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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錄二
全羅道順天府金太應金獄
庚子敺打鄭德用。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太應金子仁善駕前白活。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判。依回啓施行
〈爲旀〉。元犯金太應金
〈段〉。李德茂決配之後。此漢
〈耳亦〉。一向同推。殊非審恤之意。卿之論列。亦甚得當。減律定配。
慶尙道昌原府仇太漸獄
敺打鄭有是。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有是子就成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覈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同推得情。〉
判。依允。
〈因太漸子尙好鳴鼓。刑曹回啓。再次行査。不害審愼。〉
判。依允。
〈本道査啓。情節旣露。依前同推。刑曹回啓。獄情無疑。依前同推。〉
判。依允。
慶尙道尙州牧趙錫五獄
因金時興以其母被打於趙錫五致死。許令復讎事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猥徹天聽。不可不嚴處。〉
判。此啓本下該曹。論理稟處。而近觀此道伯査啓回啓。一事二事。專事周遮。其說迂回。其意依微。太欠綜實之體。况査啓無或遲滯。前此飭敎。不但嚴截。至有昨秋兩道臣罷職之擧。則旣不開檢更覈。又不親問究査。而拋置近百日之後。始乃修啓。莅藩之臣。奉行朝令之道。固如是乎。朝家譴罰。但可行於畿湖。不當行於嶺南乎。卿則從重推考。更觀前頭勤慢。惕念擧行事。回諭。
〈刑曹啓。趙錫五照律勘處。金時興爲母復讎。參酌決放。〉
判。依允。
黃海道海州牧李儉忠獄
敺打孫同。卽日致死。實因初檢被踢。覆三檢被打。因其妻金召史上言。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似此獄情。不宜償命。前後檢官。竝令攸司稟處。〉
備忘記。參以獄理。宜有參恕之道。且道臣論啓。甚有條理。海州牧殺獄罪人李儉忠。減死勘處。外方此等之弊。固知其非此一守令而已。朝家處分。但從現發者。嚴加勘齗。以爲他守令替檢不以實者之戒。替檢守令。檢驗不以實守令。令該曹罪狀分輕重稟處。
黃海道黃州牧韓德老獄。
扼執姜士云腎囊。第三日致死。實因被傷。本道啓。嚴刑輸欵。刑曹回啓。加刑得情。
平山府李德連獄。
足踢官婢德梅。第四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刑輸情。刑曹回啓。嚴刑得情。
白川郡趙載恒獄。
敺踢其妻尹召史。當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更無可疑。嚴刑得情。刑曹回啓。旣有特敎更査之命。不敢議讞。
判。殺人情節。狼藉明白。反覆參考。無一疑端。眞所謂求生於必死之中而不可得者也。德老之中間變辭。謂受他人之嗾。德連之從初扺賴。妄稱夫婦之義。益覺窘遁。極爲兇狡。所當依回啓施行。而更從審愼之意。此覆啓勿施。卿等輪視。得其可以更覈之端。則此亦欽恤之一道。依此擧行。
平安道嘉山郡尹八從獄
因其子得雨上言行査。本道査啓。由我之罪。逼人之律。八從烏可得免。刑曹回啓。一向刑訊。恐非審愼之道。
判。此獄事。年前因繡啓。檢官則勘罪。元犯則還囚。復命成獄者。出於重民命愼獄體抑豪強之意
〈是如乎〉。德化之死。推以常理。決非渠所自縊
〈兺不喩〉。任基雖曰同謀
〈是乃〉。本事
〈段〉。一則八從。二則八從
〈是置〉。國無償命之法則已。不然。焉有八從之所犯而能免此律乎。然予曰宥。有司曰殺。卽當然底事。而觀此道臣査啓,本曹覆啓。俱有傅生之議。前前監司之意見亦然
〈是遣〉。執法爭難之議。只有年前一刑官
〈是隱則〉。可謂從輕之議多。而從重之議少者也。自上處分。當以從輕爲主。從多爲決
〈是旀〉。乍配還囚。旣示難愼之意。獄老證絶。又是疑案之大者。豈無罪疑惟輕之典
〈是旀。况旀〉李召史招內。年前更成獄時納招。不過怯於威令。應口唯唯之意
〈是如〉。爲說則亦屬參量處。殺獄罪人尹八從。特爲減死。絶島限己身定配。
〈見戊戌〉
平安道平壤府尹東弼獄
敺打申同伊。第七日致死。實因內傷。因其妻金召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宜付罪疑之科。〉
判。依回啓施行
〈爲旀〉。本獄事。誠如卿等之意。不無可疑之端
〈兺不喩。况旀〉實因之以內傷懸錄。亦可謂法典所無。傅之審克之科。實合惟輕之義。罪人尹東弼。特減一律定配。
平安道龍川府奴奉良獄
敺打趙德尙。翌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奉良妻朴召史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判。依允。
〈本道査啓。奉良緊打胷膛。經夜卽死。斷斷無疑。朴召史誣罔之罪。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奉良嚴刑得情。朴召史刑放。〉
判。依允。
平安道龍岡縣金光贊獄
蹴打林樺。翌日致死。實因初覆檢被搗。三四檢被踏。本道査啓。令該曹照法勘斷。刑曹回啓。初覆三四檢官竝拿問。道臣推考。光贊姑爲仍囚。光連待就捕詳覈。
判。檢官拿處事。道臣推考事。
〈竝只〉依回啓施行
〈爲旀〉。大凡殺獄文案。實因屢換。傷處屢改。則雖已完決。決不可歸之成獄。至於此獄。其爲疑晦。不但在於實因與傷處也。囚者未必爲正犯。逃者未必爲干連。然則正犯可謂未及査得。而結案已成。獄事究竟。豈非大是訝惑處也
〈是旀。况旀〉所謂正犯。無出於兄弟二人之間。非光連。卽光贊也。設令在逃之光連。眞是元犯
〈是良置〉。惟此就捕之光贊。以光連之兄。自初自當者。參以人情。固是當然之事
〈兺不喩〉。回啓中所謂屍親急於償命。未暇計其爲首爲從云云。卿果說得辭案中肯綮處。而光贊兄弟拳踢交加之時。敺打者必蹴踏。蹴踏者必敺打云云。卿之所見。尤爲的當
〈是如乎〉。雖於尋常醉鬭之殺死。此等獄案。屬之戲殺之科
〈是隱則〉。又若本獄事。始初下手。出於爲父雪憤之心。末後承款。又出於代弟償命之意。跡旣可恕。情又可愍。藉令跟捕光連。畢竟決折。必當惟輕。律文中。亦無以一事而長幼竝坐之文。與其許久滯繫。曷若從速勘放。罪人金光贊。特爲減死定配。
平安道成川府金萬晃獄
與金後春相詰。後春翌日致死。實因服毒。本道啓。宜有疏釋之典。刑曹回啓。令道臣更加嚴査。
判。金萬晃
〈段〉。實因懸錄。已非眞贓。屍親發告。又無明證。蓋其實因。雖以服毒懸錄
〈是乎乃〉。正犯萬晃。旣不給酒。屍親雖以被打發告
〈是隱乃〉。仰合兩面。亦無傷處。所謂服毒云云。渠飮渠酒。反中其毒
〈是旀〉。所謂被打云云。自發自告。莫見其打。一或有疑。尙可傅生。二段落空。何論代殺。
〈况旀〉初檢再檢。至於三檢者。已從成獄之初。其起疑不決。可以知已。畢竟三檢。又沒把捉。則今乃不信元犯不給酒之言。反取屍親無所據之說。徑定斷案。勒令訊推。大失審克之意
〈是遣〉。就其中酒中有毒一句。又有所可辨者。假令被殺
〈是在〉。後春前此泥醉之酒。果是萬晃家所飮
〈是良置〉。事在相詰之前而理無欲害之心
〈是隱則〉。豈可無端和毒而與之乎。又况兩漢相鬨。旣因前債之不報。後春之伊日泥醉。非由萬晃之酒。亦是灼然之事。其中毒與否。尤無可疑。由前由後。貸其一律。似無失刑之嘆。減死定配。
平安道安州牧車殷采獄
與其妻朴召史。敺打金常佐。第四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査啓。殷采減死定配。朴女參酌決放。刑曹回啓。令道臣嚴刑取服。依律償命。
判。車殷采,朴召史等
〈段〉。夫妻兩人之以一事而倂爲首從。多年拷掠。足干天和
〈兺不喩〉。殷采與朴女。目見十五歲未嫁女之被人劫辱。不禁慌憤。倂力敺打者。人情天理之所不可已
〈是遣〉。卿曹回啓中以爲女被男誘。與劫逼差間。而歸之於未成者。果何所據
〈是隱喩〉。無知穉女之爲人誘引。不是異事。而及至其家。發惡叫呼。則果非強逼
〈是旀〉。考其文案。以爲有劫奸之狀。則欲奸已奸。無從辨別。而勒歸之於和與未成者。未知其穩當
〈是遣〉。又若大明律。只有夫殺勿論之文。而不言父母勿論之文云云。似出於執法之地。守經之論
〈是乃〉。律有旁照。情有可恕。大凡女人未嫁從父。父爲之主。已嫁從夫。夫爲之主。已嫁之後。夫捉其奸淫而尙許擅殺。則未嫁之前。父殺其劫奸而獨爲償命者。揆諸法意。恐不若是其相懸也。又按續典。有曰其母與人潛奸。其子於奸所。刺殺其奸夫者。參酌定配。子之所以施於母者。父母不可施於女乎。大抵奸所殺死。律許勿論。以其人情之所不免故也。
〈况旀〉強奸良女。罪固當死。則以不免之情。殺當死之人者。論以不告官之罪。則容或可也。斷以償命之律。則大非法意。回啓中又以爲擅殺之弊。不可勝禁云者。亦有所不然。今若捨此灼然可據之文而使之償命
〈是隱則〉。從此強暴豪橫之類。藉此爲說。招引未嫁女。恣意劫奸
〈是良置〉。爲父母者。莫敢下手而坐視之也。此之爲害。其將反甚於擅殺之弊矣。正犯
〈兺〉。以不告官擅殺律酌決。
京囚李千奉獄
辛丑因其妻朴召史擊錚。刑曹回啓。不可以其稱寃。有所參恕勿施。
判。此獄事。向來一判堂。甚以爲疑案。至請審理
〈是如乎〉。卿等更爲親執詳閱。出意見論理覆奏。
〈刑曹啓。論以償命。有欠審克。〉
判。巖上險路。此奔彼逐
〈是如可〉。躓足折骨。元是至易之事
〈兺除良〉。正犯千奉。更蹴漢傑於旣仆之後。不但詞證不備。雖以與漢傑伴往府隷右袒漢傑之心。亦不以千奉足蹴樣納招
〈是隱則〉。據此一端。足爲疑案
〈是遣〉。此外卿等論理之言。亦甚的當。罪疑惟輕。實合審克之政。殺獄罪人李千奉。減死定配。
〈見戊戌〉
京畿果川縣黃莫介獄
足踢孫大隱老味。第八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斷以償命。恐或偏重。刑曹回啓。有難原恕。依前同推。
判。此獄事。雖曰傷處甚明。詞證俱備
〈是乃〉。細閱文案。亦不無可疑之端
〈是置〉。吐血若由內傷。則傷處必也緊重。而今曰柔軟微哂。若由腸絶。則腸絶者不得過七日。而今至八日者。已是可疑之端
〈兺除良〉。永己之招。旣曰胷腹浮高云爾。則死後傷痕。必不至於右肋
〈是旀〉。屍親之招。旣曰貼席苦劇云爾。則翌日出往。亦不近於事理
〈是如乎〉。且其酒後相鬨。鬨後和會。俱係醉中之事
〈是隱則〉。可歸之於邂逅致傷之科。而不可歸之於故意敺殺之律
〈是遣〉。本曹覆啓中又以爲醉後被踢。政合無寃錄酒食醉飽築踏內傷條
〈是乃〉。又曰口鼻糞門。有飮食云。而考諸檢案。無此證形。則斷之以內傷。亦不襯著。以情以法。宜有參恕之道。減死定配。
京畿楊根郡朴塊里金獄
敺打孫加隱同。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直斷以法。恐非審愼。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屍帳實因。專以腎囊脊背爲歸。而腎囊尤爲緊要。假令被殺人。眞箇是素有疝證
〈是良置〉。幾年呻楚。未見爲害。一朝撞觸。始乃致命
〈是隱則〉。元犯之藉口爲說。屍親之挺身立證。皆不足爲不成獄之一大關棙。然而道伯之執疝證而欲加審愼。本曹之以疝證而便歸彌縫者。俱未免疑眩於疝證有無之間。而不能從疝證上直斷耳。雖就疝證一事論之。被殺人常時患疝。每作宿證。則方其歸家刺痛之際。崔召史何故捨其常痛之本證。而直問所痛之何處
〈是旀〉。又於初招。元無疝證提起之事
〈是如可〉。末乃和應於元犯引疝證爲說之後乎。道啓曹議。又不能覰破此段。果何故也。以此以彼。不可輕施參酌之典。令本道更卽盤覈以聞。
京畿楊州牧崔天柱獄
足踢朴庚位。第十三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致命不無疑端。刑曹回啓。斷以償命。恐違惟輕。
判。肩胛之小如棊子。脅臍之又爲柔軟。昭載屍帳之實因。六日後百里行。又發屍親之諸招。則辜限之過與不過。非可論也。當初成獄。旣關後弊。到今會推。殊乖法意。依回啓勘放。
京畿陽智縣文德奉獄
築踏金德希。第二日致死。實因醉飽後築踏。本道啓。合施過失殺傷之律。刑曹回啓。當從惟輕。
判。實因旣無可執詞證。又是傳聞
〈兺不喩〉。道臣所啓偶然撞著過失殺傷云者。可謂的確之論。卽令本道勘放。
京畿砥平縣張貴福獄
足踢梁世燁。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傷處有可疑之端。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小腹被踢。旣係要害。裴哥揮箒。又歸落空。則本獄事別無可疑之端
〈兺除良〉。貴福之以一家奴屬。而直犯手勢。世燁之以本來病人。而乃被見殺。尤係矜惻。大關風化。有不可以尋常殺獄言。推官之論。本曹之啓。明白痛快。而道伯傅生之議。又未見有眞的可執之端。更令道臣明陳當初傅生之見。以爲論理稟處之地。
〈本道啓。律不至死。宜置惟輕。刑曹回啓。律不至死。合有參恕。〉
判。春間審理判付。更令道伯明陳。當初傅生之見者。蓋出於重民命嚴獄體之意
〈是置〉。大抵此獄肯綮。直在敺踢與撞觸。有心無心之間
〈是如乎〉。道伯之因跡參情。再傅生議。而其言若曰人雖躁中。不怒飄瓦。以其無情也。世燁之日夜奔走。東西叫攘。病也非情也。仁者矜之。不仁者笑之而已。孰有憎怒之心於疾病之人。而至於敺打以死也。又曰。貴福之殺人。殺人中眚災也。不償命。固爲世燁之寃。而償命恐或爲貴福之寃云云。惟此二段語。不惟有據。亦足可感
〈是遣。况旀〉卿等在執法之地。又不以爲非。是所謂僉謀詢同。砥平縣殺獄罪人張貴福。依道啓律決放之意。卽爲行會。
京畿長湍府金龍孫獄
足踢崔元世。當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嚴覈狀聞。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金浦郡李同伊獄
足踢黃斗明。第五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仁川府成三特獄
足踢金福老味。第四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另飭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坡州牧金鎭夏獄
縛灸朱召史。第三日致死。實因被灸。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福德依律嚴勘。好老味刻期跟捕。
判。逃躱
〈是在〉好老味。果已捕捉
〈是隱喩〉。嚴飭該道。鎭夏
〈乙良〉。各別牢囚。在逃罪人。亦令斯速捉囚。待用刑取服。
京畿驪州牧金昌大獄
因其妻陳召史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嚴覈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陳召史之猥越。合有懲勵。〉
判。依允。
〈見己亥〉
原春道洪川縣金芿山獄
敺打李世直。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此獄事。因戲成鬭。至於殺死。而蓋鬭非眞鬭。殺非故殺。渠亦自在初檢。不待訊推。卽地輸款。便一結案。自言投石之狀。實由醉劇。甘被償命之律。至請速死。若其傷處之緊歇。器仗之有無。不必論也。不足問也。使芿山抵賴不服。疑亂爲事
〈是良置〉。猶有原情之道
〈是去乙〉。况此芿山。乃以至愚且蠢之村氓。能知殺人亦死之公法。渠豈眞有捨命就辟之心而然哉。誠以追恨其因醉而戲。隱慘其由我而死。一端羞惡油然發見者
〈是置〉。朝家之意以爲論此獄者。捨他必無情之跡。取其不欲生之心而決之可也。又按斷例。有曰初無害人之意而偶然殺傷者。收贖給其家。此或爲此獄旁照
〈是如乎〉。雖行考覆。又成結案。而惟其傅輕之端。如是其的然無疑。則在朝家欽恤之政。不可以獄已具而有所持難。原春道洪川縣殺獄罪人金芿山
〈乙良〉。更加嚴刑。減死定配。
原春道三陟府金成澤獄
敺打金旕山。第五日致死。實因被踢。因成澤子太守擊錚行査。本道査啓。宜有參恕。刑曹回啓。合置惟輕。
判。道伯秋官之意皆如此。此獄傅生。不必持疑。三陟府殺獄罪人金成澤。特爲減死。酌決後狀聞之意。卽爲分付。
洪忠道沔川郡朴取成獄
敺打其妻父金可床。第十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敺。覆檢被敺內傷。本道啓。合議惟輕。刑曹回啓。嚴刑得情。
判。道伯起疑。在於實因之不明。詞證之不備。而卿等則以腎囊傷處。謂是要害。屍親諸招。謂足證明。實有不必然者。被死
〈是在〉可床。當初敺踢之時。腎囊若果受傷。則際其未死之前。豈有不痛之理
〈是旀〉。腎囊之皮脫。腎穴之血出。若由於被踢。則何不卽地致死。而至於十日之久
〈是旀〉。况又屍親之招。只稱脊背之牽痛。而不言腎囊之刺引
〈是如乎〉。以此觀之。決非敺打時被傷。不難知也
〈是遣〉。且其皮脫處。似是爪癢痕云者。初覆檢狀。一辭同然。而卿等以檢驗前屍親招所無爲疑
〈爲有乃〉。檢驗先問屍親者。乃是常有之疤痕。非爲一時爪痕。爪痕有無。屍親容亦不知者
〈是隱則〉。豈可以死後始著。斷之以被傷乎
〈是旀〉。腎囊旣不被傷。則所謂傷處。只有脊背一處。而色不紫黯。又無血癊。又何可遽斷以致命之實乎。道伯跋辭。以微堅爲由於停泊。儘有所見。焉有紫黯血癊之傷處。因停泊而變爲黃白之理乎。此則卿等之見。尤未可曉
〈是旀〉。至於屍親九愛之直驅女壻於死地。干證尙軍之挺身立證於友壻。卽卿等所執以爲公案而取成。夫妻之間。乖離已久。則九愛平日。亦必不以女壻待之。况與其夫鬭鬨之後。夫與壻輕重懸殊乎。尙軍則翁壻之情。固非友壻之比。且其妻方爲苦主。則豈肯爲友壻而與其妻異辭乎。是皆未必爲公案而可作。公案之李同伊。終無推捉對質之路。則道伯之起疑。亦不爲無見
〈是如乎〉。大抵取成之常時悍惡。可見於拒官差之時。無恠其久積憤恨。遂至於撾婦翁。此則誠如卿等之言。而第念獄體至重。實因及詞證俱備。然後可以成獄。今此二者。皆有疑端。何可臆決成獄乎。參量酌處。無乖伸理之政。減死定配。
洪忠道公山府林男伊獄
強奸膝搗朴召史。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搗。本道啓。法文相左。不可斷以償命之律。刑曹回啓。道臣傅輕。未知所據。男伊嚴刑得情。檢官拿問處之。
判。朴女旣不旣地氣絶。三日後死。而特以遍身無傷處之故。檢官之強以被搗懸錄者。果何所據
〈是隱喩〉。被傷致死。旣已脫空。則男伊之罪。只在於強奸與否。而朴女所謂羞愧汙身云云者。卽屍親之所傳說。則不可謂眞贓正案
〈是旀〉。爲干證者。不過廉哥父子。而父子之同在其處。同聽其言。而一聽一否云者。大是疑端
〈兺除良〉。雖曰與父易坐。所聞不同
〈是乃〉。其父所聞之言。豈不傳之於其子乎。以此以彼。亦不可謂明證
〈是遣〉。今之可以執以爲強奸之案者。不過爪痕皮損。絶纓裂裙。彼此衣服之染土。而強逼爭抗之際。顚頓宛轉之時。形跡之如此。勢所必然。則何可以此斷爲成奸之跡乎。
〈况旀〉男伊旣不被捉於奸所。朴女又是因病而致死
〈是隱則。〉斷以成奸之罪而旣沒把捉。論以逼殺之律而又不襯當
〈兺不喩〉。使朴女眞有是事。使光彬眞聞是言。則當初發狀時。何故不提肯綮之事實。而只曰被打云云乎。此必是檢驗之後。別無傷處。被打之說。自歸落空。故先之以羞愧云云。繼之以汙身云云。節次增衍。必欲實其事之意
〈是置〉。推之事理。論以獄體。劫逼雖似無疑。成奸終欠明據。罪疑惟輕。不害爲審恤之道。男伊
〈段〉。以未成奸律勘處
〈爲旀〉。誤錄實因檢官之拿處事依施。
洪忠道洪州牧鄭福才獄
敺打林貴哲。卽地致死。實因初檢被打。覆檢被敺。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合施惟輕。
判。鄭福才
〈段〉。被死人林貴哲之項骨。無論自致拗折。或爲渠拗折。大都兩漢俱在昏醉之中。元無戕害之心
〈是隱則〉。律文所謂戲殺。實爲此獄準備
〈兺除良〉。檢官報辭中。無殺人之本心。又無殺人之明證。而必以償命爲主。殺之乃已。則烏在乎止殺之意也云云。意見的確。辭語周詳。深得審恤之體。卿等之見。亦無參差。豈非僉謀詢同者乎。特爲減死定配。
洪忠道延豐縣金良孫獄
敺打金英甲。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良孫停推。在逃四漢跟捕。
判。依回啓施行。
洪忠道公山府劉太先,梁明輝獄
敺打呂光植。第七日致死。實因初檢服毒。覆三檢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合施惟輕。檢官推考。
判。檢狀之三變。當屬罪疑之科。詞案之相左。亦由摸索之致。且考屍親之招。太先,明輝兩漢之間。亦不能的指先犯。卽此一端。尤合惟輕。竝參酌定配
〈爲旀〉。檢官推考事依施。
洪忠道忠州牧李今金,李貴才獄
敺打李四萬。卽地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另飭同推。
判。此獄事。正犯干犯。終涉不分明。令道臣待用刑。各別究覈。更爲論理啓聞後稟處。
洪忠道全義縣吳一運獄
欲奸徐女。引執裳端。徐女自縊致死。實因自縊。本道啓。同推得情。刑曹回啓。依式同推。
判。徐女之自縊。由一運之挽裳
〈是隱則〉。須置一運於償命之科。可慰貞女之寃。而情雖絶悖。律無可施。準以強奸。則旣有未奸之證。擬之劫奪。則又無已奪之跡。前伯所引續典之文。果未襯貼
〈是如乎〉。卿等更加子細考閱。明日登對時稟處。
〈因刑判所啓。下詢于大臣諸宰。〉
傳曰。僉議別無異同。吳一運則令道臣待用刑加刑。參酌決配。徐女事。當旌褒。而判尹所奏。正合予意。其在重事體之道。不可輕易擧行。卽令道臣採其實蹟狀聞後稟處可也。
洪忠道文義縣鄭太孫獄
敺踢梁海達。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更爲究問。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以情則雖無欲殺之心。以法則難免致死之律。刑曹回啓。其心則初無必殺之意。其事則出於擠母之憤。此或爲可恕之端。〉
判。深夜山村。兩人相鬭。而一生一死。屍有傷痕。殺人之目。自歸生者
〈是隱乃〉。大凡殺獄。始因微細而成鬨。遂至輾轉而致斃者。十居八九。則其心之出於必殺必不殺。不足較計。而但足踢傷處之方圓痕𤻘。昭載無寃錄
〈是如乎〉。海達傷處
〈段〉。長爲七尺。而初不方圓。硬止微堅而且無痕𤻘
〈是遣〉。巳時罷會。二更帶酒。實不近理
〈是置〉。蓋此相鬭時泥醉。決是從別處討飮。旣從別處討飮
〈是隱則〉。安知非更從別處逢打乎。種種事端。多屬疑晦
〈兺不喩〉。子之衛母。倫理之常。其母被擠於人。而其子往救之。昏夜莽蒼之中。設有乘憤一踢。撞著要害之事
〈是良置〉。有難直驅之於殺越之科。續大典殺獄條曰。其父被人敺打傷重。而其子敺打其人致死者。減死定配
〈亦爲有置〉。被擠受打。雖有輕重。亂敺一踢。亦有區別。以此分曉。自可旁照。論以獄情。不無二可疑之事。參以倫理。又著一可恕之端。以此以彼。傅之生道。不害爲惟輕敦俗之道。文義縣殺獄罪人鄭太孫。特減一律定配。
洪忠道洪州牧崔金伊獄
敺踢李奄暹。第四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敺。覆檢被踢。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洪忠道延豐縣辛貴世獄
敺打李春己。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依式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洪忠道公山府金光之獄
敺打鄭參山。卽地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嚴訊取服。快施當律。金世玉更爲捉來。嚴訊得情。
判。依回啓施行。
洪忠道西原縣宋命才獄
敺打千萬大。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洪忠道稷山縣金於里金獄
敺踢金五男。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臨陂縣朴於仁老味獄
拳敺李福男。第八日致死。實因拳敺。本道啓。宜有疏釋之典。刑曹回啓。考律酌決。
判。鼻梁腮頰色黯皮軟。而長未滿寸。廣纔二分。此不足爲傷處
〈兺不喩〉。况非要害致命之處
〈是隱則〉。道狀曹啓。皆傅生道。儘合欽恤之體。參酌定配。
全羅道泰仁縣金水淡獄
結縛洪道談金。翌日致死。實因卒中。本道啓。宜有疏釋之道。刑曹回啓。考律勘處。
判。勿論傷處之在此在彼。又無論手勢之或敺或踢。惟此水淡之爲正犯。蔽一言曰。寃枉
〈是置〉。竝力者卽渠族黨也。而俱已決放。始事者非渠一人也。而獨被囚訊。雖有同謀之事。元無首犯之跡。屬諸惟輕之科。實合疏鬱之道
〈是如乎〉。參酌定配。
全羅道靈光郡金連同獄
足踢高成朱。第四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傷處實因。相左可疑。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細究獄情。反考査案。蓋此連同之於成朱。因一充役之微憾。與之爭鬨。轉至敺打。不但初無必殺之心而已。惟其手撲膝踢。亦非連同所自獨爲之事也。連同執成朱之項。成朱執連同之項。前推後擠。彼仆此躓。况是兩漢年則同庚。力必均適。猶與老與少一強一弱。大有間焉
〈是隱則〉。成朱則獨有傷處。連同則初無痕損。意者連同與其兄連金,太才。幷力踢打。則成朱以單身不能抵敵
〈是隱則〉。此則有不然者。連金,太才解紛而去之說。旣發於屍親之招。則連金,太才之無所犯。灼然可知
〈兺不喩。况旀〉傷處與實因。皆不襯當。脊背腰眼。雖曰要害。色不紫黑。痕不堅硬
〈是隱則〉。其非重被踢打。至於垂死之境。可以推知
〈是如乎〉。推官結辭中起疑於傷處之太輕。以屍親招壓磨之痕。謂之以暗合者。儘有意見
〈是遣〉。又若私和之事。推官論列。亦甚的當
〈是去乙〉卿曹回啓中強以生前舊痕與死後新痕。曰以自有分別者。果何所據乎。毋論壓磨與被敺。均是生前之疤痕
〈是隱則〉若以生前疤痕。謂有久近。可以成說。而今以壓磨歸之生前。被敺屬之死後。有若被打於旣死之後云云者。豈非疎漏之甚者乎。至於私和事
〈段〉。畏死避刑。人心所同。成朱之死。在連同。實有由我之嫌。遐陬愚氓。恐或呈官。怯於成獄。不諒手犯之深淺。但聽屍親之誘脅。約賄防口。避身止鬧者。不是異事
〈是去等〉。卿等之執此而爲說曰。南人多詐。如無所犯。必無分錢粒米之浪費云云者。無幾於迫切之論乎。使爲連同者眞有所犯。而必欲舞智用謀
〈是隱則〉。恬然在家。若無所知。然後可爲巧脫之計。而觀於連同之恇怯慌忙。不自覺其反被人疑者。謂之愚則可也。而詐則未也。由前由後。疑晦多端
〈兺除良〉。滯囚已至數十年。受刑殆近四百次。訖未錄啓。將至瘐死而後已
〈是如乎〉。推官之自初傅生。道伯之今又論輕者。實合伸鬱之義。減死定配。
全羅道古阜郡趙光迪獄
敺打李召史。第七日致死。實因拳敺足踢。本道啓。次律勘處。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殺獄體段。專在於正犯之眞僞。雖於弟兄之間。必摘發其誰某。覈出其首從。然後可施償命之律。而至於此獄。當初起鬧者萬迪也。伊日敺打者萬迪也。畢竟生怯逃躱者。亦萬迪也。論其元犯。的是萬迪
〈是去乙〉。乃以其弟光迪爲正犯者。揆以獄體。誠爲疑端
〈是如乎〉。此槩萬迪逃躱之後。屍親急於報讎。不擇其弟兄。必欲償得一命。以其在家之光迪。指以爲正犯。推官所謂捨失取存之計云者。果爲明的之論
〈是旀〉。且以常情言之。犯罪者疑怯逃避。自是例習。而萬迪逃避。在於李女相鬭之後李女未死之前。則其自知罪犯。脫身逃走之狀。明若觀火。而至於光迪。晏然在家。卽地就囚。則可知其初無所犯。不自恐怯也。在逃之萬迪。以其未捉之故。置而不論。留家之光迪。以其就捕之故。執以抵法者。豈有如許獄體。卽此一事。道伯傅生之論。誠有意見。而卿曹回啓中以屍親招內。當初敺打時。光迪專當李女之說。作爲疑端。而屍親復讎之計。莫施於旣逃之萬迪。則敺打專當之目。直歸於在家之光迪者。推以事情。不是異事
〈是遣〉。卿等又以李女呈官之路。氣窒負來。作爲疑端
〈是乃〉。其所被打氣窒。安知其不由於萬迪而必由於光迪乎。此不過屍親噴薄之言。而又無他干證之人。則不可以此直驅光迪於首犯之科。以此以彼。光迪之代兄償命。甚非法意。
〈同〉光迪參酌勘配。
全羅道康津縣邵昌賢獄
敺打梁命右。第十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次律勘斷。刑曹回啓。不敢雷同。
判。昌賢之以紅檮箇打肩。雖是命右妻所目擊。昌務之蹴打胷臆。又豈非命右妻所親聞者乎。左肩非要害之地而打不過一。胷脅卽必死之處而蹴打俱到。何乃捨死者親證之說。而從其妻援引之辭乎。道啓之論列。儘有意見。末梢所請。亦得獄體。獄從平允。事貴審愼。依道啓施行。而
〈同〉昌賢
〈段〉。姑爲保放
〈爲遣〉。昌務
〈乙良〉。更爲捉來。嚴覈以聞。
全羅道任實縣鄭雲白獄
觸犯金甘丁。卽日致死。實因初檢觸犯。覆檢被觸。本道啓。置之錄啓。有非欽恤之道。刑曹回啓。道啓的實。合從惟輕之典。
判。鄭雲白
〈段〉。以必可恕之罪。而六七年滯囚。五十次被刑。殊非愼讞獄之意
〈是置〉。不但傷處皆是皮損而已。元無要害致命之處
〈是隱則〉。此獄實因。終涉不分明
〈兺不喩〉所謂皮損處。亦皆柔軟。其他小小皮損。又不可以傷痕論者
〈是隱則〉。當初成獄。已極乖當。至今不決。豈非失刑。原其獄事。兩漢均是大醉之人。互相言詰。轉成鬭打。一執一扶。或臥或踞。當是時也。執之者不省人事。扶之者不省人事。臥非有意。踞亦無情。設有眞箇觸犯之事
〈是良置〉。誠如道啓措語。非雲白觸犯於甘丁。卽甘丁之自取觸犯於雲白云爾者。惟此一言。明白緊切。足爲此獄之明證
〈是如乎〉。若其無寃錄中觸犯氣絶之文。腎不縮上之說。不待脗合與否。已無足深覈
〈是遣〉。况其屍帳之腎子無損。又不合於無寃錄觸犯條。此等獄事。更無致疑之端。令道臣卽爲參酌決放。
全羅道任實縣金永化獄
敺打其妻林召史。翌日致死。實因破頭。本道啓。合有傅生之道。刑曹回啓。歸之償命。恐非愼刑。
判。惟此獄事。不待多辨。道狀之跋辭。曲盡人情。旁通事理。道其原恕之端緖。則曰在他人。不可區別。而在其妻。不無參量
〈是如爲旀〉。諭其昵密之光景。則夫織席妻緝麻。相對績燈。私語昵昵。人情天理。豈有殺心相加
〈是如爲去乎〉。使爲永化者自明
〈是良置〉。其言無以易此。又使被死者有知
〈是良置〉。其心必當飮感。至於一子一女之彷徨泣訴。猶屬餘事。朝家自見此文案。不待卿曹之覆奏。已嘉道啓之精詳
〈是如乎〉。檢驗雖曰狼藉。情法互爲輕重。特從次律。嚴刑酌放。
全羅道康津縣朴水宅獄
敺打林大元。第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宜有審恤。刑曹回啓。合施惟輕。
判。此獄不待秋官三疑之說。合施朝家惟輕之典。大抵被死
〈是在〉大元之死。由於病而不由於打。明白無疑
〈兺除良〉。大元生時。旣不言被打。屍親發告。又曰有疝證
〈是隱則〉。參量照律。未爲不可。令道臣酌決。
全羅道順天府趙以中獄
敺打李陽宅。溺水致死。實因初檢被逐溺死。覆檢被打投溺。本道啓。一向滯囚。刑政倒置。刑曹回啓。當此審理。合置惟輕。
判。道狀曹啓。可謂純同之論
〈是置〉。被死
〈是在〉李陽宅。若爲人敺逐而自投水中
〈是隱則〉。世江爲元犯而業已徑斃
〈是遣〉。若爲人打殺而轉投水中
〈是隱則〉。戒中爲元犯而又已酌配。以此以彼。以中決知其非元犯
〈是去乙〉。五載推覈。三變正犯。如無今番審理。朝家安知有如許寃獄乎。參酌決配。
全羅道長城府金必基獄
敺打車應大。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其奴貴男在逃。不當以必基爲正犯。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折獄之道。以其罪而考諸律。罪與律無所參差。然後雖死者無可訟寃之端
〈是如乎〉。原情定罪云者。是指輕罪而言也。至於大辟。情雖痛惡。而律不當殺則不可殺也。情雖哀矜。而律不可生則不可生也
〈是置〉。若於此。或捨其律而只原其情。則人之生死。當係於刑官之隨時低昂。此豈設置法文之意乎。今此必基獄事。道啓則以原謀共敺下手重之文而傅之於生。本曹則以威力主使人敺打之文而置之於死。道啓主律而言。本曹主情而言
〈是如乎〉。必基之勢挾豪強。縱奴敺人。賂得誣告。眩亂獄事之狀。情旣痛駭。殺固無惜
〈是乃〉。考之於律。亦有不然者。若使必基捉致應大。敺打致死。則渠實有殺心。奴不過使役。主使之律。烏可免也。而細閱文案。屍親雖云借馹。干證俱曰禁馬。則可知其元無殺心
〈是旀〉。只見其送奴捉來。而未見其使奴敺打。則又可知其初不指揮
〈兺不喩〉。捽曳踢蹴。卽厥奴之所自爲。而非因必基之令。則共敺之律。雖難幸逭。主使之律。似不襯著
〈是遣。况旀〉厥奴之敺打殺人。因其主之所使。而初非渠之所爲。則使渠而在
〈是良置〉。不過被從令之律
〈是去乙〉。一躱五年。終無形影者。亦可見厥奴當爲正犯之斷案。而因其奴之不獲。歸其主於正犯者。又非審克之道。以此以彼。決不可斷以償命
〈是如乎〉。主情之論。雖出深惡之意。而主律之論。乃是當然之義。則法不可以隨時低昂
〈是置〉。必基
〈段〉。參酌定配。在逃
〈是在〉其奴貴男
〈段〉。另加譏捕之意。分付該道。
全羅道谷城縣李萬伊獄
足踢李旕先。第十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求生必死。政在此等處。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道啓之以有心無心。不知不覺。作爲傅生之論者。似未免過於參恕。本曹之駁議。不害爲守經之道。而覆啓中捍衛之手勢。惟恐傷己而不猛云云。亦有未盡於事情者
〈是置〉。捍衛云者。不特衛己。亦所以捍人
〈是隱則〉。彼此扶執。互相顚仆之際。捍人之手勢。果如衛己之手勢而畏怯不猛
〈是乙喩〉。捍衛二字。只作自護而看。則謂之不猛。似或可也
〈是乎矣〉。旣是衛內捍外之義。則捍人之手足撞著致傷。勢所必至
〈是如乎〉。今以捍衛敺打之手勢。辨其有心無心而判其死生者。非綜核之道也。大抵此獄肯綮。專在於本事之大小。傷處之輕重。而以檢驗而論。則只曰微浮微硬。又曰微有靑色。終不快著云爾。則傷處之不甚緊重。可知矣。以本事而言。則亦不過路見不平。爲人出氣。則元無欲殺之心。亦可以推知
〈是遣。况旀〉先犯手勢。旣由於旕先。則萬伊之從而相抗。或致撞觸。不是異事
〈兺除良〉。若使萬伊眞有欲殺毒踢之事。則聞其病重之奇。寧有往見之理乎。本事旣出無妄。傷處又不甚重。而揆以獄情。亦無可疑之端
〈是隱則〉。歸之邂逅致命則可也。歸之於故意傷殺。則有非審恤之道。減死定配。
全羅道和順縣崔直鉉獄
敺踢鄭得水。第六日致死。實因初檢被蹴內損。覆檢外築內損。本道啓。五年滯囚。不無稱寃之端。刑曹回啓。道臣所論。深得法意。
判。道啓論列。旣甚詳備。本曹覆啓。又爲明確。其於傅生之論。別無持疑之端
〈兺除良〉。折獄之道。務爲詳審。而至於此獄。考諸文案。當初成獄。已甚虛謊。中間治獄。又極疎漏
〈是如乎〉。殺獄發狀。何等重事。而旣曰寒病致死。則元告之以此發狀。已是意外。將吏摘奸。又曰或似傷寒。或似染病云爾。則及其病死發告之後。本官之檢驗成獄。抑又何故
〈是旀〉。元犯之招。雖曰不可準信
〈是乃〉。直鉉招辭。旣曰退熱血流之狀。摘奸官人皆云目覩。又曰五壯之妻。責辱順才。光州之吏傳言獄囚。則其在審愼之道。宜有一番査問。而今乃勿論虛實。不分是非。直歸之於內傷致損。眩亂獄情之科者。寧有如許獄體哉。實因之強覓。獄案之彌縫。猶屬餘事。治獄如此。而欲使死者無寃。其可得乎。雖曰由於扶抑之致。亦難免疎忽之責矣。直鉉
〈段〉。參酌定配。檢官推官
〈段〉。事在旣往。雖不深究。其在杜後弊之道。亦不可全然無警。竝從重推考。
全羅道全州府金明郁獄
敺踢羅女。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斷以償命。恐非審克。刑曹回啓。獄情明白。難歸惟輕。
判。諸道之以殺獄登聞者。殆近百度。罪犯雖殊。大體則同。而以死者而謂生。假人母而代妻者。曹啓中殺獄以來所未有云云。誠得之矣。本獄事
〈除良〉。宋益秋之罪。尤有甚於明郁殺人之變。假令明郁急於圖生。作此叵測擧措
〈是良置〉。益秋其何忍假其母而代人之妻乎。知而不挽。已難容貸。乃反勸而成之乎。人理蔑而綱常斁。其在正風敎戢頑俗之道。固當依律直勘。而渠招中以渠被縛於成鐵。牢鎖房中
〈是如〉。縷縷發明。則更當究覈後處之。自本道詳査以聞
〈爲旀〉。至於本獄
〈段〉。傷處之狼藉。詞證之俱備。一考文案。明白無疑
〈兺不喩〉。始也云死而告官。中焉諱死而曰甦。終焉徑埋而免檢。專出爲明郁曲護之地。雖使明郁自爲。無以加此。其間明郁之符同私和。欲掩不得之狀。不待傷處與詞證而可知。但明郁招中。以渠被成鐵之牢鎖房中。初不見羅女之面目云爾。則雖是糚撰之巧說。其在獄體。不可不一番面質於看證諸人。以爲打破決折之地。令道臣親執詳査以聞。
全羅道順天府吳昌玉獄
敺打金道觀。第二十五日致死。已埋不檢。本道啓。未檢之獄。不當償命。刑曹回啓。辜限已過。合有參量。
判。吳昌玉
〈段〉。致死
〈是在〉金道觀以渠娚妹之間。有此殺死之變。而其後情節。尤甚凶獰。慫慂渠妹。與之私和。及得侤音之後。反奪所私和之文券。至使其妹發告成獄。以情以犯。豈有可貸之道。而道啓起疑。深合獄體。大抵情自情法自法。殺獄實因爲重。而瘞埋三年。無以開檢。則實因無可據也。傷處爲次。而旣無屍帳。則傷處無可論也。詞證與辜限。又是次第事。而道觀被打之後。出入村里。非止一再云爾。則詞證旣左矣。被打於初六。致命於晦日。其間日子。恰爲二十五日。逾敺打辜限。至於五日之久
〈是隱則〉。辜限又過矣。道伯之欲傅生議。卿等之請從輕典。皆得平允之體。減死絶島定配。
全羅道金堤郡趙以濂獄
與趙虎振爭詰。使虎振驚諕卽死。實因驚諕。本道啓。滯囚刑推。終欠欽恤。刑曹回啓。直驅殺人之科。終非恤刑之道。
判。原其成獄。雖出於重人命之意。而渾身上下。無一傷處
〈乙仍于〉。覓之不已。乃以左膝皮破一處爲證左者。固已駭惑
〈兺不喩〉。實因懸錄曰以驚謕。卿等所謂苟且云云。猶是歇後語。
〈况旀〉以濂之所畜每丹。卽人盡夫之官婢也。假令身死
〈是在〉虎振眞有奸騙之跡。而捕捉於奸所
〈是良置〉。不可以劫奪論
〈是去等。况旀〉虎振又是以濂之族親也。當初與虎振相詰。旣在於官廳門外。眞有犯手之跡。則十目所視。衆口難掩。而無一人立證
〈是遣〉。從後執每丹之髻。入虎振之房。暫與爭鬨
〈是如可〉。旋卽散去之說。昭載査案。其不敺踢。亦可推知
〈是如乎〉。以此疑端。一向同推。殊非愼獄之意。此囚
〈乙良〉。嚴刑一次。分揀放送
〈爲旀〉。前後檢官推官之不出意見。苟合雷同。拖至四年者。大是溺職。一倂指名現告。從重推考。
全羅道靈巖郡金日東獄
足踢孫召史。第八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仍置正犯。恐非審克。刑曹回啓。合施次律。
判。孫召史之致斃。傷處狼藉。殺死丁寧。而但共力同敺者。卽日東也。日東之妻母。張召史也。日東之妻。金召史也。三人合勢。或踢或捽。竟至於殞命。惟其爲首爲從。雖難辨別。而檢官只憑屍親請治日東之言。以日東爲正犯者。未知其的當
〈兺不喩〉。卿曹回啓中。以日東謂以健男。而下手凶毒。必在日東
〈是如〉。爲說。至以張女之首實。歸之於代婿捨命之計者。何其寬於張女而酷於日東
〈是隱喩〉。蓋其張女之當爲元犯。其端不一。觀於自服之招。可知其不能自掩
〈兺除良〉。况今張召史徑斃之後。無論首犯之在於日東與張女金女。一獄豈有兩人償命之事乎。當此疏鬱之時。宜施酌決之典。減死定配。
全羅道臨陂縣石奉伊獄
以食床打其妻韓召史。第四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宜與金永化。一體論斷。刑曹回啓。本道論斷。深得獄情。
判。石奉伊
〈段〉。與任實金永化獄事。可謂將無同者
〈是置〉。傷處如許。實因分明。而原其本情。初無欲殺之心。觀渠自服之招。益驗其信然。渠與渠妻。二十年同室居生。生六子女。情誼之和好。此可推知。當其因微細事相詰之時。渠在房內。妻在庭中。話頭轉激。憤心猝發。不知不覺之際。將其方食之床。擬投厥妻之前者。非要故害。直欲虛喝也。卿曹回啓中。其所投床。不過欲碎食床而已
〈是去乙〉。其妻之觸傷。誠是渠之不幸
〈是如爲旀〉。又以爲厥女憤毒未息。經夜露處。轉至致命云云者。可謂畫出眞境
〈是旀〉。且閱渠招。渠有十歲女息。而隨渠入獄。晝夜呼爺。雖欲溘然。哀彼女息。無以保生之說。想渠情理。亦甚慘惻
〈是如乎〉。朝家欽恤之意。旣施於永化
〈是隱則〉。奉伊
〈耳亦〉。獨漏一視之澤。有乖綜名實之政。減死定配。
全羅道扶安縣趙五贊獄
敺踢奴乭戊致。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合有傅生之議。刑曹回啓。卽是罪疑之類。
判。初檢傷痕。則曰脅肋與臍肚。傷處狼藉
〈是如爲旀〉。覆檢傷痕。則曰脅肋則微硬。而臍肚則腐消無形
〈是如爲在果〉。初覆檢脈錄。若是相左。實因可謂不明矣。魚商三人。皆是游業之徒也。不知姓名之誰某居住之遠近。一番散去。推捉無路。而所謂五贊一次推擠乭戊致之說。雖出於洞長之招。而亦不過道聽而塗說
〈是隱則〉。詞證又可謂不備矣。不待道啓中乭戊致常時抱病與否。此獄之爲疑獄。斷無他疑
〈是如乎。况旀〉獄失檢驗之體。罪有可生之端。減死定配
〈爲旀〉。大抵殺獄文案。有係人命。爲檢官者。固宜十分詳審之不暇
〈是去乙〉。本獄案
〈段〉。檢驗屍帳。檢狀結辭。依違朦朧。致使重獄至於難覈之境。不可無別樣示警之道。初檢官問名拿處。覆檢官
〈段〉。推閱之際。不無詳略之別。爲先從重推考。
全羅道寶城郡鄭大仁獄
敺打其雇工白萬。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旣日雇工。似異凡人。宜有一番裁定之典。刑曹回啓。雇工之法。不敢擅便。
判。實因狼藉。證援分明。故殺情節。斷然無疑
〈是去乙。其矣〉發明全不成說
〈是置〉。若其手勢至凶。觀於渠之從兄大右在畓庫時言。尤難自掩。蓋大仁圖文券而欲自處以殺奴。稱小杖而欲自免於杵打。究厥情狀。萬萬痛惡
〈兺不喩〉。初檢招則曰。白萬不知。而道伊,沙里。自稱偸出云爾
〈是如可〉。參覈招則又以爲道伊沙里。前期逃走。白萬自服持去云者。前後矛盾。而糚撰窘遁之狀。推此可知。雖曰欲推錢物。而不施當施之刑。乃敢毒打至此。則何可諉之以敺打折傷。而且以雇工之法言之。皇朝我國。宜無異同
〈兺除良〉。本道之狀。該曹之啓。皆以爲皇朝之法。重於我國。旣斷以絞罪
〈是隱則〉。以此以彼。斷無參恕之道。若不施法。此後爲人雇工者。其將日日致死。此則監營題辭。可謂實際語。而跋辭中謂以愚悍常漢。信手敺打。付之惟輕之典者。此則可謂失之太寬。有難輕易酌決
〈是乃〉。獄案亦多疎漏處。杵打之說。發於大右。而辭連。卽柳召史也。杖打之狀。見者老味。而參證又是老味
〈是遣〉。又於具召史之招。以爲杵臼竹打殺之說。聞於鄭斗三家
〈是如爲有則〉。覆檢時。此數端。全不擧論者。未知何故
〈是隱喩〉。其在獄體。宜問不問之失。自有其罪
〈是如乎〉。當該檢官。從重推考
〈爲遣〉。且大仁之故殺與否。固不在於杖與杵。而詞案則又不容如是其闊略
〈是遣〉。覆檢狀中。屍親招辭。亦不載錄。豈其原文案節略謄啓之。故刪却此一端而然
〈是隱喩〉。此亦可訝。以此更令道臣親執詳査。從後稟處
〈爲旀〉。至於裁定金石之典云者。不可無一定之制。自本曹議大臣稟處。
全羅道全州府李己石獄
火烙林往不伊。卽日致死。實因初檢氣絶。覆檢烙刑。本道啓。似以雇工律論。刑曹回啓。我國無雇工法。不可擬議。實因做錯。檢官推考。
判。殺獄何限。而其殘忍酷毒之狀。未有如此獄之甚。假使往不伊。眞箇偸出器物
〈是良置〉。其罪不至於死
〈是去等〉。旣不執贓。又無疑端。而縛懸之不足。至於棒打。棒打之不足。又至於火烙。此又不足。爇炭火而使之納足於其中。及其已死之後。又復棄置於斷崖亂磧之間。以至無所檢驗之境。人之兇獰。胡至此極。且其參證。非渠子若壻。則又是從叔及雇奴切姻也。而及當就覈。皆不能發明。火烙情節。若是昭然。故殺之律。烏可免乎。掩瘞四朔。始乃行檢。則肉之燒朽。骨之散落。固其然也
〈是置〉。事旣無疑。證又有據。不待同時被打人羣山金之招。而可以洞知
〈是遣〉。文案中道題生羣山金之形貌。卽死往不伊之脈錄云者。可謂如畫說出
〈是如乎〉。惟此獄事。用意與不用意。故殺與不故殺。初非議到處
〈兺不喩〉。藉使往不伊爲己石之奴
〈是良置〉。己石私施法外之刑者。罪不容誅
〈是去等。况旀〉被死之往不伊旣非己石之奴也。未死之羣山金。又非己石之雇工乎。又若羣山金死而往不伊生。則亦可以雇工之律。發此持疑之議耶。己石之如律勘斷。更無容喙之端
〈是乃〉。干連看證之招。猶不詳細指陳。令道臣嚴飭主推官。使之更捧供辭。具格錄啓
〈爲旀〉。如有違端
〈是去等〉。亦令論理稟處
〈爲旀〉。檢狀事體。至爲嚴重。而初檢狀之實因。以氣絶懸錄。殊極訝惑。烙刑致死。明若觀火
〈是隱則〉。強曰氣絶云者。果何所據
〈是隱喩〉。大抵被殺與病死人。皆氣絶而後乃死。何獨於火烙縛懸之死。始可曰氣絶乎。誠如檢官之言。則此後諸般殺獄。無論若敺若踢若鬭若刺。但以氣絶二字懸錄實因可也。不當言各項名目矣。論以獄體。大是疎忽。當該初檢官。爲先從重推考。
〈李己石壬寅物故。不爲更査。〉
全羅道靈巖郡李鶴年獄
敺打千㖙同。第十八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打。覆檢內傷。本道啓。宜有參酌之道。刑曹回啓。道臣傅生。儘有意見。
判。心坎雖是速死之處
〈是如爲乃〉。觀其獄案。疑晦多端。㖙同自觸之狀。道狀曹啓。俱可謂善形容
〈兺不喩〉。看證之招。伊日㖙同酒氣滿面。而別無被打
〈是如爲有則〉。醉中相詰。飜轉觸石。豈非必然之事乎
〈是旀〉。至以鶴年受置㖙同於渠家。仍至致命。謂之鶴年手犯之明證
〈是良置〉。道伯結語中。以鄕谷之與人相鬭。擔置厥家。生徵救療之物。死索收斂之資。如不滿意。終至發狀云者。實是透徹之見
〈是置〉。使卽酌決。不至失刑。減死定配。
全羅道南原府崔海獄
刃刺宋連山。卽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卜男爲首。崔海爲從。宜加疏釋之典。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此獄刺痕狼藉。參證俱備。所可辨析而決折者。惟在於刀主之誰某與被刺自刺之別
〈是如乎〉。卜男,連山之初不佩刀。諸人之招。旣甚分明。而崔海之招。旣曰吾刀在鞘云者。發明不拔刀之狀。而佩刀之跡。從而見露
〈是如乎〉。三人之中。佩刀者只崔海。則刀之爲崔海刀。更無可疑
〈是遣〉。至於刺痕
〈段〉。道啓以爲被刺自刺。俱有違端。而歸之於相鬨時爲刃所刺
〈是乃〉。此有大不然者。若使連山未及爭鬨之前。已拔崔海之刀。則壓仆時被傷。容或可也。旣是爭鬨。互相扶執之後。又以何手拔人之刀
〈是旀〉。假使連山有拔刀之暇。則同鬨之福男。固當無不見之理。若見拔刀之狀。則姑未知自刺刺人之如何。而驚慌解手。謹避之不暇
〈是去等〉。豈有牢執不捨之理
〈是旀〉。雖曰壓仆之所在
〈是乃〉。諸人之招。旣曰有殺人。人死之聲云爾。則爲連山者。何不發聲於初被刺之時。而始乃聲呼於三刺之後乎。且刺人之刀。其刃向外。自刺之刀。其刃向內
〈是如乎〉。連山旣無自刺之心。則執刀之時。何故內刃而必使之自傷
〈是旀〉。道啓中。又曰執刀之拳。自然著地云爾。則其拳著地之際。所握之刀。自當橫臥
〈是去乙〉。直立傷胷。又是意外之事
〈兺不喩〉。假使不善執刀。誤致被傷
〈是良置〉。一之已恠。豈可至再至三乎。揆以事理。萬不近似
〈是置〉。旣非自刺。又非誤傷
〈是隱喩〉。崔海之刺殺。毫無可疑。檢官結語中。乘其相持。見其露腹。不分東西。順勢刺下云者。儘有意見。直欲依回啓施行。而道臣論列。或有別般探悉事情。而有此稟裁
〈是隱喩〉。獄難遙度。政貴詳愼。令道臣論理稟處。
〈本道啓。多歧廉探。竝此尾陳。刑曹回啓。元犯當歸刀主。依前同推。〉
判。此獄肯綮。雖在於被刺與自刺之分。而崔海之刺刃。連山之自刺。竝姑舍是。參之詞案。推以常情。首先起鬧者崔海也。末後結果者崔海也。一則崔海。二則崔海。崔海之爲正犯。斷無可疑
〈兺不喩〉。但以被刺自刺一事言之。謂之被刺。萬無疑晦
〈是遣〉。謂之自刺。毫不近似
〈是如乎〉。海是兩班。連山卽常漢。而干犯奴卜男。又是海族人奴屬
〈兺除良〉。連山始與卜男之子倭得相與爭鬨
〈是如可〉。海也右袒卜男。欲打連山。至與卜男共手合力。終成殺死之變。毋論刺之由己由人。殺連山者。非海伊誰。國有三尺。償命爲重。海可逭此律乎。
〈况旀〉卜男在崔海爲族奴。在倭得爲父。在連山爲隻。爲卜男者之心。固欲脫崔海於死罪。雪倭得之宿憤
〈是去乙〉。奈之何反爲連山立幟。同推之招。頭面之供。皆以爲海拔佩刀手刺連山云爾乎。卜男非不知崔海往日右袒之恩。非不念渠子當初被辱之事。而事端難掩。蹤跡已綻之。故自不得不吐實輸款。卽此一節。海之爲首。尤不難知
〈是遣〉。連山則不飮酒。崔海則醉酒。不飮酒者自刺乎。醉酒者刺人乎
〈是旀〉。崔海則佩刀。連山則不佩刀。拔刃而刺人可乎。奪刃而自刺可乎。雖曰連山之爲人極獰極悍。前此與人鬭鬨之時。每每持刀咆哮
〈是如爲有乃〉。持刀擬人易。奪刃自刺難。以易較難。太不襯著
〈兺不喩〉。各人招內。崔海之兄淑。奪刀投棄
〈是如爲有置〉。借使連山果奪海刀。自刺其身。則在淑與海。固爲大幸。胡不仍置於死者手中。乃反奪而棄之。甘就殺人之律乎
〈是旀〉。道伯又以連山手中無刃痕。謂無遮截之事
〈是如〉。仍作自刺之明據
〈是乃〉。此亦有大不然者。被刺殺獄。前後何限。而未聞死者手中皆有刃痕
〈是如乎〉。今其爲說。無幾於穿鑿之歸乎。又於再啓中。始也以被刺爲不可。中焉以自刺爲不可。末乃斷之曰刃傷云云者。終涉苟艱。若謂之刃傷。則一遭刃傷。必有疾楚之聲。豈可至再至三。至於死境而聽其刃勢。噤口無語乎
〈是乙喩〉。由前由後。崔海無可生之端。有必殺之跡。此所以求說不得。憫然于中者也。然而抑有一事之合商量者。海卽癡騃未成人之人也。使卜男臀打連山。不過啐酒肆毒之擧。觀渠恤發於不猛杖執石塊擲卜男之狀。而益知其兒戲之兒戲耳。且觀渠供。尙未成娶云爾。則以兒戲之事。仍作故犯之罪。日次同推。竟至瘐死
〈是隱則〉。是道伯生之而予乃殺也。且念原情定罪。又係此獄之參倚。南原府殺獄罪人崔海。特爲減死。絶島勿限年定配。
全羅道全州府申德文獄
敺打李水萬。第八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同推得情。刑曹回啓。另加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南原府孫白孫獄
敺打文於仁老味。卽日致死。已埋不檢。本道啓。嚴加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於仁老味欲奸白孫之妻。旣入房中。至被白孫妻之自告。則勿論成未成。雖謂之登時捕捉可也。白孫之一番猛打。其勢固然。雖使因此致死。何至於償命乃已乎。
〈况旀〉不爲檢驗。終是未具格式。揆以獄體。宜施酌減之典。特貸一律定配。
全羅道順天府金加八獄
敺打其妻朴召史。第四日致死。已埋不檢。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宜用本律。
判。敺妻與妾。律有輕重。皇朝斷例。我朝受敎。實爲不易之關和。卿等之引以遵用。豈不誠的確乎。然閱獄案。加八之敺殺朴女。情理之兇慘獰慝。近來殺獄所罕聞者
〈是置〉。頭腦之破碎。或諉乘憤猛擲。陰戶之鑷抉。尙忍甘心下手。此而傅輕。何以慰死者之寃。戢遐土之俗。朝家之遲疑於三尺之際。不能遽然酌決者。意有在焉
〈是如乎〉。更又思之。卿等之言。旣有所據。不可仍令同推。令道伯待用刑。更加各別嚴刑。一依本律勘放
〈爲有矣〉。此獄決非尋常敺殺之比。徒年之律。得不太輕。徒年
〈良中〉。以勿限年改錄分付。
全羅道光州牧朴㖯介獄
刃刺其妻李召史。卽日致死。實因被刃。本道啓。初旣自服。末乃抵賴。連加嚴刑。刑曹回啓。斷以償命。有欠審恤。
判。情法俱合可恕
〈兺除良〉。交奸之跡。如彼其分明。爲㖯介者。尙有血氣。安得無下手之擧。然且處置。不無條理。傅之生議。不害爲審克之政。特爲定配。
全羅道康津縣私奴乧伊獄
敺打姜命金。第七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靈巖郡姜天德獄
敺打梁豆隱老味。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另加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務安縣金云孫獄
足踢張時昌。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連加嚴刑。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扶安縣私奴西山獄
足踢韓召史。第六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令道臣另加嚴覈。
判。此獄肯綮。都在高丁泰騎馬之驚逸觸傷與否
〈是如乎〉。卿曹覆啓。儘有意見。令道臣更加詳覈。狀聞後稟處
〈爲有矣〉。此等獄事。易致汎看。按査者每以了當爲主。實爲痼弊。今番
〈段〉。如前
〈除良〉。十分審愼。無或一毫疎漏之意。
〈並以〉申飭道臣。
〈本道査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同推輸情。〉
判。依允。
全羅道羅州牧白昌福獄
敺打朱加應伊。卽地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連加嚴。刑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全州府朱甲得獄
足踢趙位起。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初覆檢官推考。更爲歸一取招。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嚴訊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全羅道羅州牧高億石獄
足踢申夢得。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連加同推。刑曹回啓。情狀兇狡。另加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羅州牧朴尙臣獄
刃刺其妻李召史。卽地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連加同推。刑曹回啓。考覆結案。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綾州牧林聖遠獄
敺打其妻李女。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推官推考。更爲詳覈。
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嚴訊得情。刑曹回啓。另加同推。〉
判。依允。
全羅道全州府梁時乭獄
敺打韓雪云金。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連加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萬頃縣姜道辰獄
足踢李召史。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連加嚴刑。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順天府金澮獄
因其子啓得擊錚。刑曹回啓勿施。
判。依回啓施行。
〈見己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