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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之制上
序
書曰。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設都。樹后王君公。承以大夫師長。不惟逸豫。惟以亂民。蓋王者設官分職。只是爲民也。唐,虞建官惟百。夏,商官倍。咸臻至治。後世。官逾多而政逾亂。何哉。昔賢有言曰。官省則事省。事省則民淸。官煩則事煩。事煩則民濁。又曰。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夫煩其官任不專。而能成治者。未之有也。當今官制。亦極煩矣。所宜省約。冗官省。然後官紀明。官紀明。然後賢才得盡其職。而治可成矣。
栗谷告于宣祖曰。我國之大。比於中國。不及一道。臣見中朝官職衙門。反少於我國。可見我國之官司太冗也。至於八道。郡邑過多。或有坐守無民之地者。生之者寡。食之者眾。焉得而不困。臣請倣唐,虞建百之制。內而各司。可倂者倂之。外而列邑。可合者合之。只存有掌之官。悉捐不急之員。夫如是則朝無倖位。民有餘力矣。
京官職
太師,太傅,太保各一人。
〈正一品。〉王者所師法。
〈或以他官兼。惟其人。不必備。〉
〈少師,少傅,少保。則不必存。蓋師傅。唯當必得道德允合者。實師傅之不必多人也。唐制。亦無少師,少傅,少保。〉
世子太師,太傅,太保各一人。
〈從一品。〉掌輔導世子。
〈唐制。太子每見迎拜殿門。三師答拜。每門必讓。三師坐。太子乃坐。與三師。書前名惶恐。後名惶恐。再拜。太子出。則乘路。備鹵簿以從。〉世子少師,少傅,少保各一人。
〈正二品。〉掌曉三師德行。以諭世子。
〈自太師以下。亦必惟其人。不必備。〉世子左賓客,右賓客各一人。
〈從二品。已上或以他官兼。〉書吏各一人。
〈隨陪。〉皀隷
〈奴幷。〉三師及世子三師各七人。世子三少及賓客各六人。
〈隨從。〉小史三師及世子三師,三少各二人。賓客各一人。
〈隨從。師少賓客。或兼他職。則不疊給。若職有高下。則從高職以給。〉
議政府
〈其任。緫百官。平庶政。理陰陽。經邦國。〉議政一人。
〈正一品。〉左贊成右贊成各一人。
〈從一品。〉左參贊右參贊各一人。
〈正二品。〉舍人二人。
〈正四品。〉檢詳一人。
〈正五品。〉錄事九人。書吏十五人。皀隷九十人。
〈奴幷。今諸司。皆有奴。亦幷入於此。以下大小各司。皆倣此。〉小史十九人。
〈置一相。與幷置三相。累年不能決。今乃曉然無疑。置一相爲是。〉
〈丞相與左右貳相。稱爲三公。〉
吏曹
〈掌辨官材。選官吏。考功課。稽勳封之政。〉判書一人。
〈正二品。〉參判一人。
〈從二品。〉參議一人。
〈正三品。〉正郞三人。
〈正五品。〉佐郞三人。
〈正六品。郞官所管。文選司。掌宗親,文官除授告身。祿牌差定。取才改名及贓汚敗常人等錄案事。考功司。掌文官功過勤慢休暇等事。考勳司。掌宗宰功臣封爵。公卿贈謚。命婦爵帖。追贈官爵等事。〉錄事六人。書吏十五人。皀隷六十人。小史十五人。
戶曹
〈掌正土田。明戶口。平賦稅。興食貨。制國用之政。〉判書一人。
〈正二品。〉參判一人。
〈從二品。〉參議一人。
〈正三品。〉正郞三人。
〈正五品。〉佐郞三人。
〈正六品。郞官所管。版籍司。掌土田,戶口,租稅,賦役,貢獻,勸課農桑,考驗豐凶,賑貸斂散等事。經費司。掌京外支調糧料等事。會計司。掌京外儲積,歲計饒欠等事。〉筭學敎授一人。
〈從六品。〉訓導一人。
〈正八品。〉計士二人。
〈從八品。〉會士二人。
〈從九品。〉錄事六人。書吏二十四人。皀隷八十七人。小史二十四人。
禮曹
〈掌明禮樂。稽制度。秩祭祀。時朝聘。修學校之政。〉判書一人。
〈正二品。〉參判一人。
〈從二品。〉參議一人。
〈正三品。〉正郞三人。
〈正五品。〉佐郞三人。
〈正六品。郞官所管。稽制司。掌儀制,朝會,經筵,學校,印信,表箋,冊命,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喪葬等事。典享司。掌祭祀。牲豆,燕享,飮膳,醫藥等事。典客司。掌使客延接,外方朝貢,宴設賜與等事。〉錄事六人。書吏十五人。皀隷六十人。小史十五人。
兵曹
〈掌選將吏。整軍制。修郵牧,飭兵仗。征暴亂之政。〉判書一人。
〈正二品。〉參判一人。
〈從二品。〉參議二人。
〈並正三品。〉正郞四人。
〈正五品。〉佐郞四人。
〈正六品。郞官所管。武選司。掌武官,除授,告身,祿牌,武選附過給暇,軍官差送等事。武備司。掌軍籍,兵器,戰艦,點閱,訓鍊,宿衛,巡綽,備禦,征討,軍人,番休,改火,禁火,符信更籤等事。乘輿司。掌鹵簿,儀仗,輿輦,供帳,廐牧,傳驛等事。職方司。掌方域,地圖,邑鎭城堡險阻,關障鎖鑰開閉,烽燧考驗,蕃夷歸附等事。〉錄事六人。書吏二十一人。皀隷八十四人。小史十九人。
刑曹
〈掌明法律。愼獄訟。禁濫僞。詰姦慝。刑亂賊之政。〉判書一人。
〈正一品。〉參判一人。
〈從二品。〉參議一人。
〈正三品。〉正郞四人。
〈正五品。〉佐郞四人。
〈正六品。郞官所管。詳覆司。掌詳覆大辟之事。考律司。掌律令按覈之事。掌禁司。掌刑獄禁令之事。掌隷司。掌奴隷簿籍及俘囚等事。〉主事四人。
〈正七品。〉司獄二人。
〈正八品。〉律學敎授一人。
〈從六品。〉訓導一人。
〈正八品。〉審律一人。
〈從八品。〉檢律一人。
〈從九品。〉錄事六人。書吏二十四人。皀隷一百二十人。
〈內書吏三人。皀隷十二人。掌守獄。〉小史三十三人。
〈主事同是郞官。而通主。凡務者。司獄。獄在刑曹。雖刑曹官同主之。亦不可無常直之官也。若有大獄。則正郞以下一員。加添直宿。又使金吾將卒衛之。漢法亦詔獄廷尉主之。而有大獄。則別使金吾。緹騎捕衛。〉
今制。刑曹之外。又有義禁府者。凡干刑獄。則刑曹主之。卿士下獄及綱常所係。則禁府主之。
按三代。掌刑之官。只有司寇一司。非唯三代如此。漢制。亦只有廷尉一司。後世。分而爲二。故刑辟多門。而刑部與一庶司無異。殊非古者建六官之意。釐正其失。合於刑曹。然後方爲立制之盡也。
〈或曰。詔獄。豈可爲刑部所掌。曰。今人習於耳目。故意每如此。六官。皆王者所建。詔獄。豈非刑部所宜掌。三代不論。漢法。雖宰相。有罪亦付廷尉。此亦可見。曰。朝官與凡民。豈可混同一獄。曰。此則雖同主一司。亦別其獄舍。使不雜處也。〉
工曹
〈掌經山澤。規營造。程工匠。飭器用之政。〉判書一人。
〈正二品。〉參判一人。
〈從二品。〉參議一人。
〈正三品。〉正郞三人。
〈正五品。〉佐郞三人。
〈正六品。郞官所管。山澤司。掌山澤津梁堤堰苑囿種植舟車木石等事。攻冶司。掌百工制作度量衡金玉銅鐵冶鑄皮革木器筆墨等事。營造司。掌城池宮室土木工役陶瓦等事。〉錄事六人。書吏十五人。皀隷六十人。小史十五人。
諸色工匠。數以今例。更加酌量以定。
〈工匠。皆有其祿。月米二斛五斗。每月考精粗勤慢。其精勤者。陞祿有差。其餘受本祿。不精不勤者。論罰。慢其任者。笞。不勝任者。黜之。下凡工匠在下等者。同此。〉有工役。則所用役徒。依例募立。
〈以經費。依例給價。雇人下身役。諸司倣此。〉
按度土田。營城邑。亦皆司空之職也。今工部。只掌工造之政。故工部雖列六官。例稱閑冗之司。蓋失其制而然也。後世。全沒養民意思。故如此。能行田制。則必使冬官。掌度土田。
〈戶部。主田政。平賦稅。雖並知度田之事。然其正規度。成溝洫。則工部實掌之。〉然後於定經界。奠民居。以遂生養之意。乃爲盡也。
〈今戶部繁。劇太甚。目不暇開。而二部太閑。因成冗卑。若如是。則戶部之務稍淸。可以察事。工部亦爲任重。稱其爲六官。而經界之成。亦有專掌之者。可得牢固矣。〉
宗正府
〈掌王族簿籍。訓戒政令。諸王女家。亦屬焉。〉宗正一人。
〈正二品。〉副宗正一人。
〈從二品。〉同副宗正一人。
〈正三品。已上。以宗親。有惇德者爲之。〉司正一人。
〈正四品。以朝官剛直者。爲之。〉典籤一人。
〈正五品。〉典簿一人。
〈從五品。已上。以宗親有行義者。爲之。宗親爲宗正府官者。亦必以四十以後選用。〉書吏九人皀隷四十八人小史十一人。
諸宗親爵自有常典。詳見下。
〈今宗親。雖無任官。而有朝賀入番等事。分十番。宿衛闕內。每月朔會朝。每月一會於宗正府。如此可也。若無故闕番闕朝。則一次停祿三朔。闕會二次同。二次則罷職。闕會四次同。〉
成均館
〈掌明道術。敎多士。察擧賢能。〉大司成一人。
〈正二品。〉司成一人。
〈正三品。〉司業一人。
〈從三品。〉直講二人。
〈正五品。〉博士四人。
〈正六品。〉學錄四人。
〈正七品。〉書吏九人。皀隷九十六人。
〈五十七人。官員隨從及直廳給事諸務。三十九人。儒生供饋。〉小史六十三人。
〈二十一人。官員隨從。四十二人。齋直。〉
〈儒生數〉
弘文館
〈掌備論思。補德義。〉大提學一人。
〈正二品。以他官兼。〉提學一人。
〈從二品。〉副提學一人。
〈正三品。〉典學一人。
〈從三品。〉侍講二人。
〈正四品。〉侍讀二人。
〈正五品。〉書吏六人。皀隷四十二人。小史十一人。
司憲府
〈掌論執時政。諫諍闕失。紏察百官。正風俗。申寃抑。禁濫僞。〉大司憲一人。
〈從二品。〉司憲一人。
〈正三品。〉執義一人。
〈從三品。〉掌令一人。
〈正四品。〉持平二人。
〈正五品。〉書吏十二人。皀隷四十五人。小史九人。
承政院
〈掌出納王命。〉都承旨,左承旨,右承旨,左副承旨,右副承旨,同副承旨各一人。
〈並正三品。〉注書二人。
〈從六品。〉符寶郞二人。
〈正七品。〉書吏十八人。皀隷六十六人。小史十五人。
〈承旨六人。分二番。每三人在院兼色。而有事務時。則俱進。如此爲當。可便於久任。或曰。承旨不可闕色。而獨爲偏苦。若每色。各設二員。分秩番休。則如何。曰。今官皆逸豫。不事其職。故見以爲然。漢時。當官者。皆夙夜在公。但五日一休。沐。此可見古法奉職之勤矣。若令官皆勤事。不敢怠荒。則承旨分二番在院。而隨時俱赴。豈謂偏苦。且承旨雖云各有分色。然非如六曹之有分職也。都是出納之任耳。是以今中朝通政司設官。與諸司院一樣。而無六房之規。古者。龍作納言而足矣。雖或有其屬官。而必不過數人矣。此本不可多設眾員矣。〉
春秋館
〈掌記時政。〉太史一人。
〈正三品。〉副史一人。
〈正四品。〉僉史二人。
〈正六品。〉書吏九人。皀隷二十一人。小史六人。
〈或曰。今春秋館領事以下。至同知事。許多員。皆以宰相列卿兼領。此是重史事之意。而前世監修國史之制也如此。顧不宜耶。曰。凡事唯在得人專任而已。若別置監領提調之類。皆後世弊法。無益而有害者也。且歷代國史史官。掌修而已。唐時始令宰相。監修國史。范淳夫論之曰。古者。官守其職。史書善惡。君相不與焉。此姦臣賊子。所以懼也。後世人君。得以觀史。而宰相監修。欲其直筆。不亦難乎。人君任臣以職。而宰相不與史事。則善惡庶乎可信也。此可以見其得失也。或又曰。今制政府六曹堂下官及臺閣諸院官。各一二人。皆得兼帶編修記事等官。蓋欲徧知諸事也。若令史官專主。而罷去兼員。則不無所知不周之患耶。曰。編修者多。自昔史事之大弊也。昔劉知幾。論唐史司之弊曰。古之國史。皆出一家。惟後漢東觀集。羣儒稱述無主。條章不建。今史司取士滋多。人自爲荀,袁。每記一事。載一言。閣筆相視。含毫不斷。頭白可期。汗靑無日。且漢時郡國計書。先上太史。副上丞相。後漢公卿所撰。先集公府。乃上蘭臺。故史官載事爲廣。今攸司不注起居。百官不通行狀。又史局深籍禁門。所以杜顔面。防請謁。今作者如林。褒貶曾未絶口。而朝野咸知。孫盛取嫉權門王邵見讎貴族。常人之情。不能無畏。凡此數者。皆大失也。知幾之言。誠確論也。今若依古法。州郡計書。例上史局。凡公卿誌狀文字。亦使必上太史。則雖史官專主。何患聞見之不周乎。况古例。自有史官。聞見未詳者。則直牒諸處。會問之規耶。〉
〈又按宋歐陽脩論史弊曰。史者。國家之典法也。自君臣善惡功過與其百事之廢置。可以勸戒後世者。皆得直書而不隱。故自前世有國者。莫不以史爲重。國朝之史。以宰相監修。學士修撰。又以兩府之大臣。撰時政紀。選三館之士。當陞擢者。乃命修起居注。如此。不爲不重矣。然其所撰述。粗略苟簡。至於事關大體者。亦沒而不書。其弊在於修撰官。唯據諸司供報。而不書所聞見故也。今時政紀。雖是兩府臣僚所纂。然聖君言動。臣下奏議。事係得失者。皆不記錄。唯書除目辭見之類。至於起居注。亦然。修撰官。只據此銓次。係以日月。謂之日曆而已。是以朝廷之事。史官雖欲書而不得。又况歲月旣遠乎。乞勑修時政記。起居注之臣。凡君上宣諭。臣下奏對之語。並書之。其撰述之官。不得依前。只據諸司供報編次。凡除目辭見。並須考驗事實。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靑。破儂智高。文彦博。破王則之類。其貶某官者。坐某罪。如近日孫沔所坐之類。事有文據及迹狀分明。皆備書之。所以使聖朝賞罰之典。可以勸善懲惡。昭示後世。若大臣用情。朝廷賞罰不當者。亦得書。以爲警戒。此固國家置史之本意也。噫。爲史官者。不可不知此意。而亦可見後世史官不專之弊。如此也。〉
中學
〈掌敎誨四學陞士。〉司敎一人。
〈正三品。〉司導一人。
〈從三品。〉書吏六人。皀隷三十六人。
〈二十一人。官員隨從及直廳給事諸務。十五人。儒生供饋。〉小史十八人。
〈三人。官員隨從。十五人。齋直。〉
中衛
〈掌鍊閱軍伍。宿衛宮禁。凡番上軍士。各有分隷焉。〉將軍一人。
〈正三品。〉副將二人。
〈從三品。〉司將五人。
〈從六品。〉長史二人。
〈從七品。〉書吏六人。皀隷四十八人。小史十五人。
前衛
〈掌同。中衛左右後衛。皆同。〉將軍一人。
〈正三品。〉副將二人。
〈從三品。〉司將五人。
〈從六品。〉長史二人。
〈從七品。〉書吏六人。皀隷四十八人。小史十五人。
左衛將軍一人。
〈正三品。〉副將二人。
〈從三品。〉司將五人。
〈從六品。〉長史二人。
〈從七品。〉書吏六人。皀隷四十八人。小史十五人。
右衛將軍一人。
〈正三品。〉副將二人。
〈從三品。〉司將五人。
〈從六品。〉長史二人。
〈從七品。〉書吏六人。皀隷四十八人。小史十五人。
後衛將軍一人。
〈正三品。〉副將二人。
〈從三品。〉司將五人。
〈從六品。〉長史二人。
〈從七品。〉書吏六人。皀隷四十八人。小史十五人。
右五衛。各設軍營。
〈在宮城四外。〉又於闕內。各有直所。
〈每衛大將軍,將軍中一人。及部將一人。率其部軍士。入直闕內。部將一人及長史一人。輪直外營。坐起時。大將以下。內直員外。皆會開坐。軍士非內直及遞休者。則皆聚營中。鍊試肄業。〉
按軍衛之官。歷代不同。周末及漢。有前後左右將軍。晉,宋以來。以領軍,護軍,左衛,右衛,驍騎,游擊將軍。謂之六軍。隋置十二衛。唐爲十六衛。其繁雜。至於此也。高麗置六衛。可矣。而本朝置五衛。合於五營之規。宜仍今制。
〈五衛固當然。小國則不必備五。但設兩衛。或三衛。可也。高麗雖置六衛。然金吾,監門,千牛衛。入於其中矣。〉
〈今雖有五衛之設。衛將十二人。通號五衛將。而未有定將其衛之事。每入直闕內。隨點定所數日。而更衛將直過客。而五衛。皆無其將矣。旣爲各定其職。則宜實察其任。而改其弊也。金吾,監門,城門之任。亦皆如此。〉
〈番上軍士。分隷五衛。原有定屬。每番上初。到兵曹。與諸衛官。合坐點考。依屬以配之。金吾,監門,城門兵。亦然。各原有定屬。而罷今輪移更配之弊。〉
金吾衛
〈掌徼巡京都。〉將軍一人。
〈正三品。〉副將二人。
〈從三品。〉郞將六人。
〈從六品。〉散員十八人。
〈從九品。〉書吏六人。皀隷七十八人。小史四十人。
〈金吾。卽今之巡將也。旣爲定職。則將軍副將三人。輪直各三日。而更更直日。皆詣闕肅拜。納牌受牌於大內。每日朝巡將詣闕。啓巡無事。仍爲晝直。若本衛開坐時。則諸官皆會。〉
內禁衛
〈掌率內禁衛士。宿衛闕內。〉將軍一人。
〈正三品。〉副將二人。
〈從三品。〉書吏三人。皀隷二十四人。小史十二人。
〈內每番五人廳中〉
內禁衛士二百人。
義順衛掌率忠義,忠順兩衛士。宿衛闕內。將軍一人。正三品。副將二人。從三品。書吏三人。皀隷二十四人。小史十二人。內每番五人廳中。
忠義衛,忠順衛士。見兵制。
掌隷院
〈掌奴隷簿籍及決訟之事。〉判決事一人。
〈正三品。〉司議一人。
〈正五品。〉司評二人。
〈正六品。〉書吏十二人。皀隷三十九人。小史六人。
〈奴隷之政。本屬刑曹。故刑曹職掌。有掌隷司矣。及至奴婢漸多詞訟。不勝其繁。世祖朝。始分刑曹所掌。別置掌隷院。此乃中國歷代及前朝所無之司也。姑存之。待改奴婢法。詞訟漸簡。然後當罷之。以復舊制。〉
世子侍講院
〈掌講論經學。規諷道義。〉輔德一人。
〈從三品。〉弼善一人。
〈從四品。〉進善二人。
〈從五品。〉說書二人。
〈從六品。〉書吏三人。皀隷二十七人。小史九人。
宗學
〈掌宗室敎誨之任。〉導善一人。
〈從三品。〉典訓一人。
〈從四品。〉書吏三人。皀隷十八人。小史三人。
〈宗學。設於宗正府近處。〉
承文院
〈掌事大交隣文書及通習漢語吏文。〉判校一人。
〈從三品。〉參校。一人。
〈敎訓。從四品。〉校理一人
〈敎訓。正六品。〉博士二人。
〈正七品。〉正字二人。
〈正八品。〉副正字二人。
〈正九品。〉書吏六人。皀隷三十九人。小史十三人。
寫字官。
〈以校書館寫字官。擇優善者五人。來隷每月於本祿加五斗。其陞受者亦然。雖來本院。其四時考試。則同參校書本館。〉
文官五品以下。每冬。會本院。講漢語。
〈二書〉或吏文。
〈皆定所業吏文。則無過二十人。漢語勿限數。〉五分以上。賞加一階。不通者。降一階。其無故不參者。罷職。
〈政府堂上。禮曹堂上。及臺諫一人。同本院校理以上官。合坐試講。〉
奉常寺
〈掌祭祀議謚。又主籍田。〉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二人。
〈從六品。〉直長三人。
〈從七品。〉奉事三人。
〈從八品。〉書吏十二人。皀隷九十人。小史十五人。
〈奉常寺官。奉事以上。則例兼典祀官。主簿以上。則例兼祝爲當正。則爲大祝。或云。正則爲獻官爲可。其重祀則特定堂上官若宰相。當爲獻官。後當詳審定之。〉
掌樂院
〈掌敎閱聲樂。〉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一人。
〈從六品。〉直長二人。
〈從七品。正以下諸官。皆以精解音律者擇任。而本院官員外。若有精解音律者。則以他官別兼。副正或主簿直長。各隨本品。無過二人。〉書吏三人。皀隷二十七人。小史八人。
樂工百人。
〈今法。以良人充定者。稱樂生。以公賤充定者。稱樂工。雅樂屬左坊。樂師二人。樂生三百九十七人。俗樂屬右坊。樂師二人。樂工五百七十人。蓋兩色合爲九百七十餘人。若正聲樂而釐正實數。則不應如此之多。的定名數。兩色通爲一。以京人試才。入屬月祿一斛二斗。受田一頃。四時考試。簡其優者。陞祿有差。正六品一。從六品二。以上樂師所受。正八品二。從八品三。正九品四。從九品八。加祿三斛者十。二斛者。十五。一斛者二十。以上樂工所受。其不能者。汰去之。其才業特異。久勤者。啓聞授樂師。樂師無過三人。爲樂師則始授階。每仕滿三周。加階。至正六品而止。階仝正職。其制詳樂學條。〉
〈按古者。樂師以下。皆是瞽矇。其意至深至好。古今本無異宜。今亦只在君相。斷而復之耳。或曰。是誠至好。但今迎詔時。自郊至闕。行樂導入。此非瞽者所能爲。奈何。曰。竊甞考之。樂本官廟中事。非野次道路之事。行路奏樂。本出於胡風也。迎詔入闕。闕庭備懸軒行禮。實爲至當。〉
通禮院
〈掌禮儀。〉通禮一人。
〈從三品。〉相禮一人。
〈從四品。〉奉禮一人。
〈從五品。〉引儀四人。
〈正七品。〉鳴贊四人。
〈正九品。〉書吏六人。皀隷三十九人。小史十六人。
〈按中朝官制。鴻臚寺掌禮儀。卽我國之通禮院。而又主賓客。蓋兼我禮賓寺也。故鴻臚寺。有司儀,司賓兩署丞。〉
禮賓寺
〈掌賓客燕享。宗宰宣饋等事。〉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二人。
〈從六品。〉直長一人。
〈從七品。〉奉事一人。
〈從八品。〉參奉一人。
〈從九品。若大賓客執事不足。則以四品以下朝官。別差提擧別提。事畢已之。六品以上。爲提擧。七品以下。爲別提。〉書吏十二人。皀隷八十一人。小史十人。
〈熟手等匠。別爲置簿。只於有事時。應務。計日給祿。若大賓客時。使喚不足。則量宜除出。各司閑隷。以應使喚。事畢還送。〉
校書館
〈掌印頒經籍及香祝篆印之任。〉判校一人。
〈從三品。〉校理一人。
〈正六品又一以他官兼。〉博士二人。
〈正七品。〉正字二人。
〈正八品。〉副正字二人。
〈正九品。〉書吏六人。皀隷四十八人。小史十八人。
寫字官三十人。
〈卽書學生。以善書者。試才入屬。月祿二斛。受田一頃。四時考試。簡其優者。陞祿有差。從七品一。從八品一。從九品二。加祿二斛者四。一斛者六。其制詳書學條。又於數內。擇五人。送承文院。〉
唱准八人
〈以能文有才幹者。擇入。月祿二斛。受田一頃。每月考精粗勤慢。其精勤者。陞祿有差。從九品一加祿。二斛者一。一斛者二。此則官長考報屬曹。屬曹移文該曹下諸差備工匠。陞祿皆如此。其不勤不精者。汰去。〉冊匠四十人
〈印出二十人。裝冊二十人。依他工匠。例月米二斛五斗。無受田。每月考精粗勤慢。其精勤者。陞祿有差。加二斛者二。加一斛者六。餘受本祿。其不精不勤者。論罰。下諸工匠倣此。唱准及冊匠。皆數內分二番。〉
〈或曰。今百司漫不省事。委諸下流。莫大之弊也。校書不精。則當責其官長。而猶責唱准輩何也。曰。正欲革此深弊。故如此。蓋朝廷。當責其官長。欲責官長。使官長主其賞罰。然後乃能擧職也。〉
司饔院
〈掌供御膳及闕內供饋等事。〉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二人。
〈從六品。〉直長二人。
〈從七品。〉奉事二人。
〈從八品。〉參奉二人。
〈從九品。〉書吏十二人。皀隷七十五人。小史十五人。
諸差備
〈開下。按大典。飯監以下。皆典僕爲之。凡民願屬者。亦可擇入。依例月祿。二斛五斗。而每月考其緊且勤者。陞祿有差。從九品二。加祿二斛者四。加一斛者八。其有不致勤謹者。則論罰。亦其官長治之。〉
〈御供諸物。罷今各司逐日進排之規。司饔院專掌之。依中朝制。商量一歲御供支用之物。以御需所定米錢。優其倍蓰之價。給定貿納人。如今貢物主人之爲。而直納本院如醬醢之類。則自本院精造藏貯以用。各有主者。如醬人,醢人之類。而官員檢擧之其說。詳于下篇。〉
諸差備。
〈分二番。〉大殿。王妃殿。世子宮。
飯監六。
〈四多人廳。〉四。
〈二多人廳。〉四。
〈二多人廳。〉
別司饔十四。
〈八多人廳。〉六。
〈二多人廳。〉四。
〈二多人廳。兩宮則加一。〉
湯炙色十四。
〈八多人廳。〉八。
〈四多人廳。〉八。
〈四多人廳。兩宮則加二。〉
床排色十。
〈八多人廳。〉四。
〈二多人廳。〉四。
〈二多人廳。〉
飯工八。
〈六多人廳。〉四。
〈二多人廳。〉四。
〈二多人廳。〉
泡匠二。二。二。
酒色四。二。二。
茶色二。二。二。
餠工二。二。二。
〈兩宮則有。〉
燈燭色二。二。二。
城上二十四。
〈二水賜間。四銀器。十八多人廳。〉八。
〈四銀器。四多人廳。〉十。
〈二水賜間。四銀器。四多人廳。〉
水工。十二。
〈八多人廳。〉六。
〈二多人廳。〉四。
〈二多人廳。兩宮則加二。〉
別監。
〈別監全數。見掖庭署。〉六。
〈二洗水間。四水賜間。〉四。四。
〈二洗水間。二水賜間。〉
尚衣院
〈掌御衣服及綾段織染。賜與衣服等事。〉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一人。
〈從六品。〉直長一人。
〈從七品。〉奉事一人。
〈從八品。〉書吏六人。皀隷四十二人。小史八人。
諸工匠。
〈以今數更加酌量。以定陞祿。則從九品一。加祿二。斛者三。加一斛者一。〉
司僕寺
〈掌輿馬廐牧。〉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一人。
〈從六品。〉直長二人。
〈從七品。〉奉事一人。
〈從八品。〉書吏九人。皀隷一百五十六人。
〈三十六人。官員隨從及直廳給事諸務。百二十人養馬。郊內牧塲。則依牧子例。別定其人。〉小史九人。
馬醫四人。
〈以精於醫者。擇試爲之。每考其治否。多少。四孟兼試本書。凡試。兵曹堂上。本司官。合坐以試。陞降其祿。正九品二。從九品二。其不能者汰去。〉調馬八人
〈以善調馭者入屬月祿三斛〉
軍器寺
〈掌造兵器。〉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一人。
〈從六品。〉直長二人。
〈從七品。〉奉事二人。
〈從八品。〉參奉二人。
〈從九品。〉書吏九人。皀隷五十七人。小史十五人。
諸工匠。
〈以今數更加酌量。以定其陞祿。則從九品二。加祿二斛者六。加一斛者十四。〉
繕工監
〈掌土木營繕。〉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一人。
〈從六品。〉直長二人。
〈從七品。〉奉事二人。
〈從八品。〉參奉二人。
〈從九品。〉書吏九人。皀隷四十八人。小史十三人。
諸工匠。
〈以今數更加酌量。以定其陞祿。則加二斛者四。加一斛者八。〉
〈今繕工監。添設監役官。則罷之各司別坐之類。皆不當有者也。〉
司贍寺
〈掌造錢幣。〉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一人。
〈從六品。〉直長一人。
〈從七品。〉奉事一人。
〈從八品。〉書吏三人。皀隷三十六人。小史八人。
工匠。
〈當量宜定數。其考優陞祿。當仝繕工監。〉
若仍今不行錢。則此司不必置也。
〈如今所藏。奴婢貢布。則本宜藏於戶曹者也。〉
觀象監
〈掌天文,地理,曆數,占筭,測候,刻漏等事。領事一人。首相兼。〉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司曆二人。
〈從五品。〉天文學,地理學。敎授各一人。主簿一人。
〈並從六品。〉直長三人。
〈從七品。〉天文學,地理學,命課學。訓導各一人。
〈正八品。〉奉事四人。
〈從八品。〉參奉四人。
〈從九品。正以下諸官。皆以精通術業者擇任。而本監官員外。若有精通天文,地理者。別兼敎授,訓導。太醫院,司譯院。皆同此。〉書吏六人。皀隷六十人。小史三十人。
生徒天文學二十人。地理學十人。命課學五人。
〈試才入屬。月祿一斛二斗。受田一頃。令學於敎授訓導。四時考試。簡其優者。陞祿有差。一等加祿二斛。二等加祿一斛。其制詳陰陽學條。刻漏三十人。月祿三斛。仕多者十人。加一斛。〉
〈按太醫觀象等官。乃業術之官。非任事之官。其直長奉事參奉之名。名義不當。依中朝及麗制。改之似當。司譯院。亦倣此。〉
〈天文學習讀官。罷之。漢學,醫學,習讀之類。皆同此。〉
典醫監
〈掌醫藥。〉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二人。
〈從四品。〉尚藥奉御二人。
〈從五品。〉醫學敎授二人。
〈一針醫。〉主簿一人。
〈並從六品。〉博士二人。
〈正七品。〉醫學訓導二人。
〈一針醫。正八品。〉奉事三人。
〈從八品。〉審藥三人。
〈從九品。尚藥奉御以上。以選御醫者。除授正。則雖陞堂上階。亦兼之可也。本司番則御醫出直者。及以下諸員。依他司例。輪直聽民問疾。又於院內設惠民局。主簿以下一人。別爲輪直聽民買藥。〉書吏六人。
〈三人內局。〉皀隷六十人。
〈九人內局。〉小史二十七人。
醫學生徒四十人。
〈試才入屬。月祿一斛二斗。受田一頃。令學於敎授訓導。四時考試。簡其優者。陞祿有差。加二斛者四。加一斛者十二。其制。詳醫學條。〉
內藥局設於闕內。以奉御以上。輪番入直。有議藥事則諸御醫皆會。
〈劑藥官每二人。以醫生輪番入直。議藥時則加會。〉
〈中朝官制。太醫院外。無他醫司。我國則醫司有三。曰內醫院。曰典醫監。曰惠民署。內醫院。稱內局。典醫監,惠民署。則稱外司。緫謂之三醫司。蓋惠民署。則固當合於典醫監。而內醫院。別爲一司。似無不可矣。然兩司。旣各設正副正以下。至奉事參奉諸官。若欲實擇其人。以任職。則其所擇任也。未知將以術業尤精者。先充內院。至奉事,參奉等官而後。餘爲外司。正,副正以下官乎。則術精者反官卑祿薄矣。將先充外司正副正而後。及於內院奉事,參奉等官。則術精者。反遺却於內醫矣。事俱未妥。蓋醫本一術。無間於內外。故別設兩藥局則可。而分爲兩醫司。則不可不可分。而强分之故。其弊如此也。莫若依中朝之制。醫司只立一衙門。而其五品以上官。則皆以術業尤精。御醫被選者。爲之內醫院。則改名內藥局。仍設闕內。而以醫司官錄御醫者。依今例入番藥材捧上。亦爲今例如此可也。或曰。旣分設內藥局而通爲一司。未知如何。曰。今兵曹有內曹。司僕寺有內寺。校書館有內館。皆別設於闕內。而通爲一司也。〉
常平監
〈掌常平糶糴。又主軍資儲積。〉正一人。
〈從三品。〉副正一人。
〈從四品。〉主簿一人。
〈從六品。〉直長一人。
〈從七品。〉奉事一人。
〈從八品。〉書吏六人。皀隷三十六人。小史七人。
豐儲倉
〈掌倉米錢。〉守一人。
〈正四品。〉主簿一人。
〈從六品。〉直長一人。
〈從七品。〉奉事一人。
〈從八品。〉書吏六人。皀隷三十人。小史六人。
廣興倉掌倉米錢。頒百官祿俸。守一人。正四品。主簿一人。從六品。直長一人。從七品。奉事二人。從八品。書吏六人。皀隷三十三人。小史七人。
〈左右倉。一主宗室百官祿俸。一主吏隷軍士祿及凡費。〉
〈凡稅米納倉時。本倉官。與轉運使,押領宮。同坐監納。戶曹堂上官。有時坐倉。與諸官監納。〉
世子翊衛司
〈掌陪衛東宮。〉左右翊衛各一人。
〈從四品。〉左右衛率各一人。
〈從五品。〉左右副率各二人。
〈從六品。〉左右洗馬各一人。
〈從七品。〉書吏六人。皀隷三十九人。小史十五人。
四學
〈掌敎誨所管儒士。〉各敎導一人。
〈從四品。〉各敎授一人。
〈正六品。〉各書吏三人。皀隷各四十二人。
〈十五人。官員隨從及直廳給事諸務。二十七人。儒生供饋。〉小史各三十九人。
〈三人。官員隨從。三十六人。齋直。〉
司譯院
〈掌譯諸方言語。〉令一人。
〈正五品。〉副令一人。
〈從五品。〉漢學敎授一人主簿一人。
〈並從六品。〉博士二人。
〈正七品。〉漢學訓導一人。蒙學倭學女眞學訓導各二人。
〈正八品。〉奉事三人。
〈從八品。〉參奉四人。
〈從九品。〉書吏三人。皀隷四十二人。小史三十人。
生徒漢學三十人。女眞學二十人。蒙學五人。倭學十五人。
〈試才入屬。月祿一斛二斗。受田一頃。令學於敎授訓導。四時考試。簡其優者。陞祿有差。一等加祿二斛。二等加祿一斛。其制詳譯學條。〉
〈今司譯院。列於諸監爲三品衙門。譯學之官。固當優其秩祿以勸之。然官司崇卑。自有其當。不可强使高下也。今譯官名。雖院正無定祿。遞兒受祿。故例受參下祿。無所任待之。不以官員。全沒優重底意。夫國家設官之意。豈將以爲虛名而已哉。今若擇才以任。令爲實官。則院正乃三品正官也。雖爲院正者。不無赴京時。則使三品正官。趍走於書狀之前。有紊官紀。不使趍走。亦不成事體。官制之失。據此可見。莫若降爲五品衙門。而實爲正官。然則事理允當。雖以譯官私計言之。與其虛崇其秩。而實爲賤人。實無品祿。豈若稍降其品。而實爲正官。實受其祿之爲可榮哉。所謂優其秩祿而勸之者。在此而不在彼也。抑此不必特設一衙門。名以譯學。而附於承文院。亦似可矣。自中國賓四夷。則事勢有異。然周禮象胥。乃譯語之官。而每狄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漢大鴻臚屬官。有行人譯官。今中朝。亦鴻臚寺設通事官。文皇帝。又創設西天韃韃等八館。初以擧人爲之。其就禮部試。則以蕃書。譯其所作。經義稍通者。得聯名于進士榜。授以文學之職。而譯書如故。其後又擇俊民。俾專其業藝成。會六部大臣。試之。通者冠帶。又三年授以官。今按以擧人爲之。而授文學之職者。猶我國文官兼習漢語之意。而擇俊民專其業藝成。令冠帶者。乃我國譯官之規也。〉
宗廟署
〈掌守衛寢廟。〉令一人。
〈從五品。〉直長一人。
〈從七品。〉奉事一人。
〈從八品。〉書吏三人。皀隷十八人。小史四人。
社稷署
〈掌灑掃壇壝。〉令一人。
〈從五品。〉參奉二人。
〈從九品。〉書吏三人。皀隷十二人。小史四人。
〈宗廟社稷。令例兼祝。以下官例。兼典祀官爲當。當問今例。更詳而定之。〉
平市署
〈掌經肆廛。平度量。卞物均市等事。〉令一人。
〈從五品。〉直長一人。
〈從七品。〉書吏三人。皀隷十二人。小史三人。
〈此司或謂當省。合漢城府。或謂不可省。其謂當省者以爲旣有戶曹掌均稅斂。平貨物之政。工曹掌度量權衡。刑曹掌禁濫僞。治爭訟。漢城府治市廛人民。則唯務得人平其政令而已。又何用屋下架屋也。其謂不可省者以爲雖有諸衙門各主政令。然市廛。非他坊閭之比。不可無專設其官。是二說。未知果如何也。考之古今之制。周官則有司市大夫。漢則京兆尹。屬官有長安市令。唐制太府屬官。有兩京諸市署令。今皇明則無所謂市署。而只京縣官。治其事而已。姑備記之。以待更審。有之則當爲漢城府屬司。〉
監門司
〈掌監守宮門。〉監門二人。
〈從五品。〉副監門六人。
〈從七品。以宮城四門。二人相遞爲例。〉書吏六人。皀隷十五人。小史十二人。
宮城門軍每番。大門三十人。左右夾門各二十人。中門二十人。左右夾門各十人。凡小門各十人。
〈今守門將。無定守。逐日隨點。差門宜改此弊。令分定其職。各有恒守城門同此。〉
城門司
〈掌監守城門。〉司門二人。
〈從六品。〉副司門十四人。
〈從八品。以都城八門。二人相遞爲例。〉書吏十二人。皀隷二十七人。小史二十四人。
〈城門軍每番。大門三十人。餘門二十人。〉
司畜署
〈掌養犧牲及雜畜。〉司畜一人。
〈從六品。〉直長一人。
〈從七品。〉奉事一人。
〈從八品。〉書吏三人。皀隷三十六人。小史四人。
掌苑署
〈掌苑囿果樹。〉掌苑一人。
〈從六品。〉參奉一人。
〈從九品。〉書吏三人。皀隷二十一人。
〈其中養禽獸。接花果者。加祿一斛。無過四人。〉小史三人。
圖畫署
〈掌圖畫。〉司畫一人。
〈從六品。〉檢畫一人。
〈從七品。〉皀隷九人。小史三人。
〈畫學生徒十五人。〉
活人署
〈掌救活都城病人。〉主簿一人。
〈從六品。〉參奉一人。
〈從九品。已上參用醫官擇授。〉書吏三人。皀隷十二人。小史三人。
冰庫
〈掌藏冰。〉主簿一人。
〈從六品。〉參奉一人。
〈從九品。〉書吏三人。皀隷十二人。
〈伐冰夫及運冰夫馬。則別雇人。如今例。〉小史三人。
瓦署
〈掌造瓦塼。〉主簿一人。
〈從六品。〉參奉一人。
〈從九品。〉書吏三人。皀隷六十人。小史三人。
瓦匠二十人。
〈祿如他例。但其陞祿。則加一斛者二。〉
諸陵各參奉二人。
〈從九品。各陵則有守護軍云。〉
〈按古者。有墓大夫之官。非但守護。幷掌陵墓制度。其設官之意深好。乃如此。今則參奉只主守直。而諸陵各在別處矣。〉
進士院
〈待賢能陞朝者。〉進士。
〈每歲陞朝者。三十人。隨其入院。無定數。〉書吏三人。皀隷十二人。
〈皆直廳給事。〉小史。
〈每員各一人。〉
掖庭署
〈掌大內監膳。傳命守門掃除之任。〉尚膳二人。
〈正七品。〉尚傳二人。
〈從七品。〉尚冊三人。
〈正八品。〉尚弧三人。
〈從八品。〉尚設五人。
〈正九品。〉尚除五人。
〈從九品。此外無官宦者。三十人。其十人。則月祿四斛。二十人。三斛。亦皆分二番。入直。〉皀隷九人。
〈皆直廳給事。小史三十人。〉
掖庭別監六十八人
〈大殿別監四十。王妃殿別監十。世子宮別監十八。大典此皆典僕爲之。凡民願屬者。亦可擇入。依司饔院諸差備例。分二番。月祿二斛五斗。而其所掌緊要者。陞祿有差。從九品一。加祿二斛者三。加一斛者十二。照舊例。啇量施行。使之遞受。〉
〈今國典內侍府。亦列於職官之末。而爲從二品司宦寺元數一百四十人。而有官者五十九人。漢元帝時。貢禹上書曰。古者宮女。不過九人。秣馬不過八匹。高祖,孝文,孝景修古節儉。宮女不過十餘。廐馬不過百餘。匹史云。東漢置中常侍四人。小黃門十人。延平以後。宦官漸盛。中常侍十人。小黃門二十人。此外。又有無官而給事者。遂啓宦寺之弊。以此觀之。則此宦者五十人。固已多矣。〉
〈高麗之制。宦官職限參下。不得拜六品以上。〉
宦寺未受官及下番者。日有課講。能通小學四書。然後免學。
〈年滿四十。亦免。〉又每春秋。考講小學四書。加減祿。
〈講於吏曹堂上卽廳齊坐最優通者加祿月一斛三朔不通者降祿一斛三朔〉
今宦官多畜妻妾。事極不當。其畜妻妾者。杖一百黜籍。其女主昏者。同罪。離異。
訓鍊都監
〈掌敎鍊長從京兵。〉大將一人。
〈從二品。〉中軍一人。
〈正三品。〉從事官二人。
〈正五品。〉把緫。
〈從六品。哨官從九品。把緫哨官。隨兵數定員。每兵百人一哨官。每五哨一把揔。若兵踰數千以外。則把揔之上。又置營將。秩以從三品。可也。〉書吏九人。皀隷三十人。小史六人。
〈把緫,哨官以下隨從則以其伺候。輪立。把緫每三人。哨官。每二人。〉
旗牌官四人。詳在兵制。
〈今之訓鍊都監。乃後來追設之司。而此亦仍今存之者也。若都監之號及將帥官號。旣皆修定。則當上入於司憲府之下。〉
已上京官職。共五百四十人。錄事四十五人。書吏四百八十人。皀隷
〈奴幷。〉二千九百五十五人。小史一千人。
此外。又有宗親儀賓及功臣封君者。皆不可恒數。然姑據大㮣計之。則不下二三百人。
〈功臣。則例爲職官。而間有無官以君受祿者。〉其吏隷之數。亦可以此推之。
六曹屬司。
吏曹。
〈屬司。世子侍講院,司饔院,尚衣院,太醫院,內藥局,掖庭署。〉
戶曹。
〈屬司。司贍寺,常平監,豐儲倉,廣興倉。〉
禮曹。
〈屬司。奉常寺,承文院,禮賓寺,通禮院,春秋館,校書館,掌樂院,觀象監,司譯院,宗廟署,社稷署,氷庫,司畜署,圖畫署,活人署,幾內諸陵殿參奉。〉
兵曹。
〈屬司。五衛金吾衛,內禁衛,義順衛,司僕寺,軍器寺,世子翊衛司,監門司,城門司。〉
刑曹。
〈屬司。掌隷院。〉
工曹。
〈屬司。繕工監,掌苑署,瓦署。〉
〈按中學宗學四學。當屬於成均館。〉
品階。
一品正。
〈特進崇祿大夫。特進光祿大夫。〉外命婦職。見大典。
〈婦人從夫職。再嫁者。勿封。改嫁者。追奪。〉
從。
〈崇祿大夫。光祿大夫。〉
二品正。
〈正憲大夫。資憲大夫。〉
從。
〈嘉靖大夫。嘉德大夫。〉
三品正。
〈通議大夫。通憲大夫。已上堂上官。〉
從。
〈通訓大夫。中訓大夫。〉
四品正。
〈奉正大夫。奉列大夫。〉
從。
〈朝列大夫。朝奉大夫。〉
五品正。
〈通德郞。通善郞。〉
從。
〈奉直郞。奉訓郞。〉
六品正。
〈承議郞。承訓郞。〉
從。
〈宣敎郞。宣務郞。〉
七品正。
〈迪功郞。務功郞。〉
從。
〈啓功郞。致功郞。〉
八品正。
〈修職郞。承職郞。〉
從。
〈修務郞。承務郞。〉
九品正。
〈登仕郞。承仕郞。〉
從。
〈從仕郞。通仕郞。〉
〈凡各品文武班。同其階資。不復歧異。或曰。東西班。各有其資。自古以然。今安得如此。曰。階資之設。始於隋。而成於唐。前此無有也。隋世雖設階資。只作散官。以特加職官有德聲者。而未有文武之別也。至唐。添累數十階。而又分文階武階。別作兩歧。夫歧文武。爲二本。後世莫大之謬。不可法也。〉
〈又按古者。只有九命。品秩繁多。後世之弊也。晉李重。請倂群官等級。識者是之。今之十八品。已爲過多。而國制又於正三品。分爲堂上堂下二級。宜改以正三品爲堂上。從三品爲堂下階。爲當。又國制七品以下。每品一階。此似簡可用。而但如此。則自一品皆每品一階。而三載一考爲當。不然則寧每品。均爲兩階。不可獨於七品以下。減爲一階也。〉
〈舊例書吏雜流。忠義,忠順衛。以至諸色軍士。皆計仕陞階。其淆亂名紀。甚矣。凡文武職事官。計考陞階外。其餘一切革罷。給階之例。唯外方將官。同職事官雖無褒貶計仕陞階。〉
封爵。
宗親。正一品君。
〈王子嫡。加大字。〉從一品君。正二品君。從二品君。正三品都正。從三品正。正四品守。從四品副守。正五品令。從五品副令。正六品監。從六品副監。
大君承襲嫡長子。初封從一品君。世子眾子,王子君承襲嫡長子。初封正二品君。大君眾子,承襲嫡長孫。初封從二品君。世子眾孫,王子君眾子,承襲嫡長孫。初授正三品都正。大君眾孫,承襲嫡長曾孫。初授從三品正。世子眾曾孫,王子君眾孫,承襲嫡長曾孫。初授正四品守。大君眾曾孫。初授從四品副守。王子君眾曾孫。初授正五品令。
〈凡妾出之子。遆降一等。承襲爵。父沒乃授。宗親必年滿二十。通小學,四書一經而後。授爵。諱法見宗學制雖年滿二十。未通書者。必待其通。若三十而未通。則授爵而受半祿。親王子及承襲者。年十六。亦授爵。而二十前及未通書者。受半祿。親盡則依文武官子孫例。入仕。〉
嫡長令。懸別眾孫。
〈謂如雖大君眾子。從二品。眾孫從三品。眾曾孫。從四品。而大君嫡長子。則從一品。嫡長孫。則正二品。嫡長曾孫。則從二品也。他如此推。〉雖近於古意。然古者封建。故雖百世相傳。無降殺固當然矣。今旣無封建。計世以至親盡。則事已殊別。且大君之曾孫。縱令以二品。代盡其子。亦以儒生。奉大君之祀矣。夫如是。則不可引古爲喻也。依此定之。反爲合宜而得平也。無疑無疑。
〈國制宗親庶子良妾之出。降一等。賤妾之出。又降一等。按嫡庶之名。古者唯嫡長子爲嫡。其餘眾子爲庶。又有謂妻之子爲嫡。妾之子爲庶者。而更無良妾子賤妾子之別。宗親妾子。皆降一等以授。而勿論其良賤所出爲是。所謂良與賤者。本非如妻妾之有定分也。若於其中區別所生。以爲貴賤。則是傷父子之道。近於知母。而不知父故也。蓋母之貴賤。只係於父之妻與妾而已。若其門地顚微。則固不可論於此也。而乖兄弟之序。害於人倫非細。國家典制。乃風俗所本。不可不以正也。〉
宋世宗室不限世。朱子甞論其弊曰。今宗室日盛。國家不慮久遠。爲生民之害。未有涯也。如漢法宗室。唯天子之子。裂地而王之。其王之子。則嫡子一人繼王。庶子則皆封侯。侯唯嫡子繼侯。而其諸子。則皆無封。故數世之後。皆與庶人無異。其勢無以自給。則不免躬農畒之事。如光武。亦起於民間也。
儀賓。正一品尉。從一品尉。正二品尉。從二品尉。正三品副尉。從三品副尉。
公主駙馬。初授正二品尉。翁主駙馬。初授從二品尉。郡主駙馬。初授正三品副尉。縣主駙馬。初授從三品副尉。
功臣。正一品君。王妃父及親功臣。加府院二字。從一品君。正二品君。從二品君。
功臣。眡功以封。功臣嫡長子孫。官階至從二品。則亦承襲。
國制。功臣,宗親君號及儀賓尉號。並用其姓貫邑號。
〈宗親。則以母姓貫矣。〉
按此旣定賜稅。則依古食邑。例用其邑號爲宜。又按國制。宗親功臣二品以上。皆稱君。三品以下。則唯宗親。稱都正,正,守令,監矣。此依古五等之制。正一品從一品公,正二品從二品侯。正三品從三品伯。正四品從四品子。正五品從五品男。如此定制。則善矣。
〈宗親則於正從六品。又置縣男一位。以待之。〉
功臣。只稱某功臣。
〈只用二字。一如平戎功臣。靖難功臣之類。然此但錄定勳名。藏之宗廟。副在吏部而已。不可令書諸官衘。自稱功臣也。〉罷今賜號之規。
〈如推忠奮義。炳幾恊策。忠勤貞亮。效節恊力之類。別爲賜號。乃宋世之末弊。而高麗效尤者也。非古所有也。宋楊億曰。當今功臣之稱。始於德宗奉天扈蹕將士。並加奉天定難功臣之號。因一時之倖典。爲萬世之通規。近代以來。將相大臣。有加至八九字者。尤非經據。宜削除以明憲度。然則宋人。亦知其無據矣。若今我國。則因襲高麗之陋。而又令書諸官衘。自稱功臣。其爲無據。又益甚焉。此與人君上尊號。同一末世昏靡之習也。〉
右王子,儀賓,功臣。雖無職事。亦量給從隷。
〈大君皀隷七人王子君及王妃父六人。儀賓及功臣一品五人。二品四人。副尉二人。堂下尉一人小史正二品以上二人。從二品及副尉一人。書吏則並無。宗親一品君。皀隷三人。二品二人。都正一人。功臣爲職事官者。自當有本司吏隷。不疊給。宗親爲宗正府官者。亦然。宗親從三品以下。只以家從根隨。凡家從根隨。多少從便。但無過各品原定數。原從數見下。如一品無過十二人。六品無過四人之類。〉
〈或以爲宗室盡給從隷。爲合於親親之道。不然。若許多宗室。盡給從隷。則非唯民賦之所不能支。無職事而繁其使令。亦事理之不應當也。原百官之設吏隷。非以侈其身也。爲其有職事也。率以古義。則無職事者。當全無從隷。但王子。本古之爲有國之君者。王女。本古之嫁於有國諸侯者。王妃。本古之有國諸侯之女。爲王后妃。而今皆不然。故不得不給。其餘則無可論也。而後世宗親。不任以職封侯。無職者。亦無就其國邑之事。故別以優之也。蓋其初不是處在錮宗室一節爾。傳曰。公族有親未絶。而有列於庶人者。賤無能也。然則古者雖親公族。非賢則無官。無官則固列於庶人也。其所親親。乃親睦敦敎。死喪關視。而取其賢任之耳。以此觀之。則宗室盡定品祿。亦古所無也。旣有其祿。當畜家從。所事不過朝賀人番等事。不患無人矣。〉
上諸司錄事書吏及皀隷
〈奴幷〉小史之數。皆酌量其任。而加一半以定者。
〈如定數。應立十人。則加定十五人。〉每三旬休暇。一旬迭相爲例。且以備病。故或有例外事務。則合數。
〈唯闕內掖庭署,司饔院諸差備。則定以加倍。分二番相遞。〉
按古者。庶人在官者。有府史,胥徒。官各定數。府以掌畜藏。史以掌文書。胥治次序。徒主徵令。其名目。極爲正當。而但今職官之號。旣不能盡改從古。則於吏隷。亦因今稱。只以定其數。適其事云。
〈按大典掖庭署,司饔院諸差備。則分二番。其他則無所考據。今京中吏隷。皆無分番之規。本來必是長番。蓋官員各在其家。開坐不數。下吏。亦各處其家。無逐日待令之事故也。若令各司。皆有公衙。長官率眷以居。如外官之制。則下人亦宜定其數。明其制。其根隨者。逐日根隨。固如今例。而其直廳各色。雖非開坐之日。亦逐日在官聽候。如外方官吏例。而各定休日。使之休遞可也。〉
〈書吏本是掌行文書者。惟貴擇人優廩。不宜多數也。六典元數過多。當依法試才入屬。而必的定其數。錄事其選當尤精。而其數尤當約。若皀隷。則令足以供使令。可也。而亦必擇可合者。使之。〉
錄事。
〈典掌文書序次者。唯相府六曹有之。〉以書吏有材行者。擇試以陞。勿爲如今分排諸堂上。只令赴司察其事任。
書吏。
〈掌行文書者。其管知蓄藏者。亦在其中。〉以民庶能書者。擇試以入。其分排之式。堂上至一品官。各一人隨從。其餘則皆直廳應務。
書吏。各其官長擇補。必試小學楷書行筭。
〈堂上郞廳諸官會坐。乃講試。〉然後乃許入。書吏任。滿九周。乃許試於吏曹。升補祿事。闕試。小學及四書中。自願二書。
〈庸學二書。准他一書。〉律書大典楷書行筭。必其本司諸官。狀保其無汙犯。然後乃試。
〈外方官吏任滿者。亦許試。錄事。亦其本處上副官。狀保。每三年。吏曹一開坐。試其當講者。前期五朔。知委外方。非由書吏。不得升錄事。〉錄事任滿六周。後其有材行者。吏禮曹合坐試講。
〈試六經中。自願二書。小學,家禮,四書。〉陞祿加田。
〈加祿。月一斛。田二頃。〉亦其本司諸官。保明其材行。然後乃試。
〈有當講者。則每三年。吏曹,禮曹。合坐開講。〉
〈大典書吏任滿。遷叙驛丞。今則一絶其路。今之廢絶。以其無門閥。無他意也。然叙吏入官。本非古法。先正有言。周之府史胥徒。卽今之吏員。所謂庶人在官者。古未有仕進之階。至秦棄儒而崇吏。漢因之。始有以吏入仕之途。〉
錄事,書吏。若有罪犯。錄事汰去。
〈汰去則從軍役。〉書吏除下。
〈若受賄奸濫者。俱依律科罪。〉擇補其代。皀隷亦然。外方吏隷。其擇補除黜。一如京例。
〈外方官吏。亦擇試以補。其有奸濫者。治罪黜之。而擇補其代。今也無其祿。而勒定爲役。故不能如此。旣有祿優贍。則自當如此。如此。則人知廉恥。而奸濫者。無所容於其間矣。〉
皀隷。
〈趍走使令者。其守直官庫者。亦在其中。〉募京人入屬。司奴幷入數內。其分排之式。一品官。各七人。二品各六人。三品各四人。堂上五人。四品各三人。五六品各二人。七品以下各一人根隨。
〈其應有前導者。各以數內爲前導。一品三人。二品二人。三品及舍人,司正,侍讀,弼善,持平以上。一人。其餘則皆直廳給事。今所謂羅將諸員者。本是皀隷一般。不必別立。名號當同。名爲皀隷。而刑曹則稱爲羅將。如今皀其衣可也。〉
按後世所謂皀隷。卽古之徒任也。今中朝凡大小衙門。皆設直廳。皀隷於凡職官。自一品至九品。又皆給以皀隷。以供使令之用。隨其品級。以差多寡。此皆以凡民而用之者也。本國則有奴婢之法。故皀隷之外。又有各司奴以立役。語其事任。則別無可殊。而兩者各定其額。良賤異名。其直廳應務。分排諸官之數。亦各自條別其差等多寡之際。破碎奇零。已極難齊。又今見行之例。皀隷亦多公私賤募立者。不必良人爲之。司奴不足處。
〈奴婢所生子孫多寡。難以恒定。而又多逃亡者。故如此。〉又以上番正兵。分送諸司。代執其任矣。法雖空立。其文其實。相爲代互如此。奴婢以世之法。本王政之所宜革。今雖不能猝變。然通融其數。同厥廩祿。
〈其事任無相殊別。則祿亦宜同。祿本所以食功也。〉每司奴見存外。隨其多少。募凡人入屬皀隷。通共給事。其分授諸務也。亦勿論彼此。唯視人材所宜。而或任使令。或任守直。或爲諸官隨從如此。然後可免拘裂窒塞之弊也。或曰。是誠然矣。但通融如許。則其良賤迭錯之間。無自相妨嫌之事否。曰。凡今吏隷。擧無廩給。而徒以名色定役。故如此。若使隨材受作。各食其廩。則自無此弊矣。今皀隷募入者。已雜良賤。而同隊無嫌。至於書吏。則又非皀隷之比。而今書吏之以私賤爲之者亦多。而未見其相妨。在今猶然。况其俗漸變之後耶。
小史
〈在前應呼召者。〉分排之式。正二品以上。各二人。從二品至九品。各一人根隨。
〈今京外官府。皆有小童使換者。京各司稱廳直。無論書吏公私奴之子。從自願爲之。畿邑嶺東。則稱通印。南方。則稱貢生。皆以官吏之子爲之。嶺北。則稱硯直。以官奴之子爲之。蓋幼少服官役。於古未聞。而今旣有之。難於一切改易。宜定其規。勿論吏隷凡民之子。以年滿十六以上。資性愼敏者許入。俟其旣冠。其可合書吏者。試補書吏闕。其不合者。或入皀隷。或放之歸農。可也。〉
〈國典。書吏。吏曹主之。皀隷。兵曹主之。按周禮。府史胥徒。皆天官所主。凡吏隷。皆其官長擇補。而每司籍名。報吏曹。吏曹主其籍。而移其名數於戶曹。使之受祿。如此爲當。〉
凡官員闕門內。從人堂上以上二人。
〈大君加一。〉堂下官以下一人。闕門外從人。幷公私。正一品。無過十二人。從一品。十一人。正二品。十人。從二品。九人。正三品。八人。從三品。七人。四品。六人。五品。五人。六品。四人。七品以下。三人。
〈此言無過是數雖有餘。不得過。不足則自當隨便。此與上所定多少有異者。以各有私從故也。制祿優厚者。本以畜其家從也。〉
乘轎。皆當禁之。一二品官。只依法乘軒。
〈軺軒。〉乘馬者。堂上以上。亦皆一人。牽馬。
〈外官亦禁乘轎。只當依其品所乘。〉
〈古者。天子乘輅。亦以馬駕。自秦始皇。以人肩輿。天子尚然。况人臣乎。國典。亦公卿乘軺軒。無乘轎之文。而今例皆乘轎。極爲不當。王子宰相。只依法乘軺軒可也。而若乘車成俗之後。則乘車駕以馬尤宜。〉
〈今之所謂丘債者。則一切罷之。牽馬之規。本所當革。縱不能猝革。宜令堂上以上。亦一人牽馬。以私從爲之也。外官與奉使外方。乘驛者。亦皆一人。牽馬。〉
國典。赴京使及諸道觀察使。皆乘馬。而今皆乘駕轎。自明宗朝以後如此云。當依法乘馬。
〈駕轎唯老病者。有特命然後乃乘。〉觀察使。凡近處出入。則依京乘軒。亦可。
京府
漢城府判尹一人。
〈從二品〉參尹一人。
〈正三品〉庶尹一人。
〈從三品〉判官一人。
〈從五品。〉參軍三人。
〈正七品〉司獄一人。
〈從九品。〉書吏二十七人。皀隷七十五人。
〈此內書吏三人皀隷六人掌守獄。〉小史十二人。
〈按京府。雖京都所在。爲立本府。則其掌治土地人民。當與各州府一體。而今制漢城府。但主戶帳市廛等事。而不治田土之政。事甚失當。考之中國古今京府規制。無如此者。當釐正其任。詳見郡縣制條。今則漢城府無獄。付囚於典獄署。改其規。故有司獄。又參軍以下官。堂上自辟。而如外方鄕官。例以京及近京邑人。爲之。〉
罷今五部官。漢城府直治之。
外官職
按古者疆理天下。皆因其山川之形。適其風氣之別。而人物之宜在其中矣。本國。雖壤地褊小。然於其間山川風氣。亦各有區別之限。畫野定道者。宜據其實而審察之也。
〈詳見郡縣之制。〉
古稱一邑爲百里。地方百里。郡縣之通制也。本國。地小邑夥。民受其害。又其分割之際。長短失度。今州府。則號稱大邑。而地界錯雜其四至。或十里內。已爲他境。或逾越數三邑而不相連接。政令賦役。多弊不便。其餘小縣。則率多無民置邑。邑不成樣。而民役尤苦。四方輾轉。日就凋弊。甚非軆國經野爲民設牧之意。必也省倂零殘。皆得其宜而後。可以爲治。
凡置邑。地形大都會。田民特繁盛處。爲大府。若都護府。地形都會。田民繁盛處。爲府。其次皆爲郡。又其次不堪爲郡者爲縣。
〈今之殘縣。皆當倂省。而凡郡邑之置。必須山川形勢。田野人民。關防城池。道路要害。一一參酌。使得其宜。夫地形有大小之宜。田土有稠曠之異。故其制邑設官。亦有等差。府以上爲大邑。郡爲中邑。縣爲小邑。都護府。乃府之特盛爲鎭。而管眾邑者。其係舊都。則稱大府。〉
勿論荒墾。大約田四萬頃以上。爲大府。若都護府。三萬頃爲府。二萬頃爲郡。萬頃爲縣。
〈凡地方一里。爲田九頃。方十里。爲田九百頃。方百里。爲田九萬頃。除山川澤藪不用之地。而得田有多少。凡郡縣省倂裁置之制。其詳並見郡縣條。〉
州縣。皆置長貳官。
〈昔蘇綽。省官司。置二長。識者以爲深知治軆。中國歷代官制皆然。而我國郡邑。只置一官。每一有故。輒使鄰守兼假。公私擾害。有難盡言。宜定制如此。其說亦詳郡縣條。〉
各道觀察使一人。
〈從二品。〉都事一人。
〈從三品。〉審藥一人。檢律一人。
〈並從九品。〉書吏
〈今稱營吏。〉三十人。皀隷一百四十人。
〈奴幷今諸官府。皆有奴。亦幷入於此。以下各營,鎭,州,縣學驛。皆倣此。〉小史二十八人。
營學。
〈營學敎官。則監司,都事兼之。〉皀隷二十四人。
〈儒生供饋及學中諸務。各道州縣。其數不同。儒生之數。亦有多少。當量宜加減以定。小史亦然。〉小史二十八人
〈齋直〉
儒生數
〈詳在學制。大府以下至郡縣。亦然。〉
各兵馬節度使一人。
〈從二品。觀察使。亦例兼兵馬節度使。〉虞候一人。
〈從三品。〉審藥一人。
〈從九品。〉書吏
〈今稱鎭撫。〉二十八人。皀隷一百四十人。小史二十六人。
各水軍節度使一人。
〈正三品。觀察使。亦兼水軍節度使。〉虞候一人。
〈正四品。〉書吏
〈今稱鎭撫。〉二十八人。皀隷一百三十人。小史二十四人。
右論以古制。則各道觀察使。兼緫軍政。不必別置節度使。後世以爲兵政至重。不可不有專其事者。且存交修之義。故別置總兵官以主之。
〈中朝。都指揮使。稱緫兵。乃我國節度使之任。亦其事勢之然者也。〉
今制。監司。主治一道。每道各一。
〈觀察使。稱監司。〉兵使。專緫兵馬。
〈兵馬節度使。稱兵使。〉水使。專緫水軍。
〈水軍節度使。稱水使。〉京畿。則有水使而無兵使。忠淸道。兵使一。水使一。全羅道兵使一。水使二。
〈分左右道。各一。〉慶尚道。兵使二。水使二。
〈並分左右道。各一。〉近世以右水使。兼爲統制使。
〈宣祖壬辰。陞爲兼三道統制使。仍兼水使。〉江原道。無兵水使。黃海道。舊無兵水使。近世新設兵使。
〈宣祖壬辰後設。議者以爲非。〉平安道。兵使一。無水使。咸鏡道。兵使二。
〈南北道各一。〉無水使。蓋度其大小形便。而或置或否也。其無兵水使處。監司直緫之。
〈畿內一道之任。漢時。關中。屬司隷校尉部。而征和以前。亦置部刺史察之。後罷刺史。專屬司隷校尉。大明。南北兩京畿。直隷六部。而不置布政司。本國則京畿。亦置觀察使領之。此則宜仍今制。又今京畿不置兵使。漢時古制亦然。江原道。不置兵水使。他諸道。或置兩兵使。兩水使。蓋亦不失事宜也。〉
〈今京畿水使。無虞候。黃海道新設兵使。而亦無虞候。蓋爲其民物狹少而然也。咸鏡北兵營。平安兵營。舊加有評事。今省之。或以爲凡主兵衙門。革罷虞候。代置評事爲宜。此言似勝。然節度使。大將也。非識理君子。不可任。然則虞候。以兼有武勇者爲之。亦可也。〉
海運使一人。
〈正三品。都管三道海運。巡檢諸道。無定治。留京則同監京倉輸納。祿則自京給之。其本居外方者。願分俸於原籍。則亦聽。〉書吏二人。皀隷八人。小史二人。
〈此不如今以諸道漕卒遞立。以京人入屬。分二番。自京給祿。同京吏隷例。出巡則一番從行。皀隷。則只一人從行。可也。數內或以外方人自辟者。亦許從便。〉
〈海運使。雖陞爲堂上官。亦勿許乘駕轎。法令。一二品宰相。乘軺軒。出外乘駕轎。而今堂上官。稱使出外者。例乘駕轎。極爲非矣。〉
開城府。
〈松京。〉留守一人。
〈從二品。直隷朝廷京畿觀察使。亦兼留守。〉經歷一人。
〈從三品。〉判官一人。
〈從五品。〉鄕官
〈典正一人。典檢四人。鄕官之制。詳郡縣條。典正。卽今之座首。典檢。卽今之別監。〉書吏三十二人。皀隷一百四十人。小史二十四人。
府學敎導一人。
〈正五品。〉書吏二人。皀隷五十八人。
〈二十六人。敎官隨從給事。三十二人。儒生供饋。〉小史四十二人。
〈四人。敎官隨從。二十八人齋直。〉
〈按漢晉以來。京師所在郡。則曰尹。隋末。行幸頻數。帝不在京。則置留守。其後或改尹。稱留守留守之名。蓋始於此也。國家於松京。初置留後官後改留守。又改以尹。後又改留守。若欲正名定官。宜同諸京。改定爲尹。而依平壤府。置庶尹判官以貳之。可也。〉
各大府尹一人。
〈從二品。〉通判一人。
〈正五品。〉鄕官。
〈典正一人。典檢四人。〉書吏
〈今稱官吏。〉三十二人。皀隷百四十人。小史二十四人。
府學敎導一人。
〈正五品。〉書吏二人。皀隷五十八人。
〈二十六人。敎官隨從給事。三十二人。爲儒生供饋。〉小史四十二人。
〈四人。敎官隨從。三十八。人齋直。〉
各都護府使一人。
〈正三品。〉通判一人。
〈正五品。〉鄕官
〈典正一人。典檢四人。〉書吏三十二人。皀隷百四十人。小史二十四人。
府學敎導一人。
〈正五品。〉書吏以下。與大府同。
各府使一人。
〈從三品。〉判官一人。
〈從五品。〉鄕官。
〈典正一人。典檢三人。〉書吏三十人。皀隷百二十八人。小史二十人。
府學敎導一人。
〈從五品。〉書吏二人。皀隷五十人。
〈二十四人。敎官隨從給事。二十六人。儒生供饋。〉小史三十四人。
〈四人。敎官隨從。三十人齋直。〉
各郡守一人。
〈正四品。〉郡丞一人。
〈正六品。〉鄕官。
〈典正一人。典檢一人。〉書吏二十八人。皀隷百一十六人。小史十六人。
郡學敎授一人。
〈正六品。〉書吏二人。皀隷四十二人。
〈二十二人。敎官隨從給事。二十人。儒生供饋。〉小史二十六人。
〈四人。敎官隨從。二十二人。齋直。〉
各縣令一人。
〈從四品。〉縣丞一人。
〈從六品。〉鄕官
〈典正一人。典檢一人。〉書吏二十六人。皀隷百四人。小史十四人。
縣學敎授一人。
〈從六品。〉書吏二人。皀隷三十六人。
〈二十二人。敎官隨從給事。十四人。儒生供饋。〉小史十八人。
〈四人。敎官隨從。十四人。齋直。〉
〈州縣之名。自漢以下。只有郡縣。以郡領縣而已。至隋。改郡爲州。唐因隋制。而京師所在州。則稱府。又有主兵之州兼管諸州者。則稱都護府。以至大明。凡州之大者。皆稱爲府。今我國州縣。亦參取歷代高麗之制。而有府,大都護府,州,牧都護府,郡,縣之差。非但等級太繁。所謂牧者。非古牧伯之意。所謂都護府者。無都護之實。只是虛稱。名實乖當。旣省倂土地。以正州縣之制。則所當幷此釐正者也。其舊都大府。則稱爲大府。鎭管大邑。則稱爲都護府。其次非鎭管者。則止稱爲府。其次爲郡。又其下爲縣。如此定之。恐爲得宜。詳見郡縣條。〉
各僉使鎭。
〈巨鎭。〉僉節制使一人。
〈從四品。〉書吏
〈今稱鎭撫。〉十人。皀隷三十八人。小史四人。
各萬戶鎭。
〈諸鎭。〉萬戶一人。
〈從五品。〉書吏八人。皀隷三十二人。小史四人。
凡置鎭。皆審察形便。必得其當。今之地不要害。數數零殘者。宜省倂之。以其兵。添隷諸鎭。使軍政得宜。緩急可恃。詳見兵制及郡,縣條。且今僉節制使,萬戶。名義不當。改之爲可。
〈卽今陸軍鎭三十內。僉使十二。萬戶十八。水軍鎭六十二內。僉使十四。萬戶四十八。水陸鎭共九十二。其中可省者。幾三之一。〉
〈或曰。今僉使從三品。萬戶從四品矣。此欲擇人。以重其任。而反降其品。何也。僉萬戶衙門。例與守令。事軆相抗。若降品則不無防礙之弊耶。曰。凡事在其實。不在虛名。此欲擇人以重任。故降之。今也虛高其品。而使不得爲實職。或以閑良雜類。直授萬戶。遞任後。還爲參下。僉使雖稍優於萬戶。而大㮣不相遠。是以爲邊將者。名雖三四品。而實不得列於參官。安在乎高其品也。若差降一級。而實爲正職。實擇其人。實給其祿。則豈不眞重其任也哉。旣擇人以授。而令各盡其職。則僉萬戶與守令。雖不等品。不憂其有所屈壓。而妨於擧職也。大抵鎭防之官。宜精其選。以勉來効。不合以已在高秩者差遣。然則僉使四品。萬戶五品。亦已高矣。〉
各察訪道。
〈大路。〉察訪一人。
〈從六品。〉書吏
〈今稱驛吏。〉六人。皀隷二十六人。小史四人。
各參下察訪道。
〈諸路。〉察訪一人。
〈正七品。〉書吏四人皀隷二十六人小史四人。
〈諸驛察訪。亦須詳審道路。量宜定員。詳見郵驛之制及郡縣條。〉
論以古制。則邊地防戍。委諸本邑。而守令自爲防戍。不必別置鎭管郵驛之政。亦自本邑兼治之。不必別置驛官。而本國水鎭居多。事異陸軍。西北陸鎭。亦有番軍入防。故別置僉,萬戶,驛馬,道路之政。亦不可不有專任者。而本國郡,縣地小。故合諸驛而別置察訪。斯二者。事勢亦宜爾然也。
各漕倉判官一人。
〈正八品。各倉則其吏隷。皆以漕卒別定其數。以應判官在倉押領時使喚。又有倉直二人。詳見漕運條。〉
〈各倉規制。詳於田制漕運條。蓋其吏隷有倉直二人。受田一頃。給祿月六斗。判官在倉時。有書記一。使令二。及唱一。廚子一。通印一。自開倉。至分載日。給料。海運則乘船。又有吹手二。皆以漕卒。別定其數。以待。亦定以二番。判官在家時。則給伺候六人。有公事。往來輪番。以應使喚。無事則否。〉
今倉無定官。收稅領運。皆臨時苟充。其害甚大。且今置倉有所未盡。宜酌形便。考古制。使得其當。詳見漕運條。
〈高麗初。南道水郡。置十二倉。以便漕運。其係海運者十。而今海運倉四。水運倉五。參酌其宜。則海運倉。當省合其一。而增設六處。水運二倉。則不必別置。倉官。使其本邑判官。兼之。可也。〉
已上外官職。百人。
上營,府,郡,縣,學,鎭,驛,書吏及皀隷
〈奴幷。〉小史之數。皆酌量其任。而加倍以定者。
〈如實數。應立十人。則定以二十人。〉分番迭休。每一月十五日立番。有例外事務。則合數。有病故。則同房連立。
〈給半祿受田五十畒。〉
〈各邑吏隷。給全祿。不給田。而加半定額。一仝京例似當。而但於其中。有不可不細審而處之者。郡邑實主土地人民事務緊重。故官吏各分房色。逐日待令。非如京諸司。分掌一事。而吏胥常多暇歇也。若立連番。不使遞休。人所難堪。且不二番。則賓客軍事等時。合起供務者少。必有不及事之患。此與京諸司。事勢容有不同者。此說。又詳田祿條。更當詳之。〉
〈外方吏隷名號衣冠。當一與京同。〉
書吏,皀隷,小史所任及擇補等規制。一如京例。
皀隷。亦依京例。今官奴見存外。募附城居人。入屬皀隷。通共給事。卽今所謂使令。亦如此矣。
其分排之式。今以郡邑營鎭學驛。各擧其一開具爲例。餘可類推。
郡。
〈以郡爲例。大府若縣。可以類推。縣則事之可兼者。量宜兼任。可也。〉
〈一番數。〉書吏十四人。
〈六房各一。今各邑例。戶長,吏房。不各自分番。而相爲兼察。依此以吏房上下番中一人。爲戶長。亦可。大同倉。仍今司倉常平倉。軍器色。各一承發。兼隨陪上副官各一。官廳色一。監甞一。上官鄕廳書記一。常平色。則戶房兼之。可也。而姑錄之。以備餘數。〉
皀隷五十八人。
〈使令上官十二。副官六。凡門直吹手等皆在使令中有差使則勿論上副官所定通融以差鄕廳使令一。大同倉常平倉軍器庫客舍直兼房子各一。官廳郡司冰庫直各一。獄鎖匠二。菜夫俗稱園頭。二。及唱上官二。副官一。驅從上官四。副官三。喂馬水驅從。取汲廚子兼水夫上官四。副官三。茶點上副官各一。酒匠各一。鄕廳廚子二。茶點一。房子上副官各一。鄕廳一作廳一。〉
小史八人。
〈紙筒通印一。上官二。副官二。鄕廳三。〉
〈聞今園頭之役甚苦。故各邑皆定二三人。然此定二人幷二番。則爲四人。當定給菜田。與鹽資等價。又用之。當有均節之式。亦不爲偏苦也。或謂大同常平等庫直。宜定以一番如此亦可。然旣定庫直。則當爲晝夜直。雖與奔走服役者有間。亦不得爲過逸也。大㮣此乃爲之例耳。不必一二拘滯。論時量宜推稱停均。亦在不禁也。〉
營。
〈以監營爲例。兵水營。可以類推。〉
書吏十五人。
〈六房各一。啓書一。大同軍器色各一。承發上副官各一。營庫卽營官廳。色一。監甞上副官各一。軍官廳書記一。〉
皀隷七十人。
〈使令。上官十七。副官六。軍官各一。幷五名。常平倉軍器庫直各一。營庫營司猶郡司直各一。菜夫三及唱。上副官各二。丘從上官三。副官二。以有驛馬故減。廚子上官六。副官四。茶點上官二。副官一。酒匠上副官各一。軍官廳廚子三。茶點二。檢律審藥廚子各一。房子上副官各一。軍官廳一營吏廳一。〉
小史十四人。
〈紙筒通印一。上官三副官三。軍官廳五。審藥檢律各一。〉
〈或曰。營鎭使令。不可不多數。而粮費漸廣。若少定使令。而依今各營例。別置軍牢。定其規制。以附郭居民充定。皆受田一頃。分六番遞立。只給番料。月米六斗。六番相遞。如一番二十人。則元數爲百二十人。如此。則如何。曰。此似好。而有不便者多。蓋天下之人。自士農工商。以至兵卒。役於官者。皆各專其任。然後能善其事。而無相侵相弊之端也。此旣是農民。而兼役於官。其爲不便。一也。與使令其實一同。而名號多端。二也。省米可喜而反損軍丁。三也。且如此則環營鎭十數里。絶無爲兵者。是亦無益於事。而不爲便者。大抵使令之任。官府不可無者。當多則直多。當少則直少。不可引設他色。以就備也。凡拘惜小費。則反致大損。似是而非。則其害尤遠。天下事皆然。不可不察也。蓋軍牢者。軍中使令也。唯州縣將官隊伍之外。別定軍牢。以備聚軍時軍中使令。然此亦宜以其伺候兼之。至於營鎭。則雖是將領。乃常設衙門。自當有常定。使令若官員。領兵在軍。則其使令。自爲軍中使令也。〉
學。
〈以府學爲例。大府若縣學。可以類推。〉
書吏一人。
〈敎官書記。〉
皀隷二十二人。
〈敎官掌務。兼庫直。一。使令二。及唱一。丘從三。廚子三。房子一。菜夫一。齋中。掌務二。廚子六。菜夫二。〉
小史十四人。
〈敎官隨從二。齋直十二。〉
〈春秋祭祀及儒生有事齋會時。則學吏隷。亦合番。或曰。儒生之數。府比於縣四倍。而齋直之額。不及三倍。何也。曰。齋直者。齋舍之直也。守直煖房掃洒。是其本任也。雖應儒生使喚。其爲使喚也。不比職官之各定隨從也。是以學宮之規。食時則待鳴皷齊聚。食堂。飯羹以下。每盛以一器。各一人執之。逐坐以周之。洗面則東西齋。各有盥所。置水及承水器。其傍又置大釜貯水。冬月則又以釜煖之。齊就以盥。而一人沃而盥之。飮水則各房以器貯。供以待飮。放解則置重閣廁室。於其內以板隔之。爲小廁二三間。或七八間。多儲廁水。以侍用亦以板。隔別一所以儲。爲事。皆倣此。務要簡省整齊。有如今寺剎之爲。此乃三代之制也。程子甞到僧寺。而曰三代威儀。盡在此。蓋群居有序。而飮食居處之間。簡整可行者。世間掃絶相反。而獨在僧寺中故也。人要當知此意。苟如是則府之於縣齋直。不過加倍而有餘也。〉
鎭。
〈以僉使鎭爲例。萬戶鎭。可類推之。〉
書吏五人。
皀隷十九人。
〈使令六。軍官使令各一。幷二名及唱一。掌務一。廚子三。房子一。丘從三。菜夫一。軍器直一。水軍鎭則又加定戰船直三。〉
小史二人。
驛。
〈以參上察訪道爲例。參下察訪道。可類推之。〉
書吏三人。
皀隷十四人
〈使令四。及唱一。掌務一。廚子三。房子一。丘從卽馬頭三。菜夫一。〉
小史二人。
吏隷之數。凡大路邑。則雖或爲縣。視郡。定田畫限時。准此以定。西直路及西北極邊邑。則視府兩界。監兵營及統營。加定書吏一人。
〈此亦以一番而言。下同。〉皀隷十四人。
〈內使令十人。〉小史五人。滿浦,釜山等鎭。加定書吏一人。皀隷十人。
〈內使令六人。凡營吏依邑吏例。以其處人擇入。使受其田。勿爲如今。抽上各邑人。鎭屬。亦以附鎭居人。入屬。使受其田。〉
女人若令從役。則當計減男隷之數。而以女充額。其給祿與田。當與男等。此說詳田祿條。然古者無役女之事。今中國官府。亦一無女人任事者。大典。亦無各司婢立役之數。又揆以目令京外官司諸務。亦無不可無婢者。宜勿論京外直除之。
〈此與古者有罪。沒爲奴婢。入官執勞。使懲其罪者。本自不同。奴婢以世之法。本非王者之政。天下常理。男有身役於官。而女則從其男而已。目附乎綱。故綱擧則目從。三綱之道。臣則從君。女則從男也。今以女而自有身役於官。其乖常理甚矣。旣乖常理。則其害所至有不可勝言者。今之女妓酒湯之類。昵褻使客。流連荒亡。勒令淫治。禁其定夫亂政敎。傷風俗。斁綱倫者。其初皆因乎此。而使之然也。只是國人溺於習俗。未之覺爾。或曰。若無女婢。則官家烹飪等事。以何人爲之。曰。旣有僕隷。何患無人。且天下凡事。皆男勝於女。是以。今公私熟手。必男人爲之。司饔院御供膳僕。皆是男人。奚獨各官廚子。必使以女乎。官婢不役。則放使家居。令納貢於司贍寺。其所生。則今法未改之前。自當依例置籍也。〉
按冗官之多。天下之大害也。然明者。爲能見之。而常人。每以苟且而加設之。唐太宗省內外官。定爲七百三十員。曰。吾以此。待天下賢材足矣。及其後世。遂至濫置。以紊官紀。大明太祖。旣省定官制。復著添設官吏之罪。錄之律令。其意至矣。然後來亦漸添設。以致侵壞。此又豈非繼世君相之所宜深鑑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