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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錄一
京囚私奴金伊獄
丙申足踢林尙輝。當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嚴刑得情。
徽旨依準。
京囚李長煥獄
刃刺南燮。卽地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一向忍杖。萬萬兇獰
〈兺不喩〉。詞證若是明白。償命之律。渠焉敢逃
〈是置。更良〉各別嚴刑。期於取服。
〈刑曹啓連加嚴刑。〉
判。故判書黃仁儉判曹之時。每當聽理。極其平允
〈是乎矣〉。至於死囚之同推。不以日次之例刑爲循例擧行
〈是如乎〉。至蒙先朝之褒賞。蓋重人命之聖意
〈是置〉。今此李長煥獄案明白。詞證俱備。更加各別嚴訊。期於遲晩取服。
〈刑曹啓結案取招後。三覆施行何如。〉
判。依允。
京囚李光點獄
敺打朴世興。卽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依例結案。
判。依允。
〈刑曹啓一反前說。嚴刑得情。〉
判。與李長煥較之。情節尤甚狼藉
〈是隱則〉。法有三尺。殺人者死。渠雖兇頑
〈是乃〉。焉敢變辭糚撰乎。
〈更良〉除尋常。箇箇嚴刑。期於取服。
忠淸道唐津縣石旕乭獄。
敺打鄭旕男。第八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合置惟輕之典。刑曹回達。亦有參恕之道。
槐山郡婢貴暹獄。
蹴踏申都京五朔兒。第八日致死。實因初檢被害。覆檢被踏。本道啓。揆以獄情。合有參恕。刑曹回達。當初成獄。實非審愼。初覆檢官推考。貴暹酌處。
令曰。旕乭。李官議讞甚是。減死定配。婢貴暹之參酌處分。依申目施行。貴暹之當初成獄。殊欠審愼之道。其時道臣。從重推考。
忠淸道沃川郡全汝鐄獄
敺打朴應三。第二十二日致死。實因兩脚折。本道啓。宜付惟輕。刑曹回達。仍前同推。
令曰。全汝鐄之仍前同推。依申目施行。
忠淸道鴻山縣李春方,春長獄
打殺其四寸李虎孫事。本道申本。虎孫顚狂。罪犯三省應行之律。令該曹稟處。春方,春長等。急於救其叔母。卽地打殺。不可以擅殺論。刑曹回達。虎孫旣已殺死。則無可追施之律。置之何如。
徽旨依準。
平安道順川郡方正規獄
刃刺李永載。卽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似當施以子復父讎之律。
令曰。順川殺獄罪人方正規獄事。在法當以原情論。在律亦當以殺讎論。前監司査啓。纖悉無餘。容有傅生之道。自本道減死照律事。分付該道監司。
平安道平壤府尹尙輝獄
刃刺韋萬亨。卽地致死。實因被刃。本道申本。宜付惟輕。刑曹入對覆奏。
令曰。仍前同推。
平安道渭原郡李明重獄
敺打趙丁化。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父夢齡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判。依允。
〈本道査啓。令該曹稟處。〉
傳曰。觀此平安監司査啓。李夢齡上言。可謂疑晦。爲子訟寃。人之常情。而細看文案。似有疑端。而輕先處分。殊非求生於必死之意。此啓本下該曹。從所見稟處。以副予重民命之意。
〈刑曹啓。明重嚴訊得情。夢齡移義禁府處之。〉
判。依允。
平安道成川府元明三獄
以子姪兩婦竝逃事。致疑於韓於仁老味。結縛高懸。以木拶脛。火燒足指。第二十日致死。實因脛足被傷。成膿回骨。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更待來年啓覆。
平安道寧邊府僧矜吾獄
與李世演同留寺中。世演失其衣。搜鉢囊。矜吾起立足踢。又以木杵亂打。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依律。
咸鏡道北靑府李贊長獄
強奸金召史。不爲順從發惡。以所佩刀子亂刺。卽地致死。實因刃刺。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依律。
京囚私奴金伊,李光點獄
丁酉刑曹啓。一向抵賴。終不直招。幷更加刑訊。期於得情。
判。殺人者死。以其償死者之命
〈是隱則〉。不可一味例刑。以傷風化
〈是置〉。判堂旣聞筵敎此後
〈段〉。除尋常。各別嚴刑。期於輸款。
〈見丙申〉
京囚吳孫興獄
踢打趙貴贊。第十四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結案取招後稟處。
判。依允。
〈刑曹啓。今於結案。忽變前招。加刑得情。〉
判。更加各別嚴刑。
京囚金守默獄
以李鎭新等杖殺事囚刑。因其子基建鳴鼓。刑曹回啓請上裁。
判。此是鳴寃之供乎。爭辨之供乎。泣血之供乎。上下辭語。不但節節外題。段段違端而已。有若癡人之說夢
〈兺除良〉。初聞金守默子擊鼓。心有所惻傷
〈是如乎〉。及觀供辭。全無哀痛迫切之意。足以感動人心者
〈是置〉。朝家之向所惻傷者。儘是閒思慮也。至若敏謙事。本邑民人等訴事拔劒事衝火圖貶事刑杖殘酷事。凡此五件。雖無道啓之現發明査者
〈是良置〉。固不敢以無倫脊不分明之說。依俙發明
〈是去等。况旀〉朝家旣已照燭
〈是旀〉。獄案又已明白
〈是隱則〉。爲人子懇切之情。如欲替刑。則雖一言半辭
〈良置〉。剖破本事之䵝昧者。然後始可謂之鳴寃。而原供辭。揆以紀綱。參以人情。俱萬萬駭恠
〈乙仍于〉。所當除尋常。各別科罪。俾知君臣父子之重
〈是乎矣〉。守默旣已刑訊。而基建之所坐。與罔赦之罪。差有間焉。特爲參酌。自本曹以此意。基建處曉諭後。原供辭
〈兺〉。姑爲勿施。
京囚李彝永獄
刃刺仲連。卽地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結案取招。
判。聞其所爲。與常性之人有異
〈兺除良〉。且仲連與他人有間
〈是隱則〉。以失性之事。及於仰役之人者。亦與常性之人殺不干之人。宜有分別。減死。嚴刑三次。絶島定配。
京囚張漢福獄
敺打金千益。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依允。
京畿楊州牧僧眞闊獄
刃刺鄭德敬。卽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不可輕歸於刺殺。刑曹回啓。更令道臣詳査。
判。依允。
〈本道査啓。看證誤招。不是異事。刑曹回啓。合置惟輕。〉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靈巖郡朴次乭獄
敺踢崔白山。第十二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其妻許召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判。依允。
〈本道査啓。有難率爾勘斷。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晉州牧成龍錫獄
杖敺許采。翌日致死。實因被杖。因許采子儆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判。依允。待新伯到任。親執詳査。狀聞後稟處。俾伸幽枉。
〈本道査啓。龍錫則殺人償命。自有當律。龜錫則兩罪俱發從重論。鳳錫則知機逃亡。發關跟捕。許儆則誣罔之罪。不可不嚴懲。刑曹回啓。龍錫則今犯殺人之罪成獄。同推龜錫等。一體勘律。許儆。參酌決罪。該牧使兪彥鉉。鄭致儉。令該府拿處。〉
判。依允。
〈因成龍錫妻鄭召史鳴鼓。刑曹回啓。更令詳覈。〉
判。以渠所供觀之。頃者許儆之供。可謂狂妄
〈是乃〉。本道旣已査啓。則不可以道啓歸之虛言。而鄭召史之供。竝與道啓而呼寃。豈其道啓不公之致乎。民俗頑悍而然乎。究其弊源。必居二者之間。議處。
〈刑曹啓。龍錫殺獄。合有傅生。鳳錫等流配。合有疏釋。〉
判。此獄十分疑訝
〈兺除良〉。兩隻上言中推奴事。今無可論
〈是旀〉。至於殺獄。該曹則傅生。大臣則持難。此所以不可不詳審處
〈是遣〉。觀此殺獄。與尋常敺殺戲殺有異
〈是隱則〉。輕易傅生。無以慰寃死之命
〈是如乎〉。姑勿決折。更令道臣各別詳覈。期於就緖。
慶尙道宜寧縣官奴業伊獄
刃刺金淡不里。卽地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業伊之殺人之罪。明白無疑
〈是乎矣〉。大抵成獄之道。文案詳備。無疎漏之患。然後可以處法
〈是隱則〉。今此業伊獄案。有疑晦之端。此文案爻周
〈爲旀〉。自本曹依筵敎分付本道。更加嚴覈後。完決錄啓。
黃海道黃州牧文就明獄
敺打李春三。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參究檢狀。未見其爲斷案。刑曹回啓。獄情疑晦。合施惟輕之典。
判。依本曹稟處施行。
黃海道載寧郡崔己特獄
敺踢其妻金女。翌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判付行査。本道査啓飮毒一款。別無可疑。刑曹回啓。更令嚴査。啓聞稟處。
判。除尋常。各別査覈。從速啓聞
〈爲有矣〉。該道臣親執査推。俾無滯鬱之寃宜當。
平安道泰川縣梁萬德獄
勒縊申奉春。卽地致死。實因被縊。本道啓。與被縊相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自當有査處之道
〈是置〉。更待下敎。
咸鏡道永興府金宗大獄
足踢朱永起。第十六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宜有酌處之道。刑曹回啓。道臣所論。誠有意見。
判。戲殺雖有償命之法
〈是乎乃〉。金宗大獄事
〈段〉。獄案容有可恕之端
〈兺不喩〉。參證諸人之招。亦皆稱寃
〈是隱則〉。宜施惟輕之道
〈是置〉。宗大減死定配。
京囚李千奉獄
戊戌蹴踏盧漢傑。第二十九日致死。實因折脚。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依允。
〈刑曹啓。嚴訊取服。〉
判。經月不推委屬重獄
〈是隱則〉。安望得其情乎。本曹堂上。姑不處分。以觀前頭
〈爲去乎〉。此後
〈段〉。如前
〈除良〉。惕念擧行。俾無稽緩之弊
〈爲旀〉。此囚依他囚。除尋常。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金世雲獄
與其弟世萬。溺殺禁吏及使令三人。實因落水。刑曹啓。情狀凶獰。嚴刑得情。
判。依允。
京畿振威縣柳光義獄
足踢柳敏和。第七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其妻洪召史擊錚。刑曹回啓。所當刑推捧供。而士族婦女。在法勿問。請上裁。
判。依允。前後登聞。非止一再
〈兺除良〉。觀此供辭。究厥事理。容有可恕之端
〈是乎矣〉。其在重殺獄之道。不可輕易酌處
〈是去乎〉。卽令該道別定參覈官。與道臣親執審理狀聞。
〈本道査啓。斷以償命。終涉逕庭。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判。大凡獄情。宜加審愼。求生於必死之中。而此獄事肯綮。尤有所終涉逕庭者。故當初起疑。良以此也。道臣及該曹之啓。果有意見。依此減死。照律定配。
京畿仁川府李凝鼎獄
敺打陽川黃德重。第二十六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德重子昌興上言。刑曹回啓。一番更査。恐合事宜。
判。依允。
〈本道査啓。成獄七月定配。定配九月蒙放。屍親之鳴寃。亦由於此。刑曹回啓。酌處四年之後。更發已勘之罪者。論以王政。殆近煩瑣。置之。〉
判。依允。
開城府良女福德獄
以橫罹誣獄。將至瘐死事。其子韓孝信上言。刑曹回啓。令守臣詳査啓聞後稟處。
判。依允。
〈本府査啓。金女及老郞德張,奉伊,呂串致。姑爲嚴囚。以待勘處。刑曹回啓。眞贓未執。宜有參酌。〉
判。此獄本是疑晦。有難輕易決折。金女
〈段〉。爲先卽爲放送。在囚各人等。姑爲牢囚。更待處分事。分付守臣。
洪忠道公山府崔尙文獄
與黃惟直。以山地相詰。徐女飮毒。卽日致死。實因服毒。因尙文子宗伯鳴鼓。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本道査啓。徐女致死。旣出服毒。成獄償命。非所可論。而苟究其由。威逼致死。卽是當律。宗伯則誣陷官長。欺罔天聽。與惟直一體嚴囚。刑曹回啓。宗伯照法勘處。惟直嚴刑定配。
判。觀此本曹覆啓。處置甚得精詳之體。依此施行
〈爲有矣〉。大抵玆獄。專由惟直豪悍虐害之致。故旣奪崔哥之先山。又有崔哥之刺股。而末乃至令崔哥之妻飮毒而致死
〈是隱則〉。償命之律。雖非可論
〈是乃〉。不可但以威逼之輕律。遽然勘斷。以增豪鄕武斷之習
〈是去乙〉。不刑不配。罪止如干杖罰者。甚非讞獄之義。該道臣
〈段〉。從重推考
〈爲旀〉。惟直
〈乙良〉。道臣親執。限三次各別嚴刑後。依啓聞。
〈更良〉照律定配
〈爲旀〉。崔宗伯之上言。掩諱本事。誣捏本官。此等民習。不可以爲母之情。有所參恕者
〈是如乎〉。固當抵法嚴處
〈是乎矣〉。此亦有參量者。本官給錢之說。宗伯之父抵書於上京之渠子
〈是隱則〉。亦與宗伯之刱自己意而爲之之事有異
〈兺不喩〉。父之罪。移施於子。亦涉如何。
〈是乃〉土民土官之等威。本是自別。則亦不可無罪白放。斟酌從重勘律。放送事分付。
全羅道全州府尹勉寬獄
杖打朱四才。第十一日致死。實因被杖。因其子守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仍前同推。〉
判。依允。
慶尙道宜寧縣官奴業伊獄
本道査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報議政府。詳覆施行。
判。依允。
〈初覆時。刑曹啓。大明律故殺人者斬。右律施行。〉
判。敷五敎者。王者之敎也。用五刑者。王者之刑也。刑可緩而敎不可弛也。今者覆囚諸案中。宜寧縣殺獄罪人業伊推案。有更加商處者。昨年啓覆。以此推案之有疑端。更令本道完決錄啓
〈是如乎〉。昨年所謂疑端。不過曰小妻之不受刑事也。屍親潤澤之不相埒也
〈是乎矣〉。至於今番獄案之可改處。非比昨年事
〈是置〉。大抵此獄。設如元犯初招時發明之言
〈是良置〉。旣不於奸所執捉。而實因傷處。俱皆明白。則枉死人命。自有三尺。無容議到於原恕
〈兺不喩。况旀〉渠之更招。已自輸款
〈是隱則〉。固當依律正法
〈是隱乃〉。成案之格。亦自有不易之體。勿論小大庶獄。不得以父之事證於子。亦不得以夫之事證於妻。此乃敷五典之成憲
〈乙仍于〉。從古雖有必殺之罪人。而或以詞證之未備。漏網而失刑者何限也。觀此業伊更査完決。業伊之妻莫禮。爲屍親之看證焉。爲正犯之干連焉。已是失刑之大者
〈是遣〉。卽此
〈除良〉。凡於兩造疑端處。莫禮
〈新反〉輒作證左。畢竟因渠一言而擯渠夫於必死之穽。是可曰以愚婦而不知事理而然者乎。渠雖遐土愚氓。亦具倫常。渠作看證
〈是隱則〉。向渠夫愛欲生之心。固是秉彝之同然
〈是去乙〉。反爲屍親立幟。可謂人理滅絶
〈是在如中〉。本道又以莫禮作爲詞證錄啓。是不緩於可緩之刑。而反弛於不可弛之敎也。其視敷五敎之義。果如何哉。不及今啓覆而處斷。非失刑也。又以重倫常而釐改。亦是得體也。原文案
〈段〉。今年三覆時。姑勿持奏。更令本道莫禮爲證之招。一竝拔去。更爲具格啓本。以爲
〈追于〉行刑之地
〈爲旀〉。至於莫禮
〈段〉。本獄事外。其甘爲看證。必欲擠陷其夫於死地者。有意與無意之間。凶獰亦甚矣。亦令該道臣爲先嚴刑三次。以待處分。使敷敎用刑之意。竝行不舛宜當。以此分付該道。
〈本道査啓。更爲結案取招。刑曹回啓。依前照律。來頭啓覆時擧行。〉
判。依允。
〈見丁酉〉
慶尙道晉州牧鄭元己獄
蹴踏姜聖宗。卽地致死。實因被踏骨破。因其弟元昌上言。本道査啓。反覆推究。未見其可生之端。刑曹回啓。依前同推田女。疑亂獄情。元昌欺罔天聽之罪。分輕重嚴勘。
判。依允。
慶尙道晉州牧成龍錫獄
因其妻鄭召史鳴鼓。刑曹回啓。懸斷遠獄。亦非審愼。置之。
判。此獄事究其顚末。龍錫烏可免殺人之律乎。婢夫之打殺。元無不償命之律云者。誠如獄官之言
〈兺除良〉。許采雖是素有疝證之人
〈是乃〉。致命旣由於龍錫。則勿論十七度與七度。忽地亂打。翌日致命。干證六人之招。如出一口。大抵悍奴叛主。實是遐土頑風。而豪鄕壓良。亦係遠方悖俗。此不按法。則後弊難防。不可以其妻屢度登聞。遽議傅生
〈是乎矣〉。觀其文案。其中有疑晦處。許采之被打。龍錫,龜錫同時下手。旣無首從之別。而龜錫決配。不過強而別之之意也。然則龍錫
〈耳亦〉。一例同推。不無呼寃之端。成龍錫特爲減死定配
〈爲旀〉。此後所謂龍錫者。更以許儆等事。不敢起鬧。至於龜錫,鳳錫之發配。亦屬惟輕。豈可輕易放釋。雖道臣勿置稟放之秩事。自本曹分付。
〈因許儆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判。依允。當初龍錫之傅生。雖出於欽恤之意。而大抵婢夫元無不償命之律。已自最初行査之時。起疑于中。亦已提敎於龍錫酌處之判付矣。到今許儆之供如此
〈是隱則〉。不可不更加詳査處之
〈是如乎〉。卽令道臣親執明覈。出意見論理啓聞。
〈見丁酉〉
平安道嘉山郡尹八從,尹任基獄
兄弟勒縊金德化。卽地致死。實因自縊。御史沈念祖書啓。依法同推。斷不可已。刑曹回啓。令道臣推覈正犯。期於得情。
判。尹八從獄事
〈段〉。當初決放。不成獄理。御史書啓。本曹回啓。俱甚得當。更爲嚴覈。卽令完決後錄啓事。分付道臣。
傳曰。觀此關西御史書啓之回啓。尹八從獄事。當初推官之公然決放。大失重人命之義。令該曹當該推官査實指名。現告草記事分付。
〈刑曹草記推官。令該府拿問處之。〉
判。依允。
〈本道査啓。仍前同推。期於得情。刑曹回啓。更加反復究覈。啓聞後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以八從爲正犯。任基爲隨從。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八從嚴飭同推。期於得情。任基以隨從勘處。〉
判。依允。
平安道泰川縣梁萬德獄
御史沈念祖書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究覈同推。期於得情。
判。梁萬德獄事。對質莫男後。更加同推萬德。論以獄體。似無所妨。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依例具格啓聞。〉
判。依允。
〈見丁酉〉
平安道平壤府李仁乞獄
足踢李萬秋。卽日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仁乞箇箇承欵。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依允。
〈初覆時。刑曹啓。大明律鬭敺殺人者絞。右律施行。〉
判。大抵獄體。參證俱備。然後可以成獄
〈兺不喩〉。此獄肯綮。專在看證之金照充達一人
〈是去乙〉。知機逃躱。不卽捕得。而仍以完決
〈是置〉。反覆文案。亦多疑晦者。當初遽然錄啓。事欠審愼。其在重獄體之道。宜有更査之擧。原文案勿施
〈爲去乎〉。依筵中說話。自本曹分付道臣。更爲親執詳査。具格狀聞。
京囚白占卜獄
己亥足踢尹七月金。第四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嚴訊得情。
判。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安七金獄
刃刺金得龍。卽地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情狀極爲凶獰。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崔廷喆獄
敺打柳吉男。卽地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判。依允。
京畿安山郡李九里金獄
足踢皮貴乭。卽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更加嚴刑。期於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長湍府柳漢邱獄
足踢白於仁老味。卽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嚴訊取服。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陽智縣李龍才獄
敺打金召史。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覈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長湍府李同伊獄
戕殺金成煥。匿埋屍體。本道啓。加刑究問。期於搜得。刑曹回啓。一一更推。待査啓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嚴訊得情。刑曹回啓。嚴訊取服。〉
判。依允。
京畿抱川縣崔孝大獄
敺打李凡金。第五日致死。實因。初檢先病後打。覆檢被打。三檢被傷。本道啓。直驅償命。有欠審恤。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秋官議讞之意。雖在守法
〈是乃〉。原其本情。合有參量之道。以次律酌處。
京畿安城郡洪召史獄
敺打朴世永。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一人致死。二人償命。恐有違於欽恤。刑曹回啓。合施惟輕。
判。與媤叔炯洙。同力敺打
〈是如可〉。元犯未定。炯洙徑斃。一人致死。二人償命。殊非欽恤之意
〈兺不喩〉。炯洙未死之前。渠能爲慮老母。替當元犯者。猶可見秉彝之共得。以次律酌處。
京畿廣州府李於仁老味獄
敺打黃時奉。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崔召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被打本不深重。刑曹回啓。合置惟輕。〉
判。依允。究厥獄情。合有傅生之道。依回啓內意見。令道臣卽爲減死定配。
京畿驪州牧金昌大獄
敺打印旕老味。第四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陳召史駕前白活。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不可以其妻之呼寃。輕加原恕。刑曹回啓。嚴刑得情。〉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廣州府朴二石獄
敺打申思良。卽地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朴召史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啓。
判。依允。
〈本道査啓。使其妻肆然擊錚。尤極痛惡。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京畿安城郡金竹億獄
敺打金軍必。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阿只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筇木行凶。實無可疑之端。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楊州牧朴大成獄
刃刺郭處仁。卽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依允。
〈刑曹啓。大明律。謀殺人得財者。不待時斬。右律施行。〉
判。依允。
江原道洪川縣具時奉,朴善生獄
足踢朴二同。卽地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混置加刑。亦欠綜核。刑曹回啓。已經陳達。同推輸情。
判。時奉雖曰先犯
〈是乃〉。如其踢打要害之處。捽曳垂死之人。卽元犯時奉所未有之兇
〈是隱則〉。論以首從之別。秋官覆奏。儘有意見。依此分付
〈爲有矣〉。時奉
〈段〉。善生旣爲正犯。則一獄元無兩人償命之法。固當以加功照律。而本獄事。猶未出場。姑爲停刑仍囚。以待結末。
江原道平海郡黃師憲獄
敺打黃女龍蟾。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師憲就囚翌日。其母自縊致死。母子倂命。誠爲慘然。刑曹回啓。不可輕議傅生。同推得情。
判。論以法意。雖無可恕之道。而母子倂命。抑或爲從輕之一端。以次律酌處。
江原道鐵原府盧日奉,金永才獄
含嫌,面任,金二太。衝火二太家。三人燒死。本道啓。令該曹考例處斷。刑曹回啓。令道臣具格啓聞後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報議政府詳覆後稟處。〉
判。依允。
〈刑曹啓。大明律。放火燒民房屋者。皆斬首倡盧日奉隨從金永才等。右律施行。〉
判。依回啓施行。
江原道江陵府梁遇海獄
敺打金乭屎。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魏召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魏女欺罔天聽之罪。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同推得情。魏女參酌決罪。〉
判。依允。
洪忠道靑陽縣金以灝獄
敺打金春英。第二日致死。實因內傷。因其女金召史鳴鼓。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事係爲父。宜有參恕。而執法之地。何敢輕議。〉
判。向聞靑陽童蒙女金召史擊鼓供辭。語極悽切。情甚矜惻
〈兺除良〉。究厥事理。亦或可恕。非不知傅其父於生道。俾伸穉歲兒女切骨之寃
〈是乎矣〉。係是償死之律
〈是隱則〉。其在重民命之道。不可以一邊之言輕易決折
〈乙仍于〉。更令本道査處
〈是如乎〉。朝家之意則欲從輕典者。自初然矣。觀此査啓。道臣持重之議。特不過執法之地。守法之論
〈是遣〉。且考前後詞案。金女之呼寃。固是人情當然之事
〈兺不喩〉。大抵此獄肯綮。在於正犯金以灝之目擊其父之被人敺打。而所打之漢。乘憤揮踢。仍以致死事也
〈是置〉。設如屍親邊人之招。雖使以灝眞有跨踞腹肚。蹴踢腎囊之跡
〈是良置〉。律文內以爲其父被打傷重。而其子敺打其人致死者。減死定配
〈是如〉。明白載錄
〈是隱則〉。以灝之減死。斷無可疑。不在於蹴踏與曳下之間
〈是旀。况旀〉以灝之父年迫八十。被人敺打。而血染於衣。喘急於吭。則豈非所謂傷重者歟。爲人子者。聞奇忙到。憤頭猛打。不是異事
〈是如乎〉。雖無續典減律之文。此等獄事。宜有參酌之道
〈是遣〉。金女之痛父非命。斫指血書者。又至五六次之多。此尤足爲感動之一端
〈是旀〉。且本案中傷處不甚大段。由前由後。付之次律。果無低仰之嘆。靑陽縣囚推罪人金以灝。以次律減死定配之意。分付該道臣。
洪忠道瑞山縣鄭同治,李倚國獄
敺打金己贊。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李倚國爲正犯。鄭同治爲干犯。刑曹回啓。同治依前同推。倚國合施隨從之律。
判。首從之分別。前後道臣意見。各自不同。皆有所據
〈是乃〉。觀其文案。參以覆啓。同治之爲元犯。別無可疑之端。同治
〈段〉。依回啓。使之依前同推
〈爲旀〉。干犯李倚國
〈段〉。亦令卽爲照律定配。
洪忠道禮山縣元大哲獄
敺打張旬丁。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直歸償命。恐非審克。刑曹回啓。大哲依前同推。日萬嚴刑懲勵。
判。依回啓施行
〈爲旀〉。元大哲
〈段〉。本曹回啓。雖出於守經之意
〈是乃〉。細閱其獄案
〈是隱則〉。直歸之償命之科。殊非審克之道。以次律酌處。
洪忠道鎭川縣林卜得獄
敺打鄭一卜。卽地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直歸償命。恐欠愼恤。刑曹回啓。金召史再鬭一欵。待査啓稟處。
判。其在愼獄之道。宜有更覈之擧。卽令道臣親執詳査。
〈追于〉登聞。
〈本道査啓。被打無證。傷處不重。則一卜之忽地殞命。終涉可疑。〉
判。大抵此獄事。本來疑晦。正犯則以爲元無敺打之事
〈是如爲旀〉。屍親則以爲再被敺打。至於殞命
〈是如〉。互相稱寃
〈乙仍于〉。正犯之尙不蒙施傅生之典者此也
〈是置〉。向於審理之時。刑曹覆啓請命更査者。雖出於愼獄之意。而道臣論啓。又如是丁寧。旣曰厥或重被敺打。不通聲音。則晷刻致命之人。決無步歸其家之理
〈是如爲旀〉。又曰。再鬭被打。旣不分明。致命根因。亦難指的。一卜之致死。歸之卜得之敺打。終欠詳審
〈是如〉云爾
〈是隱則〉。其在審克之道。合施參量之律
〈是如乎〉。眞所謂罪疑惟輕者也。鎭川縣囚推罪人林卜得
〈段〉。特爲減死。以次律決配之意。分付該道臣。
洪忠道沃川郡李戒昌獄
敺打朴宗日。第五日致死。實因初三檢被踢。覆檢撞踢。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另飭同推。
判。依允。
全羅道光州牧李尙連獄。
周牢奴石郞。第三十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折骨。本道啓。各別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和順縣金尙淳獄。
石打僧隻演。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鎭安縣吳時燁獄。
足蹴曹明淑。翌日致死。實因被蹴。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仍前同推。
全州府金
長獄。
敺打韓召史。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仍前同推。
金堤郡全木枕獄。
敺打文得京。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另加同推。
順天府金澮獄。
敺打朴小金。卽地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錄啓罪人
〈乙良〉。依本曹覆啓施行。
全羅道南原府金禮孫獄
敺打文厚孫。第六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打。覆檢被踢內傷。本道啓。合有審克。刑曹回啓。合有參酌。
判。金禮孫
〈段〉。參以情法。宜從惟輕之典
〈是如乎〉。以次律酌處。至於覆檢官雲峯前縣監李
𪣶
之檢狀實因。始旣違格疊錄。而臨遞分疏。可謂欲巧反拙
〈是遣。况旀〉殺獄體段。何等至重
〈是隱則〉。渠敢於數年之間。惟意傅死傅生。殊極荒亂。拿問定罪。
全羅道長興府李夢龍獄
敺打劉召史。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多年刑訊。恐非欽恤。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判。李夢龍
〈段〉。觀此文案。惟輕之論。旣有所據。以次律酌處。
全羅道全州府金龍采獄
敺打李辰芳妻。第六日致死。實因墮胎。本道啓。斷以償命。終非惟輕。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金龍采
〈段〉。道臣則從輕。曹啓則從重。輕重之論。各有所見。當此審恤之日。合從從輕之論
〈是乎矣〉。償命之法。亦是生道殺人之義。則有不可輕易酌處
〈兺不喩〉。覆啓中母子倂命之說。可見難愼之意。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咸平縣金鳳起獄
乘夜刦奪崔孟徵妻金氏。第二十三日飮毒致死。實因服毒。因鳳起子孟浩上言。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啓聞後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不可傅之生議。同推輸情。刑曹回啓。誠爲確論。依狀請同推。〉
判。依允。
全羅道光州牧崔具瞻獄
斗打奴禿同。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具瞻子甲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崔甲哲誣罔之罪。令該曹稟旨分付。〉
傳曰。全羅道査啓。纔已啓下。今無更問之端。昨日傳敎中査啓申飭之命。似當爻周。而觀此啓本。考其日子。飭敎之下。慢不擧行。其所過時稽緩之罪。已於昨日處分傳敎中詳言之。不可以査啓之適到於日昨。決不可曲恕。又觀道臣査啓結辭。草草數三語。未足爲重獄體之道。此等不成樣之査啓。實所罕見。且前後狀啓。啓本之擧行。已所不槪者多矣。此意已諭于向日領相入侍時矣。此啓本結語。又不成說。前道臣可謂不職中尤不職也。該道臣亟施罷職不叙之典。此啓本勿施。更令新道臣親執詳査論理狀聞。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嚴刑輸情。甲哲誣罔之罪。參酌照勘。〉
判。依允。
慶尙道昌寧縣裴用才獄
敺打婢世分。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嚴訊取服。
判。依允。
慶尙道永川郡金海龍獄
敺打金漢貴。當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各別同推。
判。依允。
慶尙道尙州牧韓月尙獄
敺打張善奉。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輸情。刑曹回啓。另飭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淸道郡金丁彥獄
敺打崔才良。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同推得情。
判。依允。
慶尙道泗川縣金成重獄
敺打朴聖支。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合有參酌之道。刑曹回啓。道臣參酌之論。儘有意見。
判。道啓曹讞。俱甚得當。以次律酌處。
慶尙道仁同府金聖涵獄
打臀金萬金。第十日致死。實因被杖。本道啓。直歸償命。似欠審克。刑曹回啓。依前同推。成乭跟捕取招。因聖涵子潤文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一向囚推。終涉矜傷。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向於審理時。已欲傅生
〈是乎矣〉。姑且置之者。意在重償命愼獄情
〈是置〉。又觀道臣査啓。其所論列。儘有意見。論以惟輕之義。合有減死之典。仁同府殺獄罪人金聖涵。減死定配。
慶尙道晉州牧成龍錫獄
因許儆爲其父上言行査。本道査啓。一配一推。不無呼寃。刑曹回啓。龍錫更爲捉來。依前同推。
判。依允。
〈因龍錫妻鄭召史擊錚。刑曹回啓。已成斷案。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見戊戌〉
慶尙道慶山縣裴太順獄
李興春僵死太順家前。實因初檢醉飽。覆三檢被打。因御史黃昇源書啓。令本道更査。本道査啓。合有參恕。刑曹回啓。宜有酌決。
判。此獄事。原來疑晦。不成詞讞體段
〈是在如中〉。屢次行査。到今尤無更覈之端。御史之書啓如此。道臣之査啓又如此。而本曹之兩次回啓丁寧。則可謂詢同之論
〈是如乎〉。裴太順
〈段〉。合有參恕之道
〈兺不喩〉。一獄本無兩元犯
〈是隱則〉。命亨旣作被告人矣。物故與否姑勿論。太順
〈段〉。豈非所謂皮不存之毛乎。揆以綜核之政。不可以次律酌放。有若造謀加功者然。卽爲分揀放送事。分付道臣
〈爲旀〉。他餘
〈乙良〉。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蔚山府尹守一獄
詬辱鄭女。鄭女飮毒。第四日致死。實因食毒。因鄭女子金禎翰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仍前勘律。刑曹回啓。道臣以逼殺律照勘。則今無加罪之端。原情置之。何如。〉
判。依允。
黃海道豐川府李女中阿只獄
敺打金胷德。卽日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連加嚴刑。期於得情。刑曹回啓。獄體至重。不敢輕議。
判。黃海道錄啓諸囚中豐川府囚推罪人李中阿只
〈段〉。依道啓施行
〈爲有矣〉。大抵中阿只與
〈其矣〉。夫後徵。同時用手。卽地傷命
〈是隱則〉。正犯之覈得。固已疑晦。而又於首從之別。不能詳愼擇執。致有此該曹覆啓。當初完決。道臣難免率爾之責。該道臣罷職。
黃海道遂安郡金石彬獄
刃刺朴上黔。第二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嚴訊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安岳郡張時明獄
敺打韓昌圭。第十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鳳山郡梁有彥獄
敺打私婢鳳今。第二日致死。實因被杖。本道啓。嚴訊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鳳山郡金才必獄
敺打申升喆。卽日致死。實因被蹴。本道啓。窮覈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黃州牧尹成太獄
敺打玉就廷。第二日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海州牧金龍得獄
敺打李於仁老味。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谷山府閔成漢獄
敺打其妻。第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海州牧李宜蕃獄
刺殺金萬相。積石掩埋。實因被刃。本道啓。嚴訊輸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觀其獄案。其手勢之至凶。情跡之絶悖。不可以尋常殺死之比而。
〈况旀〉該檢官十分詳査。多少詞證。明白無疑
〈是隱則〉。固宜登時正刑。以洩幽寃
〈兺不喩〉。遐土此等頑悍之俗。尤不容循常處之
〈是如乎〉。自本曹分付該道臣。更加各別嚴訊取服。卽爲考覆親問後。具格登聞。
〈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依允。
〈刑曹初覆啓。大明律故殺人者斬。右律施行。〉
判。更待三覆處分。
〈再覆啓。〉
判。依允。
〈刑曹誤擬律名。待罪草記。〉
傳曰。允。予則以卿等不無詳此忽彼之失焉。今因草記。取考啓覆文案。則海州罪人李宜蕃罪狀。與大成一而二。二而一。而若論其情之絶悖至凶。則宜蕃之惡。實有浮於大成。卿等獨於宜蕃所勘待時之律。何不覺悟其當初律名之枉謬乎。見今三覆隔宵。不可不及時議讞。以此卿等知悉。以爲畫卽論理稟處之地可也。
〈刑曹草記不待時之律。恐不襯合。〉
傳曰。昨日云云之敎。以大成事。髣髴宜蕃之故。更令論理稟處矣。觀此草記。卿等儘有所見。深得議讞之體。依此施行可也。
〈三覆啓。〉
判。依律。
黃海道載寧郡崔己特獄
因其妻金召史鳴鼓行査。本道査啓。法所不備。不可償命。刑曹回啓。情有可原。
判。覆啓所論。甚爲明的。崔己特以次律酌處
〈爲旀〉。李召史
〈段〉。參酌放送。
〈見丁酉〉
黃海道文化縣朴世奉獄
刃刺趙圭。卽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本道啓。合有參恕之道。刑曹回啓。依前判下。嚴覈得情。〉
判。文化縣囚推罪人朴世奉。道臣論啓。旣有意見。苟有可生之道。豈可以一味例推。不卽酌放乎。其在重民命之道。合施傅生之典。特爲減死。照律定配。
黃海道載寧郡宋重旭獄
鎌刺其妻趙召史。卽時致死。實因被刃。本道啓。嚴覈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屍親初不發告。干證又無其人。究厥獄情。極其䵝昧
〈兺不喩〉。檢狀道啓。以傷處起收等痕跡之闊狹淺深。爲被刺之別者。難保其必然
〈是隱則〉。當此審克之日。合施罪疑之典。以次律酌處。
黃海道文化縣孔德貴獄。
敺打李道水。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宜付惟輕。刑曹回啓。合施欽恤之典。
海州牧車福伊獄。
敺打金彭壽。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終涉疑晦。刑曹回啓。道臣起疑。儘得獄情。
判。審理罪人文化縣孔德貴。海州牧車福伊等
〈段〉。證皆不備。情多可恕。竝以次律酌處。
黃海道安岳郡李太己獄
敺打金太先。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另加嚴覈。刑曹回啓。嚴覈得情。啓聞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揆以獄體。自歸隨從。以次律勘處。刑曹回啓。依狀請照律之意分付。〉
判。依允。
平安道義州府邊采江獄
敺打李德太。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宜有審理。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定州牧白福尙獄
敺打黃尙晩。第二十五日致死。實因被敺。本道啓。難以遽斷。刑曹回啓。恐違審克。
判。大抵法當信。而法文所載辜限日子
〈良中〉。又逾五日
〈是隱則〉。縱有如干傷處
〈良置〉。不可違法置律
〈是如乎〉。以次律酌處。
平安道寧遠郡林海星獄
決笞金東春。翌日致死。實因被笞。本道啓。因公施笞。非出私怒。直歸償命。似或過中。刑曹回啓。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判。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義州府宋大京獄
敺打李三東。第十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加刑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渭原郡宋昌訥獄
敺打朴周化。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加刑取服。刑曹回啓。仍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平壤府高萬謙,高斗雲獄
刃刺宋召史。卽地致死。實因被刃。本道啓。萬謙爲元犯。斗雲爲隨從。刑曹回啓。道啓論列。儘有所據。
判。依回啓施行
〈爲旀〉。平壤府囚推罪人高斗雲
〈段〉。旣無眞贓。又無疑端。而滯囚至于今十九年者。雖因待結末之判付而然
〈是乃〉。到今欲待結末。結末無期。特爲放送。
平安道江東縣黃己宗獄
足踢七寸姪婦李召史。卽地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依允。
〈刑曹初覆啓。大明律。尊長敺卑幼婦死者絞。右律施行。〉
判。更待三覆處分。
〈再覆啓。〉
判。依允。
〈三覆啓。〉
判。依律。
平安道江界府居士式連獄
敺打其妻賓禮。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報議政府。詳覆施行。
判。依允。
〈刑曹啓。三覆施行。〉
判。罪人式連殺人之跡。則雖甚昭然無疑
〈是乃〉。蓋此致斃。殆近邂逅。且其起鬧。由於潛奸。原究其情。合施傅生之典。減死定配。
咸鏡道咸興府金守天獄
敺打朴春成。第九日致死。實因。初覆三檢病患。四檢被踢。本道啓。恐合惟輕。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判。論以獄情。參以屍帳。不無可恕之端
〈兺不喩〉。參覈官及道臣之審理結語。本曹議啓。俱甚明白。咸鏡道咸興府囚推罪人金守天。以次律酌處。
京囚車振成獄
庚子刃刺金一淵。卽日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詳覆施行。
判。依允。
京囚安七金獄
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似此等漢。若不承款。他宮房豪奴悍僕。將於白晝街路。拔劒刺人。此漢償命。眞所謂生道殺人也。如前
〈除良〉。各別嚴刑。期於取服。
〈刑曹啓。加刑取服。〉
判。不但宮房豪奴作弊民間之爲可痛。此漢若不能嚴刑。俾卽首實。則惟彼小民餞歲宰屠之時。此等所犯。謂之乘醉。其將種種有之。此漢置法。可謂生道殺人。更爲加刑。以爲從速結案之地。
〈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秋官起疑。雖甚的確。而此亦疑獄。眩晦多端。大抵追者在後。被追者在前。而刺痕之在脊背臀腿間者。足爲可疑之一大端
〈是遣〉。其他起疑處。判堂之見。皆有條理。而此等獄事。不可容易決折。與崔廷喆供辭。同爲就議時任大臣稟處。
〈刑曹啓。三大臣之議以爲此固臆見。不敢論斷。〉
判。法官之見旣如此。大臣之議又如此。可謂僉議詢同。特爲減死定配。
〈見己亥〉
京囚崔廷喆獄
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若是抵賴。則捕校憑公行惡之習。何以懲戢
〈是旀。况旀〉捕廳之法。元無償命
〈是隱則〉。此後捕將。雖曰白地搆罪。擅自殺越人命
〈是良置〉。幺麽一校。尙不能抵法。亦何以知懼。
〈更良〉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刑曹啓。連加嚴訊。〉
判。此獄最爲疑晦。以大體論。則崔廷喆固難免元犯。而細究文案裏面。則多有可疑者。蓋崔廷喆,趙得元,文道京三人之招。各自圖生。本不足取信。而其中梁聖道
〈段〉。與廷喆,得元。俱是同僚之間。義無彼此扶抑之殊。而聖道之招。極甚眞的。足爲明證
〈是如乎〉。執此究之。得元當爲元犯。而得元則發配。廷喆則完決者。揆以獄情。未免疎漏。
〈同〉得元似當更爲究問後完決。而前此以廷喆與得元之爲首爲從之事。幻成獄案者。不啻幾次
〈是隱則〉。到今雖欲更覈。必當如前推諉。眞所謂將無同
〈是置〉。付之罪疑之外。無他道理。係是疑獄。有難輕易酌處。判堂持文案。就議時任大臣稟處。
〈刑曹啓。領議政金尙喆,左議政徐命善以爲宜付惟輕。右議政李徽之以爲輒皆酌處。大關後弊。〉
判。右相獻議。出於守經。又甚的確。而究厥本情。吉男之死。決是邂逅致斃。必非故欲撲殺也。屬之惟輕。不害爲寬典。亦無失刑之嘆。依領左相議施行
〈爲旀〉。有係後弊。誠如右相之言。不可直放。加刑三次。減死島配。
〈見己亥〉
京囚金昌興獄
足踢金興福。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詳覆施行。
判。依允。
京囚朴世根獄
刃刺李景雲。卽日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詞案俱備。無容更議。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安宗玄獄
敺打其妻富梅。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宗玄嚴刑得情。任掌姜廷煒疑亂獄情之罪。朴女誣招檢所之罪。並加刑放送。
判。此獄發狀。出於所謂姜廷煒之手。而廷煒
〈段〉。素與被告
〈是在〉安宗玄積有怨憾。廷煒之汲汲發狀。安知非逞忿之計
〈是旀。况旀〉常漢之或欲潛奸於他
〈矣〉妻妾。不是異事
〈是隱則〉。忽於發狀之紙。以渠弟德周之妻朴召史。書以宗玄之妾者。可驗其勒成之端
〈兺不喩〉。宗玄之所犯肯綮。專在於敺打富梅
〈是隱則〉。渠欲謀免作證之嫌。諉以丁得壽之目擊云者。益見其陰兇之跡。
〈同〉廷煒以此情節。一一取服後。定其元犯爲宜。罪人姜廷煒。連加嚴刑。期於輸款
〈爲旀〉。被告人安宗玄
〈段〉。姑爲嚴囚。以待究竟
〈爲旀〉。干連各人之或放或否。自卿曹量宜酌決。
〈刑曹啓。廷煒,朴女。並加刑得情。〉
判。各人之招
〈除良〉。揆以事情。富梅致死。由於安宗玄。宗玄肆忿。由於朴召史。不有朴召史潛奸之跡。必無宗玄犯手之擧
〈是乃〉。定其元犯。則誠如卿等之見。歸之宗玄之外。似無他道。而當初朴召史招。以言詰富梅。若有參涉於敺打樣。納供者渠。則雖因宗玄之敎誘而有此誣招
〈是如爲有乃〉。好生惡死。智愚之所共得。設使朴召史甘聽宗玄都無事之說。欲解宗玄爲元犯之科。隱情所在。有此替當
〈是良置〉。但觀外面。此亦豈非可疑之一端乎。朝家之意。則以爲此獄事。猶不十分明白
〈乙仍于〉。前此判付之持難於完決者此也
〈是置〉。且以審克之義言之。求生必死。在所當念
〈是在如中。况旀〉原其情實。固出無情。而實亦未必非因無實爲有實之事
〈是如乎〉。或可傅之罪疑之科。不至有失刑之歎
〈是乙喩。〉議處。
〈刑曹啓。宗玄嚴刑輸情。廷煒,朴女。加刑取服。〉
判。議讞如此。有難容易屈法。安宗玄依回啓加刑得情
〈爲有矣〉。朴召史
〈段〉。當初納招中云然之說。果出於欲緩宗玄之死。仍使獄案至於戲殺之計
〈是隱喩〉。萬有一甚麽犯手之端而然
〈是隱喩〉。此不可不明覈得情處。
〈更良〉嚴刑取服。而如使宗玄平日眞有潛奸之擧。則朴女卽宗玄之妾。以妾而爲夫替當。亦何傷乎。然則再招以後變辭。雖謂之無狀可也。大抵宗玄之打殺渠妻富梅。在朴女。誠有由我之嘆焉。朝家之起疑於言外之意者此也。將此意發問目
〈爲旀〉。姜廷煒
〈段置〉。一體加刑取招。
〈刑曹啓。朴女加刑照律。廷煒參酌放送。〉
判。安宗玄
〈段〉。到此地頭。定爲元犯。日次訊推之外。實無從輕之道。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爲旀〉。朴召史
〈段〉。如初招納招。罪不過刑配
〈是遣〉。如再招納招。律不下刑配
〈是隱則〉。諺所謂以此以彼。杖八十云者。於渠準備語
〈是置〉。渠雖無知賤女。尙有人心。與其戕人而被配。曷若活人而被配乎。
〈况旀〉渠與宗玄。常常潛奸。豈無隱情而緩其死。
〈新反〉必欲成其獄者。可謂兇惡
〈兺不喩〉。贈衾一節。何惡於渠。竝與此事而極口發明之不已。大體情狀。萬萬絶悖。更加嚴刑後。照律遠配
〈爲旀〉。姜廷煒依回啓施行。
京囚金龍大獄
足踢金石。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尋常殺死。尙卽償命
〈是去等〉。觀此獄案。情狀尤極兇慘。更加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梁季乭,高應世獄
踢打六月金。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季乭有七條斷案。嚴刑得情。應世以原謀共敺勘律。
判。七條論列。足爲此獄之證案
〈兺不喩〉。設或參以手勢之緩急。究其事理之緊歇。有著眼看閱。留意服念者
〈是良置〉。必不易卿言
〈是乃〉。大抵本獄事。傷處則三處。敺打則兩人也。已極疑晦
〈除良〉。至若梁哥之逃躱。未必謂知機也。衆豎之胡叫。安知非慫慂乎
〈是旀〉。元犯之先定。無乃前官之驟看。而著枷之揮擊。亦是頑漢之常事。當此審克之日。或有從輕之端
〈是乙喩。更良〉議處
〈爲旀〉。各人等勘處事。依回啓施行。
〈刑曹啓。季乭加刑得情。〉
判。依允。
京囚李壽億獄
刃刺曹光植。第十三日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嚴刑輸情。
判。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畿坡州牧曹允杰,允烈,允熟獄
敺打曹允文。第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令道臣更覈元犯。究問得情。
判。一人殞命。兄弟三人之償命。不但無於法之法。參以詞案。原其實情。容有可恕之端。曹允杰允烈允熟。特爲減死。仍自本曹議處以聞。
〈刑曹啓。允杰等三兄弟。從輕重酌處。〉
判。依允。
京畿楊根郡尹大川獄
鎌刺李福三。第二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依允。
京畿仁川府沈師伯獄
捽打文己賢。第十日致死。實因被跌。因己賢子有福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判。除尋常。詳査以聞。
〈本道査啓。推官起疑。儘有意見。不可直驅償命之科。刑曹回啓。師伯仍囚。在逃兩漢譏詗。〉
判。大凡折獄之道。情實爲主。詞證次之。證或未備。情若故犯。固不可妄擬罪疑之科。庶獄猶然
〈是去等。况旀〉殺獄事體。何等愼重。而觀此査官報辭。蓋其所謂起疑九段。無非爲正犯荷杖之說。反覆審閱。寧有如許獄理。致死之漢。年迫八十。喘喘欲死者。而正犯沈哥。挾其豪富之勢。縱其獰悍之奴。捽之敺之。極其肆惡。至以椽木打之云爾
〈是隱則〉。厥漢之卽地不斃。亦云異矣。今於已成獄之後。忽以傷痕之在此在彼。實因之被打被跌。肋趾之有傷無傷。謂以可疑之端者。果何所據
〈是旀〉。且以屍親之父病中指的之說。歸之無憑可考。生前挽止之事。諉之緩時發狀。覆檢時屍親招差錯。曰以傅會。成獄後看證招。反案不曰變幻。從以被打後往來婚家。明其受傷之甚輕。反爲正犯而立幟者。皆可成說乎。各項疑端。適增正犯殺人之罪
〈是如乎〉。眞所謂而又害之也。査官之見。若無偏繫。安有是也。誠如査官之言。士夫正犯。將無償命之道。不徒此也。報使措語。太多昏憒。此等牧吏。難恤迎送。仁川府使金謹行。富平府使宋在淵。爲先罷黜
〈爲旀〉。道臣跋辭。亦不免依違。從重推考
〈爲旀〉。正犯沈師伯
〈乙良〉依回啓更加各別嚴刑。期於得情事。卽爲申飭本道
〈爲旀〉。在逃
〈是在〉兩人。安知非正犯之慫慂乎。干證人之變招。亦可見弄姦之跡
〈是置〉。此二件事。亦爲依回啓行會
〈爲旀〉。文己贊卽爲放送。
〈因師伯妻金召史擊錚。〉
傳曰。恤獄囚與杜僥倖。固是不可偏廢之事。而至於此事。又係紀綱。若此不已。後弊難防。以擊錚時擧措言之。尤極無嚴。沈師伯妻。原情勿施。令該曹照律勘處。
〈刑曹啓。金召史依續典以婦女勿問。慫慂同來之師伯兄師伋等勘治。〉
傳曰允。
京畿龍仁縣鄭益漢獄
敺打姜大得。第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大得弟大順上言。刑曹回啓。木椎打殺。渠已直招。決無不捧結案之理。令道臣詳査。同推官只以文狀往復摘發論罪。
判。事係償命之事
〈兺不喩〉。誠如所訴之言
〈是隱則〉。尤極恠駭。令道臣先卽査實。同推官論罪事。
〈竝以〉卽速狀聞。
〈本道査啓。益漢之打殺大得。更無可疑。刑曹回啓。益漢準式同推。〉
判。依允。
江原道高城郡元永辰獄
敺打申成卜。第十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合施減死之典。刑曹回啓。令道臣更査。
判。元永辰
〈段〉。此獄事。疑晦多端。道啓之前後矛盾。果如覆啓所論
〈是乎矣〉。第以看證之招。專歸於周遮彌縫。而不復辨其疑端者。亦非綜核之政
〈是置〉。大抵殺獄。雖以實因爲主
〈是乃〉。詞證若不俱備。則亦不可遽爾決折
〈是如乎〉。就以檢狀論之。右肋若重傷。而至於致斃之境。則決不過十日之限。旣過十日。則傷處之不足爲致命之由可知
〈是旀〉。眼下脣上之皮脫。若是狼藉。則覿面可知傷處
〈是去乙〉。聞其呻吟之聲。而其妻之始知被蹴者何故
〈是旀〉。傷處之在右。若由壓蹴。則面皮雖或損脫
〈是乃〉。肋傷必由拳蹴。而又必在右者何故
〈是旀〉。右傷旣非鬭敺之致。則實因之以被打懸錄者何故
〈是旀〉。屍親之招。則曰傷處萬得詳知云。而萬得之招。則以爲不知
〈是如爲旀〉。屍親之招。則曰蒙放翌夜。爲永辰所蹴踏。仍爲委頓苦痛云。而夏九之招。則曰蒙釋後二三日無病。往來於洞中
〈是如爲旀〉。永辰之招。旣曰自十八日至二十二日。不在其家云。而得海之招。亦曰二十日十八日同宿云爾。則十九日之同宿與否。何不更問
〈是旀〉。金乭所謂吾弟雖非被打於汝云云。乍縛旋解曰。足以雪恥拘留之事云者。旣發於永辰之招。則何不與之對質。覈其虛實
〈是隱喩〉。以此見之。則不但成卜之死。未必不由於他病。其傷處之必由於永辰。亦未得其眞贓
〈是遣〉。有許多般可疑之端。而無一二事必然之跡
〈是隱則〉。今以發汗腹痛等說。歸之於周遮彌縫之科。而以傷是實因病爲餘事之論。斷之以償命者。實非審克之義也。罪疑惟輕。政爲此等事
〈是置〉。永辰
〈段〉。參酌定配。
江原道洪川縣鄭龍伊獄
踢打宋坦叔。第十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合施減死之典。刑曹回啓。令本道更査。
判。鄭龍伊
〈段〉。傷處詞證。彼此相左。誠如覆啓所論
〈是乎矣〉。第有一款可疑。無寃錄云致命之傷。當速死之處。則不得過三日。而腎囊乃速死之處。硬黑卽致命之傷。而坦叔之死。延至八日。此其爲疑。不啻如申成卜矣。且干連諸招。雖果多出於誣罔
〈是良置〉。苟欲周遮。何患無辭。而乃敢以衆目所覩之洞會爲證乎。此一節。揆以常情。似非誣罔。則是又一疑端也。道啓傅輕。不無意見。反覆參究。宜有可恕之道。減死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