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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憲大夫工曹判書集賢殿大提學知 經筵春秋館事兼成均大司成
臣
鄭麟趾奉 敎修〉
食貨三
祿俸
妃主、宗室、文武班、權務官、東宮官、致仕官、西京官、外官、州鎭將相將校、雜別賜、諸衙門工匠別賜
高麗祿俸之制,至文宗大備。以左倉歲入米粟麥,摠十三萬九千七百三十六石十三斗,隨科准給,內而妃主、宗室、百官,外而三京、州府、郡、縣,莫不有祿,以養廉恥。而以至雜職、胥史、工匠,凡有職役者,亦皆有常俸,以代其耕,謂之別賜。西京官祿,以西京太
倉,歲輸西海道稅粮一萬七千七百二十二石十三斗,給之,外官祿,半給於左倉,半給於外邑。高、元以後,國家多故,倉廩虛竭,祿秩不如元科,宰相之俸,數斛而已。今取其制之可攷者,具列于後。
妃主祿
文宗三十年定。二百三十三石五斗
〈諸院主〉,二百石
〈貴、淑妃,諸公主,宮主〉。
仁宗朝更定。三百石
〈王妃〉,二百石
〈貴、淑妃,諸公主,宮主〉。
仁宗朝更定:三百石王妃二百石貴淑妃諸公主宮主。
宗室祿
文宗三十年定。四百六十石十斗
〈公〉,四百石
〈侯〉,三百五十石
〈尙書令〉,三百石
〈守太尉侯〉,二百四十石
〈守司徒、司空伯〉,二百二十石
〈司空〉。
仁宗朝更定。六百石
〈國公〉,三百五十石
〈諸公,尙書令〉,三百石
〈諸侯〉,二百四十石
〈諸伯〉,二百二十石
〈諸守司空〉。
文武班祿
文宗三十年定。四百石。
〈中書、尙書令,門下侍中。〉三百六十六石十斗。
〈中書、門下侍郞。〉三百五十三石五斗。
〈諸殿太學士,叅知政事,中樞院使,同知院事。〉三百三十三石五斗。
〈左、右僕射。〉三百石。
〈六部尙書,左、右常侍,御史大夫,中樞院副使,簽書院事,翰林學士承旨,三司使,中樞院直學士,判閤門事,上將軍。〉二百八十石。
〈試六尙書、左右常侍。〉二百四十六石十斗。
〈判禮賓、衛尉、大府、司宰、太
僕事。〉二百三十三石五斗。
〈六卿,秘書、殿中監,尙書左、右丞,國子祭酒,判將作、少府事,大將軍。〉二百十三石五斗。
〈試六卿、秘書、殿中監、尙書左右丞、國子祭酒。〉二百石。
〈直門下,判司天、太
醫事,吏部諸曹侍郞,給事中,中書舍人,御史中丞,將軍。〉一百八十石。
〈試諸侍郞、給事中、中書舍人、御史中丞。〉一百七十三石五斗。
〈司天監,左、右諫議,將作、少府、軍器監。〉一百六十石。
〈引進使,試諫
議、將作、少府、軍器監。〉一百五十三石五斗。
〈太
醫監,六少卿,國子司業,秘書、殿中、將作、少府少監,內常侍,閤門使,試引進使。〉一百四十石。
〈試太
醫監、六少卿、國子司業、秘書、殿中、將作、少府少監。〉一百二十石。
〈司天、軍器少監,左右司,吏部諸曹郞中,御史雜端,秘書、殿中丞,起居郞,起居舍人,閤門副使,中郞將。〉一百石。
〈起居注,試司天、軍器少監、左右司、吏部諸曹郞中、御史雜端、秘書、殿中丞。〉九十三石五斗。
〈侍御史。〉八十六石十斗。
〈左右司,吏部諸曹員外郞,左、右補闕,殿中侍御史,六局奉御,郞將。〉八十六石四斗。
〈太
醫少監。〉八十三石五斗。
〈試起居郞、起居舍人。〉八十石。
〈引進副使,太史令。〉七十三石五斗。
〈試太
醫少監、左右司、吏部諸曹員外郞、六局奉御。〉六十六石十斗。
〈司天四官正,殿中內給事,左、右拾遺,六衛長史,七寺丞,侍御醫,試引進副使、太史令,太
初、春德門、重光殿侍衛。〉六十三石五斗。
〈閤門祗候。〉六十石。
〈諸陵、太
廟令,試四官正。〉五十三石五斗。
〈秘書郞,國子、大府、將作丞,內庫使,試諸陵、太
廟令。〉四十六石十斗。
〈門下錄事,中書注書,六局直長,軍器丞,別將,試秘書郞、國子、大府、將作丞、內庫使。〉四十六石。
〈內殿崇班。〉四十石五斗。
〈司天丞。〉四十石。
〈尙書都事,七寺主簿,少府、將作、國子主簿,試軍器丞、門下錄事、中書注書。〉三十六石十斗。
〈試尙書都事、七寺主簿、少府、將作、國子主簿。〉三十三石五斗。
〈掖庭內侍伯,散員。〉三十三石。
〈試司天丞。〉三十石。
〈國子博士,東西頭供奉官。〉二十七石。
〈太學博士,試國子博士。〉二十六石十斗。
〈太師,太傅,太保,太
尉,司空,司徒,中尙、太
倉、太
官、太
盈、太
樂、掌冶、供驛、內園、典廐令,太
史丞,司天主簿,左、右侍禁。〉二十五石。
〈試大學博士。〉二十三石十斗。
〈試掖庭內侍伯。〉二十三石五斗。
〈左右班殿直,校尉,試中尙、太
倉、太
官、太
盈、太
樂、掌冶、供驛、內園、典廐令。〉二十二石五斗。
〈諸陵、太
廟丞。〉二十石。
〈四門博士,武學博士,六衛錄事,中尙、京市丞,軍器主簿,都染、雜織、良醞、司儀、典獄、守宮令,內庫副使,靈臺郞,保章正,秘書、校書郞,殿前承旨,試諸陵、太
廟丞。〉十八石。
〈正陽殿侍衛。〉十六石十斗。
〈諸殿學士,太
倉、太
官、太
盈、太
樂、掌冶、供驛、內園、典廐丞,都校、掌牲令,諸王府典籤,內謁者,翰林醫官,太
醫博士丞,律學博士,太史挈壺正,隊正。〉四十石。
〈內謁者監。〉十三石五斗。
〈三司副使。〉十石。
〈國學學正、學錄,都染、雜織、良醞、司儀、典使、守宮、都校、掌牲丞,太史司辰、司曆、監候,尙藥醫佐,尙食食醫,尙乘司庫、司廩,秘書正字,律學助敎,司天卜正、博士,書算博士,呪噤博士,諸王府錄事,太
醫助敎、醫正。〉
仁宗朝更定。四百石。
〈門下侍中,中書令。〉三百六十六石十斗。
〈門下平章,中書平章。〉三百三十三石五斗。
〈叅知政事,左、右僕射。〉三百石。
〈六部尙書,左右常侍,御史大夫,判閤門事,上將軍。〉二百五十石。
〈判國子監事,守太
尉。〉二百四十六石十斗。
〈判五寺、三監事,國子大司成。〉二百三十三石五斗。
〈國子祭酒,秘書、殿中監,大府、太
僕、禮賓、衛尉、司宰卿,尙書左、右丞,判少府、將作事,大將軍,試六尙書、左右常侍、御史大夫,攝上將軍。〉二百十三石五斗。
〈試國子大司成。〉二百石。
〈判太
醫、司天事,諸曹侍郞,給事中,中書舍人,御史中丞,諸將軍,試祭酒、五寺卿、左右丞、秘書、殿中監,攝大將軍。〉一百七十三石五斗。
〈少府、將作、軍器、司天監,判太
廟事。〉一百六十石。
〈閤門引進使。〉一百五十三石五斗。
〈太
醫監,國子司業,閤門使,五寺少卿,秘書、殿中、少府、將作少監,試諸曹侍郞、給舍中丞、少府、將作、軍器、司天監。〉一百二十石。
〈司天、軍器少監,閤門副使,諸曹郞中,起居舍人,起居郞,秘書、殿中丞,諸中郞將,試太
醫監、司業少卿、將作、少府、秘書、殿中少監、閤門引進使、閤門使,攝將軍。〉九十三石五斗。
〈侍御史。〉八十石。
〈閤門引進副使,太史令。〉七十六石十斗。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太
醫少監,六局奉御,閤門通事舍人,諸曹員外郞,試秘書、殿中丞、諸曹郞中、引進副使、起居郞、起居舍人、司天、軍器少監,近仗、諸衛郞將,攝中郞將。〉六十六石十斗。
〈左、右正言,監察御史,殿中內給事,四官正,諸陵、太
廟令,試諸曹員外郞、奉御、閣門通事舍人、太
醫少監。〉五十三石五斗。
〈閤門祗候,內庫使,七寺丞,六衛長史,秘書郞,尙藥侍御醫,試太史令、殿中內給事、司天四官正。〉四十六石十斗。
〈軍器丞,六局直長,門下錄事,中書注書,試諸陵、太
廟令、近仗、諸衛別將,攝郞將。〉四十石。
〈司天丞,掖庭內謁者監,七寺主簿,尙書都事,試閤門祗候、六衛長史、秘書郞、侍御醫、七寺丞。〉三十三石五斗。
〈掖庭內侍伯,試門下錄事、中書注書、軍器丞、六局直長,近仗、諸衛散員,攝別將。〉三十石十斗。
〈太史丞,司天主簿,太
倉、太
官、太
盈、太
樂、掌冶、京市、中尙、內園、供驛、典廐令,左、右侍禁,試七寺主簿、都事、司天丞。〉三十石。
〈國子博士,東西頭供奉官。〉二十七石。
〈太學博士。〉二十三石五斗。
〈諸陵、太
廟丞,左、右班殿直,攝散員,校尉。〉二十石。
〈軍器主簿,內庫副使,六衛錄事,四門博士,秘書校書郞,明經博士,翰林醫官,都染、雜織、司儀、守宮、良醞、典獄令,京市、中尙丞,太史靈臺郞,保章正,試國子博士、掖庭內侍伯、太學博士、司天主簿、太史丞、諸署七品令。〉十六石十斗。
〈太
醫丞,律學博士,太史挈壺正,掖庭內謁者,太
倉、太
官、太
樂、掌冶、典廐、內園、供驛丞,都校、掌牲令,諸王府典籤,試諸陵、太
廟丞,諸衛隊正。〉十石。
〈秘書正字,明經學諭,國子學諭、學正,書算學博士,太
醫醫正,太史司曆、監候、司辰,司天卜正,呪噤博士,諸王府錄事,尙食食醫,尙藥醫佐,律學、太
醫助敎,司儀、典獄、都校、掌牲、都染、守宮、良醞、雜織丞。〉
權務官祿
文宗三十年定。六十石。
〈五部、八關寶、內莊宅使。〉四十石。
〈都齋、奉先庫、景靈、含慶殿使,玄德、延慶、明福宮使,五部、八關寶、內莊宅副使。〉二十六石十斗。
〈延德、興慶等諸宮、東、西大悲院使,玄德、延慶、明福宮副使。〉十六石十斗。
〈都齋、奉先庫、景靈、含慶殿、延德、興慶等諸宮、東、西大悲院、濟危寶副使。〉十三石五斗。
〈五部、都兵馬錄事,八關寶、內莊宅、刪定、四面都監、勾覆院判官。〉十石十斗。
〈翰林院直院,寶文閣直閣、校勘、直史館,御書院,留院官,國子兼直學,式目、迎送都監、典牧司錄事,都齋、奉先庫、景靈、含慶殿、倉庫、行廊都監、內弓箭庫判官,玄德、延慶、明福宮,幞頭、聚仙、慶仙店錄事。〉八石十斗。
〈延德、興慶等諸宮、東、西大悲院、濟危寶、太
常府、同文院、書籍店、都塩院、給田都監錄事,祭器、鹵簿都監、東、西材場判官,諸神廟直,神堂、栗浦直,諸窯直,九曜堂直,諸牧監直,延祐、安昌宅、福昌、景昌院典,諸殿守護員。〉八石。
〈諸壇直、宮直、殿直、陵直,長源亭直,順天館直,三司重監。〉七石。
〈諸眞殿直。〉六石。
〈勾覆院重監。〉
仁宗朝更定。六十石。
〈五部、興王都監、八關寶、內莊宅使。〉四十石。
〈五部、興王都監、八關寶、內莊宅副使,都祭、都齋、奉先庫、含慶殿、玄德、延慶、明福宮使。〉二十六石十斗。
〈都祭、都齋、奉先庫、含慶殿、玄德、明福、延慶、興盛宮副使,東西大悲院、濟危寶、興德、昌樂等諸宮使。〉十六石十斗。
〈興德、昌樂等諸宮副使。〉二十石。
〈直翰林,直史舘,殿前承旨。〉十三石五斗。
〈式目都監、都兵馬、五部錄事,刪定、四面、興王都監判官,內莊宅、八關寶、寶文閣校勘等甲科判官、錄事,御書留院官,勾覆院判官。〉十石十斗。
〈都齋、都祭、奉先、弓箭庫、惠民局、景靈殿、倉庫、行廊都監判官,迎送都監、典牧幞頭、慶仙店、含慶殿、玄德、延慶、明福宮錄事。〉十石。
〈國學直學〉八石十斗。
〈秘書校勘,太
常府、同文院、書籍店、祭器、鹵簿、給田都監、東、西大悲院、濟危寶錄事,昌樂、承慶等諸宮錄事,東、西材場判官,六窯直,諸牧監直,都塩院、延祐宅衙典,安昌宅、景昌、福昌院、萬齡殿典,諸陵直。〉
東宮官祿
文宗三十年定。三百石。
〈賓客,詹事〉二百石。
〈少詹事〉四十六石十斗。
〈詹事府丞〉四十石。
〈詹事府司直,春坊通事舍人〉三十六石十斗。
〈詹事府主簿〉三十三石五斗。
〈試詹事府司直,春坊通事舍人〉二十三石十斗。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二十三石。
〈試詹事府主簿〉十六石十斗。
〈左右庶子、左右諭德〉十三石五斗。
〈侍讀學士,家令,中允,中舍人,率更令僕〉十石。
〈左右贊善大夫,洗馬,典內,詹事府錄事〉六石十斗。
〈司儀郞,文學〉四石。
〈藥藏郞,藥藏丞〉
仁宗朝更定。四十六石十斗。
〈詹事府丞〉四十石。
〈春坊通事舍人,詹事府司直〉三十三石五斗。
〈試詹事府丞〉三十石十斗。
〈詹事府主簿,試春坊通事舍人,詹事府司直〉二十六石十斗。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二十石。
〈賓客,詹事,少詹事,知府事,充東宮侍衛左右僕射上將軍〉十六石。
〈左、右庶子,左、右諭德,攝詹事,充東宮侍衛六尙書上將軍〉十三石五斗。
〈侍講學士,中舍人,中允,家令僕,率更令,充東宮侍衛大將軍,左右司禦率府率,左右淸道率府率,左右監門率府率,左右衛率府率〉十石。
〈左右贊善大夫,東宮侍讀事,典內,洗馬,左右率府率,文學,司儀郞,宮門郞,詹事府錄事〉五石。
〈司經,率更事,率更丞,旅賁中郞將〉四石。
〈藥藏郞,藥藏丞〉
致仕官祿
仁宗朝定。三百石。
〈門下侍中,中書令〉一百八十石五斗。
〈門下平章、中書平章事〉一百六十六石十斗。
〈叅知政事,左、右僕射〉一百五十石。
〈尙書,上將軍〉一百二十三石五斗。
〈判禮賓、衛尉、大府、太
僕、司宰寺、秘書、殿中省事,大司成〉一百十六石十斗。
〈試尙書,判少府、將作事,左、右常侍,御史大夫,尙書左、右丞,攝上將軍、大將軍,五寺三監等官卿、監〉
西京官祿
文宗三十年定。二百四十六石十斗。
〈兵、戶部尙書〉二百二十六石十斗。
〈攝尙書〉二百石。
〈大府、司宰卿,少府監〉一百八十六石十斗。
〈攝卿、監〉一百七十五石五斗。
〈兵、戶部侍郞〉一百四十六石十斗。
〈攝侍郞,軍器監〉一百三十三石五斗。
〈大府、司宰少卿,少府少監〉一百十三石五斗。
〈攝少卿、少監〉九十三石五斗。
〈兵、戶部郞中,軍器少監〉八十石。
〈試郞中、軍器少監〉六十六石十斗。
〈兵、戶部員外郞〉五十三石五斗。
〈試員外郞〉四十石。
〈大府、少府、司宰丞,左、右營長史〉三十三石五斗。
〈軍器丞,試大府、少府、司宰丞、左、右營長史〉二十六石十斗。
〈大府、少府、司宰主簿,試軍器丞〉二十石。
〈太
倉、太
官令,試主簿〉十六石十斗。
〈軍器主簿,良醞、雜材令,試太
倉、太
官令〉十石。
〈太
倉、太
官丞〉八石。
〈良醞、雜材丞〉權務官。四十石。
〈五部、禮儀、營作、勾覆院、四面都監使〉二十六石十斗。
〈五部、禮儀、營作、勾覆院、四面都監副使〉十六石十斗。
〈正設、陳設院、刪定都監、藥店、雍和、迎仙、綾羅店副使〉十三石五斗。
〈大悲院、諸學院、八關寶、貨泉務副使〉十石十斗。
〈五部、禮儀、營作、勾覆院、四面都監判官、錄事〉八石十斗。
〈正設、陳設院、刪定都監、藥店、雍和、迎仙、綾羅店、大悲院、諸學院、八關寶、貨泉務判官,醫學院博士〉
明宗八年四月,更定。食祿米一年納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六石,幷移納上京倉,轉米稅租,幷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六石十三斗三升,除六曹令、丞及別將、校尉、隊正,歲給祿六百二十石,燃燈、八關、齋祭、客使等,年內用度,都計四千三百二十一石二斗,及年內別齋祭等,不虞之備,一千五百石外,幷移納上京倉。留守員及法曹一員,歲給西京倉祿,都計三百二十石九升,幷以龍岡、咸從、成州祿位餘田,歲入三百五十石三斗一升,支給。
外官祿
德宗元年七月,定。東京官祿。二百五十石。
〈留守〉一百三十石。
〈判官〉七十石。
〈司錄〉六十石。
〈掌書記〉三十石。
〈法曹〉
文宗朝定。二百七十石。
〈知西京留守事〉二百二十三石。
〈東京留守使〉二百石。
〈西京副留守,南京留守,八牧使,安西大都護使〉一百二十石。
〈南京副留守,八牧副使,安西大都護副使〉一百石。
〈蔚、禮、金、梁、豐等州防禦
使〉八十六石十斗。
〈開城府使,東、西、南京判官,八牧判官,安西大都護判官,仁、水、原、公、洪、俠、春、東、交、平、谷等州使,天安、南原、長興、京山、安東等府使,古阜、靈光、靈岩、寶城、昇平等郡使〉六十六石十斗。
〈東京副留守〉四十六石十斗。
〈東、西、南京司錄、叅軍事,禮、金、豐等州防禦副使〉四十石。
〈開城府副使,東、西、南京掌書記,八牧、安西大都護司錄,仁、水、原、公、洪、俠、春、東、交、平、谷等州副使,天安、南原、京山、安東、長興等府副使,古阜、靈光、靈岩、寶城、昇平等郡副使,蔚、梁州防禦副使,白嶺鎭將〉三十三石五斗。
〈禮、金州防禦判官〉三十石五斗。
〈蔚、梁州防禦判官〉三十石。
〈開城府判官〉二十六石十斗。
〈仁、水、原、公、洪、俠、春、東、交、平、谷州判官,天安、南原、京山、安東、古阜、靈光、靈岩、寶城、昇平判官,江東、江西、中和、順和、江華、固城、南海、巨濟、一善、管城、大丘、義城、順安、基陽、遂安、瓮津、臨陂、進禮、金堤、富城、嘉林、陵城、耽津、海陽、金溝等縣令,白嶺鎭副將〉二十石。
〈東、西京、八牧、安西大都護法曹,江華、一善、管城、大丘、義城、順安、臨陂、進禮、金堤、富城、嘉林、陵城、耽津、瓮津、海陽等縣尉〉十六石十斗。
〈固城縣尉〉十三石五斗。
〈開城法曹〉
肅宗六年二月,判,外官吏邑祿,給公須
租。
仁宗朝定。二百石。
〈西京留守〉一百六十六石十斗。
〈東、南京留守〉一百二十石。
〈安西、安北大都護副使,安邊、安南小都護使,八牧副使〉八十六石十斗。
〈東、西、南京判官,安邊、安南都護副使,安北、安西都護判官,八牧判官,諸知州府郡事〉六十石。
〈雲、龍、延、昌、靜、朔、麟、孟、定、長、義等州,寧德、定戎、平虜、威遠、寧朔、淸塞、寧仁、宣德、元興、耀德、寧遠等鎭副使〉四十六石十斗。
〈西京錄事,宣、鐵、和、金、梁、蔚、禮、溟、豐等州副使〉四十石。
〈東、西、南京掌書記,安邊、安南都護判官,安北、安西都護,八牧司錄兼掌書記,諸知州府副使,雲、龍、麟、延、孟、昌、義、靜、朔、長、定等州判官,定戎、淸塞、平虜、威遠、寧仁、寧朔、宣德、寧德、元興、寧遠等鎭判官,靜邊、永興、鎭溟、龍津、長平、朝陽、白嶺等鎭將,撫、渭、博、嘉、肅、慈、郭、殷、成、順、德、高、文、豫、龜、泰、宜、交等州副使,安義鎭副使〉三十三石五斗。
〈宣、鐵、和、金、梁、禮、溟、豐、蔚等州判官,龍岡、咸從、通海、永淸、金壤、瓮津、翼嶺、高城、杆城、三陟、蔚珍、固城、巨濟等縣令〉二十六石十斗。
〈成、順、德、撫、郭、嘉、龜、泰、渭、肅、慈、殷、高、文、豫、宜、谷、平、春、東、交、水、仁、原、洪、公、俠、昇等州判官,昇天、天安、長興、安東、京山、開城等府判官,南原、古阜、靈岩、靈光、實城、密城判官,安義、陽岩、雲林、隘守等鎭將,靜邊、龍津、長平、朝陽、白嶺等鎭副將,鎭溟縣尉,西京六縣令,江華、耽羅、長湍、海陽、遂安、嘉林、富城、金口、臨陂、進禮、金堤、南海、珍島、綾城、管城、大丘、一善、義城、基陽、順安、延日、東萊、萬頃、牛峯、盈德、金浦等縣令〉二十三石五斗。
〈龍岡、咸從、通海、永淸、高城、杆城、金壤、翼嶺、三陟、蔚珍、瓮津、固城、等縣尉,安戎鎭將〉二十石。
〈東、西、南京、安北、安西都護,黃、廣、淸、忠、全、羅、晉、尙、龍等州法曹,永豐、樹德等鎭將,十三倉判官,西京六縣尉,嘉林、富城、臨陂、進禮、金堤、海陽、綾城、耽羅、管城、大丘、一善、江華、義城、順安、東萊、遂安等縣尉,諸監務〉十六石十斗。
〈安南都護法曹,溟州、豐州法曹〉十五石十斗。
〈安邊都護法曹〉十三石五斗。
〈開城、昇平、安東、京山等府、春、公、洪等州法曹〉
州鎭將相將校祿
睿宗十六年十一月,定。四十石。
〈中郞將〉三十三石。
〈郞將,攝中郞將〉二十石。
〈攝郞將,或十八石〉十八石。
〈別將〉十四石。
〈校尉〉九石。
〈隊正〉
雜別賜
文宗三十年定。過年別賜。米五十石。
〈國大夫人〉十石。
〈左右番中禁都知行首〉八石。
〈御殿侍女,左右番件班中禁〉七石。
〈左右件都知〉六石十斗。
〈三司計史〉四石五斗。
〈試三司計史,別駕〉四石。
〈御殿侍婢,老奴〉二石。
〈進房燈燭小奴,小親侍〉稻十三石。
〈大府計史〉十石。
〈同一科計史〉仕三百日以上別賜。米十二石。
〈內侍散職員,茶房散職員,內侍散職人吏,省待詔〉十石。
〈中書門下省待詔,翰林待詔,御引駕〉八石。
〈閒茶房南班員,同飯色員,衣房員〉七石。
〈中書門下直省,中樞院直省,禮成江船頭行首校尉〉六石十斗。
〈尙食局指諭南班員,客省承旨、孔目、都衙,女直丹渤海通事〉六石。
〈御廚人吏,御醬庫南班員,茶房人吏,宮闕都監枝色員,及作上員〉五石五斗。
〈臺一科知班,閤門承旨〉五石。
〈中書門下省、中樞院試直省〉四石十三斗三升。
〈內庫南班員〉四石。
〈臺二科知班,臺試知班,閤門試承旨,閤門一科廳頭,中書門下省、中樞院借直省〉二石十斗。
〈臺二科試知,班二科廳頭〉仕一百八十日以上別賜。米,一科十石,二科八石。
〈御茶房員吏,內供膳,殿前承旨〉一科六石,二科四石。
〈內承旨,及供膳〉
諸衙門工匠別賜
並以役三百日以上者,給之。
文宗三十年定。軍器監。米十石。
〈皮甲匠指諭一,牟匠指諭一,和匠指諭一〉七石。
〈皮甲匠行首指諭副承旨一,牟匠行首宣節校尉一,和匠行首校尉一,白甲匠行首副尉一,長刀匠行首陪戎副尉一,角弓匠陪戎校尉二〉六石。
〈漆匠左右行首校尉二,鍊匠左右行首二〉稻十五石。
〈白甲行首大匠一,長刀行首副匠一,弩筒副匠一,旗畫業行首校尉一〉十二石。
〈箭匠左右行首校尉二,箭頭匠行首副尉一〉十石。
〈皮匠指諭校尉、行首大匠各一〉中尙署。米十五石。
〈畫業指諭一〉十石。
〈小木匠指諭承旨、行首校尉各一〉八石。
〈韋匠指諭承旨一,紅鞓匠行首校尉一,朱紅匠指諭副尉一〉七石。
〈雕刻匠
指諭殿前一、行首校尉一,螺鈿匠一〉六石。
〈漆匠左右行首校尉二〉稻十二石。
〈花匠校尉一,紙匠行首副尉一〉十石。
〈珠簾匠行首一,竹篨匠行首校尉一,御盖匠校尉一,黃丹匠校尉一,梳匠行首校尉一,磨匠行首校尉一〉掌冶署。米十石。
〈銀匠指諭殿前一,和匠指諭內殿前一〉七石。
〈銀匠行首校尉二,和匠行首校尉二〉六石。
〈白銅匠行首副尉一,赤銅匠副尉一,鏡匠行首校尉一,皮帶匠行首校尉二〉稻十二石。
〈金箔匠行首校尉一,行首大匠一,生鐵匠左右行首大匠各一〉都校署。米二十石。
〈木業指諭一,石業指諭一〉十石。
〈木業行首校尉一〉稻十五石。
〈雕刻匠指諭殿前一〉十石。
〈石匠行首一,粧覆匠行首校尉一,泥匠行首一〉尙衣局。米十石。
〈繡匠指諭一,幞頭匠殿直同正一〉八石。
〈幞頭匠指諭承旨一〉六石。
〈靴匠行首校尉一,帶匠指諭承旨、行首校尉各一〉稻十二石。
〈幞頭匠行首校尉、行首副尉各一,花匠校尉一〉十石。
〈靸鞋匠校尉一〉七石。
〈笏袋大匠一〉雜織署。米七石。
〈罽匠指諭承旨同正一、行首校尉二〉六石。
〈繡匠行首校尉一〉掖庭局。米七石。
〈錦匠指諭承旨一〉六石。
〈羅匠行首校尉一〉稻十五石。
〈錦匠行首大匠一〉十石。
〈綾匠行首副正一〉尙乘局。稻十石。
〈大韂匠行首校尉一,鞍轡匠指諭副尉一,鞍褥匠行首校尉一,鞍鞽匠行首副尉一,馬匠行首校尉一,持馬匠校尉、副尉各一〉太
僕寺。稻十石。
〈大韂匠行首校尉一,鞍褥匠行首校尉一〉七石。
〈皮匠行首一〉內弓箭庫。米七石。
〈角弓匠行首校尉一〉稻十二石。
〈箭匠行首校尉一,箭頭匠行首副尉一,弓袋匠行首校尉一〉太
樂管絃房。米,一科十石。
〈唐舞業兼唱詞業一,笙業師一,唐舞師校尉一〉八石。
〈御前兩部都廳〉七石。
〈琵琶業師、校尉,閤門使同正〉二科八石。
〈杖鼓業師二,唐笛業師二,鄕、唐琵琶業師各一,方響業師、校尉一,篳篥業師一,歌舞拍業師一,中笒業師一〉
宣宗五年閏十二月,判:「文武百官,三月,前,差,六月,前,出官人,全祿,六月,後,出官,半祿。三月,後、六月,前,差,十月,前,出官,半祿,十月,後,出官,除祿。」睿宗十年三司改定祿折計法:「大絹一匹,折米一石七斗,絲緜、小絹,各一匹,折七斗,小平布一匹,折一斗二升五合,大綾一匹,折四石,中絹一匹,折一石,緜紬一匹,折六斗,常平紋羅一匹,折一石七斗五升,大紋羅一匹,折二石五斗。」明宗十年七月,左倉別監奏:「隨祿科多少,以田米四石,當粳米三石,賜給。」從之。十四年正月,減文官試職之祿。十六年九月,左倉竭,無以頒祿,借典牧司所蓄白金六百二十四斤、布六千匹、將作監布三萬匹,以補之。
高宗四十六年正月,太
倉御史奏:「倉廩已匱,無以頒祿。」乃以崔竩別庫米一萬五千石,補四品以下祿俸。十一月,太
倉頒五品祿,倉匱,只給數十人。
忠烈王六年十月,以修戰艦,營宮室,右倉罄竭不支,令左倉,量减雜權務,封倉祿俸,以補右倉之費,後有右倉所入,抵數輸還。然左倉亦竭,宰樞封倉,減半前科,雜權務,唯粳麥各一石耳。九年正月,賜武士屬散者六十餘人今年俸,政房欲釋怨止謗,故有是命。十四年五月,命追給內僚。丙戌。丁亥,兩年祿,殿中侍史田儒,左倉別監張巡等以謂:「倉儲殫竭,當年祿俸,猶未贍,宜俟羨餘,乃給。」內僚訴於王,下儒等于獄。
忠宣王二年八月,檢校宰臣,請俸者衆,李公世、朴全之、金瑫、李溫、申汝桂、趙延壽、白頤正、閔頔外餘皆停祿。溫宦者也,宦者,檢校受祿,自溫始。
忠肅王七年八月,下旨:「異姓諸君,亦除顯官宰樞,前者,倉官奏,降一科給祿。未合於理,自今,與顯官宰樞,同科給祿。」十一年三月,敎曰:「食君之祿,而二其心,非人臣也。其上書京師,請立瀋王者,三品致仕以上,皆停祿俸。」十六年十月,廣興倉頒祿,時,國無紀綱,人無廉恥,諸衛散員別將等,親到倉門,或冒受,或劫奪。糾
正不能糾
治,手執鞭杖,終不能禁。
恭愍王元年正月,監察司啓:「諸君閑居食祿,請停俸。」從之。二月,下旨:「重祿勸士,國初,盖有成法。中世以降,井地不均,公府漸耗,官吏不足以養廉,欲望其礪節,難矣。有司袪不急之官,禁兼幷之家,以實倉廩,以增俸祿。」五年六月,敎曰:「忠信重祿,所以勸士,宜令有司,量宜加給。且雞林、福州、京山府所貢綾羅紬布,毋得納德泉庫,輸之廣興倉,以補百官之俸。」六年九月,頒祿,時因倭寇,漕運不通,九品祿科,不給。七年五月,都評議使司啓:「近因倭寇,漕運不通,百官祿俸不給,請諸封伯,已行侍中者,從宰樞科,其餘伯,依異姓諸君科。」從之。十一年二月,減定成衆各司給料。六月,監察司上言:「大軍之後,公私俱匱,甚可慮也。况慶尙道,國之根柢,宜廣儲蓄,以備不虞。今隨駕員吏,仰資廩給者,月費三千餘石。朝官衛士,不可減省,宦官之輩,未有定額,耗廩太多,除供職外,餘悉汰去。又今,軍餉不給,而各道賜米頗多,自今,不得已有內賜,則下旨都堂,施行。」是年,密直提學白文寶上箚子曰:「三代之制,大國方百里,其次方七十里,大國之卿祿,可食二百八十八人,大夫可食七十人,士可食三十六人,下士與庶人可食九人,今吾東方,千里者二,山林雖居其半,十倍於百里之國,而卿大夫之祿,不足以食九人,况其餘乎?重祿之術,宜令所司,五品以上,更議申聞。」辛禑元年二月,令:「德泉庫輸納,元係廣興倉紬布,一依。丙申,年宣旨,還屬廣興倉,以贍百官之俸。」四年五月,以漕船不通,始頒初番祿,權勢家奴,操梃叫
號,爭先奪攘蹂躪,死者二三人。十二月,憲司上䟽略曰:「古者,非有功不侯,今封君甚衆,近因倭寇,漕運不通,倉廩虛竭,除省宰封君外,其餘封君,請勿頒祿。」六年五月,憲司上䟽曰:「古者,各領員將,專爲宿衛防禦而設,近來,不考勤慢,皆給其祿,故員將安坐食祿,以致宿衛單寡。請自今,考其勤王事者,給祿。」禑納之。七年八月,頒祿。舊制,頒祿,必以七月,七日,今因倭寇,貢賦不至,至是始頒。然宰相之俸,不過數斛,七品以下,只給布子。十三年正月,以廣興倉告匱,減百官俸。
恭讓王二年七月,都堂啓曰:「非有功,不封,古之制也,近不論功德之有無,官資之崇卑,封君者太多。乞自今,非立大功封君,及贊成事以上封君者,不許給祿。」從之。三年正月,三司左使成石璘,請宦官祿,每品,減一等,王只罷月,俸。十月,頒封倉祿,一品至三品,各賜一石,其餘各品不及。
常平義倉
常平義倉昉於漢唐,饑不損民,豐不傷農,誠救荒之良法也。國初,祖其意,而創置黑倉。
至成宗五年七月,敎曰:「予聞,德惟善政,政在養民,國以人爲本,人以食爲天。肆我太祖,爰置黑倉,賑貸窮民,著爲常式。今生齒漸繁,而所儲未廣,其益以米一萬碩,仍改名義倉。又欲於諸州府,各置義倉,攸司檢點州府人戶多少,倉穀數目,以聞。十二年二月,置常平倉于兩京、十二牧,敎曰:「漢食貨志:『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價,以年豐歉,行糶糴,民有餘,則歛之以輕,民不足,則散之以重。』今依此法行之,以千金,准時價,金一兩,直布四十匹,則千金,爲布六十四萬匹,折米十二萬八千石。半之爲米六萬四千石,以五千石,委上京京市署糶糴,令大府寺、司憲臺,共管出納。餘五萬九千石,分西京及州郡倉一十五所,西京委分司司憲臺,州郡倉,委其界官員管之,以濟貧弱。」顯宗十四年閏九月,判:「凡諸州縣義倉之法,用都田丁數,收歛,一科公田一結,租三斗,二科及宮寺院兩班田,租二斗,三科及軍其人戶丁,租一斗,已有成規。脫遇歲歉,百姓阻飢,以此救急,至秋還納,毋得濫費。」仁宗五年三月,詔:「務儲官穀,以待救民。」明宗十八年三月,下制:「倉穀,本爲百姓種子日料,春頒秋歛,貴得成實,年來不實,因此失農,非先王爲民制法之意也,若有糟糠相半,監收不實,則以其罪,罪之。」忠烈王二十二年六月,中贊洪子藩上書:「國以民爲本,民以食爲天,國家,素無儲蓄,倘有凶荒,難以救活。宜於中外,創置義倉,戶歛米穀,以時收積,以備緩急。」恭愍王二十年十二月,敎曰:「救荒賑飢,王政所急,忠宣王,嘗置有備倉,又設烟戶米法,其慮甚遠。比來,名存實亡,殊失賑濟之意,其復忠宣王常平義倉之制。」辛禑四年八月,憲司上言:「諸道連年旱荒,軍食不給,民轉溝壑,誠可痛心。宜令守令,審今歲豐凶之狀,量戶大小,出穀有差,藏之州廩,以救來歲之荒,且備不虞之用。」辛昌元年八月,楊廣道都觀察使成石璘啓:「道內之民,因水旱,不得耕耨,種食俱乏,今後,請於州郡,置義倉。」從之。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大司憲趙浚等上䟽曰:「常平義倉之法,救荒之長策。耿壽昌義倉之奏,長孫平社倉之議,其法盖出於周官委人之職,有國家者,所當先務也。去歲,盛夏興師,加以倭寇,耕種愆期,收穫失候。今年,又被水災,東南州郡,蕭然赤立,救荒之策,不可不慮也。國家旣革私田,所至皆有蓄積,願自今,郡縣皆置常平倉,其豐凶歛散之法,一依近日都評議司所奏。竊聞,楊廣道已置常平倉,宜令各道,依此施行,守令有不如法者,罰之。」三年四月,置五部義倉。
賑恤
恩免之制、災免之制、鰥寡孤獨賑貸之制、水旱疫厲賑貸之制、納粟補官之制
恩免之制
太祖元年八月,詔曰:「朕聞,昔漢高祖,收項氏之亂後,令民保山澤者,各歸田里,減征賦之數,審戶口之虛耗。又周武王,黜殷紂之虐,乃發鉅橋之粟,散鹿臺之財,以給貧民者。盖爲亂政日久,人不樂其生故也。朕深慚寡德,獲統丕基,雖資天助之威,亦賴民推之力。冀使黎元按堵,比屋可封。然承前主之圮運,苟不蠲租稅、勸農桑,何以臻家給人足乎?其免民三年租役,流離四方者,令歸田里。」仍大赦,與之休息。
光宗二十六年景宗卽位,蠲欠債,減租調。
景宗六年成宗卽位,放三年役,減租稅之半。
成宗七年十月,宋遣禮部侍郞呂端,來冊王,王宣赦,蠲欠負,恤賑窮乏。十三年四月,有事太
廟,大赦。恤孤獨,賞耆舊,蠲欠負,放逋懸。十六年八月,幸東京,減所過州縣今年田租之半。十二月,穆宗卽位,放三年役,除一年租,恤耆舊,蠲欠負,放逋懸。
穆宗二年十月,幸鎬京齋祭,除鎬京一年租,所歷州縣,半之。四年十一月,幸中原府,巡省風俗,所歷州縣,減田租一年,其就行程,祗奉州縣,半之。七年十一月,幸鎬京齋祭,蠲鎬京田租一年,北邊沿路州縣,半之。十年十月,幸鎬京齋祭,蠲田租一年,沿路州縣,半之。
顯宗五年十二月,減今年租稅之半,蠲。壬子,年以前逋欠。七年正月,蠲抱州等十九縣,今年租調。九年十二月,蠲州郡二年以前逋欠租。十年五月,蠲道州管內獐山,永州管內解顔等縣,今年租稅。十二年二月,復安州民戶二年,蠲。庚戌,年以來逋租之半。二十年九月,幸海州,蠲海、鹽州今年租稅之半。二十一年六月,築羅城,營重光寺,赴役者,減今年調布。諸州郡縣逋欠,限。戊辰,年,蠲免。
靖宗五年十一月,制曰:「八關會,雖是前規,旣行盛禮,宜揷德音。其犯公徒私杖以下,及諸徵贖,皆免之。」文宗四年九月,制曰:「朕以凉德,托于臣民之上,擬憑佛敎,以致理平,開大法筵。今當罷會,欲霈洪恩,其今日以前,贖罪徵收之類,可悉除免。十年十一月,侍中李子淵上言:「近因創造興王寺,移德水縣於楊川,由是,百姓營葺廬舍,未遑寧處,男負女提,道路相繼。貧者有擠壑之憂,富者無按堵之所,當今視民如子,覆民如天,請蠲德水縣一歲賦役。」制特蠲兩年。十一年四月,詔曰:「兩行封冊,使副同時偕至,其所過州縣,減今年租稅之半。三十六年九月,王南巡,至溫泉,十月,還京,緣路州縣程驛,放今年租稅之半。獻宗元年冬肅宗卽位,詔,免州縣今年租稅,其徭貢未納者,限。癸酉,年,蠲免。肅宗三年十月,祫享于太廟,諸州、府、郡、縣、部曲,減今年租稅之半。五年二月,免州、府、郡、縣、部曲、雜所,今年稅布半。七年十一月,王自西京還,次臨浿驛,宣赦,沿途州縣,減今年田租。睿宗元年三月,西海按察使奏:「谷州峽溪縣,民多流亡,頗闕貢賦,請蠲三年租稅。」制可。三年二月,以封王太后,諸州、郡、縣進奉長吏從卒等,各田丁稅布全放。內莊宅及宮院諸寶
〈寶者方言,以錢穀施納,存本取息,利於久遠,故謂之寶〉。穀米請貸未還者,限。乙未,年。東西州鎭,及諸州、縣、鄕、部曲等,雜所長吏漏失雜物色徵還,及徭貢未收者,限。乙酉,年,銀金,限。癸卯,年,並皆放除。
仁宗七年三月,王至自西京,蠲放西京及所過州縣今年租稅。八年十月,王至自西京,詔緣路州縣,復今年租稅。十四年五月,詔,諸州縣兵築城者,水軍轉輸軍餉者,賜今年田租之半。
毅宗十六年四月,蠲諸道郡縣逋租。二十一年九月,王自南京還,蠲南京、廣州今年稅租輸役,其餘州縣,半之。二十三年四月,還自西京,下詔曰:「所歷州、府、郡、縣貢稅輸役,許令全放,公私息利,亦皆減除。」明宗二十七年十一月,神宗卽位,詔曰:「貢賦徵輸,公私息利,不便於民者,並放。」高宗二十二年五月,詔,廣州於。辛卯、壬辰年,狄兵圍攻,能固守不下,其免常徭雜役。四十年六月,宣旨:「轉米以下雜貢稅,及諸宮院所司公廨田,科式未收,限。庚戌,年,全放。諸宮院,內外兩班,大小寺社,不實穀食,據給年遠,一切放下。諸州、府、郡、縣百姓,受公私穀食,物故者,雖入秋成,依前判,死及流配,勿徵之意,並蠲除。殘亡尤甚州縣輸養帳,限。庚戌,年以上,全放。兩界州鎭將相將校祿,及例食停給者,還給。將作監,柴炭未收,限。庚戌,年以上,全放。四十四年閏四月,蠲。丙辰,年以上,逋租。元宗元年六月,下制,蠲。丁巳,年以上,公私逋租。十年十二月,以西海道諸郡,有迎駕供億之艱,蠲今年租賦。忠烈王四年四月,敎曰:「歷觀西海郡縣,凋弊已甚,自。丁丑,至今年,租稅徭貢,皆免之。」八年二月,蠲征東戰亡者,欠負官錢。五月,敎曰:「開城,聖祖之鄕,常稅外,他徭役,皆蠲之。」九年五月,蠲免公私逋欠錢。二十二年正月,下旨:「蠲外貢三年,貧民因租稅,而鬻子者,官贖還之。」二十四年正月,忠宣王卽位,下敎:「一,哈丹入境,州郡望風迎降,唯原州以孤城,摧挫賊鋒,其邑常徭雜貢,宜復三年。一,開城,是祖鄕,三大貢外,除常徭雜貢。一,諸州、府、郡、縣稅及常徭雜貢,往年未收者,幷今年徭貢,亦令全除。一,各道柴炭貢,諸院寺、官司所屬公廨田,諸寶米等,往年未收,限。丁酉,年以上,除之。一,入朝過行西海道,三稅大貢外,常徭雜貢,及各驛柴炭貢,限今年,全除。」三十四年八月,忠宣王復位,十一月,下敎:「諸州、府、郡、縣轉稅,及常徭、雜貢、諸寶米,各驛柴炭貢,如有欠少,宜限一年,勿徵。」忠肅王十二年十月,下敎:「一,西海、平壤兩道、近因行李往來,供億煩劇,平壤道官給粮以賑之,西海道,復今年租稅之半。一,漢陽、富原,今値南巡,慮多供億,其復今年租稅。一,官吏貢賦欠納者,截自。甲子,年以前,一切蠲免。」恭愍王元年二月,下旨:「諸官司貢賦,自。庚寅,年以前,一切蠲免。」十二年五月,下敎:「一。庚子,年以前,諸道州縣,三稅雜貢,未到官者,並免追徵。一。辛丑,年以後,所沒諸家之田,悉充軍需,其所奪田土人民,悉還舊主,一,畿甸之民,因亂流離,田野多荒,若非寬恤,何以招來?其京畿公私田租,限三年,三分減一。一,自龍駒以北諸驛,三道之衝,供費尤多,其柴炭貢,與免三年。」二十年十二月,敎曰:「民惟邦本,近來,軍國事繁,差發尤重,其免洪武三年以前,各道逋欠賦稅。」辛禑元年二月,宥旨:「近年以來,軍須田戶,困於重歛遠輸,多致荒畬,凡係軍須田入,量減三分之一。」十四年六月,辛昌卽位,敎曰:「貢賦之設,自有定制,近因多故,徵歛無藝,民受其害。各道、州、府、郡、縣往年逋負,未納貢物,一皆蠲免,今。戊辰,年貢物,亦以被罪人等家財,充用。其有先納私錢,下鄕倍徵者,止償其本,自。己巳,年,始納貢如舊,其已發到官者,不在此限。」恭讓王二年九月,都堂啓:「義州、泥城、江界,爲國藩屛,宜加撫卹,請蠲徭役。」從之。
災免之制
成宗七年十二月,判:「水旱虫霜爲災,田損四分以上,免租,六分,免租、布,七分,租、布、役俱免。」十年十月,幸西都,民戶有以疾疫,失農業者,免其租賦。
穆宗九年二月,謂有司曰:「比年,秋穀不登,百姓艱食,自統和二十一年以來,貢賦未納者,並除之,其有絶食無穀種者,開倉賑給。」六月戊戌,震天成殿,肆赦,仍減今年稅布之半,幷蠲。甲辰,年前逋欠租稅。
顯宗二十年七月,以朔方道登、溟州管內三陟、霜陰、鶴浦、派川、歙谷、金壤、碧山、臨道、雲岩、豢猳、高城、安昌、列山、杆城、翼嶺、洞山、連谷、羽溪等十九縣,並被蕃賊侵擾,特蠲租賦。
靖宗二年六月,三司言:「去年,密城管內牢山部曲等三所,大水,漂損田禾,請放一年租稅。」從之。十二月,有司奏:「金州管內州縣,水潦暴至,堤防潰溢,壞廬舍,損田苗,今年租稅,合在蠲免,請遣使宣慰。」從之。
文宗四年二月,西北面興化道監倉使奏:「去。戊子,年,道內昌州,有蝗灾,其年已納租稅者,請依令文,以損分多少,折放。」從之。五年十一月,雲中道監倉使奏:「肅州、通海、永淸縣、安戎鎭,春夏旱乾,早秋霜雹,禾穀不登,請免今年租稅。」從之。六年四月,有司奏:「雙阜、萬頃、沃溝、利城等四縣,往年久旱,禾穀不登,百姓飢饉,請蠲租賦。」從之。八年十一月,東北路兵馬使奏:「文、湧二州,連年大水,損傷禾穀,乞省減賦役。」從之。十五年正月,浿西道撫問使、尙書考功員外郞韓丁翊奏:「管內龍泉驛,曩被水灾,公館民居,並皆漂沒,今方遷徙,創造館宇,民力勞匱,請減今明兩年租稅。」從之。二月,有司奏:「密城管內,昌寧等九郡,去年,暴水損稼,請減今年夏稅。」從之。三十年四月,有司奏:「黃州牧管內鳳州,比因水灾,遷徙,新創公廨民廬,民業未復,請蠲今年租稅徭役。」從之。
宣宗七年六月,制曰:「今年以來,災變屢作,時雨愆期,朕甚懼焉。其內外公徒私杖以下輕罪,悉令放除,吏民於。丁卯,年,借貸新興倉穀米未還者,咸使蠲免。」肅宗六年六月,以長淵縣,頻年水旱,免賦役三年。十一月,都兵馬使奏:「東京管內郡縣,旱氣太甚,民被其灾,乞放公私長生庫,及諸倉,逋欠米穀,俟豐年收納。」制可。七年三月,三司奏:「東京管內州、郡、鄕、部曲十九所,因去年久旱,民多飢困,乞依令文,損四分以上,免租,六分以上,免租調,七分以上,課役俱免。已輸者,聽折減來年租稅。」制可。
明宗二十五年九月,詔曰:「刑政不中,謫見于天。比來,吏政多苛,逋租宿貸,督歛無已,嗷咻者衆,致有變異,嗚呼痛哉!其爾郡縣吏,敬聽朕言,其逋租,限五年寬假,公私宿債,亦所不問。」高宗二十二年九月,制:「國家移都,民方瘡痍,又經狄兵,甚可憐恤,其蠲。癸巳,年以來,諸道貢賦之逋欠者。」三十三年五月,制:「以西海道州郡被兵,蠲徭貢七年,又減谷州、樹德兩所,銀貢五年。」四十二年三月,以諸道郡縣,經亂凋弊,蠲三稅外雜稅。四十五年二月,免海島移入州縣一年租忠烈王三年十一月,以慶尙道禾穀不稔,減租稅。七年五月,京城饑,民菜食無鹽,限九月,蠲鹽稅。十七年七月,以旱乾,禾穀不實,分遣安集別監于諸道,檢踏田畝,量減租稅。九月,命被兵州郡,蠲免租稅,又以忠淸、交州、西海三道,因軍旅失業,減柴炭貢。十八年三月,下敎曰:「比經寇賊,百姓困弊,雖已蠲免租稅,諸司不体至意,一切徵納。自今,悉令禁約,毋致失業。」四月,下旨:「慶尙道管城安邑、利山等縣,頃因避賊于淸州山城,民失農業,宜與中道,並蠲貢賦。」七月,以全羅、忠淸道民飢,除朝覲盤纏。十九年六月,以黃驪郡經賊,蠲賦稅。
恭愍王元年二月,宥旨:「西海、平壤道,近年風水爲孽,凡被災州縣,量其輕重,免其租稅。」五年六月,敎曰:「鹽戶因倭寇,莫輸其貢,官未給鹽,民徒納布,爲害尤甚。自今年七月,至明年七月,其鹽稅布,三分減一。」九年四月,敎曰:「今玆百姓,勞於兵革,困於飢饉,其除各道鹽稅。」辛禑元年二月。宥旨:「各道州郡,屢因倭寇,加以水旱,民生凋瘁。仰都評議司,自。癸丑,年以前,祿轉雜貢未收者,一皆蠲免,其沿海州郡,被害尤甚去處。甲寅,年雜貢,亦行蠲免。已納到官者,准作下年之數,延祐。甲寅,以後,加定貢物,量宜蠲除。」閏九月,都評議司奏:「各道州縣,屢經倭亂,殘亡太甚,其沿海各官,常徭雜貢,及鹽稅等,全羅道限五年,楊廣、慶尙道限三年,蠲免。」從之。七年三月,全羅道按廉報:「民多餓死,諸戍卒及人民,逃散過半。」崔瑩議請蠲濱海州郡三年租稅,從之。
恭讓王二年正月,以年凶,減田租六分之一。三年六月,敎:「諸道有水旱霜雹蝗灾州郡,驗覆免租。」鰥寡孤獨賑貸之制
成宗十年七月,判,無父母族親孩童,有病者,官給租救恤。十月,幸西都,篤疾、癈疾者,給藥,且謂有司曰:「此行雖因齋祭,亦爲省方,所歷州郡,男女年八十以上者,特加賑卹。」十三年三月,命有司曰:「少孤無養育者,限十歲,官給粮,過限者,許從所願居住。」顯宗二年十二月,敎曰:「古先哲王,視民如子,朕居司牧,敢不盡心?方當歉歲,又屬祈寒,惟恐鰥寡孤獨,未免飢凍。其令所在,賑給衣糧,勿使失所。」忠烈王三十四年十一月,下敎:「一,七十以上,無守護者,其子孫犯罪流配,宜以罪之輕重,移免孝養。一,八十以上,篤疾癈疾,不能自存者,隨其所望,勿論親踈,許一名免役護養,若無親踈護養。宜令東、西大悲院,聚會安集,公給口粮,差官提調。」忠宣王五年八月,鈞旨曰:「孤憫民食不足,置倉中外,以廣積儲,近因水旱,民不聊生,已發民部庫,賑窮調乏,尙慮惸獨,未盡蒙惠。爾有司加發有備倉,以賑之。」忠肅王十二年十月,下敎:「年九十以上,官給資糧,七十以上,給侍丁一人,復其身,鰥寡孤獨、疲癃殘疾者,所在官司,優加賑恤。」恭愍王元年二月,宥旨:「鰥寡孤獨、篤疾、癈疾,官爲賑恤,母令失所。」五年六月,敎曰:「賊臣之家,所有米穀,減價糶賣,以救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十二年五月,下敎:「鰥寡孤獨,癈疾之人,在所當恤,諸人窮乏,不能自存者,亦宜矜愍,所在官司,務加賑濟。」二十年十二月,下敎:「鰥寡孤獨,仁政所先,宜加矜卹。」水旱疫厲賑貸之制
顯宗三年五月,敎曰:「去年,西京水旱爲災,穀價騰踊,民用困乏,朕夙興夜寐,念之惻然,其令所司,發倉賑之。」七年九月,三司奏:「江南饑饉,請轉關內倉穀,賑之。」從之。八年七月,賑京城貧民。九年正月,以興化鎭比因兵荒,民多寒餓,給緜布鹽醬。
靖宗二年十一月,修東大悲院,以處飢寒疾病之無所歸者,給衣食。五年三月,制:「東南海諸道州縣,去歲,禾穀不稔,民多饑饉,其令有司,發義倉,賑之。」四月,制:「東北路諸州,去年大水,漂沒禾稼,百姓貧乏。其令本路勸農使,發倉米鹽,賑之。」六年二月,靈光郡及臨陂縣饑,發義倉,賑之。七月,詔曰:「去歲以來,水旱作沴,生民被災。苗稼空於農疇,貲財盡於私室,此寡人不德之所致,深有痛焉。其發倉廩,以賑之。」文宗元年五月,制:「去年久旱,邊民饑餓,其發義倉,賑之。」三年四月,制曰:「去歲,霖雨損禾,民食不周,遣使賑恤,務要全活。」六月,命有司,集疾病飢餓者於東、西大悲院,救恤。四年四月,中書省奏曰:「關內西道州縣,前歲不登,民有飢色,請發司倉公廨粟,以助耕耘,其貧不能自存者,發義倉以賑。」從之。五年二月,制:「去歲不稔,黎民阻飢,以御史雜端金化崇,爲西京關內西道宣撫使,兵馬判官金繼參,爲北界宣撫使,發倉賑之。」六年二月,以關西、安北兩道饑,遣御史中丞金化崇,發倉賑之。三月,制曰:「東北路諸州鎭,戍邊之卒,連年旱暵,饑饉相仍,可令兵馬監倉使及首領官,分道賑恤。」仍賜衣服。又以京城饑,命有司,集飢民三萬餘人,賜米粟鹽豉,以賑之。四月,移龍門倉粟八千石于鹽、白二州,以給農民。八年四月,制:「文、湧、登三州,鎭溟縣、長平鎭,往年被水災,其發義倉,賑之,又移春、交、東等州倉粟,給種食。」五月,制:「諸道州郡民,多飢歉,流移失業,令諸州通判以上官吏,巡行存問,發義倉,賑之。」十五年二月,西海按察使奏:「黃、鳳二州,去年大水,漂沒田疇,居民飢乏,請發義倉賑之。」從之。九月,有司奏:「去年,大水損禾,都人阻飢,請發倉賑之。」從之。十八年三月,制曰:「去歲,水潦暴溢,損害秋稼,言念黎元,宜急救恤,其令太僕卿閔昌素,自今月,至五月,於開國寺南,設食,以施窮民。」四月,又制:「自五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於臨津普通院,設粥水蔬菜,以施行旅。二十一年四月,制:「關內、浿西道,往歲,禾稼不登,民飢乏,發安瀾倉,賑之。二十二年三月,制,去歲,京北郡縣,秋稼不登,民多飢乏,遣國子司業李成美,發倉賑之。二十五年十二月,發玄德宮米五百石,設食於西普通院,施窮民。宣宗三年十二月,以淸、全二州,水潦損穀,遣禮部員外郞庾晳,發倉賑之。十年四月,制:「東路州鎭,去年,禾稼不登,民多阻飢,言念黎元,豈忘救恤?宜遣刑部員外郞井潤民,發義倉米鹽,賑之。」十一年二月,以東路高、和、文、湧、定、長、登、交等八州,宣德、元興、寧仁、長平、永興、龍津等六鎭,因往年水旱,民多飢餓,遣東路監倉使、員外郞金義璿,朔方道監倉使、閤門祗候蘇忠,監察御史林衍等,宣撫賑濟。
肅宗六年四月,詔:「民貧不能自存者,令濟危寶,限麥熟,賑恤,又於臨津縣普通院,施食行旅三月。」七年命有司,設食賜飢民,限自四月,至立秋。
睿宗元年三月,命東西濟危都監,賑貧病。四年正月,以西京驛路,百姓饑饉,發倉賑之。五月,制曰:「京內人民,罹于疫疾,宜置救濟都監,療之,且收瘞屍骨,勿令暴露,分遣近臣,賑東北西南二道飢民。」十二月,分遣近臣,賑興化、雲中、西海、南京、廣州、忠淸州等諸道飢民。
仁宗五年三月,詔:「濟危鋪、大悲院,厚蓄積,以救疾病。」六年詔:「以定州饑,發倉賑之。」七年三月,以西京民勞於創闕,發倉賑之。九年三月,制:「葺東西大悲院、濟危鋪,以救民疾。」六月,以鹽州旱暵,移龍門倉粟,賑之。七月,發太
倉粟,賑貧民。
毅宗三年二月,以尙州、慶州饑,遣使賑之。十六年四月,發倉廩,賑貧窮失所者。
明宗十八年八月,制曰:「近聞東北面兵馬使所奏,關東諸城,多遭水灾,禾穀損傷,人民漂溺,僅存遺氓,並被饑饉,朕甚憫焉。宜遵京內東西大悲院例,設食接濟,活人多少,以爲褒貶,又令移粟於朔方諸城,仍遣使,發倉賑民。二十三年三月,分遣使于慶尙、全羅、楊廣道,發倉賑飢。九月,發倉,賑京城飢民。高宗十二年三月,制曰:「去年,東方大水,損傷禾稼,民多失業,流亡相繼,其令東北面兵馬使、諸道按察使,開倉賑貸。」十三年三月,制曰:「全羅道飢甚,有蓄儲州郡,宜發倉賑給,其無蓄儲州郡,各於私處,取其贏餘,賑給,待豐年,償之,自。甲申,年後,三稅、常徭、雜貢,並皆停減,以待豐年,收納。」十七年閏二月,崔瑀,以年饑,請發太
倉,賑之。四十二年三月,簽書樞密院事崔坪奏:「今春大饑,民多死亡,請發倉賑恤。」從之。七月,發新興倉,賜。甲寅,歲,守京城坊里百姓。四十三年六月,發新興倉,賑守城軍卒,及合入州縣吏民。四十五年四月,救急都監,以年饑,發崔竩倉穀,賜太子府二千斛,諸王宰樞各六十斛,宰樞致仕及顯官三品以上,各三十斛,三品致仕及文武四品,各二十斛,五六品,各十斛,九品以上,七斛。又賜兩班寡婦,及城中居民、軍士、僧徒、諸役人,有差。四十六年正月,城中飢,人相食,移昇天府,給粮與田。又發倉,賑宰樞寡婦,前銜六品以下官,及諸衛軍,坊里人。三月,金剛城防護別監王仲宣率合入州縣民五百餘口,到昇天城,出米三十斛,賑之。
忠烈王六年四月,發兵粮二萬石,賑全羅道飢民。又遣將軍金允富,如元告糶,中書省借兵粮二萬石,賑慶尙、全羅道,至秋償之。十三年二月,賑東界飢民。三月,全羅道饑,發倉賑之。十七年六月,元遣海道萬戶黃興、張侑,千戶殷實、唐世雄,以船四十七艘,載江南米十萬石,來賑飢。世子嘗奏:「比年,國人征戍轉餉,失其農業,以致饑饉。」故有是賜。於是,頒米于七品以下,七品七石,八品六石,九品五石,權務隊正四石,坊里大戶三石,中戶二石,小戶一石。帝意,本在貧乏,今不先貧民,富者所得,居多。十八年三月,下敎:「以忠淸道,因賊失農,賜去年祿轉、徭貢,全羅道,亦除祿轉一千石,以賑之。」閏六月,元詔江南漕運萬戶徐興祥等二人,運米十萬石,來賑飢民,遭風漂失,唯來輸四千二百石。王頒米于諸領府,及五部戶,各一石。二十一年四月,元遼陽省,奉帝旨,以江南運米三千石,賑雙城。
忠宣王三年三月,傳旨,東西大悲院,本爲醫理疾病而設,令開城府,同本院錄事,受有備倉米,以養疾病。
忠肅王五年五月,下敎:「諸道窮民,如訴無食,按察鹽場官發倉賑給,令待秋償本。」十二年十月,下敎:「惠民局、濟危寶、東西大悲院,本爲濟人,今皆廢圮,宜復修營,醫治疾病。」忠穆王四年二月,遣使,賑西海、楊廣二道飢,置賑濟都監,王減膳,以充其費。發有備倉米五百石,令賑濟都監,施粥餓人,又發全羅道倉米萬二千石,以賑飢。三月,宰樞議請太史府庫米三十石,黃豆五十石,義成、德泉倉米一百石,內府常滿庫布一百匹,給賑濟色。四月,京城大饑疫,道饉相望,漕運全羅道米一千四百石,以六百石,分賑忠淸、西海二道,以八百石,減價,換布五部貧民。
恭愍王三年六月,以年饑,發有備倉粟,減價以市民,置賑濟色于演福寺,發有備倉米五百石,糜粥,以濟飢民。七年四月,賑東北面。五月,又賑交州、江陵道。九年六月,京城饑,大布一匹,纔直米五升。王發廩二千石,令民納大布一匹,受米一斗。十年二月,設賑濟場于普濟寺。三月,龍州饑,人相食,發倉賑之。十一年四月,發龍門倉穀一萬石,賑貸京畿飢民。二十年十二月,下敎:「一,東西大悲院,先王本爲惠民而設,近年以主者,不爲用心,致使貧病、流離之人,無所仰給,予甚憫焉。仰都評議使司、司憲府,常加體察,取勘元屬田民,以贍醫藥粥飯之資。一,醫藥活人,仁政所先,國初,郡縣皆置醫師,民無夭扎。自今,守令其訪醫人,修合藥物,以濟民命。一,近因倭寇,漕運不通,遠近輸轉,皆由陸路,其令州郡,修葺院館,儲峙薪蒭,以便行旅。」二十二年四月,全羅、慶尙道饑,遣使賑之。
辛禑二年四月,以李淑林爲西北面完護使。往歲,征北軍馬,久留騷擾,民多饑乏,故遣淑林,賚布千五百匹,以賑之。四年二月,以租三百石,賑江華府饑。七年二月,遣使,賑慶尙、全羅道饑。八年二月,賑慶尙、全羅、江陵道饑。
納粟補官之制
忠烈王元年十二月,都兵馬使以國用不足,令人納銀拜官。白身望初仕者,白銀三斤,未經初仕,望權務者五斤,經初仕者二斤。權務九品,望八品者三斤,八品,望七品者二斤,七品,望叅職者六斤。軍人望隊正,隊正望校尉者三斤,校尉望散員者四斤,散員望別將者二斤,別將望郞將者四斤。三年二月,都兵馬使言:「古之鬻爵,非令典也。然國庫殫竭,無以生財,請如。乙亥,年判,令無功,及不次而求官者,科等納銀國贐都監,而後授職。」從之。
忠穆王四年二月,征東省都事岳友章,從事前員外郞石抹完澤、奉議等,上書于王曰:「竊念,民飢餓莩,盖因歲否年凶。今高麗西海、楊廣在城等三處,自去年,旱澇霜灾,百物枯槁,人民死者,甚衆,誠可哀憫。本國,已有選法,將比合元朝,入粟補官之例,賑恤飢民,似爲不負聖朝恤民之意。其補官,輸米者,白身,入從九品者米五石,正九品十石,從八品十五石,正八品二十石,從七品二十五石,正七品三十石而止,或有前職,輸米一十石者,陞一等,四品至三品以上,不拘此例。
辛禑二年十二月,令西北鄙,納粟補官,以充軍食。自白身,補伍尉者,出米十石,豆五石,自檢校,補八品者,出米十石,豆十五石,自八品,補七品者,米豆各十五石,自七品,補六品者,米豆各二十石。
〈志卷第三十四〉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