。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爲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爲宗子妻服也。橫渠理窟。張子曰宗子之母在。不爲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與宗子共事宗廟之祭者。豈可夫婦異服。故宗子雖母在。亦當爲宗子之妻服也。東酌犧象。西酌罍尊。須夫婦共事。豈母子共事也。
〈喪服圖式只載本疏。不錄橫渠說。〉
喪服記宗子孤爲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註曰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則族人不爲殤服服之也。不孤謂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疏曰註云言孤有不孤者。鄭以記文云孤。對不孤者。曲禮註云是謂宗子不孤。彼不孤對此孤也。云不孤則族人不爲殤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猶如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以其父在爲適子則不爲適孫。服同於庶孫。明此本無服。亦不爲之服殤也。
〈本文此下釋不孤之義。與上註重出。必是勉齋失照勘處。且三山儀禮圖。自云不至殤也一段並删之。〉云不孤。謂父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謂父有廢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按曲禮云七十曰老而傳。註云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宗事者。
〈註云至孤也云不至事者。通解續删之語。意不備。故兼錄本疏。〉通典漢石渠議曰。宗子孤。爲殤言孤何也。聞人通漢曰。孤者師傳曰因殤而見孤也。男子二十。冠而不爲殤。亦不爲孤。故因殤而見之。戴聖曰。凡爲宗子者。無父乃得爲宗子。然爲人後者。父雖在。得爲宗子。故稱孤。
喪服圖式本宗服。
晉蔣萬問范宣。適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不。答曰禮爲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後猶取繼。況見有孫而不承之耶。庶孫之異於嫡者。但父不爲之三年。祖不爲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右宗子有父者。祖爲庶孫服。
〈此似與立嫡孫爲後及宗子有不孤之文不合。然所謂同於庶孫者。容以其父尙在。雖祖與族人自有不得盡其立嫡之義。而必廢疾者死後。始遂嫡孫之服。略如大宗族人須宗子之母死。乃爲宗子之妻服者。然其必稱嫡孫宗子者。自是變禮之所當然。則其服雖同庶孫。而名猶得爲嫡孫宗子。正如父爲長子及孤爲殤疏。兩適子本皆廢疾而能得正體傳重之通稱者。其祖雖用庶服。而孫猶得爲承重。又與不得三年有四種。及范宣所論庶孫之異嫡。但父不爲斬。祖不爲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者。義例相照。蓋祖之體孫而宗子。是主恩而從其卑也。孫之順父而隆祖。是主義而從其尊也。斯亦可謂兩得而具全。非如今日徒以父在之故。必使孫不得服祖者之意也。〉
朱子語類問七十老而傳。則嫡子嫡孫主祭。如此則廟中神主都用改換作嫡子嫡孫名奉祀。然父母猶在。於心安乎。朱子曰然。此等也難行。也且得躬親耳。
〈沈僴錄慶元戊午以後問答下同〉因思古人有八十歲躬祭事。拜跪如禮者。禮雖有七十曰老而傳。祭則不預之說。然亦自期倘年至此。必不敢不自親其事。然自去年來。拜跪已難。至冬間益艱辛。今年春間。僅能立得住。遂使人代拜。今立亦不得了。然七八十而不衰。非特古人。今人亦多有之。不知某安得如此衰也。
〈此條當在己未夏間〉大全胡伯量問先兄乃先人長子。旣娶而死。念欲爲之立後。但旣立後則必當使之主祭。則某之高祖亦當祧去否。答曰旣更立主祭者。卽祠版亦當改題無疑。高祖祧去。雖覺人情不安。然別未有以處也。家間將來小孫奉祀。其勢亦當如此。可更考之。
〈胡亦有戊午問答。此書似在其間。〉致仕告家廟文曰。已蒙聖恩。許令致事。所有家政。當傳子孫。而嗣子旣亡。藐孤孫鑑。次當承緖。又以年幼。未堪跪奠。今已定議。屬之奉祀。而使二子埜在佐之。俟其成童。加冠于首。乃躬厥事。異時朝廷察某遺忠。或有恩意。亦令首及。
〈己未四月得請。六月告廟。又休致後客位咨目下。有衰病之餘。不堪拜跪。歲時享祀。已廢其禮之語。〉
右老傳奉祀者改題祧遷
〈首條言廟中神主換作嫡子嫡孫名之未安。次條言己已立不住。將不得躬親之意。三條言將來小孫奉祀。當有祧遷之禮。末條言今已定議屬小孫以奉祀。蓋不爲老傳則已。旣已爲之則其當換作嫡子嫡孫名者。揆以義例辭意。斷然無疑。況於胡伯量爲叔而立宗姪。朱子爲祖而立嫡孫。等位雖殊。而其當祧遷之義。固無不同。且旣曰小孫奉祀。亦當如此。則不擧自己目前老傳之事。而乃擧身後埜,在當伯量事者。尤無是理矣。〉
承重祧遷。其在古今經據次第。較明如此。而議者之是非。至今未已。蓋於承重而疑朱箚只言天子諸侯。
〈見前書及答養而別紙〉黃,楊通解不爲追載。人情不忍。
〈俱見前書〉與衛輒無異。
〈見答聖時書〉於祧遷而疑預虛一龕。
〈亦見前書〉皆已略論於前矣。特所謂三世廢疾之說最爲後出。故敢更就質焉。蓋禮固有推例而設疑者。然此恐涉於太過。且夫三世廢疾云者。以古大夫祭三代而言也。其若適士官師之類。抑有甚焉。此將何以處之。嘗聞朱子引程子之言曰。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以爲最得祭祀之本意。而明著家禮。遂作萬世士大夫通行之制。以此推之。雖所謂三世廢疾者。亦必有高祖。則其始死也當爲之服斬。其旣禫也當爲之主祀。而代喪之義。又起於朱子。是猶不得爲承重者耶。如必欲以三世廢疾之故。而仍廢此禮。則其視祧遷高祖以上之主。得失輕重自有所分。而正與爲祖代喪者。無少參差矣。且如或者之說。以謂廢疾者復起而爲人。則必將以其世數。還奉已遷之主。有益難處者。此雖末俗理勢之所或不免。然亦與祭三代而高祖母在及宗子死而叔父奉祀者。
〈並見疑禮問解〉自爲比例。無所不通。則恐皆不可以一時過疑。有所遲難而遂廢此禮也。蓋圖式代喪。本於禮律承重之文。而少儀廢疾。同於七十老傳之人。則條理脈絡。暸然無疑。老傳者尙可以孫奉祀而祧遷。況於廢疾者乎。苟如議者之說。則所謂未可代重者。已違於七十者傳宗事之義。而所謂已攝行事者。又非上卿攝世子之諸例。至於遽虛一世云者。非但有爲而發。實亦帝王傳國之事。則恐難執此推說。而盡廢問答告文條貫之論也。其不思承重祧遷之有據古義。只喜服期攝主之少安俗情者。此誠今日議者之大患。而區區所論。雖不足道。以嫡孫代喪之義而知所以承重者優於服期。以宗子及奉祀之義而知所以祧遷者優於攝主。以少儀及楊圖之義而知所以制宜者優於通典。況必不論尊祖重宗之道。但以俗情事勢而已。則亦將何往而可斷其義哉。幸有以明敎之。
要之。天子諸侯士庶人不同云者。爲一大關。到底掣肘。玆敢申之。其於代喪同科之意。
〈見前書〉亦已略具於前矣。蓋代喪則同而鄭志所謂天子諸侯皆斬無期者。非士庶所得與。
〈蓋觀鄭意固欲以父在服斬爲言。而以天子諸侯本有皆斬之義。故特擧以爲據。〉祧遷則同而胡傳所謂僖,閔非祖禰而謂之父子者。亦非士庶所得與。
〈蓋帝王以傳國之序爲世數。故雖太上在而七廟無虛室。士庶以祖禰之稱爲世數。故或遭廢疾老傳而四龕有空位。此朱夫子所以有今日祧遷只合依孝宗初遷翼祖例之說。而遂以遽虛一室爲疑者。今欲以帝王之制。推用於士庶。展轉疑難。恐亦不考此義之過也。〉固皆生於君臣之義者然爾。至如今日所謂父有廢疾。子爲祖代喪祧遷之禮則恐無所疑。此則生於父子之親者。又不可不知其本也。
朱子曰。沈存中說喪服中曾祖齊衰服。曾祖以上皆謂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則皆合有齊衰三月服看來。高祖死。豈有不爲服之理。須合行齊衰三月也。又曰沈存中云高祖齊衰三月。特四世祖爲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當服齊衰三月。高祖蓋通稱耳。
右四世以上亦當制服
問祧廟如何。程子曰祖有功宗有德。文武之廟。永不祧也。所祧者文武以下廟。曰兄弟相繼如何。曰此皆自立廟。然如吳太伯兄弟四人相繼如何。若上更有二廟不祧。則遂不祭祖矣。故廟雖多。亦不妨祧。只得祧服絶者。義起之可也。
右廟雖多。當及祀有服者。
朱子禘祫議曰。昭之二廟。親盡則毀。而遷其主于昭之宗。曾祖遷于昭之二。新入廟者附于昭之三。而高祖及祖在穆如故。穆廟親盡放此。新死者如當爲昭則祔於昭之近廟。而自近廟遷其祖於昭之次廟。而於主祭者爲曾祖。自次祖遷其高祖于昭之世。蓋於主祭者爲五世而親盡故也。其穆之兩廟。如故不動。其次廟於主祭者爲高祖。其近廟於主祭者爲祖也。主祭者歿則祔于穆之近廟。而遞遷其上。放此。
右祧遷必有所祔
〈此三條亦可推其義。以爲改題而不祧遷者之證。然終不若前說之明正無疑也。〉
閔氏禮訟之作。踰朞且迫祥矣。余爲著此說。以寄尤翁。欲質鄙見。仍冀有所裁擇而改圖者。昔癸丑四月也。其秋復書至。頗以祧遷爲難。而代服則守之甚堅。其事遂已。未幾尤翁承召入京。謂祧遷亦當以余說爲正。又未數月。而國舅之論乃徹冕旒。余卽待罪輦下焉。此說中惟祖爲庶孫服一段。爲在秋曹時所追述。其餘亦有一二脩潤者。與初本少異。玆略記其本末。以俟後考。乙卯六月世采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