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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著
海對
或問曰流水歸海。不舍晝夜。而未甞盈何哉。曰陰陽相資而有時相勝。夫水者陰也。陰制於陽。火者陽也。陽以燥之。夫見制而爲所燥。是故海莫得以盈焉。曰火之制水則然矣。敢問海者水而已。尙安有火而燥乎。曰陽涵於陰。陰涵於陽者。天之理也。外暗而內明者。水之體也。外暗者陰也。內明者陽也。陽居乎內而潛消乎其外。是故水之聚也無時止。而火之燥也亦無時已。其所以聚而燥之也適相齊。是故不見其盈而亦不見其虗者海也。曰然則海有時而溢焉者何哉。曰陰盛者勝陽。陽盛者勝陰。陰陽齊者其氣和。今陽火之力。不能制陰。而陰水之氣。乃反乘陽。於是乎水滋多而火衰少焉則海爲之溢矣。曰朱夫子於屈子天問之對。曷不明析。而子之說反有詳於夫子者何哉。曰夫子之言。非不已明。而顧人之不察焉耳。盖其所謂如沃焦釜無有遺餘者。苟卽此而詳味也。亦可見愚言之有由原也。曰柳子之言何如。曰是其雖若可喜。然實出於佛氏輪回之餘義。而非天理之當然。非理之言。君子所不取也。
雜說
丁亥
孟子曰人皆可以爲堯舜。孔子曰惟上智與下愚不移。孟子之言。天命之性也。孔子之言。氣質之性也。天命之性。固無上智下愚之別。而氣質之性則不能無上智下愚之分焉。上智之不移者。高明之至而更無可增益也。不加毫末。萬善足焉者也。下愚之不移者。昏蔽之極而不可以開發也。堯舜與居。不能化而入者也。昔象之至不仁。天理人情殆無餘存。其爲下愚也必矣。然而舜與居而化之。蒸蒸又不格姦者何也。盖方象之往入舜宮也。見其在床琴而曰欝陶思君爾忸怩。夫忸怩也者。卽羞惡之心而天理之發也。比如積陰之下。一陽之初動。擴而充之則舜與象初無異也。此舜之所以因而化之。終至於不格姦者也。苟使象也無此忸怩之心。則舜雖善化。曷從而乘其隙乎。始知所謂下愚者非桀紂。不足以當之。而雖傲如象。亦可化而移也。孟子所謂人皆可以爲堯舜者。豈不益信矣乎。嗚呼。今之人不恥不義。甘於下愚。其亦象之罪人也夫。
逐瘧文
曰有火神。龍頭虎尾。聲如雷奅。燔天燒地。日食瘧鬼。朝暮八千。囓骨茹肉。血流波殷。一瞬八荒。攫挐罔遺。繄惟北溟。水帝攸釐。洪波萬里。其深千尺。玆爲汝壤。可游可託。汝其往卽。莫淹晷刻。倘或少遅。靈神汝攫。
詰窮文
金子居京師游學。旣不能自存以食。於是離父母遠兄弟。隨厥妻兄。落于利川。旣而朋友踈絶。臧獲背叛。出門而鄕隣笑。入厨而炊烟斷。踽踽凉凉。莫適厥向。愀然不樂。立于其門。噀水于東。洒糈于空。以禳窮鬼而告之曰。天下之人。非萬非百。子獨我虐。我西而子亦西。我北而子亦北。以使我走于四方。轉乎溝壑而後已。吾何讐于子。子之困我。至此極哉。今日與子約。盡率其類。遷之胡越。子不去者。吾將吐胸馳舌。瀝我腔血。上訴皇天。下告后地。轢子之首。磔子之體。以與猰㺄猛獸。無使易種于玆土。請聞子計。計將安决。伏以聽之。若有應者。言自膏肓。似笑似泣。始微終大。曰吾有何負。子言若是。今子妻不織而未甞一日寒。躬不耕而未甞一日饑。今年二十三矣。若過四五晝夜。又添一齒。身安子逸。以至于玆。不謂我德。反謫我爲。子若有說。願畢其辭。金子羸病欲絶。又困飢寒。聚氣會神。三息而後言曰痛哉。子之不明甚矣。子之瞞人酷矣。吾甞泛觀博
𭔙
。徵乎世間。恣淫縱慾。反自祗福。列騎乘軒。重樓䟽堂。衣不重縑不以服。食不重味不以甞。今我學必求古。言必於當。智殫慮耗。僅全厥軀。冬溫而隨朝陽。年豊而拾菜蘘。心已戚矣。計已竭矣。固知死無日矣。今欲談吾之窮狀。雖渴東海之水以注硯。盡中山之兔以爲筆。幷淵雲之文。極儀秦之說。猶未足以道萬一也。今我家有尺婢。慢頑鈍愚。十言而幸一聽。九呼而幸一應。丐薪乞米。以供朝暮。天且嚴寒。愁怨滿肚。反唇却立。莫肯爨焫。哀喩憐乞。始乃得食。朝餐於午。夕飡於戍。對食無塩。擧箸太息。尙甘如蜜。夜則大兒呼寒。小兒啼飢。徹宵呱呱。右循左拊。坐以待曦。雖有圖南之睡。奚暇施哉。荊妻在側。中夜而起。潛嗟永歎。繼之以泣。搔首揮涕。悲怨有息。悽辭苦語。切人肌骨。人生到此。天道奚詰。流落他鄕。歲律已暮。思歸一念。如水滔滔。出無車馬。身如累囚。天不可階。地不可穴。四海茫茫。而我窮厄。衆人嘻嘻。而我悲泣。黃虞世遠。尙安所適。言未訖。窮鬼抵掌大笑。奮臂高聲曰。子之窮固矣。世人拘拘。子獨决决。世人諓諓。子獨諤諤。直性狷中。不知俯仰。瞀時昧趍。好觸機網。以此擧動。何往不窮。乃不反求。而徒他咎。易曰習坎心亨。傳曰窮則必反。今子年方富學方究。抑安知回泣爲笑。轉否爲泰。異日遭時。濟于當世。澤被萬民。名揚竹帛。稱于後人。光乎宗族者。其不由乎我耶。凡人之情。逸則淫。淫則亡。子若有聞。請勉于道。毋或我怒。金子聞言心忸。默爾長思曰。是在我是在我。擧手而謝。延之上座。
宗姪默名字說
默後改名泰魯
宗兄直卿氏旣冠其子。名之曰默。字曰子聲。命余演其說而祝之。曰默乎。默乎默。其將謂啽啽乎。聲乎聲。其將謂𧦦𧦦乎。聲乎默。人將汝聒也。默乎聲。人將汝惑也。默乎。時乎默而默也。汝無以聲。時乎聲而聲也。汝毋以默。仁義之存而名譽之章。章也非聲。存也非默。默乎。吾知汝默之爲聲。
宗兄直卿夢中詩話
今日直卿過余言。甞於夢中得詩云月白驪江夜。霜淸楓葉秋。酒酣掉舟去。水鳥飛沙洲。音韵淸妍。殆非平日所及。但不知其意云何。余亦於頃年夢作一絶云山勢無雕琢。川流自在淸。太極元無事。乾坤一㨾平。亦不自知爲何等語。聊此並錄之。
示兒輩
學者須是立志。
如飢之欲食。如渴之欲飮。如救火如追亡。
不要等待。
須是耐煩耐辛苦。
雖有聦明之資。必須做遅鈍工夫始得。
工夫要趲。期限要寬。
嚴立功程。寬着意思。
如處燒屋之下。如坐漏船之中。
便須剛决向前。若半靑半黃。非惟無益。
不帶性氣底人。爲僧不成。做道不了。
常如烈火在身。有不可犯之色。
莫令頃刻悠悠憒憒。
右十二條。皆朱夫子說。以夫子之聦明睿聖。其於此事。宜若優游而取之者。而今其言常若汲汲然猶恐不及。况夫魯質鈍根。其可頃刻自嫚乎。兒子輩懶惰尤甚。故書此以警之。
記夢
己丑十二月十四日夜。夢至一處。李參奉大哉先在焉。似是其鄕村。瓦屋十餘間已故弊。村隣亦數十家。余下馬門內。未上堂。李出迎于庭。爲言此處可卜居。余遂與李出門審視之。其地跨高原而面勢平廣。潮水逶迤從山脚間入。滙于其前。李言魚蟹甚饒。奇石錯立。左右頗有遊觀之勝。屋前數十步武。以鍊石築臺數級。四面正方。上可坐四五十人。言是名御風臺。似若是貴介子所爲。臺臨陂陀。岸下多水田。大泉自岸底湧出注田。乃村人所朝夕汲取者。余曰井泉稍遠可欠。李曰然。然若作屋臺側則不遠矣。余問是誰有。李曰此村人所有。價亦廉。不至難圖。余聞而樂之。約與結社。談間窓外鷄動。遂欠伸而覺。意甚悵然。盖余歸田之意發於夢寐者如此。而窮不能辨。可歎也已。
書與取兒赴金泉任所
坐立拜跪。恭遜端重。
與人語。切勿喧爭。亦復愼言是非。道內守宰政治得失。切勿妄道。
近地稱以儒生出入官居者。一切遜辭勿接。
雜色人善言財利者。一切遠之。
淸愼勤。
忍之一字。衆竗之門。當官處事。尤是先務。書曰必有忍乃有濟。此處事之本也。諺有之。曰忍事敵灾星。少陵詩曰忍過事堪喜。此皆切於事理。非空言也。王沂公甞說喫得三斗釅醋。方做宰相。盖言忍受得事也。
〈先儒語。〉
家約
乙卯後寓居利川時
此書分內外二篇。內篇所論。自有朱文公小學家禮等書存。故今皆粗撮其槩。使知趣向而已。外篇所論。雖頗以意益損。然亦略爲條列。欲使爲下者。先有定志而知所勸戒。然後庶無罔民之譏矣。其中或有小大不侔。輕重不比者。盖有其意。覽者詳之。大抵此書者。特窮居田野。與一家約耳。固不可以完備無缺論也。
提綱
惟我上帝。降玆萬姓。形之旣立。乃命厥性。曰仁曰義。曰禮曰知。無賢不肖。初罔不備。
孩提愛親。天性之端。遂及長矣。鮮克有完。
聖乃斯惻。牖蒙與晦。指方示極。拔之於昧。國有君師。立此校學。伊厥在家。父兄之責。
牖令奈何。率性而已。率性之道。恭蹈倫彜。子孝於父。父慈其子。敬以奉兄。撫弟曰愛。男和于外。女順在內。事長率下。莫忠恕大。
在彼下民。貴勤農蠶。或者無産。不恒厥心。必先以逸。後束以度。故玆刑賞。作理民具。旣公旣信。乃勸乃懼。凡此數者。罔非天則。一念之幾。善敗分域。小子戒哉。敬修爾職。罔念于玆。喪厥明德。
嗟余無似。行不逮言。若身抱疾。忸于乾坤。惟家之人。尙亦我憐。共率于是。莫益其𠎝。
內篇
諭妻
女子之職。在於饋食織紝之間而已。所理不過乎閨門之內。所敎不過乎臧獲之徒。是以其爲道也。靜正貞一。孝於舅姑。順於夫子。睦於宗族。慈於子婦。溫於奴僕。亦不敢以富貴加於夫。非禮見於人。
婉其言語。怡其顔色。以事舅姑。必遵于禮。下其聲氣。盡其心志。以事夫子。必歸于正。待宗族以睦必有別。撫子婦以慈必有敎。御奴僕以溫必有義。
工乎飮食而主於適口。勤乎衣服而止於完潔。
家雖貧。只宜安分守義。不爲非理之事。不取非理之財。誠令爲非理之事。取非理之財。以肥其身。是辱父母之遺體。辱父母之遺體而且不辭也。雖忘身失義。亦有所不憚者矣。
余家貧名於知舊間。平生未甞敢爲苟得計。至於紙筆輩欲向人求乞。必先心忸面赤。有不可強者。甞喜我曾王父贈承旨公。窮居食貧。炊烟屢斷。曾王母權夫人請曰食絶矣奈何。公笑曰然。此正吾分也。外內泊如。未甞有怨苦語。此子孫所當守而勿失者也。
大抵男子之道。貴於和而有義。女子之道。貴於順而能正。余常以爲男子居外主嚴威。女子居內主慈良。爲其下者。畏於外而有所矜勵。懷於內而有所依恃。則家道立矣。
敎子
凡爲子弟之職。在於灑掃應對昬定晨省之間。事父母必以養志爲先。事兄必以克敬爲貴。
父母有過。必下氣怡顔。從容開陳。使不陷於不義。亦不敢拂戾觸忤以傷其志。
師之所敎。溫恭以受。勤苦以習。不尙輕薄之行。以貽父母辱。惟勤問學。揚名於世。以顯父母。使人稱曰賢哉夫夫。宜其有此子也。爲父母榮矣。使人嗟曰唉哉夫夫。何以有是子。其爲父母辱何如哉。
我國不先德行而尙文藝。貴科目而不喜問學。父之所以責子。兄之所以勖弟。且不出此。夫四子六經聖賢之遺訓。誠讀是以應擧。有何不可者。惟爲讀書時。玩義之心短而求利之心長。故卒至乎無聞。而倖窃科第。致身卿相而不之恥。世道之汚。固其理也。子弟雖不免業擧子。必以問學爲主。科目爲後。庶不喪其志耳。
子弟之憂。莫大於怠惰不能作。是以少雖有志。老而無成。卒與流俗人。同鞭扑而歸于一轍。豈不懼乎哉。酒令人昏。色令人惰。喪德之具。蔑踰於斯。愼之若油。恐其或汚。戒之猶水。恐其或溺。
凡爲子弟者。八歲始讀小學以立敬。次大學以致知。次語孟以體古聖賢之言行。次中庸以究義理之精微。次詩傳以樂其善懲其惡。次書春秋以觀帝王君臣之盛。聖人斧鉞之嚴。次周易以極其天理之妙。造化之神。千差萬殊。與天地同其大。然後擧而措諸經史子書之類。以正其駁而擇其粹。庶無本末顚倒之憂矣。
嗚呼。男子之職盖大矣。能學則吾方寸之心。便與天地同其大。不能學則吾最靈乎萬物者。終與禽獸同其趨。其可不念乎。顔淵曰舜何人哉。予何人哉。爲男子者。不可一日不存此志。
訓僕
夫奴僕之任。不出乎負薪汲水。耕耜機梭之間。事長以忠不敢欺。服其勞不敢怨。治其事不敢怠。男僕治中門之外。女僕治中門之內惟謹。
男僕入中門之內。必冠帶而後敢行。女僕出中門之外。衣不袒裼。
家長之命。恪謹奉行。行卽復之。
垣墻有毁。必以時葺。以防盜賊。秣牛馬愛護勿致傷。凡爲奴僕者。同役於一家之內。則便有兄弟之義。自相敬愛。不可詰怒闘爭。
女僕掌飮食。必尙精潔。男僕掌農田。必尙勤力。夫農衣食之本。一失其道。永歲窮苦。或至於飢餓以死。此豈事長以忠之道哉。
余甞思之。方夏而熱。飮食無淸凉之味。肢體有薄火之苦。而金石爲之焦。草木爲之焚。此非人所堪者。豈不爲汝惻然長慮。然玆實天下之人所同苦者。汝曹雖無爲上役。安往而得免乎此。若畏此而廢田耔。亦非奉天之道也。
凡我所言。皆奴僕當然之職分。不是勞苦汝也。昔周公盡心王室。成王賜以天子之樂。程子論之。以爲周公所爲。盡其臣子之職而已。有何可賞。爲人下者。不可以不知此義。
盖爲奴僕之道。貴在忠謹不欺。爲家長者固宜愛奴僕如子。而亦不可以無威。爲奴僕者固宜事家長如父。而亦不可以無禮矣。
外篇
貨財
貨財莫大於農桑。故此篇專論農桑。而至於五牸六畜之類。亦不暇及。
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夫有國者。不可以不富民而敎。有家者亦未有困苦其下而能諭於義者也。故略條貨財之制如左而主於儉云爾。
一。凡糓十五斗爲一碩。
〈俗以二十斗謂全石。〉十升爲一斗。十合爲一升。一撮
〈以手掬取曰撮。〉爲一合。凡布
〈織之総名。〉三十五尺爲一疋。十寸爲一尺。四十經爲一升。
〈內外各四十經。〉
一。天下之財。本於農桑。一失其道。永歲窮苦。勤之雖在乎下。亦在乎在上者使之以時。勸之以方耳。
一。勤農者有賞。惰農者有罰。
一。農月約奴僕爲一隊。揀其中曉事者一人爲管者。凡關農事者皆任之。
〈若奴僕多者。分爲兩隊。每隊置一管者。〉待秋收以土地沃塉。計其所出。不相等者罪在管者。善者賞加他人一等。
一。奴僕不聽管者言者有罪。有不昬農者。管者卽告于上。以爲責勵之地。或不昬而用情不告者。管者同其罪。
一。不昬農而三爲管者告者。秋來賞罰時。以惰農論。
一。奴僕有能斥荒墾廢三畒。
〈畒長五十尺廣一尺五寸爲準。〉以上者。計其畒以賞。其年有罪。宥中罰以下。以償其勞。
〈二畒以下者。其年許免下罰而無賞。〉
一。蠶桑固衣之本。然常與農月値。必有分力之憂。只可量力爲之。俾無傷於農。
一。公家賦役。必卽量備。先民而納。以盡爲下之道。
一。用財必須量入爲出。不使匱乏。豈可使奴僕終身勤力而反受飢餓乎。
一。衣服飮食。主於適體適口而已。無有傷本事末之弊。
一。衣服不可尙侈。男子不表紬。女子不裏帛。
〈嫁女及外甥不在此限。但不可以大綃爲裝。〉
一。男子夏不苧布。冬不毛裘。
一。奴僕衣服。必令完緻。不至弊缺。盖在上者雖主乎儉。而常患於易侈。在下者雖欲不儉。而尙患於易陋也。其或衣僭者。自有邦法在焉。
一。奴僕衣服供奉。不可一毫視上。雖外居奴僕輩。一有僭越必有罪。
一。飮食之供。葅漿羹飯之外。只以菜二器肉壹器爲常。庶不傷本。而其於節飮食之義。亦或有得。
〈宴饗祭祀。不在此限。〉
一。奴僕飮食。亦須加意檢督。食必有一饌可也。
〈塩漿不在此數。〉
一。男子日食米一升四合。女子日食一升。自春三月至秋七月。男子日食二升。女子日食一升四合。
一。男僕日食米二升。女僕日食一升。東作至秋成。男加一升。女加九合。
〈凡有疾病。又加三分之一。〉
一。家中不可蓄畫器金銀器等華靡之類。
一。別出布糓。使一人掌之。以息其貨。以爲親戚隣里喪㛰奴僕揜葬之需。及紙硏筆墨書冊之資。
〈此條當更加調畫。推而大之。以與里人同之。〉
一。息貨雖爲喪㛰紙硏筆墨書冊設。慮易侵染。招怨鄕曲。宜必以喪㛰爲重。若所贏羡不優者。不敢遽買書冊等物。
一。喪葬賻賵。
〈婚需同。〉同宗之親。大功七升布三疋。小功七升布二疋。緦七升布一疋。異姓之親。小功緦七升布二疋。隣里
〈賻朋友同。〉七升布一疋。
〈若常漢以五升布一疋。或米二斗。使奴僕相遺。〉
一。奴僕服勞久。三十五年以上者。揜葬與七升布四疋。二十五年以上者與三疋。十五年以上者與二疋。五年以上者與一疋。一年以上者與五升布一疋。
一。以別糓所息。貿儲板材。以爲不時之需。
〈又貿薄板。爲奴僕有勞者送終之用。〉
賞罰
荀卿子曰治之經。禮與刑。故夫民不可以逸其身而不之敎。賞者所以勸也。罰者所以懲也。此有國有家者所不可無者也。故略條賞罰之制如左。而主於愼云爾。
一。上賞糓七碩。中賞糓三碩。下賞糓十五斗。上罰杖
〈大如拇指者爲杖〉。七十。中罰杖三十。下罰笞
〈小如子指尖者爲笞。〉十五。若捶脛者笞二十。
一。賞罰者固所以敎民。而亦在乎在上者身率而道之耳。
一。奴僕終年勤農。以供其上。而身無尺寸之用。甚非體下之道。十口之家。得糓五十碩
〈自十口以上以下。幷以次量矣。〉以上者。待秋收然後各賜奴僕租十斗。聽其自用。管農者加賜十斗。
一。秋收盡。以九月十月間。爲卜良日。出米辦酒食。以與奴僕一日暇。許其遊戱。如有隣里願同者聽之。
〈各以其食來會。〉以舒其終年勞苦之情。庶幾殷蜡縱民之遺意也。
一。行商得利四倍以上者與一倍。
〈藥材及木花不在此例。〉
一。奴僕救上於患難之際者。
〈如水火盜賊之類。〉用上賞。
一。告逃奴僕者用中賞。
〈逃者罪重。賞亦加數。〉
一。能出力追捕盜賊者用中賞。
一。奴僕勤農者用下賞。
一。奴僕斥荒開廢者。每三畒用下賞。
一。奴僕年六十以上者。非事關犯上。聽免上罰。年十五以下者。免中罰以上。
一。奴僕反上橫恣者用上罰。
〈三反上者。臨時量罪制刑。〉
一。奴僕視上陷於難而不之救者。用上罰。
一。怨上不忠者用上罰。
一。不孝父母。不愛兄弟者用上罰。
〈同儕不睦。亦以不愛兄弟論。奴僕居父母及主人喪。百日內食肉行奸者同。〉
一。管農不善者用上罰。不至甚者用中罰。幷减所賜租半。
一。奴僕逃者。其同儕或有與知而故爲揜諱。及知其逃隱處而不卽發告者。各以其罪罪之。
〈獲逃奴必先究問。〉
一。執杖用情者。各以其罪罪之。
一。不守家長節度者罪。
〈隨其事之輕重以用罰。下二條同。〉
一。敢漏洩家中事與言者罪。
〈雖如布糓多寡。衣食美惡等小事。亦忌出於門棫。〉
一。淫詐亂家法者罪。
一。造言惑衆者用中罰。
一。行盜賊者用中罰。
〈盜祭用及農月播種者加數。所盜大者有國法。故止以中罰論。〉
一。欺瞞上者用中罰。
一。廢閣家長命者用中罰。
一。衣服僭上者用中罰。
一。侵虐閭里者用中罰。
一。奴僕得暇。歸不如期者用中罰。
〈若有疾病喪憂衆所共知者許免。〉
一。惰農者用中罰。减所賜租半。
一。不昬農而爲管者所告。與登時卽發者用下罰。
一。農月奴僕不聽管者言者用下罰。
一。係關農事外。非家長命而自行己志者用下罰。
〈如借人牛馬。假事於人之類。〉
一。怠慢不事事者用下罰。
一。掌牛馬秣之不善者用下罰。
〈至斃者用中罰。付價令買牛馬若前者。〉
一。奴僕每五日遞掌灑埽。不職者加役五日。用下罰。
一。奴僕毁傷家舍墻垣及園中樹木者。用下罰。
一。掌飮食不潔者用下罰。
一。汚穢庭園者用下罰。
一。同儕詰闘者用下罰。
一。奉上不謹而非其情者。用下罰以警之。
一。妻子不守家長節度者。當別有處。
一。一人犯兩罪以上者。以重罪作本罰後。每罪各加五度。
〈如一時犯下罰三者。笞二十五度之類。〉
龍潭諭儒生文
南中號稱文士之邦。而惟我龍潭一邑。僻處窮峽。士不知學。雖於科塲之業。尙患魯莾。赴擧者亦鮮矣。况進於此而知有聖賢之學乎。余甚媿之。天之降才。豈有豊嗇。惟奮發自強者。能有成耳。縣令新到此邑。欲與諸生共加砥勵。庶幾有丕變之益。未知諸生能不鄙夷我而樂與之勉乎。諸生如有有意於斯學者。其以名聞。縣令雖無所知曉。將親加奬導焉。其欲爲擧子業者。亦爲之程課而勸之。願勿以縣令之言不足動心。而努力不怠。千萬至祝。
果川諭境民帖文
縣監自到任之後。非不欲十分勉勵。務除宿弊。而才力有所不逮。耳目有所不周。將何以曲軫民隱而使閭里無愁歎之聲乎。官吏之出入村間。討責酒食。或托以扶助。生懲米糓。面主人之憑籍官牌。留連作弊之患。難保必無。而小民畏忌官人。雖有寃狀。不能自告。可勝痛哉。各面風憲。旣皆士夫。爲任且重。想必有目擊而痛心者。其各隨卽牒報。以爲嚴治痛斷之地。
高陽諭境內士民帖文
辛巳
郡守待罪此土已八月矣。窃觀此土民無恒産。窳陋自度。勢固然也。若其文敎之不興尤甚焉。則諸君子之恥也。噫此土逼近京城。無四十里。其視遐遠之鄕。宜有別焉。而考其志業所就。反不如漢以南千里之外何也。今郡守窃不自量。欲與諸君子發憤振作。共興鄒魯之風。而迷不知其所由。仰諸君子矜而導之。相與公擇子弟中可敎者。以其名來。郡守將別有以待之。且得身勸之學。
延安條諭境內士民帖文
丁亥
縣監到任屬耳。性且不敏。尙不知此邑風俗之美惡何如。而第聞京外物論。皆以延安爲互鄕。嗚呼。何以得此聲於人哉。本縣去王都密邇。風化所被。異於遐外。况先正遺風。猶有存者。邑中士大夫力學修躬。好文向義者。比比有之。則以我觀之。風俗之美。莫吾邑若也。而京外物論之如此。此盖未諳實狀而言也。抑無乃邑中諸君子萬一有自取者乎。如有一毫自取者則不亦可羞之甚乎。天之降衷。本無古今彼此之異。而乃反汩於俗務。誘於利慾。喪其良心。惰其身體。不自振勵。甘於暴棄。則甚非所望於諸君子者也。諸君子於此其可不惕然反顧。思所以丕變。使京外物論翕然稱之曰君子之鄕乎。孔子曰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聖人豈欺我哉。苟有其實。人之知之捷於影響。諸君子其莫曰吾雖自修於家。外人何從而知之也。夫無知下民。係於鄕之士大夫。士大夫能躬卛以正則下民之俗。自歸於正。切願諸君子詳以此意曉諭民間。以爲激勵之地。今擧大綱於後。尊位里任等。坊坊曲曲詳細知委。着實擧行幸甚。
一。勿論上下男女。其有孝於親弟於兄。順於家長。特異表著者。據實枚報。以爲轉報營門之地事。
一。其有不孝不悌不順者及好利闘爭。盜竊村間。打傷人物。奸欺官家。淫亂敗俗。不率敎令。恃其豪強。侵轢小民者。亦爲枚報。以爲依法勘處之地事。
一。各管中如有年少聦敏可以勸學者。錄其名以報。每管或每里。量其遠近大小。擇可爲師表者一人。名曰師長。聚而敎之。以成其才。縣監從當親自考試。或製述或講誦。居首者各別用賞事。
一。此外惟在諸人。推而廣之。要以厚風俗爲主事。
谷山諭境民帖文
向者以敦尙行義之意。風告境內矣。似聞吾邑有陋風不可不變者。盖古禮初喪。主人之家三日不擧火。親舊鄕黨爲糜粥以勸之。及其葬也。親舊鄕黨相顧助。至於大小祥則孝子之心。追慕號擗。無異於初喪。故親舊鄕黨又往吊慰焉。此乃人倫喪紀之大節也。如此則爲人。不如此則不得爲人矣。此土之閭閻民庶。凡於初喪及葬時大小祥時。無遺老少貴賤。鄕黨畢集。喪家皆盛備酒食肴饌以待之。醉飽狼籍。喧笑競起。少有不足則相與非議而擯斥之。故雖心知其不義而不敢不從俗。或至於敗家者亦有之云。豈非大可駭異者乎。哭擗罔極之中。具酒食以待賓客。則在主人爲忘哀。未暇哀人之喪而意在於討酒食。則在賓客爲蔑禮。忘哀蔑禮。何以爲人。程子居喪待人以酒肉爲大不可。况初喪與大小祥乎。窃想吾邑士大夫必有憫然於心中者。而特因循謬習。莫之禁變也。誠願自今以後。大小民人。痛革此風。喪家盡誠於喪祭。鄕黨親舊悉心於救助。使陋風丕變。禮俗興行幸甚。如是告諭之後。喪家以酒食待人。賓客討酒食於喪家者。當繩之以法。風憲里任一一馳報官門。其或隱匿不報。因事發覺。則風憲里任難免重罪。此意知悉。
水原條諭境民帖文
乙未
本府雖在王城至近之地。而愚下之民。踈於法禮。多有無知而妄作者。故謹玆下帖曉示。噫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而今也或有子母相訴者。易得者田地。難得者兄弟。而今也或有至親爭訟者。古者老者安之而今則凌長之習日滋。古者耕者讓畔而今則侵奪之訟日起。其他尊卑之等。喪祭之禮。隣里相救之義。親舊相恤之風。殆至蔑蔑無聞。此非徒不肖。如當職者濫叨字牧之任。無以宣揚風化。牖民於道也。亦由我境內士大夫不肯推其躬行之餘。以及於人也。至於闘敺將死。投狀告急者。一日之內。多則五六。少不下三四。風俗之不美。何至此哉。此盖愚民未諳國法而輕於自犯也。今抄國典中若干條。錄於下方。願自今相與勉戒懲勵。嘉其善而矜其不能。雖或有不卽悛改者。切勿怒氣相加。雖或有昏迷不曉者。切勿以侮心相待。喣濡漸磨。丕變弊習。而其有強戾不率者。該面風憲亦卽從公馳報。以爲量輕重論處之地。
孝子。悌弟。順婦。烈女。學行出衆。信義表著。
右六等人。從實具報褒奬者。
不孝。不悌。悖於夫。不順舅姑。以少凌長。以卑蔑尊。盜竊。闘傷。淫亂。侵虐良民。
右十等人。從實具報論罪者。
此外各里中。如有年十三至二十。聦敏可敎者。列名牒報。則當邀致親試。仍別加勸課。俾令成材。
一。弑父母弑夫者。凌遅處斬。妻子爲孥。家産籍沒。
一。殺人者代殺。
一。闘敺人者笞三十。折傷者杖一百。拔髮方寸以上者笞五十。血從耳目口出者及以穢物汚人頭面者杖八十。以穢物灌人口耳者杖一百。
一。折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破人陰陽瞎人兩目及斷舌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常漢以非理敺打士族者。全家徙邊。
一。和奸者杖八十。刁奸者杖一百。強奸者絞。
一。奸十二歲以下幼女者。雖和以強奸論。
一。強盜未得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一。盜牛馬驢騾猪羊鵝鴨鷄犬者。幷計贓論。盜官物者加二等。
一。無故夜入人家者杖八十。
一。殺人正犯人家。打破家舍。搶奪財産者。論以強盜之律。幷卽推還。
一。家長擅殺奴婢者。杖六十徒一年。
一。家長擅殺雇工者絞。
一。有妻娶妻者杖九十離異。
一。逐壻嫁女者杖一百。斷付前夫。
一。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女爲妻妾者絞。
一。僞造制書。僞造印信。僞造號牌者斬。
一。僞造宰相書簡者。邊遠定配。
一。僞造文書爭訟者。全家徙邊。
一。投匿名書者絞。見者不卽燒火。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
一。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誣告者絞。
一。告親戚者。各以親踈考律論罪。
一。罵人者笞一十。
一。奴婢罵家長者絞。
一。子孫罵父母祖父母者死。
一。子孫敺祖父母父母。妻敺夫。奴婢敺家長者死。
一。因事放火。燒自己家舍者。杖一百。延及他家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發掘人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見屍者絞。
一。毁人神主者杖九十。
一。毁人碑碣石獸者杖八十。
一。私造斛斗秤尺不平者杖六十。
一。濫收私債者杖八十。
一。漏籍者。勿論士族常漢。全家徙邊。
一。豪強品官武斷鄕曲。凌虐百姓者。全家徙邊。
一。私奴婢欲叛其主。以他人爲父母。錄於戶籍中。或換易其父母者。全家徙邊。
一。同生兄弟三寸叔姪四寸兄弟之間。無故起訟。奸詐現著者。啓聞科罪。
一。田地家舍買賣。限十五日勿改。並於百日內呈官立案。牛馬則限五日勿改。
一。海澤山野陳荒處。立案三年之內。不得畊墾。則不得與三年後起耕者爭訟。
九峯書院院䂓
一。勿論長幼。勿問門地。其專心讀書。飭躬修行者。院儒僉會。
〈必滿十員〉取其圈點。然後許入。生員進士則雖不滿員。僉議許入。
〈凡初入院者。必使先讀院䂓。〉
一。其有素行不美者。切勿許入。而已入者則黜籍。其悔悟悛改。端的無疑者。又勿以舊愆枳之。
一。擇院儒中年長有識。衆所推重者一人爲齋長。
〈齋會時推定。〉又擇一人爲有司。又擇年少有志業二人爲掌議。又擇年少二人爲色掌。
〈有司以下皆備三望。受差于院長。〉凡院中議論。掌議色掌議于齋長而主之。錢糓什物僕隷等事。有司掌之。又擇中齋二人爲下有司。什物出納。章甫供饋等事掌之。
一。凡院中錢糓什物。皆有記籍。交付于代者。
〈其有不善者論罰。〉
一。每月朔望。諸生具巾
〈頭巾〉袍
〈團領〉詣廟。開中門焚香
〈齋長焚香。無則有司。無則掌議或色掌。並無則齋中年長者焚香。〉再拜。
〈雖非朔望。自外初到或自院歸家則再拜。但不開門不焚香。〉
一。每日晨起。各自整疊寢具。少者執帚掃堂。齋直掃庭。盥洗正衣冠
〈常服〉。早詣廟庭再拜
〈不開門〉訖。歸齋東西序齒立。行相揖禮。
〈如値可爲師表者到院。便須以師禮相處。〉坐定通讀九容九思白鹿洞䂓及院䂓。
一。朱夫子白鹿洞䂓敬齋箴及禮記九容九思。凈寫揭壁。以資瞻誦。
一。非聖賢之書性理之說。毋得披讀于齋室。
〈史學則許令披覽。〉欲做科工者。習于門外書堂。
一。常時居處。正衣服冠帶。拱手危坐。如見尊長。毋得脫巾解襪箕踞放倒。以喪威儀。毋得着華美近奢之服。毋苟求甘美便口之饌。凡几案書冊筆硯之屬。毋得亂置。
一。毋得書窓戶壁上。毋得唾洟房壁。毋得便旋汚穢近齋之處。
一。食時長幼齒坐。常以食無求飽爲心。
一。居處飮食。必推讓長者。毋或自擇便美。
一。年長十歲以上。出入必起。
一。讀書必端坐對案。專心敬讀。毋或胡思亂想顧眄嘻笑。
一。間或消搖于外。發舒精神。亦必行步安詳。出入有儀。
一。朋友和敬。義理相講。過失相䂓。切無諧謔侮慢。
一。持身則必以九容自律。操心則必以九思自治。
一。不得黨附朝論。不得刺議官政。不得論人過惡。不得評說女色。
一。書不得出。色不得入。酒不得釀。刑不得用。
〈刑謂以私怒打人之類。若係院事當罰者勿論。〉博奕等雜戱。亦不得設。
一。春秋釋菜時。齋任及諸生托故不參者黜座。
〈有衆所共知緊故。具單來呈。〉
一。不遵院䂓。墜損儒風者削籍。
一。先生丘墓。亦在此地。其於瞻慕景仰之心。尤有所不容自已者。盖人之所以爲學。不過曰敬以致知。敬以修行。而居敬之工。先生所著心學旨訣詳之。亦宜相與熟讀。以毋失平日眷眷善誘之意。
海西鄕約
黃海一道。素稱武鄕。文風不振。近來頗知力學攻文。彬彬可觀。此莫非栗谷先生唱之於前。玄石先生闡之於後。使有所觀感而興起故也。然閭閻小民尙多舊習。當職視印以來。見民間呈狀者。弟誣其兄。奴訴其主。視若常事。不以爲愧。間或因一微事。白地誣人以綱常之罪。此皆不曉法文。不識義理之致也。窃念人性皆善。本無賢愚。爲善則爲賢。爲惡則爲愚。豈有土風之拘哉。惟在導之而已。導之之術。莫若申明鄕約。故栗谷先生鄕約一通。略加櫽括。今玆下送焉。各邑須體此意。次次傳謄。坊坊曲曲。一一頒示。依約遵行。俾有成效。
立約凡例
一。衆推一人爲約長。又得一人副之。輪擇可堪任事者。爲有司二員。
〈約長副約長則無大故不遞。有司則一年相遞。〉
一。庶賤中擇可任者爲掌務一人。庫直二人。使令四人。掌務使令行有司之令。庫直掌守倉糓。
〈掌務使令則一年相遞。庫直則三年相遞。〉凡一應出物。皆例减不出。
一。五家爲伍。有伍長
〈一年相遞〉掌察五家內善惡之行及疾病患難。凡吉凶一一告于有司。
一。士人定爲敎訓。
〈無定額無遞限。〉敎訓近隣庶賤之不解文不知法者。
〈隨其比隣之多少。無定數。〉每朔一會。解釋約法。使詳知之。
一。爲善惡籍以記得失。有司掌之。每講信時。告于約長。僉議詢同則更爲置簿。以俟後考。
一。凡善惡之記。皆自立約後爲始。約前雖有過失。皆許令洗滌。不復論說。必仍舊不改然後。乃書于籍。惡籍則明知改過然後。於會集時僉議爻周。善籍則雖有過亦不爻。必有不孝不友淫奸贓汙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後。乃爻善籍而黜約。具告官治罪。
〈黜約而悛改願入者則如初入例。〉
一。每年春秋。約中上下之人俱會。講約論賞罰。
〈各持壺果隨所備。〉有司前期禀于約長副約長。出回文使使令傳之。
〈遭服之人則期大功葬後。小功過十五日。緦麻過七日。外祖父母及妻父母喪。過一月後以白衣得參。〉
一。凡公事。約長副約長有司主之。若非約長有司而擅斷是非者有罰。
一。推約中年齒最尊者爲尊位。
〈或三員或四員。毋過五員。〉凡非會集而有大事當議者。則約長使有司議于尊位而定之。
一。非講信時。若有可議公事。則副約長有司詣約長論處。
〈凡賞罰必須速施者。則皆無時會議處斷。〉
一。契中人每年十月內。出回文。各出造米一斗。
〈下人則五升。〉有司掌務收合。付庫直藏庫。以爲救急之資。有餘隨便生殖。待其裕足。勿更收米。
一。凡會集時。有大故不參則具單子呈于約長處。
〈下人則呈所志。〉若托故不參及不告緣故者。論以犯約。
一。每於講信時。契員薦可入者。僉議可否。以爲可然後許入。
〈可否多少。隨時斟酌。〉
約束
凡契中之約有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䂓。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德業相勸
德業。謂孝於父母。
孝謂實心愛親。所得甘旨。皆以奉親。承順其志。不敢違逆。常時恭敬。應對必順。不惜己財。任親之用。父母有病。憂念不弛。必求其藥。盡心救療。臨喪盡哀。守制以禮。祭祀以誠之類。
忠於國家。
忠謂盡誠事君。守職奉公。忘身許國之類。下人則事上典以誠。不敢少有欺隱。有所使令。奔走服役。不憚勤苦之類。
友于兄弟。
友謂同生相愛。有無相通。所得飮食。必與分食。凡事相救助。無異一身之類。
弟于長上。
謂恭敬年長者。二十歲以長則見之必拜。十歲以長則不敢爾汝之類。下人則敬長者如右。而又恭敬士族。見士族則知與不知間必拜。言語恭遜。若騎牛馬則必下跪于路側。凡事無慢。雖非同契。待之皆當如此。
男女有禮。
謂夫妻相敬。不相闘詰。不昵狎不踈薄之類。下人則不敢淫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遇則相避而行。不相親狎之類。
言必忠信。行必篤敬。懲忿窒慾。見善必行。聞過必改。睦族交隣。
謂愛族黨和隣里。有無相假貸。疾病患難。相救助之類。
敎子有方。
謂敎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遊。若與人相詰。則勿論曲直。必撻詬其子之類。
御下有法。貧守廉介。富好禮讓。不貪他物。
謂見人之物。不生毫髮欲心。路中若有遺棄之物。則必推其主而給之。
能勤事功。
謂己事他事。皆盡心用力。毋敢怠忽之類。
能踐約信。
謂契中約令。一一遵行。無敢少緩之類。
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廣施惠。能導人爲善。能䂓人過失。能爲人謀事。能爲衆集事。能解闘爭。能决是非。能居官擧職。能畏法令。能謹租賦之類。
右件德業可觀者。同契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有能行者則同契隨所聞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講信時告于約長。詢于衆得其實然後。表表特異者。報官請褒奬。其餘則書于善籍。以憑後考。
過失相䂓
過失則謂持身不謹。事上無禮。接下無恩。不遵約令之類。
凡有大過惡者及累次論罰。終不自悛。壞敗約令者。皆告官治罪後黜契。契中人絶之。不相接話。
〈悔過請改自新則許復入。如初入例。〉
大過惡。謂不孝父母者。歐打及擠跌父母舅姑者。下人背逆上典者。兄弟不和者。敺打同生兄及三寸五寸叔父者。下人凌辱敺打士族者之類。
上罰。
〈士類則立庭議事。罷後乃止。飮食時使別坐末端以示罰。長者則滿坐面責。下人則笞四十。贖則米十斗。〉
次上罰。
〈士類則滿坐面責。長者半减。下人則笞三十。贖則米八斗。〉
中罰。
〈士類則西壁以上面責。長者半减。下人則笞二十。贖則米六斗。〉
次中罰。
〈士類則尊位及有司以上面責。長者出位坐。罰一觥。下人則笞一十。贖則米四斗。〉
下罰。
〈士類則出位坐。罰一觥。長者則避席出坐受䂓責。下人則下人處面責。贖則米二斗。〉
凡尊者有過則使子弟代受其罰。無子弟則笞奴。其罰如右例。
凡稱尊者長者。皆以約長年次計之。
下人年老及有病不堪受笞者。則贖以罰酒。每笞一十贖酒一盆。以次加等。
與父母變色相詰者。叱辱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者。不從父母敎令者。親貧子富而不養者。親死不哀。居喪飮酒食肉者。
〈有病則勿論。下人朞年內飮酒食肉者。〉
右五過。約長以下無時會集。召而責之。請改過則上罰後書于籍以俟。若爭辨不服。無改過之意則告官治罪。
居喪醉酒食肉近色者。
〈下人不可以一切論。〉祭祀不敬者。下人不行忌祭墓祭者。叱辱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及從兄者。父不愛子。使不得所者。兄弟不盡友愛之道者。溺愛姬妾。薄待無罪正妻者。
〈幷上罰。〉父母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父母所見處者。
〈上典同。〉幷次上罰。凡舅姑同於父母。
〈妻父母同於外三寸。〉下人於上典前言辭不恭者上罰。與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變色相詰者。不順從上典之敎令者。次上罰。士族前下人言辭不恭者中罰。
下人見士族而不拜者。騎牛馬不下者。士族所見處踞坐者。
〈幷次中罰。〉
與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從兄。變色相詰者。三寸叔父及兄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
〈幷中罰。〉外三寸及五寸叔父從兄所見處。踞坐者及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次中罰。
扶執長者下手者上罰。
叱辱長者者中罰。
長者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
〈幷下罰。〉
兄以私嫌打弟。非出於敎誨者中罰。
下人妻打夫者上罰。傷打者告官。
無罪而打妻者中罰。傷打者則上罰。
妻於衆中罵夫者中罰。
不能敎其妻子。使作惡者。重則中罰。輕則下罰。
不能睦族。相與闘詰者中罰。
里中男女無禮。昵狎淫戱之言者。次中罰。
與他人妻女扶執相狎者中罰。
凡下人相闘敺打者。察其年齒老少。情理曲直。被敺輕重論罰。
年長者理直而所敺無傷則下罰。
〈治擅打之罪。〉
年少者不論曲直。傷打年長者則告官。
年次相敵則理曲而傷打者上罰。
理直而傷打則次上罰。
士人敵者相詬罵則次中罰。
士人敵者相扶執敺打則次上罰。
士人私打下人者中罰。重傷則許其告官。
士人長者敺打幼少者中罰。
潛奸他人妻及女者告官。若悔過願受罪自新者。上罰。
誘納他人逃奴婢及止接荒唐人者。次上罰。
潛盜他人之物及草竊者上罰。輕則次上罰。皆徵其物還本主。不悛者告官。
放牛馬于田禾者。初犯中罰。再犯次上罰。三犯上罰。
〈有司錄其度數。〉伍長則遞减一等。若田糓已盛後則量宜徵給其主。
好訟而可已不已者中罰。
非理好訟者上罰。
盜人溝水者。侵耕他人田界者中罰。田則還陳。
醉酒酗罵者次中罰。
誣毁他人者上罰。輕則次上罰。
搆會人使相闘者次上罰。輕則中罰。
凡自占便利。營私太甚。不恤他人之利害者中罰。
〈斂散時。不限子母相當之法。徵督過分者。亦營私太甚也。〉
太慳吝不以器具相假借。凡事太鄙俗者次中罰。
受賂而干請者中罰。
崇信異端。好行淫祀者次上罰。若有父母不能自斷者勿論。
侵奪他人及山僧之物者上罰。
不謹納租賦後時。怠緩者中罰。
衆會處坐起不端。喧譁妄笑。戱言譏人及發不美之言者。重則中罰。輕則下罰。
凡向人發惡言者下罰。重則次中罰。
敎訓不敎下人者。伍長不告五家內善惡吉凶者。
〈幷次中罰。〉
凡憑公作弊者上罰。
凡見人過失。不直䂓戒。而私自非議。搆成嫌隙者。惡聞䂓戒者。
〈幷次上罰。〉
非約長有司而擅論是非。有所譏議。使衆心不安者上罰。
使令庫直輩。不禀畏有司。不從敎令者中罰。
凡會集時晩到者下罰。
凡一切不應爲而爲之者。最重者次上罰。次則中罰。輕則次中罰。
凡不從契中約令者。
〈約長有司論議處置之事。皆爲約令。〉初犯次中罰。再犯中罰。
〈受罰後心不服而有怨言者。論以再犯。〉三犯上罰。四犯則告官治罪黜契。有司記其犯約度數。每於講信時憑考。三度以下已論罰而請改者。爻其記。
凡上罰受罰後。皆記于惡籍。不服而怨怒者則黜契。
右件過失。同契之人互相䂓戒。不聽則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會集之日。告于約長。約長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隨輕重論罰。上罰則記其過以俟。若其爭辨不服。怨咎記過之人。終不悔悟者黜契。
凡有過者。許其自明。辭順理直則棄之勿論。若餙辭強辨者。添罰加一等。又不服然後黜契。
禮俗相交
凡長於我二十歲以上則爲尊者。
〈若師弟子之間則年雖未滿。當待以尊者。〉十歲以上則爲長者。路中遇同契尊者則下馬。
〈尊者強請乘馬則俯伏馬上。〉凡見尊者則必拜。長者則恭揖。
〈洞內年長十五歲者亦拜。〉
凡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契中員年雖不高。若有德位可尊者則待以尊者。尊者亦抗禮。
歲時同契人。相往還致歲謁。尊長則不必往幼少者之家。子女婚嫁時
〈率居孫子女同。〉給米三斗。
〈下人則半减。〉臨時出回文。各出柴木一駄給之。
〈下人則不出柴。亦不給柴。〉男則行新婦禮時給之。男之醮也。各出炬軍一名。自備炬以往。
〈士類出於士人婚時。下人出於下人婚時。〉若契員家在十里外則只給米而不給柴木及炬軍。渠亦不出。
〈同居同生婚嫁時則依右例半减。而下人則給一斗。〉
契中人有年滿八十七十以上者及登科司馬得官者則各持壺果。會于空處賀之。
〈下人則否。下人年滿七十以上者。亦使下人持壺果賀之。〉契員有過三年喪者則亦如賀禮慰之。
〈下人或能行三年喪則喪畢下人會慰。且記其善。〉
契中有喪則契中人皆往吊之。
〈下人喪則否〉若當身及父母之喪則成服永葬小祥大祥。皆往吊慰。
〈妻子喪則吊於成服。永葬往慰。子未成人則否。〉各持米
〈多少隨力。多不過五升。少不下二升。〉往助之。有司掌收斗量。納于喪家。
〈雖有故不往。亦送米。下人則不出米。〉
契員當身喪則有司出回文于同契。各出米一升具奠物。
〈有司掌具。〉撰祭文齊進致奠。
〈下人則否。〉
凡干喪葬及大小祥聚會時。毋得飮酒。喪家亦不可以酒食饋客。路遠則客當自齎點心以往。違此者客主皆論以犯約。
下人葬時亦不許醉酒。違者論以犯約。下人則三虞祭後許飮。
患難相恤
若大火盡燒其家及資産則給米五斗。
〈下人半减。〉契中人皆出壯丁一名。自齎一日粮。各持盖草三編材木一條藁索十把往役。
〈下人則給半軍。〉若盡燒其家而得出資産則只持物往役。不給米。若不盡燒則隨其輕重。各出空石二葉或一葉給之。只燒少許而全家得免則否。凡失火時。同契之人。勿問上下。皆當奔往救之。
契中人遇盜賊則同往救之。同力追捕。若財物盡被偸則僉議給米。
〈多少臨時議定。〉
契中人有疾病。重者則有力人覔當藥以救之。有司使使令傳命。若闔家病患。廢棄農事者則同契之人量宜出力耕耘。使免飢困。
契中當身之喪則給米六斗。父母喪則給四斗。妻子喪及同居妻父母喪則給二斗。
〈下人皆半减。〉若當身及父母妻子之喪
〈同居妻父母同妻喪。〉則葬時各出壯丁一名持炬一柄刺燭一柄。
〈下人則不持刺燭。〉發引前夕往喪家。因護至葬所就役。夕始還。士人則給全軍。下人喪則給半軍。
〈下人願受後價則每一人出米一升給之。〉
契中父子兄弟皆參約則賻米各以其名疊給。役使則不疊役。
〈凡役軍。有司問于喪家定送。〉
凡契中急難之事。同契聞知則不待伍長之報。急往救之。且告諸人。能如此者。亦書于善籍。
講信時連三次無故不參黜契。雖有頉狀。連三次不參上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