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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錄三
慶尙道慶山縣朴先旭獄。
辛丑敺打金順采。第四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詞證難信。傷處不明。合有酌處之道。刑曹回啓。全沒事實。道臣推考。
草溪郡陳風獄。
敺打金岳只。翌日致死。實因因病。本道啓。終欠審克。今方酌決。刑曹回啓。全沒事實。道臣推考。
判。朴先旭
〈段〉。詞證之難信。傷處之不明。姑舍是。設令先旭眞有所打
〈良置〉。打是一度臀。而所謂打臀。非渠所爲二度加打。又是乞人之自願
〈兺除良〉。火燃渠家。亟其乘屋。左撲右滅。手足腁胝。奚暇打順采乎。道啓之節略。明知其必無疑而然
〈是如乎〉。道臣不必推考。此囚
〈乙良〉。卽令白放
〈爲旀〉。陳風
〈段〉。陳風則扇打岳只之頰。岳只則口咬陳風之指。將打較咬。咬反爲重。如使陳風邂逅致命。亦可謂被咬而死
〈是乙喩〉。岳只之抱病長醉。又被官箠。備載屍帳。明有證據。當初行檢。可謂法外。無恠乎道伯之撮要陳聞。勿爲推考。此囚
〈段置〉。卽令白放。
慶尙道大丘府崔者斤用獄
觸打姜命三。卽日致死。已埋不檢。本道啓。償命於不檢之獄。難保無寃。求生於可疑之地。不害惟輕。刑曹回啓。道臣結辭。儘有意見。
判。屍體之徑埋翌朝。屍親之右袒彼隻。足爲可疑之端
〈兺不喩〉。頭觸拳打之說。旣發於莫奉等之招。腦拆脚折之證。又出於蔡師龍之口。則不可謂全無可據
〈是乎矣〉。但考諸文案。參以事理。則屍親之初頭牢諱。旣無私和之跡。畢竟發告。又在窮覈之後。而蔡哥之始若不知。末乃立證。專出含憾之意。則其所爲言。俱無足取信
〈是遣。况旀〉命三本以久病之人。又染新熾之疫。猝地起動。與人相詰。熱之所使。半晌爭鬭。歸家卽斃。病之所添。雖以者斤用言之。旣是五錢未辦之形勢。則安有一村私和之權力乎。大抵此獄未埋之前。旣失檢驗。被打之時。又無參看。則傷處有無。何所憑據。詞證眞僞。又難辨別
〈是隱則〉。償命一款。不可輕議。令道臣參酌決配。
慶尙道晉州牧鄭元己獄
本道査啓。終欠審恤。刑曹回啓。有欠審克。
判。鄭元己
〈段〉。渠所謂林女之殺子。歸咎仲文之打嫂及姪。初不近理。末又落空。則元己之欲奸有夫之女。至踏在襁之穉者。旣成獄案。又經査啓。到今似無可疑之端
〈是乎矣〉。想其光景。參以事理。半夜蝸屋。三人角戰。彼此相撲。左右迭加之時。穉兒有無。無暇覺得。畢竟見踏。未知的在誰足
〈兺不喩〉。不知誰某所踏之言。雖曰嫂叔間私語。旣爲査問時公證。則推此一款。有難抵法
〈是旀〉。屍親佯欲私和之說。亦涉可疑。若專以元己蹴踏。必欲發告。則何不卽日告官。直請譏捕。而往復徵索。論定多少
〈是如可〉。及其不給之後。始乃發告
〈是隱喩〉。以此以彼。不可直斷以償命之律。道臣結辭。誠爲的確之論。依所請。以強奸未成律。斟酌決配。
〈見戊戌〉
慶尙道晉州牧成龍錫獄
本道査啓。實因可疑。刑曹回啓。置諸稟秩。道臣推考。仍令加刑得情。
判。此獄事。四經査啓。再判覈奏。獄情顚末。曾所詳知。當初之傅生決配。向後之還囚更覈。兩度處分。各有意義。而文案中有疑晦處云者。已諭於前判付。非特龍錫,龜錫元無首從之別
〈兺不喩〉。大抵此獄之成。爲許主。許爲成奴。無足爲殺死之肯綮。則龍錫雇工旁照之律。秋曹奴主已定之論。俱不必拖長說道。只當就緊證之招辭。傷處之實因上斷獄耳。許采被打之時。無論鎌柄鳥杖之大小。十七單七之多寡。姜尙周以屍親。切査之間。親聞許采素有冷疝之說。屢受刑訊。終不變招。朴大林以同時被打之人。亦曰杖痕別無堅硬之處。兩造對辨。亦未發明。畢竟檢驗時實因。不過或似太片。或似豆子。則其杖之毒。何至於攻注肚腹。翌曉致命
〈是旀〉。况又丁談七度之說。已發於許采未死之前。則其何以預料其必死。減却十杖之數乎
〈是旀〉。伊日漸加之證。若由於杖毒
〈是隱則〉。又何不以杖毒藥治之
〈是遣〉。乃以椒茶蘇合。以通其中焦。艾灸鐵鍼。雜試其關尻
〈是隱喩〉。卽此數三條件。已爲難決之端。直斷償命之律。終非愼刑之道。而但向來之乍配旋推。非謂彼言之一毫可疑。所貴殺獄之十分詳審
〈兺除良〉。曾於許哥鳴錚之時。泣訴衛外。聲徹駕前。目擊其狀。心有垂憐。慮或有切肌之寃。次骨之痛。猶欠照察而然
〈是旀〉。又况鄕俗健訟。武斷居半。故付之抑強扶弱之義矣。到今更査。則端緖尙此未得。疑晦與前無異。以龍龜之同罪。強分首從。一配一囚。終涉徑庭。依初判付。龍錫還發配所。
〈見戊戌〉
慶尙道安義縣金七甲獄
縛打朴召史。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宜置罪疑。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屍帳實因。雖極狼藉。看證招辭。終不別白。大抵朴女見疑於行奸。終至於定屬。則其夫之憤惋。人情之常。家人之駭痛。事理則然。當其朴女被逐。自還發惡不去之時。此則必欲驅送。彼則必欲強留。輾轉層激。光景危怕。而畢竟七甲曳出之際。男強女弱。拂手臥地。互爲撞著。相與顚仆
〈是隱則〉。七朔之胎。不待磨胷打肩。已爲十分必死之兆
〈兺不喩〉。况又其妹縛臂。其母打腮。七甲擧足。貴三扶腰。而許多諸人。各又擧髮。則以抵死不去之心。應抵死必逐之勢。其間之迭加交攻。可推而知
〈是隱則〉。朴女之不日致命。果不知的在何人之手
〈是旀〉。且以屍親初招中朴女臨死之言觀之。七甲順德其妹。與妹夫貴三,再中等。結臂縛足。互相踢打云。若是七甲之獨有所犯。則何故詳擧諸人之竝力。不別七甲之下手乎。假令再中,貴三之招。雖有可據之證
〈是如爲乃。其矣等〉犯手之說。緊出於屍親之初招。故自己干犯。方事發明
〈是去等〉。妹夫死生。何暇顧恤乎。此所以初則漫漶。末始呑吐者。專出於拔足免罪之計。兩漢納供。尤不足取信
〈是隱則〉。此獄當以朴女互相踢打之說。爲第一肯綮。七甲之諉以其夫直爲元犯者。終涉疑晦。殺獄事體。元犯爲主。而元犯旣未的定。則罪在共敺。刑及一人。終非愼獄之道
〈兺除良〉。道啓中因奸薄敺。情或可恕云者。亦可謂不無所據。以此以彼。宜施惟輕之典。減死定配。
慶尙道龍宮縣金一必獄
刃刺千乭。第三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終有惻傷。刑曹回啓。依法同推。
判。獄案雖似明白。獄情誠有殘忍。被殺之千乭年雖十九。被告之一必齒才十四。始因一枚瓜摘食。與之起鬧。至於殺死。而事由至微。罪犯罔赦。設有眞正得情之端。若抵大辟。尙可哀矜
〈是去等。况旀〉此獄事無必殺之跡。有可生之道。卿曹回啓。雖以覆檢干證納金之招中。問於一必則答以此。固吾罪云云之說。歸之證左。而此則有不然者。初檢看證白萬得招內。以爲千乭以其鎌子。斫傷一必之手指。則一必亦以其鎌子。欲斫千乭之手指。而千乭揮拂之際。鎌子誤觸腹部云爾
〈是隱則〉。均是干證之招。而卿等之不信萬得之說。反主納金之言者。莫曉其故
〈兺不喩〉。萬得與納金。皆非目覩之人。卽是聞所聞傳所傳
〈是隱則〉。又豈可疑信於其間乎。此一可疑也。借使一必果發此固吾罪之說
〈是良置〉。渠以幼穉驚遑倉卒之際。不辨渠之故刺與彼之自觸。遽以吾罪之說向人云云者。不是異事。以此謂之怯言先發。容或近似。謂之姦謀未萌。實不襯當。此二可疑也。以覆檢跋辭觀之。千乭壯而健。一必羸而幼。此弱彼強。手勢不敵。一必雖欲擧手擬刃
〈是隱乃〉。千乭寧容露腹受刺乎
〈是旀〉。且兩漢共持一鎌。以刃相向。或進或退。一必之鎌。雖觸千乭之腹。坐在無情。非出用意。則此三可疑也。此等獄事。雖在年長之人。或有傅輕之論
〈是去乙〉。况此未成童之兒乎。律文十歲前。有免刑之法。而十五歲以前。無擧論之文。道伯不敢輕易酌決
〈是乃〉。原其事狀。不過一時之兒戲。亦無傍觀之參證
〈是隱則〉。雖謂之獄未具可也。卿等之請以依法同推者。殊欠審恤之體
〈兺除良〉。年未十五者。元無刑訊之例。則雖欲同推。其勢末由
〈是置〉。藉或不刑以杖
〈是乃〉。寧有如許法律。以此以彼。傅之生議。固無失刑之嘆。以次律勘配。
慶尙道密陽府尹龍云獄
敺打僧來權。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元犯未的。全仁興還囚嚴覈。刑曹回啓。元犯未的。還囚仁興。各別究覈。
判。大體殺獄。定其元犯。然後方可論償命之律。而至於此獄。仁興,龍云互爲首從。前後推官之一定一否。新舊道伯之屬彼屬此。俱有所據。尙無的斷。蓋以龍云之木杵猛打。直歸之首犯。仁興之土廳指揮。只謂之原謀
〈是乎乃〉。然而就其文案而考之。則當初龍云之認僧爲賊。指告執捉。則龍云未必不爲原謀也。仁興之筇杖間打。兩膝蹴翻。則仁興未必不爲首犯也。卽此一事。亦難辨首從之別
〈是去等〉。前道臣未執明證。一推一配。頗欠愼獄之道。推考
〈爲旀〉。全仁興
〈段〉。還囚更覈。以爲歸一償命之地。
〈本道査啓。不敢論斷。刑曹回啓。未敢苟同。〉
判。不欲苟同。無恠或然。而濯舊從新。亦何不可乎。與湖南前伯回啓中崔海事。可謂一而二也
〈是置〉。朝家欽恤之政。凡係無奈何之獄。尙念必求生之方
〈是去等〉。况此獄事
〈段〉。道狀曰可疑。曹啓曰可疑。此固可疑
〈兺除良〉。到今仁興物故之後。一獄元無兩元犯。速卽決折。不至失刑。密陽府殺獄罪人尹龍云。參酌定配。
慶尙道星州牧愼廷臣獄
敺打金盛根。翌日致死。實因。初覆檢飮毒。三四檢被踢。因廷臣子基修擊錚行査。本道査啓勿施。又因廷臣妻上言。刑曹回啓。令本道更査。
判。獄案疑端有無
〈除良〉。該道査啓之只以姪稱子。謂可勿施。至於獄事。初不擧論者。道臣事極爲疎忽。卿曹覆啓跋辭。誠甚的確。今番
〈段〉。除尋常。詳査狀聞之意。嚴飭行會
〈爲旀〉。其時道臣推考。
〈本道査啓。容有可恕。刑曹回啓。不當置之償命之科。〉
判。更令卿細閱詳究者。疑晦政在此一款
〈是如乎〉。覆辭中先已被踢後又服毒云云。可謂畫出眞境。如是分屬。然後段落無相混淆。詞案始具體格。到今全乭就捕與否。元無係干於獄情。星州牧殺獄罪人愼廷臣減死。卽令道臣參酌決勘後狀聞。
慶尙道尙州牧金兌寶獄
敺打朴貴乭。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訊輸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因其子古宏擊錚。刑曹草記。兌寶打殺貴乭。傷痕狼藉。詞證俱備。今此登聞。極涉猥越。勿施。
判。依允。
〈古宏。七月又擊錚。勿施。八月又擊錚。刑曹草記。勿施懲治。〉
傳曰。事係爲父訟寃。不必懲治。復勿如是之意。嚴飭分付。近來殺獄公事。或入或不入。故有此等呼寃。亦屬幽鬱之一端。春初以後。諸道錄啓或査啓諸囚文案。與判堂相議。從速覆啓可也。
〈古宏更爲擊錚。刑曹回啓。勿施勘處。〉
傳曰。屢度防啓之後。又此呼籲。期於遂願。每每煩徹。雖極無嚴。究其本事。卽爲父鳴寃之事也。矜憐則矜憐。原文案。卿等更加詳閱。如有求生於必死之端。論理草記。否則置之可也。
〈刑曹草記。令道臣更行査覈。則或有端緖。〉
傳曰。依此爲之。
慶尙道永川郡孔今得獄。
推擠權德守。卽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推觸腦。覆檢被推裂腦。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容或參恕。
永川郡金哲夢獄。
築踏朴東柱。卽日致死。實因初檢醉飽築踏。覆檢醉飽被築。本道啓。嚴訊輸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孔今得
〈段〉。法則難赦。情或可恕。卿等起疑。儘有意見。而較見同郡殺獄罪人金哲夢獄事。反有輕重之別。今得
〈段〉。不醉而打醉漢。尙傅生議
〈是去等〉。至於哲夢
〈段〉。與朴東柱起詰者。明知出於無心
〈兺不喩〉。彼醉此醉。頭撞膝壓。兩漢手勢。難分主客。特以東柱則死。哲夢則不死之故。哲夢仍作正犯
〈是如乎。况旀〉屍帳傷處。太不分明。非皮脫則血癊也。元無要害堅硬之處。此又今得文案所無之事也
〈是置〉。屈法於今得。擬律於哲夢。得無斑駁之嫌乎。今得,哲夢
〈乙良〉。竝減死定配。
慶尙道長鬐縣朴之白獄
足踢驛奴萬己。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當初造謀。則同船諸人。不無參涉。畢竟成獄。則天守之白。互爲元犯。而若論其證參。則以天守爲元犯時。衆招皆歸於天守。以之白爲元犯時。衆招又歸於之白。將何所適從乎。推官道臣。輒以渭相之捽曳。磇霜之請買。爲其斷案。而雜沓中錯看。本非異事。爲他人貿給。亦無足恠。以此明驗。未知其恰當。六年滯囚。已受百餘次之刑。參酌勘律。實合惟輕之典。減死定配。
慶尙道興海郡崔順才獄
敺打崔奉己。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尙州牧宋小男獄
刃刺金淡發。翌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另加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草溪郡鄭正龍獄
足踢金乭伊。卽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另飭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靈山縣河允才獄
足踢姜世男。第十一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河陽縣尹奉儀獄
足踢尹守萬。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令道臣査出參見人。盤覈啓聞。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瑞興縣朱臥達獄
刃刺申將乭。第十二日致死。實因逢刃。本道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將乭未死之前。渠旣自服。將乭旣死之後。渠反變辭者。專出於死中求生之計。別無可疑之端
〈是隱乃〉。但前後文案。不無一二疎漏處。蓋殺獄專以屍親之招爲主。而將乭之父貴日初檢招。以爲朴枝茂通奇曰。將乭爲人被刺。至於死境云。故卽來枝茂家。留二日歸家
〈是如是遣〉。覆檢招。則以爲朴枝茂專人馳訃曰。將乭於場市被刃刺。仍卽致死
〈是如爲臥乎所〉。初招之聞刺往見。旣在其子之生前。則覆供被刃殞命。有若初聞於死後者。卽一疑端
〈是旀〉。臥達
〈段置〉。當初自服。太涉容易。被告人之招。則曰臥達雖云被酒刺人。而殺人之事。豈不知畢竟成獄而自己擔當乎。査官之言。則曰最初納招。似是醉中眞情發。欲免誘引之目。則謂之以雖醉豈不知。欲驅元犯之科。則謂之以醉中眞情發。一醉字而多用其義。亦涉逕庭
〈兺不喩〉。吳道彬,金太京之以同行而不與告官。徑歸金郊。朴枝茂之以屍親而只託傳說。不採看證者。俱係可問之端。而一不擧論。其在審愼之道。剖析此等疑晦處然後。曰生曰死。可以擬議
〈是去乙〉。前後道伯之不爲反覆究覈者。殊甚疎略。而到今三十餘年之後。雖欲推閱。可謂末由。元犯之臥達年過八十
〈是隱則〉。所謂看證。所謂辭連諸人。非老則死。設或不死。獄又老矣。獄老生姦。豈非此獄準備語乎
〈是旀〉。且念道伯之以此獄案屬之惟輕者。非以臥達所犯。謂有可疑之端也。謂有可生之道也。八十以上十歲以下殺人應死者。擬議奏聞。取自上裁之文。旣載大明律。而其下小註。解其意曰。老少特被哀矜。蓋此律文云云。雖指犯罪時年滿與未滿而言
〈是隱乃〉。大抵死囚。必行考覆而結案。雖於結案之後。又經三覆而正刑。古昔先王審獄恤刑。哀痛惻怛之意。溢於法外。豈非後世人辟之所可柯則者哉。卿曹覆啓中執難之論。固知出於守經之義。而抑有一說之可以曉譬者。藉令臥達承款而登於啓覆文案
〈是良置〉。必有參恕之道
〈是去等。况旀〉訊推閱實。始萬必欲生之義
〈是如可〉。證援俱絶。終歸無可憑之科
〈是隱則〉。今若以律文旨意。煞有間隔。因仍拷掠。竟至瘐死。甚非不忍之政。減死定配。
黃海道延安府朴千一獄
踢踏鄭道明。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反覆深究。起疑轉深。刑曹回啓。道臣論難。誠有意見。
判。實因之不分明旣如彼。詞證之屢變招又如此
〈是如乎〉。大體獄情。當問原頭。干證人尹召史。雖曰鄭道明之妻族。旣與千一作隣居生。別無釁隙。而且道明之於千一。千一則謂之讎視道明可也。道明則元無可怒於千一之事。尹召史家相逢之時。只有言詰。不被踢踏。則道明尙未必甘心於千一
〈是去乙。况旀〉道明之妻族尹召史乎
〈是旀〉。至若尹召史所招之多般變幻。年老女人。屢被拷訊。無怪其如此
〈是遣〉。且以被傷處言之。腹部腎岸。不甚相遠。不可以此直歸之於傅輕。而千一之率置道明於渠家。邀醫治療者。又涉可疑
〈是乃〉。殺獄體段。實因爲主。詞證次之。旣無形跡可執之傷處。屬之飮酒中暑。因致殞命者。卿曹論啓。不無所見
〈兺不喩〉。名以檢狀實因。或曰稍有脗合。或曰近似醉飽者。寧有此等獄體
〈是旀〉。其他詞證之疑晦。亦如卿等之言
〈是在果〉。設如尹召史之招。十分明的。以親屬爲干證。便不公平
〈是去等〉。違端之差錯。又不止一二
〈是隱則〉。豈可諉以已成之獄。然疑不決乎。當初成獄
〈是在〉該道臣推考。此囚
〈乙良〉。以次律勘配。
黃海道鳳山郡金世同獄
與康馬頉相戲。馬頉折項。食頃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世同所犯。非出害人之心。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馬頉之折項致死。雖由於世同之執髻同仆。而原其情則旣無平日纖芥之怨。又無役處鬭鬨之事。則其無戕害之意。不言可知
〈兺不喩〉。雖以參證諸供觀之。前後所招。同歸之於一場戲劇
〈是遣〉。正犯招辭。亦無終始糚撰之跡。則雖無律典之可據
〈是良置〉。尙有原恕之端
〈是去等。况旀〉律文中所載。旣有依據
〈是隱則〉。不可以殺害之律施行。斷然無疑。
〈同〉世同依律收贖。以給馬頉後。卽爲放送之意。分付本道道伯。
黃海道長連縣高廷萬獄
敺打其弟廷云。移時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以杖徒律勘處。刑曹回啓。以故殺律施行。道伯推考。
判。高廷萬
〈段。其矣〉身之所罹。
〈其矣〉弟之所犯。在
〈其矣等〉。可謂不幸之不幸
〈是如乎〉。人倫之變。莫有甚焉
〈是隱乃。其矣〉弟本非恒人
〈是隱則〉。法不當償命
〈是如乎〉。如使
〈其矣〉身早知不成獄不行檢之委折。
〈其矣〉身雖甚愚蠢。必無似此手勢
〈是置〉。然毋論杖流與杖徒。要之爲貸死則一也。道臣勿推廷萬。依道啓照律勘放。
黃海道白川郡趙載恒獄
因判付本道査啓。
傳曰。白川郡趙載恒獄事。究觀屍親及正犯前後招辭。實多疑端。有難遽決。大抵獄體。雖以實因爲主。必待詞證俱備。始乃成獄者。所以重人命也。今此載恒妻尹女之脊背傷痕。雖曰明白。其痕直長。上廣下尖。或云如梨葉。或云如黃豆葉。則爲足踢之痕。未可謂分明。至於詞證。元無可據。屍親之所執以爲言者。不過泛稱一村人所喧傳。而其言根則歸之於法不當詰問之一兒婢。尤豈非大疑案乎。尹女一夜之間。不病而斃。則屍親之致疑。雖不是異事。而當初李可遠旣疑其非命。遍看肢節。周視項頸。則何獨不見其脊背而得其傷處乎。又其踢殺之說。喧傳一村。則趙𨩉以舅甥之親。何不登時告官。而乃發厚葬之說。顯有索賂之意乎。及當告官也。𨩉又何不自告。而使可遠招致尹奴於越境之地而替告乎。渠輩之不卽告官者。眞出於詳探之意。則畢竟探得者。果是何事何言。而乃發於踰月之後乎。凡此諸條。俱係情理之外。則前後檢官。一不致察而詳訊者。不但大失獄體。况此獄肯綮。專在於兒婢傳說之虛實。則以奴證主。雖曰法典所禁。而設令此言初出於兒婢之口。轉入於可遠之耳。說者傳者必有其人。則初覆檢之時。所當覈其所傳之階。究其足踢之狀。然後情可得而獄可成矣。今乃不此之爲。只憑屍親所謂喧傳之一語。作爲正犯踢殺之斷案。是誠何許獄體乎。末因營題。一次盤問於可遠。而可遠以爲渠坐舍廊。聞庭邊人言。欲問言根則已散去云者。是果成說乎。初旣高聲。使遠坐之可遠聞之。末又諱之。決無是理。且况其時所聞。只是尹女被踢。卽地致斃一句語。則可遠前招中晨朝炊飯。奔避竈間等說。又是何處所聞。何人所傳乎。推官之不復究詰。監營之仍置不問。遽以載恒爲正犯。容易錄啓者。豈不有乖於審克之道乎。以結語觀之。如此疑獄。推官之臆料徑斷。不可無罪。初檢官白川郡守權中立。覆檢官延安府使李雨培。令該府處之。卿則從重推考。卿其更爲別定査官。多般考覈以聞。
〈本道査啓。趙載恒償命一欵。尤無可論。李可遠,趙𨩉以待稟處。刑曹回啓。載恒停推。李可遠等。待用刑嚴訊。〉
判。依允。
〈見庚子〉
黃海道黃州牧尹才亨獄
敺踢楊女大阿只。卽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其子芳莘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覈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芳莘誣罔之罪。亦宜嚴治。〉
判。依允。
平安道楚山府朴亨道獄
蓄嫌於劉雲三。雲三縊死於亨道家。實因初覆檢死後被縊。三檢死後假縊。因亨道弟貞道上言。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
判。卿曹論理。極爲的確。遠外獄情。雖難遙度
〈是乃〉。初檢官所爲。奚特黯黮。爲先下該府。拿問口招
〈爲旀〉。其在審愼之道。一邊呼訴。有難盡信。依回啓。令該道臣勿拘驕弁顔私。除尋常。親執嚴査。
〈本道査啓。初檢論報。未免勒歸。刑曹回啓。檢官不可不重勘。亨道合施惟輕之典。〉
判。朴亨道惟其可恕之義。不但予意爲然。道狀曹啓。皆無他意。可謂僉謀詢同。令道臣卽爲酌放後狀聞事分付
〈爲旀〉。該府使朴光迪
〈段〉。眞所謂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雖欲急於遂非。豈容如彼設計。其爲無狀。殆有甚於不法。如許手段。更畀字牧。不特無以戢他守令而已。噫彼無告。皆將爲搗膝誣服之鬼。所當直令勿復檢擬。而猶從三思之義。姑不下敎
〈爲去乎〉。光迪
〈乙良〉。令該府更爲拿囚。以此査啓及判付內辭意發問目。嚴問口招以聞。
平安道嘉山郡金準京獄。
敺打靑南。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加刑取服。刑曹回啓。加刑得情。
肅川府金億才獄。
刃斫吳仁喆。第十日致死。實因被刃。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加刑取服。
判。罪固狼藉。其在審愼之道。當初覆啓怱遽。未及深思之致。雖難傅生。或有更査之端
〈是乙喩〉。卿等更加輪見後論理覆啓。
〈刑曹啓。竝更加刑得情。檢官推考。〉
判。兩囚所犯。均是罔赦。論其跡則故犯。究其心則至凶。此等獄案。亦欲從輕
〈是隱則〉。旣違生道殺人之義。又非刑期無刑之道
〈是乃〉。惟其哀矜惻怛而求生必死。無疑處起疑。會疑而釋疑。然後生者可以無怨。死者可以解鬱
〈乙仍于〉。今番諸道獄案。凡爲近百度。而朝家蚤夜審閱。不遑怠忽者。意豈淺淺也。雖以金準京事言之。日前更令回啓。實出審愼之意
〈兺不喩〉。起疑之端。在於傷處。與屍親招者儘合始料。自本道嚴加究覈以聞。而檢官推考事。依回啓施行
〈爲旀〉。又以金億才事言之。非謂屍帳之有可疑。詞證之有未備。誠以䪿下耳上。旣有速死之處。而過旬致命。便屬太緩者。卿等起疑。果有所據
〈兺除良〉。元犯招中往見仁喆。則仁喆以爲所傷不至必死。而添得他病云云
〈是如〉。丁寧納招。則此雖曰死中求生之語
〈是良置〉。或有一段苗脈而然
〈是隱喩〉。億才與仁喆酬酢之時。在傍參聽。必當有人
〈是隱則〉。何不一番面質
〈是旀〉。又其招中引風重痛
〈是如〉云云。則所謂云云者。果誰傳之
〈是旀〉。其叔碩甫招中。又以往見仁喆時不甚大段
〈是如爲旀〉。又其招中聞引風重痛云。故往見云爾。則亦必有傍人之參聽。中間之傳道者
〈是置〉。其在重獄體之道。不可諉之以元犯輩糚撰之供。置而不論
〈是如。乎同〉億才叔姪之往見仁喆時。參看參聽之人及傳道引風云云人。詳細査出。面質取招後稟處
〈爲旀〉。似此事狀。明是違端。爲有司者何待自上提敎。而况有更査覆奏之命。則初不子細審看。有此替行之擧。卿等難免疎漏之責。爲先從重推考
〈爲去乎〉。此外未回啓諸道錄啓文案
〈段〉。無曰獄具而證備。除尋常惕念。卿等各出意見論理稟裁。
〈本道査啓。準京,億才難免償命。刑曹回啓。幷依前同推。〉
判。依允。
平安道平壤府韓世明獄
敺打吳德龍。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世明妻楊召史擊錚。刑曹回啓。
判。待明朝草記議處。
〈刑曹草記。令道臣嚴覈稟處。〉
傳曰。允。
〈本道査啓。反復窮覈。更無可疑。刑曹回啓。依前同推。楊女誣罔之罪照勘。〉
判。依允。
平安道安州牧李雲彬獄
敺打林世長。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不可遽議酌決。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傷處實因。不甚分明
〈兺除良〉。前道臣題狀結辭。時道臣査啓措語。各有的確之見
〈是遣〉。卿之覆奏中原其事之出自至微。論其情曰非必欲殺云爾者。尤係著題。及今傅生。無底瘐死。實合惟輕之典。安州牧殺獄罪人李雲彬減死定配。
平安道价川郡李正白獄
敺打張德男。翌日致死。實因被敺。因其妻韓召史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嚴覈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正自難免償命。刑曹回啓。依前同推。韓女誣罔之罪。亦宜嚴勘。〉
判。依允。
平安道江界府李宗大獄
敺打其妻田召史。卽地致死。後投水。實因初檢被打。覆檢被踢。因其奴遇春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覈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宜有參恕。刑曹回啓嚴刑究問。遇春誣罔之罪。從重勘處。〉
判。依允。
咸鏡道咸興府金得哲獄
敺打其妻金召史。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合置惟輕之典。刑曹回啓。宜有傅生之道。
判。原其獄情。明是寃枉之事
〈兺除良〉。屍親據實納供之後。尤無可以成獄之端
〈是旀〉。且考査官報辭。被打之事。無證無跡。有病之說。有證有跡。此爲斷案云云。可謂說到眞境。付之惟輕之科。允合審獄之體。參酌定配。
咸鏡道端川府李龍得獄
與其妻金召史言詰。其妻含憤自刎。卽日致死。實因自刎。本道啓。揆以法理。合置疑輕。刑曹回啓。道臣酌決。儘有意見。
判。推之人情。決是自刺。參以事理。必非被刃。龍得之於金女。元不失和之狀。不但辭連諸招莫不爲然。從又屍親家親屬。亦皆立證
〈是隱則〉。金女之被夫責諭。愧憤弸中。不知不覺之際。至於自刎者。由於女人之偏性。決是無疑之事
〈是置〉。遽以龍得謂之手犯。屢年逮繫。連加訊推。大非審克之意。其在獄體。所宜白放
〈是乎矣〉。諺不云乎。非汝牛角。何壤我墻者。政爲龍得道也
〈是置〉。有難全釋。嚴刑放送。
咸鏡道端川府李君彬獄
敺打其妻七禮。卽日致死。實因項折。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前前伯題語。與前伯跋辭。意見不無參差。其在重獄體之道。有難輕易決折。更爲往復重臣。論理稟處。
〈刑曹啓。依前同推。〉
判。卿旣新叨。意見果與前判堂無異同
〈是隱則〉。詳考文案後。獄情及所見。
〈竝以〉論理回啓。
〈刑曹啓恐合傅輕。〉
判。意見論列。頗甚的確。非不欲傅輕。而本獄事。事屬䵝昧。議多參差。豈可輕易決折。卿其就議諸大臣。
〈更良〉論理稟處。
〈刑曹啓。諸大臣之意。皆以爲合置罪疑。〉
判。此獄事不難辨也。論以父子共謀之罪。造謀當在其父。勘以家人共犯之律。首犯當歸家長。而成獄幾年。遽易正犯。殊非愼獄體之道
〈乙仍于〉。起疑收議。良以此也。今則傅輕之論。僉見詢同。端川府殺獄罪人李君彬減死。令道臣參酌勘決後狀聞事行會。
咸鏡道文川郡徐鳳恒獄
足踢金銀孫。第六日致死。實因足踢。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京囚金龍大獄
壬寅因其妻金召史擊錚。刑曹回啓。遽難傅生。金召史再次擊錚。刑曹草記勿施。
傳曰。允。或有一分疑端。更爲參考文案稟處。
〈刑曹草記。不敢輕議。〉
傳曰。殺獄成案。惟在傷處詞證此二事。而傷處分明。詞證俱備。則又宜因跡參情。求生於必死之中。至於此文案。傷處也。詞證也。情也跡也。無非疑晦之端。減死酌決。似不至失刑。罪人金龍大。減死定配可也。
〈見庚子〉
京囚白占卜獄
因其妻婢三禮上言。刑曹回啓。上言勿施。嚴訊得情。
判。依允。
〈見己亥〉
京囚奴閏老味獄
與金右福相鬭。第六日致死。實因病患。刑曹啓。橫挐閭里之罪。嚴刑照勘。
判。此獄
〈段〉。實因以病患樣懸錄。傷處無堅硬之可言卿等傅之生議。儘有意見。而毋論被踢或被踏。作梗者閏老味也。右福致斃之後。閏老味之償命。在所不已之事
〈兺除良〉。設令有一二起疑之端
〈是良置〉。尙無施刑之擧。到今遽決。或涉率爾。閏老味身
〈乙良〉。完決推覈
〈爲有矣〉。箇箇各別嚴刑。期於輸款。
〈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殺獄完決。惟在屍帳或檢狀。而疑晦之端。旣如許
〈是隱則〉。不可以臆料勒置償命之科。當初非不欲早卽酌決。未施一次之刑。遽下減死之命。亦有欠於難愼之意
〈乙仍于〉。使之嚴刑究問。意有所在
〈是如乎〉。訊推之後。別無違錯。傅之生議。不至失刑。罪人閏老味。嚴加照律後草記。
京囚梁季乭獄
刑曹啓。更加嚴刑。
判。此獄事。每欲傅之生議
〈兺除良〉。日前筵中。亦有下敎。共力敺踢。一時下手者。卽高應世。而應世爲干連決配。今番赦典。至於蒙放。此囚
〈耳亦〉。尙此滯獄。足可爲寃抑之端
〈是遣〉。况以傷處言之。下手要害處者。先已生出家主看證之招。無或有扶抑於其間而然
〈是隱喩〉。以此以彼。付之惟輕。不至於失刑。罪人梁季乭。減死定配。
〈見庚子〉
京囚崔秀德,全道郁獄
敺打趙光雲。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竝加嚴訊。期於歸一。
判。趙光雲之被打致命。雖曰明白無疑。而被打於何人。更無辨覈之路。一人致死。兩人償命。殊乖審克之意
〈兺不喩〉。設令許久訊推。決無歸一之理。罪人全道郁,崔秀德。竝加嚴刑。參酌照律決配。
京囚吳贊柱,金召史獄
與崔成輝相鬭。第二日。成輝結項致死。實因結項。刑曹啓。成輝自縊。旣在爭詰之翌日。不可全然無罪。參酌勘處。
判。此獄
〈段〉。致死
〈是在〉成輝。藉令有被人敺踢之事
〈是良置〉。渠旣自縊而死
〈是隱則〉。償命一款。律無可擬
〈兺不喩〉。朝與吳贊柱相詰。夕與金召史相詰。到翌朝。忽以被打女人生亦何爲之說。向
〈其矣〉妻酬酢。仍卽徒然縊頸。成輝之事。非醉則妄。謂之浪死可也。謂之被殺不可。然則被告兩囚之屢朔滯囚。實爲矜惻
〈是如乎〉。卿等雖以全然無罪。爲持難之端
〈是乃〉。威逼致死。或敺不成傷之律。皆不襯似於此。吳贊柱,金召史
〈乙良。竝只〉分揀放送。
京囚梁廷國獄
與金壽長相詰。壽長落水致死。實因落水。刑曹啓。沒把捉無憑據。參酌放送。
判。此獄
〈段〉。䵝昧不分明。反覆參究。不宜遽然決折。被告人梁廷國。爲先嚴刑究問。其餘看證干連諸人。亦爲捉來捧招。期於從速究竟之地。干連
〈是在〉皮尙宅
〈段置〉。不可不一體盤問。而與船主一向滯囚。殊無意義。姑先放送。如有可問之端。更爲推捉捧招。
京囚李春成獄
敺打其妻印召史。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因春成母張召史擊錚。刑曹回啓。
判。赦典在明。卿其親閱文案。以草記稟處。
〈刑曹草記。檢狀傷痕。旣在要害。論以獄體。有難遽議。〉
傳曰。三堂更加出意見詳閱。從後稟處。
〈刑曹啓。不由被打。由於食藿。實無可疑。〉
判。此獄
〈段〉。卿等從輕之論。誠有所據
〈兺不喩〉。律文內。旣有夫妻相鬭。非折傷勿論之語。且考文案。似非出於用意故犯。當此曠蕩之日。宜行審克之擧。李春成
〈乙良〉。嚴刑一次後。參酌定配。
京囚張漢福獄
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當此審理之日。豈可循例訊推。更加出意見。子細參閱。無一可疑之端
〈是去等〉。依前加刑。期於得情
〈爲旀〉。如有不分明之跡。卽爲論理覆啓。
〈刑曹啓。依前嚴刑。〉
判。依允。
〈見丁酉〉
京囚姜喜成獄
敺打文潤郁。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喜成元犯。更無可疑。嚴刑取服。張哥父子及各人等。分輕重懲治。
判。依允。
京囚李光點,吳孫興獄
刑曹啓。加刑取服。
判。依張漢福判付。子細審理。無一毫疑端然後。依前加刑取招。
〈見丙申〉
京囚朴世根獄
刑曹啓。更加刑訊。
判。依張漢福判付。子細審理。無一毫疑端然後。依前加刑取招。
〈刑曹啓。仍前嚴訊。〉
判。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見庚子〉
京囚鄭錫祿獄
敺打梁始立。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依允。
京囚李壽億獄
刑曹啓。加刑取服。
判。依張漢福判付。子細審理。無一毫疑端然後。依前加刑取招。
〈刑曹啓。仍前同推。〉
判。箇箇嚴刑。期於得情。
〈見庚子〉
京囚安宗玄獄
刑曹啓。連加嚴刑。
判。此獄事。自在完決之時。已有起疑之端。而畢竟朴女姜哥或配或放之後。渠無生出之路
〈是如乎〉。細考文案。終涉䵝昧。卿等更加出意見。論理稟處
〈爲有矣〉。當此疏釋之日。此等獄案。從速酌決。實無所妨。一體知悉。
〈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除尋常。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見庚子〉
京畿仁川府沈師伯獄
因其子興錫上言。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凡係洩寃枉伸幽鬱之事。豈欲一毫歇看。而至於此獄事。推官之傅輕。道臣之屈法。皆出於循私蔑公。
〈乙仍于〉。向來飭敎。何等丁寧。
〈况旀〉又因厥妻之道上駭擧。伊後處分。又何等截嚴
〈是隱則〉。曾未幾何。縱子上言。益覺其無嚴。然事關爲父。姑不嚴繩。此後復以此事。有呼籲之擧。當各別處分。以此嚴飭。分付放送
〈爲旀〉。在逃兩漢之尙不跟捕。揆以國法。萬萬寒心。京畿監司李亨逵。從重推考。道內討捕守令。
〈竝只〉指名現告。使之狀聞
〈爲旀〉。以此上言推之。沈師伯稱名人之豪勢可知。令地方官另加牢囚。無或有逃躱之弊事。嚴飭該道伯處。
〈見庚子〉
京畿水原府尹召史獄
謀陷鄭召史。飮滷致死。實因飮滷。本道啓。自斃償命。終欠審愼。刑曹回啓。不必持疑。嚴加刑訊。
判。卿曹回啓辭理。鑿鑿中窾。豈非所謂無容更議者耶。末路多詐人不謀生。而咫尺郊畿。有此妖獄。其在慰寃魂勵民俗之道。傅生一節。非所可論。道臣審理。大失宣化之責。該監司李亨逵。推考參覈
〈是在〉諸邑守令。竝從重推考。
京畿南陽府金貴才獄
踢蹴金德男。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獄體至嚴。有難參恕。分禮罪犯。殺之無惜。刑曹回啓。分禮之後夫已爲被殺。前夫方擬償命。一次刑放。恐失太寬。
判。按大明律過失殺傷人條曰。準鬭殺傷罪。收贖給其家。註又曰過失。謂思慮所不到。大抵德男之致斃。實由貴才之過失。如使貴才有必殺德男之心
〈是隱則〉。奈之何捨梃捨刃。乍縛乍解。殆若尋常戲劇之擧然哉。至於屍體心坎上。一片皮肉之尙留血癊。未必不爲實因明證。而蓋聞縛人之法。輒將膝若足。摚其胷與脊者。慮或束之不緊也。雖無讎怨於我。而被人之指揮。尙試似此手勢
〈是去等。况旀〉貴才
〈段〉。目擊德男之率畜。
〈其矣〉妻乘憤直前。執縛厥漢。此時思慮。政在緊束一款。而未暇及於必殺
〈兺除良〉。迨其將打之際。又因德金之挽留。旋卽解給
〈是如爲有則〉。貴才所爲。雖謂之雍容暇豫可也。今以結縛時兩次摚胷。牢定故殺之斷案。恐非因法參情之意
〈是遣〉。藉令貴才不識淫女之自奔。認以行奸。擅殺德男
〈是良置〉。亦與無端殺死之變。差有間焉。以此以彼。合置惟輕。南陽府囚推罪人金貴才。以過失殺傷律照勘事。分付道伯
〈爲有矣〉。分禮
〈段〉。後夫之致命。由渠淫奔。前夫之成獄。因渠立證。惟跡惟情。殺之無惜。爲先絶島。限己身爲婢。待用刑。令該監司各別嚴刑準三次還發配所之意。一體行會。
京畿楊州牧李貴福獄
敺打金挺豪。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合有審克之政。刑曹回啓。恐合惟輕。
判。李貴福
〈段〉。七十老漢。欲奸五十女人。卿則曰不近理。予以爲有是理。大凡精力衰旺。男女迥別
〈兺除良〉。諺有七十生子之語。卿獨莫之聞焉
〈是隱喩〉。覆辭中云云。未知其襯似
〈是隱乃〉。此不關於獄情肯綮。姑且置之。大抵殺獄。實因爲重。傷處次之。卿曹之以貴福置諸生議者。似因被死
〈是在〉。金挺豪。屍帳中實因。與傷處不分明之致
〈是隱乃〉。內損致死。昭在律文。成獄償命。在所不已。豈以前後檢官之結辭含糊。遽然屬之輕典
〈是隱喩〉。反覆思之。終涉疑晦
〈是如乎〉。朝家之意。則檢狀自檢狀。被殺自被殺。更加究覈。從後決處。似合重獄體之方。然攸司旣曰可宥。朝家豈令必殺。此獄事
〈乙良〉。新判堂。
〈更良〉子細考閱。論理稟處。
〈刑曹啓依前同推。〉
判。當殺而生。固可留心。萬一獄情多晦。從而檢案相左。果無可恕之跡。而強置惟輕之典。流弊反有歸於低昂。此獄事更加究覈。徐思求生之方。實合折獄之體。以此分付道臣。使之待用刑。各別嚴刑。期於輸情
〈爲有矣〉。若得一分疑端
〈是隱則〉。奚待審理之命。論理狀聞。以請酌處事。措辭行會。
京畿果川縣秋得稔獄
足踢安宮只。第四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合施誤殺過失殺之律。刑曹回啓。待用刑同推。
判。秋得稔
〈段〉。隣居有情誼。鬧起於戲謔等種種可恕之端。姑舍是。觀厥獄案。分明是殺越人命
〈是隱則〉。有心無心。不須論也。待用刑。依前同推。期於輸款。
京畿驪州牧禹聖周獄
足踢金者斤男。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連加同推。
判。此獄案之尙今留中。亦出於求生必死。無可起疑之處故耳。卿等有甚別般意見
〈是隱喩〉。依律或勘律間。除尋常。子細考閱。
〈更良〉的確論理稟處。
〈刑曹啓。聖周又犯越獄之罪。依前同推。〉
判。依允。
開城府崔泰麟獄
敺打金德三。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崔召史擊錚行査。本府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初覆檢時。守臣推考。崔召史欺罔之罪。參酌懲勵。
判。覆啓內辭意。十分明白。依回啓施行。
原春道三陟府千萬伊獄
敺打元戒丑。翌日致死。實因被蹴。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令本道更査。
判。不必議處。卿其取考文案。論理覆奏。
〈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情出無情。殺亦戲殺。十二年滯囚。三百次受刑。足懲醉鬭之罪
〈兺除良。况旀〉違端如許。曰傷處也。曰實因也。曰詞證也。俱不明的。焉有如此殺獄。金女呼訴之說。大槩有條理。此等獄事。合施傅輕之典。且以推官報辭觀之。尤可見僉意之詢同。三陟府殺獄罪人千萬伊。特令道臣卽爲減死。定配後狀聞。
原春道金城縣申東郁獄。
足踢崔乭松。第六十三日致死。實因足踢。本道啓。實因未審。恐不可爲其斷案。刑曹回啓。揆以法文。似當減死。
鐵原府蔡成發獄。
與蔡百倫同力結縛李太起,李辰武。相繼縊死。實因竝自縊。本道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令本道酌決。
襄陽府李海寅獄。
失其祭器。致疑朴成才。私施周牢。以致成才自裁。實因自縊。本道啓。令該曹稟處。干連韓老郞等。待用刑嚴處。刑曹回啓。令本道更査干連諸人待決末勘斷。
判。金城縣囚推罪人申東郁
〈段〉。乭松致命。雖曰由渠。日子之相距。恰爲六十三日
〈是如爲有則〉。不念辜限之已過。勒定償命之斷例。大非畫一之制。道伯推官。俱有失審之責
〈是隱乃〉。時値藏刑。姑不刑推。稍與成獄有間。特爲參酌
〈爲去乎。同〉東郁身
〈乙良〉。減死酌配之意。分付該道
〈爲旀〉。鐵原府囚推罪人蔡成發
〈段〉。參涉使喚之狀。雖極駭痛
〈是隱乃〉。一獄元無兩犯。
〈况旀〉太起自斃之後。成獄一款。尤無可論。
〈竝只〉依回啓施行
〈爲旀〉。襄陽府囚推罪人李海寅
〈段〉。私施惡刑。難免武斷之律
〈兺除良〉。致使成才遽底縊死。以此以彼。海寅之威逼殺死之罪。三尺至嚴。決難容貸。分付道臣。依前牢囚。待用刑。與干連各人等。頭面覈實。使之錄啓後稟處
〈爲旀〉。尾陳韓老郞等事
〈段〉。亦爲依回啓施行。大凡回啓。一依狀本次序爲之爲可
〈是去乙〉。今此本曹覆啓中蔡成發李海寅之互換上下。殊欠照檢。此後一依狀本次序施行。
洪忠道陰城縣潘光玉獄
敺打洪命卜。翌曉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子金孫擊錚。刑曹回啓。本官之草送所志云者。誠甚訝惑。令本道詳査啓聞。
判。依允。
〈本道査啓。嚴刑究問。斷不可已。而大明律。家長敺雇工。減凡人三等。此一欵。容有可議。陰城前縣監呂龜周。令攸司稟處。〉
傳曰。此啓本。令該曹明日覆啓。而殺獄何等至重。身爲守令。受囑衙客。欲移元犯於不干之人。潛送狀草於獄囚。使之書呈者。其設謀用心。眞所謂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者也。况今道啓明白。詞案丁寧。如許無狀之人。豈可尋常處之。陰城前縣監呂龜周。令該府拿問口招。捧直招以聞。
〈刑曹啓。雇工律云云。待完決可議。令本道嚴刑得情。更爲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爲有矣〉。潘光玉獄事。道臣傅輕之論。不無意見。卿曹覆啓中完決後始可議處云云。亦甚端的。雖非用刑之時。具格錄啓。有何不可。以此意行會本道。光玉獄事。如已成獄。使之從速錄啓。
〈因禁府啓目。呂龜周口招。〉
判。潛送狀草一款。旣已遲晩。今無更問之端。而受鐶納囑委折。終不直告。此囚姑爲仍囚。所謂金尙咸稱名漢。自刑曹捉來施威。嚴問慫慂。作姦情狀。使之一一納招。待判下此囚處。添問目嚴問。
〈刑曹啓。金尙咸姑爲牢囚。待金吾結末嚴勘。〉
判。原文案移送禁府呂龜周處。使之發問目取服。
洪忠道忠州牧李二金獄
刃刺其妻元每。翌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歸之擅殺。亦有當律。刑曹回啓。宜有參恕之道。
判。大明律。旣有妻妾敺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者。杖一百之文。今此二金之罪犯。旣合是律
〈是隱則〉。準律酌決。實爲允當。忠州牧殺獄罪人李二金。依本律勘放。
洪忠道洪州牧李禿乭獄
手擠星福。觸石致傷。翌日致死。實因初檢醉飽被打。覆三檢被打。本道啓。容有可疑。刑曹回啓。嚴訊得靑。
判。事出遊戲病有先祟。容有可議之道。而實因分明。傷處狼藉。實爲難決之端
〈是遣〉。又於屍親各人之招。俱以兒輩游戲間事。屢次納供終不變辭
〈兺除良。况旀〉致死人星福言內以爲非禿乭之故欲害我。不可以殺人言
〈是如爲有則〉。到今參恕。似不至失刑
〈是遣〉。道臣結辭中三條疑端。亦甚的確。以此以彼。不必一向滯囚。洪州牧殺獄罪人李禿乭
〈段〉。令道臣參酌。減律處斷。
洪忠道公山府姜雄伊獄
潛入吳女房。脫衣偸錢。以致吳女夫李景曾羞憤。第六日自縊致死。實因自縊。本道啓。當此疏決之時。不可以情狀之絶痛抑而不論。刑曹回啓。姑爲牢囚。待用刑。嚴刑遠配。
判。景曾之自斃。明是浪死。歸之由我之科。斷以償命之律。求之法文。太不襯貼
〈兺不喩〉。借使雄伊眞有潛奸。
〈其矣〉妻吳女之跡
〈是良置〉。在景曾憤痛之心。手刃奸夫於奸所。亦無所不可
〈是去乙〉。景曾則反是。徒然起疑。徒然自裁。成獄一款。殊涉過中。公山府囚推罪人姜雄伊。準奸未成律。使卽遠配
〈爲有矣〉。諺不云乎。非汝牛角。何壞我墻。儻無雄伊之昏夜入房。安有景曾之忽地致斃。嚴刑懲治。實合戢盜洩寃之政。待用刑令配所
〈是在〉該道道臣親執。各別嚴刑三次。仍令還發配所之意分付。
洪忠道溫陽郡李春尙,朴文玉獄
逃躱罪人李春大脫出情節究覈事。本道啓。法無可加。刑合疏決。刑曹回啓。春尙依前牢囚。文玉考律科斷。
判。一人在逃。兩人滯囚。有欠恤囚之道云者。誠如卿等覆啓結辭。溫陽郡囚推罪人朴文玉考律科斷。及李春尙待。
〈其矣〉弟春大捉納後勘放事。
〈竝只〉依施
〈爲有矣〉。春尙年已過六十許。久繫獄瘐死可慮。姑令保授。更待結末。成命之下。五鎭營之尙未跟捕。揆以紀綱。極其駭然。自卿曹定期限。嚴明分付。使之期於限內捉納。如復過限。各鎭營將。一竝先罷後拿事。卿曹知悉擧行。今已夜深。待城門開。卽爲行會。
全羅道金堤郡劉夢骨獄。
隣人李啓祥妻飮磇霜。往死於夢骨家。實因服毒。
井邑縣官奴順三獄。
敺打李成彬。第十四日致死。實因被打。濟州御史朴天衡別單。竝令該曹稟處。
判。此則刑判。旣經道伯。自廟堂直下該曹。使之子細看閱。與亞三堂。的確停當。同爲入侍稟處。而次對日。一體入侍。
〈刑曹判書徐有隣曰。劉夢骨事原恕之論。與繡啓別無異同。〉
予曰。亞三堂之意何如。
〈參判金尙集,參議李東馨曰。臣等意見。與判堂無異。〉
予曰。劉夢骨旣無爲賊之明案。滯囚受刑。已至屢年。若有可恕之端。宜付從輕之科。卿等之意。亦皆以爲可貸一律。減死定配可也。
〈判書徐有隣曰。奴順三事。今此繡啓。旣甚的當。到今臣見前後何異。〉
予曰。亞堂之意何如。
〈參判金尙集曰。恐合惟輕之典。〉
予曰。參議之意何如。
〈參議李東馨曰。臣亦別無異見。〉
予曰。順三事。卿之按道時決處。雖引三人共打。下手重者爲正犯之文。而亞堂意見。亦甚的確。至於本獄事。則以此以彼。要之元犯。可屬生議。依亞堂議。順三及孟思曾,朴奇特等。令道臣分等考律勘配。刑推依近例。令配所官追後擧行之意。行會本道可也。
全羅道順天府趙戒中獄
因快孫爲其上典李陽宅被打於趙戒中等致死。其上典妻許氏自刎致死事上言。刑曹回啓。
判。古有要囚服念五六日之語焉。大抵殺獄。又非庶獄之比。當殺而生。無以償死者之命。宜生而殺。豈能洩生人之寃。昨春審理本獄案。反復參考。至再至三。而事情疑亂。主客混糅。不但難以區別
〈兺除良〉。道伯結語。刑官覆辭。皆請以中之傅生
〈是如乎〉。有司曰宥。自上曰殺。寧有如許事面乎
〈是旀〉。其中戒中最是致疑之人。而前此業已決配
〈是如爲有則〉。自朝家使之還囚成獄。殆近刻酷之政
〈乙仍于〉。判付中。果令決放以中
〈是置〉。觀此上言。致死人李陽宅妻許氏事。誠足愍惻。旣聞之後。豈可膠守先入之見。不思所以償死慰寃之方乎
〈是旀。况旀〉陽宅則被殺。許女則自裁。雖謂之以凶身一人。殺無辜二人。亦非虛語。刑判才按本道。必當稔知本事。伊時審理。亦出此重臣之手。更爲取閱文案。具由論理。草記稟處
〈爲旀〉。至於許女事。無論本獄事之如此如彼。遐土村女。辦此貞節。大是激感處。實蹟有無。卽令該監司採取物情。參以己見。從速狀聞事分付。
〈刑曹草記。令時道臣詳査啓聞後稟處。許氏節義。合有旌褒之擧。〉
傳曰。允。許女之事。卿旣目擊光景云爾。則不必遲待時伯之狀聞。况聞南土人民。無不稱嘆。至有本府章甫呈單之擧。卽此一端。可驗輿論之純然。雖令時伯更探實蹟。其言無以加此。以此以彼。旌褒一款。實屬不容已之擧焉。大抵遐土村女。必欲爲夫復讎。引刃刺頸之不足。終又絶粒而就盡。似此貞節。方之古烈婦。無所愧焉。順天許女。令該曹特爲旌閭。以示朝家尙風敎之意。
〈本道査啓。戒中嚴刑照勘。以中前旣酌配。待覆啓稟處。刑曹回啓。戒中之爲正犯。毫無可疑。待用刑。嚴刑得情。趙宗夏合置重典。依此照勘。以中依前發配。〉
判。依允。
〈見辛丑〉
全羅道南原府金日先獄。
欲爲強刦金召史。致使金召史服毒。第五日致死。實因飮毒。本道啓。此異於因奸威逼。宜勘以刦奸未成。刑曹回啓。道臣論列。誠爲得當。依本律勘處。
全州府梁大善獄。
鎌刺朴己采。第二十一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本事旣由戲劇。被傷亦出無妄。原情定罪。正在此獄。刑曹回啓。刺出有意。的然無疑。依前同推。
谷城縣嚴成云獄。
足踢金成大。第七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一招之內。首尾相反。雖難取信。宜有參恕。刑曹回啓。參恕之道。非所輕議。
靈光郡林女於仁惡獄。
足踢朴召史。第二十一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其所發告。專由妬惡。此等之獄。合有參恕。刑曹回啓。傅生之論。不可輕議。
靈光郡太守哲獄。
刃刺崔昌石。第三十五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實因恐非的確。辜限已過五日。歸之償命。實非審克。刑曹回啓。歸之邂逅致傷。雖出原情定罪。豈以平問之招。遽從惟輕之典。
康津縣張永浩獄。
敺打私奴銀南。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原情定罪。斷以次律。實合平允之政。刑曹回啓。若用次律。便是白放。待用刑稟處。
判。此文案
〈段置〉。諸囚供案。無一起疑處
〈乙仍于〉。有難遽然判下。汔此留中
〈是如乎〉。卿等另加考閱
〈是隱則〉。或有甚般疑端
〈是乙喩〉。聚精理會。
〈更良〉指一稟處
〈爲有矣〉。今番
〈段〉。三堂各具意見陳聞。而以某見如此某見如彼爲結語。務從詳備。無或循例爲之事知悉。
〈刑曹啓。金日先當施減死之典。〉
判。日先之罪。旣止衷衫。金女之死。明出飮藥。則自當從本律勘斷。而但近來殺獄啓本。此等奸劫之事居多。今若循例杖流。則強暴者類無以懲戢。日先
〈段〉。依卿等所奏。減死絶島定配。湖西之徐女。嶺南之己丹。旣示褒嘉之意。金女
〈段置〉。宜無異同。特爲給復。以表貞操。
〈刑曹啓。梁大善依前同推。〉
判。刃傷旣已分明。致死又在限內。則卿曹覆啓。出於守法之意
〈是隱乃〉。膁肕本非致命要害處。而道臣跋語。畫出鬭鬨時光景。直斷之以過誤者。亦不無意見矣。然過失者。卽指耳目之所不及。思慮之所不到者爲言耳。大善之刃傷己采。雖出於無心。看證金世貴招內。旣曰見大善之持鎌向前。抱持之使不得犯手
〈是如則〉。似不可全然歸之於過失
〈兺除良〉。過失殺。例徵死罪。贖四百餘兩錢。給付屍親
〈是如乎〉。鄕曲殘民。四百兩錢。從何處出乎。以法則不可徵。以勢則不得徵。於此於彼。有配而已。大善身
〈乙〉。參酌定配。
〈刑曹啓。嚴成云依前同推。〉
判。前道伯檢狀之題。已起十分之疑。時道伯論列之語。更加一層之說。卿曹所奏。雖出守法。兩道伯旣居本道而按獄。則必有聞見之眞的者
〈兺除良〉。成大旣執成云之髻而仰臥
〈是隱則〉。覆上者之膝肘。在下者之臍肚。勢必撞著。而膝肘堅。臍肚虛。虛以當堅。自致虧損
〈是遣〉。成云若或緊踢而猛撞。成大豈能執髻不放。過了十一尺之地。兩人相鬭。曾無用意拳踢之事。而一生一死。誠是幸不幸耳。素患之說。不足取信。故殺之律。未知襯合。成云
〈段〉。減死定配。
〈刑曹啓。林女於仁惡。合置惟輕。〉
判。設令傷痕狼藉。詞證明白
〈是良置〉。辜限內外。不翅嚴截。至以分刻較計。則辜限外殺獄。自當在酌決之科。而况且傷處之微靑微硬。若存若無者
〈是旀〉。又况高蟾之爲屍親婢子。而輒以病痢之說。丁寧立證者乎。道啓曹啓。俱主惟輕。此等之獄。不必持疑。於仁惡身
〈乙〉。特爲參酌定配。
〈刑曹啓。太守哲恐合參恕。〉
判。辜限之法。上段已有云云。而過辜限五日之獄。若以兩指間如絲縫之傷痕。曰以刃傷。遽然償命。則俾辜限之制。將無所施。太守哲身
〈乙良〉。依道啓曹啓。參酌定配
〈爲有矣〉。刃傷比敺傷。輕重自異。配所以遠地磨鍊。
〈刑曹啓。張永浩嚴刑得情。〉
判。道臣跋語。以醉失常性。主於原恕者。誠未可曉。殺獄之顚狂減律。指其病在狂易。不知死生之謂也。今若以醉後失性。視同於顚狂。輒貸一律。則欲殺人者。必先飮酒。及其獄成。則曰非我也酒也。是豈不大關後弊乎。醉後二字。宜不擧論
〈是旀〉。本獄
〈段〉。考之傷處。參以詞證。則有足覰破者。屍親以德初招。則曰永浩持石塊入房中。巡巡壓胷。再招則曰永浩以燻造形塊石亂打門閾之時。一番橫觸於銀南之胷膛。又曰。且以石鏖磨胷膛
〈是如爲有置〉。以德卽受賂屍親卜萬之妻。則後招之異於前招。若有可疑。而第以招辭。較諸傷處。則巡巡者屢次之謂也。而銀南傷處。不過是心坎一處。則豈不與再招中一番橫觸。脗然相合乎。旣是橫觸。則大異故殺。以此傅生。綽有餘裕
〈是去乙〉。醉後云云。不亦左乎。心坎傷痕。知其爲橫觸。則斷以大辟。有非審克之道。永浩身
〈乙〉。特爲減死定配
〈爲有矣〉。南土雜術。誠一痼弊。而所謂永浩稱以兩班。曰以逐鬼。作符誦經。誑惑人心。此其罪浮於本罪。今若尋常決配。則到處有誑惑之弊。他人無懲戢之道。配所
〈乙良〉。以咸鏡道穩城府磨鍊。仍令配所官。無時點考。嚴加防守。毋致復踵前習。貽害北民。如是申飭之後。萬有一不遵朝令。從後現發。該邑倅難免重勘。竝以此意。文移該道伯處
〈爲旀〉。卜萬之圖賴叔屍。九澤之約賣死奴情狀。萬萬駭痛。竝令道臣詳査重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