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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遺事
高麗
忠穆王
三年丁亥春三月,整治都監杖殺
元
皇后族弟
奇三萬,下都監官
田祿生、
徐浩
等于行省獄。皇后族弟
奇三萬
倚勢奪人田土,恣行不法,都監捕杖之,死獄中。於是,行省理問所囚都監官
田祿生、
徐浩
等訊問之。
王煦
等呈書于僉議府爭之,不能得。
煦
等將如
元
親奏,會
元
使來,以命問整治幾何。於是,理問所聞之,放
祿生
等。
〈《麗史提綱》〉
行省理問所囚整治官
徐浩、
田祿生
等,
永旽
告王曰:「殿下何囚整治官?」王曰:「三萬奪人田五結,何至於死?」永旽
曰:「三萬怙勢縱恣,奚止奪五結田?」王召理問
河有源
問之。
永旽
曰:「我等親奉帝命,先治元惡,浩、祿生奚罪?」乃自繫行省獄,王命出之。
〈《高麗史、金永旽傳》《東國通鑑》係夏四月〉
行省理問所收都監官佐郞
徐浩、校勘
田祿生
訊問。
煦
與
永旽
呈書于僉議府曰:「我等親奉帝命,整治本國,今行省理問所以三萬之死,歸咎都監,囚浩、祿生。理問河有源挾私枉問,必欲誣服。自今不能整治,冀轉達中書省。」〈《麗史、王煦傳》《東鑑》係五月〉
冬十月甲午,
元
以
三萬
之死,遣直省舍人
僧家奴,杖整治官
白文寶、
申君平、
全成安、
河楫、
南宮敏、
趙臣玉、
金達祥、
盧仲孚、
李天伯、
許湜、
李承閏、
安克仁、
鄭光度、
吳璟、
徐浩、
田祿生
。惟
安軸、
王煦,以聖旨原之;前判密直司事
金光轍、前大護軍
李元,具以病免。帝仍降璽書,復置整治都監,令
王煦
判事。
〈《麗史》,又見《東鑑》、《東國史略》。〉
忠定王
二年庚寅秋九月,遣左獻納
白彌堅、前典客寺丞
金仁琯,應擧于
元
。初
田祿生
亦在解額,嘗爲整治都監官,究治權豪,故疾而沮之。
〈《東鑑》〉
恭愍王
六年丁酉九月,分遣諸道鹽鐵別監。右諫議
李穡、起居舍人
田祿生、右司諫
李寶林、左司諫
鄭樞
等,上書論鹽鐵別監之弊曰云云。
〈在本稿〉王召宰相、臺省,問鹽鐵利害,
穡、
寶林
稱疾,
祿生、
樞
固執前議。左諫議
南兢,與同列素不相能,獨曰:「遣之便。」左侍中
廉悌臣
亦言:「鹽鐵使業已定矣,不可改也。」王從之。
〈《麗史、食貨志、鹽法》。又見《東鑑》、《東略》、《提綱》、《東史會綱》。〉
十年辛丑夏五月,
全羅道
按廉使
田祿生
啓曰云云。
〈在本稿。《東鑑》,又見《麗史》先生傳、《會綱稿》。〉
睦仁吉
素與典法判書
李子松
有憾。
子松
奉使如
元,都堂餞之,
仁吉
使酒扼
子松
吭而罵之。監察司劾之,
仁吉
訴臺官于王,典法司再劾之,王不聽。諫官
田祿生
等上疏曰云云。
〈在本稿。〉王不得已罷封
泗城君,僉議、監察、典法復請,乃罷歸田里。
〈《麗史、睦仁吉傳》《東鑑》係十一年壬寅夏六月。〉
十三年甲辰夏六月乙卯,
明州
司徒
方國珍
遣照磨
胡若海,偕
田祿生
來,獻沈香、弓矢及《玉海》、《通志》等書。
〈《麗史》〉
冬十一月丙寅,以
田祿生
爲監察大夫。
〈《麗史》,又見《東鑑》。〉
十四年乙巳夏四月辛丑,遣監察大夫
田祿生,宦者府院君
方節
如
元,進禮物于皇太子,又贈
廓擴帖木兒
及
瀋王
等。
〈《麗史》。下同。〉
甲辰,以
田祿生
爲密直提學,
金先致
爲密直副使。
秋七月庚辰,以
田祿生
爲
雞林
尹,
李得遷、
李存吾
爲右左正言。
十五年丙午春三月庚子,遣密直提學
田祿生,聘于天下摠兵官
河南王
廓擴帖木兒
。
〈《麗史》,又見《東鑑》、《提綱》。〉
夏六月壬戌,
田祿生
不達
河南
而還,書狀官
金齊顏
欲達使命,留
燕京
。
〈《麗史》〉
金齊顏
以軍簿佐郞,從
田祿生
聘
河南王
廓擴帖木兒,至
燕京,皇太子惡其通信,命東還。
齊顏
謂
祿生
曰:「公大臣,不可留;予且留,必達使命。」遂稱疾留
燕
。寄書其兄
齊閔
曰:「燕都雖不如昔,丈夫可居之地也。」王以
齊顏
有異謀,徵例賜錢穀。居無何,
齊顏
自
燕
單騎走
河南
達國書曰:「宰相田祿生,被令旨還國,齊顏以王命不可不達,又樂聞大王名,不遠萬里而來。」〈《麗史、金齊顏傳》,又見《東鑑》。〉
十六年丁未秋七月壬辰,以
田祿生
爲
慶尙道
都巡問使。
〈《麗史》〉
二十年辛亥三月,
李穡
知貢擧,
田祿生
同知貢擧,取進士。六月,親試,賜
金潛
等三十一人及第。
〈《麗史、選擧志、科目》〉
秋七月己巳,流大司憲
孫湧,以
田祿生
代之。
〈《麗史》,又見《東鑑》。〉
二十二年癸丑秋七月乙巳,賜
牟尼奴
名
禑,封爲
江寧府院大君,百官賀。命政堂文學
白文寶、
田祿生、大司成
鄭樞
等傅之。
〈《麗史》,又見《提綱》、《會綱》。〉
王命知申事
權仲和
往前政堂
李穡
第,會文臣議改
牟尼奴
名,乃書八字以進,王以
禑
命之。仍召侍中
慶復興、密直提學
廉興邦、政堂文學
白文寶,議封
禑
江寧府院大君,使
文寶
及
田祿生、
鄭樞
等傅之。
〈《麗史、辛禑傳》,又見《白文寶傳》。〉
冬十二月戊戌,
平壤
尹
田祿生
斬稱
永陵
孼子
釋器
者,傳首于京。
〈《麗史》,又見《東鑑》。下同。〉
癸卯,大赦。敎曰:「今西北面都巡問使田祿生密認䆁器在其部內,誘集兇徒,潛謀不軌,與西海道都巡問使金庾,卽往捕獲,傳首至京。」王安置
釋器
于
濟州,令
李安、
鄭寶
等押送,至海中擠之於水,
䆁器
不死亡匿。
西北面
都巡撫使
田祿生
報「有稱釋器者在平壤府謀逆」,遣
慶復興
等捕之。
祿生
與
西海道
都巡問使
金庾,獲所謂
釋器
者斬之。
祿生
之搜捕也,
釋器
亡走匿
安峽
民家,死於
平壤
者,乃
䆁器
同行僧也。
〈《麗史、釋器傳》,又見《提綱》。〉
二十三年甲寅夏四月丁未,以論
崔瑩,罷大司憲
金續命,貶持平
崔元濡
爲
延安
府使。以門下評理
柳淵,兼大司憲,判
開城
府事
田祿生
代
瑩
爲
慶尙道
都巡問使。
〈《麗史》,又見《東鑑》。〉
禑
始置書筵,以
田祿生、
李茂方
爲師傅。
〈《麗史、辛禍傳》,又見《提綱》。《提綱》,係
辛禑
元年乙卯春正月〉
洪武
八年,
北元
遣使來
高麗,
禑
欲遣大臣迎接。
鄭夢周
上書言其不可,請執
元
使,遣大臣奉表如
明,兼告
金義
殺使投
元
之由,
禑
不從。
高麗
諫官
李詹、
全伯英
等疏論
李仁任、
池奫
陰與
金義
殺
明
使迎
元
使之罪,請誅之。
李仁任
等大怒,下
詹
等獄,辭連
田祿生、
朴尙衷
。獄官
崔瑩
杖訊甚酷,流遠地,
祿生、
尙衷
皆道死。
〈《十九史略》補〉
夏四月,
北元
使來,下典校令
朴尙衷、評理
田祿生、諫官
李詹、
全伯英
等于獄,杖流之。並流典儀令
鄭道傳、大司成
鄭夢周
及
金九容、
李崇仁、
權近、
鄭思道、
李成林
等。先是,
李仁任
與百官聯名爲書,將呈
北元
中書省。左代言
林樸、典校令
朴尙衷、典儀令
鄭道傳
以爲:「先王決策事南,今不當事北。」並不署名。旣而
北元
遣使來曰:「前王背我歸明,故赦爾國弑王之罪。」於是,宰相
李仁任、
慶復興、
池奫
等欲迎之。三司左尹
金九容、典理摠郞
李崇仁、典儀令
鄭道傳、三司判官
權近
等上書都堂曰:「若迎元使,一國臣民皆陷於亂賊之罪,他日何面目見先王於地下?」仁任
等却不受,令
道傳
往迎
元
使。
道傳
詣
復興
第謂曰:「我當斬使首而來,不然則縛送于大明。」辭頗不遜。
仁任
等怒,乃流
道傳
于
會津
。繼而
鄭夢周、
朴尙衷
等上疏極言迎北使之不可。
尙衷
復上疏極陳
李仁任
主張事北之議之罪,請誅之,獻納
李詹、
全伯英
等亦上書,請誅
仁任
。會有阿
仁任
者上書請鞫
李詹
等。於是,遂下
詹、
伯英
于獄,使
崔瑩、
池奫
鞫之,辭連
朴尙衷、
田祿生
等,皆杖流之。
仁任
又奏流
鄭夢周、
金九容、
李崇仁、
權近、
鄭思道、
李成林
等。
〈《提綱》〉
右獻納
李詹、左正言
全伯英
上疏曰:「守侍中李仁任陰與金義謀殺天使,幸而獲免,此國人所以切齒痛心者也。吳季南擅殺定遼衛之人,張子溫不以金義之殺使告定遼衛,罪當推鞫,仁任置而不問:罪一也。近贊成事池奫出鎭西北,得金義書,不以上達,密附仁任。及殿下累索,然後乃聞,託以不惑民聽:罪二也。胡書之來,池奫寫其書,削其言之要者,以獻殿下,付其書仁任,仁任不卽上聞:罪三也。與百官同盟,以示專事殿下之意,與胡通,欲樹功瀋王,以免他日之禍,反復姦詐:罪四也。仁任、奫唇齒煽變,將然之禍不可測,請誅仁任與奫。又正季南、子溫之罪,又遣使聞于天子。」書上,貶
詹
知
春州
事,
伯英
知
榮州
事。
〈《麗史、李仁任傳》《東鑑》係夏六月,又見《東略》。〉
鷹揚軍上護軍
禹仁烈、親從護軍
韓理
阿
仁任
意,上書以爲:「諫官論宰相,非細故也。諫官是則宰相有罪,宰相無罪則諫官非矣,不可不辨。」遂下
詹、
伯英
獄,使
瑩、
奫
等鞫之,辭連
尙衷、
田祿生
。
瑩
杖鞫
祿生、
尙衷
甚慘。
仁任
曰:「不須殺此輩。」乃流之,皆道死。杖
詹、
伯英
及
方旬、
閔中衍、
朴尙眞
流之。又以
九容、
崇仁、
鄭夢周、
林孝先、
廉廷秀、
廉興邦、
朴形、
鄭思道、
李成林、
尹虎、
崔乙義、
趙文信
等謀害己,並流之。
〈《麗史、李仁任傳》《東鑑》係秋七月,又見《東略》。〉
獻納
李詹、正言
全伯英
等上疏,請誅
仁任、
池奫
。於是,下
詹、
伯英
獄,辭連
祿生、
尙衷
。使
崔瑩、
池奫
杖鞫甚慘。
仁任
曰:「不須殺此輩。」乃流之,
祿生、
尙衷
皆道死。
〈《東史纂要、朴尙衷傳》〉
李仁任
殺門下評理
田祿生、典校令
朴尙衷
。
祿生、
尙衷
等之下獄也,推官希
仁任
意,拷掠甚慘。由是,二人皆道死。
尙衷,
羅州
人,性沈默慷慨,有大志;博該經史,善屬文。平居言不及產業,居家孝友,莅官勤謹,視人不義富貴,蔑如也。及卒,年四十四。
祿生
亦有時望,皆死非罪,時議惜之。
〈《提綱》〉
李仁任、
池奫
抗天朝殺使臣,迷君誤國之罪,在所當誅。
李詹、
伯英
之疏,曾不負諫職矣。而
仁烈、
韓理,
池、
李
之鷹犬,則其阿意欲軋言事者,固不足責。
禑
之爲君,狂悖顚倒,不辨邪正,則亦不足責。
瑩
平生以正直自許,而反爲之助兇黨,辱言官,嚴加酷刑,羅織一時英雄豪傑之罪,悉皆流竄之。
祿生
文武全材,
尙衷
慷慨有大志,俱不保性命,其濫刑罰枉害忠良之罪,不於
瑩
責,誰歟?以後日攻
遼
之計觀之,則
瑩
之心卽
池、
李
之心,其右
池、
李
而後諫官,亦復何責哉?
〈《東鑑》史斷,又見《東略》。〉
李詹、
全伯英
之獄,辭連先生解附
不肖謹按《高麗史》先生本傳,有曰:「辛禑初,諫官李詹、全伯英請誅李仁任、池奫。禑下詹、伯英獄,辭連某及朴尙衷,杖流俱道死。」夫以「辭連」二字,發爲姦臣搆禍之端,何其略之甚也?此所以不可不解者也。
蓋當
仁任
乘
玄陵
被弑,殺帝使而背
大明,迎胡价而附
北元
之秋,
李詹、
全伯英
之疏,歷論
仁任、
奫
之罪,請誅以聞天子。於是,下
詹、
伯英
獄鞫之,先生與
潘南
朴公,並逮其獄,杖鞫甚慘,遂至殞命於謫路。
嗚呼!夫姦邪之於忠賢也,必欲殺之者,誠以懼大忠大義慷慨抗疏,卒至於討厥罪而後已故也。然則彼
仁任
輩,亦豈無討厥罪之懼,而只以「辭連」,必甘心於先生耶?且若以「辭連」,必欲搆害,則當時諸賢之逮獄者非止一二,豈先生偏爲其陰中耶?是知先生於請誅姦臣之日,必有疏爭之擧,而夫何《高麗史》,秪以「辭連」二字,略及於搆禍太甚之地乎?抑修史之時,文獻已無徵而然歟?筆削恐有謬而然歟?
自是以後,諸史書率多因循,而雖以《東國通鑑》言之「乙卯七月,書辭連某、尙衷」。夫
潘南公
旣見上文,似不加姓字。而先生則甲寅四月,以他事見之,則至乙卯七月,只書名字,必無是理。此蓋當其時,先生事多發見,而修史者率爾删去,至是書名,猝如
潘南公
已見之例,而不覺其誤。且如《東史纂要》之全編內,書名不書姓之誤,尤甚無謂,信乎史家之有三長難矣。
雖然,《輿地勝覽》,最近出於《麗史》修定之後,而至書以「田某,辛禑初,與諫官李詹等,請誅李仁任,杖流道死」,卽此一款,其有言事之迹,可推而知矣。史所謂辭連者,可見其失於略也。且惟《麗史提綱》,以
李仁任
殺門下評理
田某、典校令
朴尙衷
作爲一綱,大書特書,則彼「辭連」云者,文雖略,而義不足輕重於大節也。況至於《潘南先生家傳》而益有所可明者。其傳云:「田公與先生同禍,其守正蹈患,必有其迹,而於史無所考,可恨!」然則今日所恨於略稱之失者,前輩已先獲於疇昔也,宜乎不可謂子孫之私言也。然而夫《輿地勝覽》旣爲明文,《麗史提綱》重以表出,則先生之守正蹈患,不可謂不有其迹。而《潘南傳》,至謂於「史無所考可恨」者,蓋謂先生與
潘南公,同罹酷禍,則其見義委命之際,危言讜論,不宜無迹,而爲史疏謬,無由考據之爲可惜也。
嘗試論之,先生以累朝宰輔老成之臣,已慮宗國存亡之機,有係華夷逆順之辨,必欲討亂誅賊,以正背義主而通胡羯之罪,以爲彝倫之大福,遂厚受搆誣,慘被酷刑,以至死而不悔。槩其平生,慷慨絶倫,忠良素著,有凌
首陽
之節,澄天下之志。而凡權豪姦兇,無所容貸者,則況於
仁任
等《春秋》必討之罪,而詎獨有畏憚而不敢言乎?是知先生於是事也旣爲首,故是禍也復爲首也,豈有無其事而受其禍者哉?然則其正義深忠,巍乎不可尙已,而秪以其略稱,有所慨然者矣。
抑又論之,
李詹、
全伯英
之疏,與
鄭文忠、
朴文正
之疏互相表裏,大意一致。而直請誅
仁任
殺天使迎北价,而唇齒煽變之罪,以及乎後日攻
遼
之慮,則其義至明,其憂至深,雖先生與
李詹
等請誅,而斯義又何可間然?況彼
仁任
輩必寘極禍,則先生之於請誅也,尤烈烈焉,不待辨說而自明矣。
且以
鄭文忠
之首陳大義,而
恭讓
敎書,至云:「厥後胡使之來,書詞不順,當時郊迓之議,小大皆然。率李詹、伯英之徒,極陳不可,忤仁任、池奫之輩,未得見容。」然則當時之義,不出於是,而其謂
鄭文忠
以率
李詹、
伯英
而忤
仁任、
池奫,則先生之與
李詹
等請誅云者,亦知無憾於先生之大義理也。
嗚呼!夫
文忠
狀文有云:「公與文臣十數人,抗章論列,池、李深忌,貶公彥陽,餘悉流遠州。」則其所謂十數人者,必指如先生而言也。且夫
潘南公
旣有其疏,而至稱「辭連」,則無怪乎先生亦有其疏,而同稱「辭連」也。一則宜先生之抗章也,二則宜先生之有疏也。是又與《勝覽》之明文,《提綱》之表出者,終始互備,詳略相因,則可見先生之必奮於疏爭也。況前乎《麗史》而
文忠
狀文旣如彼,後乎《麗史》而《勝覽》明文又如此。且以
草澗
權公
之博學,
聞韶
金氏
之博考,而皆有「請誅杖流」之語。
朴文烈
之公言而又有「必有其迹」之語,則亦見史家之自失於略稱也。
昭乎先生之所成就,固自如也。然則他日尙論之士,亦欲知先生處乙卯一節,不可他求。先生本意,蓋在於亟正亂賊之罪,以明《春秋》之義,而旣逮
李公、
全公
之獄,且與
鄭先生
同爲首事,而
朴先生
同爲首禍也,此之謂志同道合也。余故於諸史之下,謹附淺見,以解略稱之失,而遂以明先生死義之由云。
時
崇禎
再甲午六月下澣,後孫
萬英
敬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