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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制
京官祿磨鍊
一品正。
〈月五十斛。歲六百斛。〉從。
〈月四十二斛。歲五百二斛。〉
二品正。
〈月三十四斛。歲四百八斛。〉從。
〈月一十八斛。歲三百三十六斛。〉
三品正。
〈月二十四斛。歲二百八十八斛。〉從。
〈月二十一斛。歲二百五十二斛。〉
四品正。
〈月十八斛。歲二百十六斛。〉從。
〈月十六斛。歲百九十二斛。〉
五品正。
〈月十四斛。歲百六十八斛。〉從。
〈月十二斛五斗。歲百五十斛。〉
六品正。
〈月十一斛。歲百三十二斛。〉從。
〈月十斛。歲百二十斛。〉
七品正。
〈月九斛。歲百八斛。〉從。
〈月八斛。歲九十六斛。〉
八品正。
〈月七斛。歲八十四斛。〉從。
〈月六斛五斗。歲七十八斛。〉
九品正。
〈月五斛五斗。歲六十六斛。〉從。
〈月五斛。歲六十斛。〉
數內。大約三分之一。以錢。一。以白米。一。以粟米半。黃豆半有奇零。則分以成數。如正一品。月五十斛。則錢三貫六百文,
〈每錢二十文。准米一斗。〉白米十六斛,粟米八斛,黃豆八斛。正九品。月五斛五斗。則錢三百八十文,白米一斛八斗,粟米九斗,黃豆九斗。餘皆推此定爲其式。
〈錄事書吏以下。無黃豆而一分。白米一分。粟米錢。則依例一分。外方吏隷倣此。〉公廨所需及外方官祿,官需使客等各項支。下皆倣此。但四方土地不同。若粟多稻稀處。則一分粟米,一分白米半,黃豆半,其無稻之地。則只以粟米而無白米。皆當量宜定式。
〈此以十斗斛計之。說見田制。斛卽石也。若以今十五斗斛。則此六百斛。爲四百斛。六十斛。爲四十斛也。下皆倣此。○若或以紬布。補給祿俸。則於右數內。量減米錢。依田稅常准。代以紬布。而六品以上。以紬及麻布。七品以下。以綿布麻布。十月頒紬若綿布。四月頒麻布可也。吏隷祿。亦倣此。〉
按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天下之通義也。故立之君師。承以卿士。使奠民居。以遂其生。耕者。出米。仕者。受祿。而出米者。無過於什一。而害於耕。無輕於什一。而不足於用。然後可以裕民生。而給國用受祿者。職卑而足以代乎耕。秩崇而足以仁其親。然後可以勵廉恥而成禮俗矣。本國。冗官太濫。俸祿至薄。秩崇者。猶患艱食。况其卑者乎。於是。苟且之習。紛起。營私之弊。莫禁。交相征利。罔有紀極。是雖士風汚濁之致。從仕於公。而責以家食。此何義歟。古者。有受萬鍾之祿者。有至於十萬之多者。然是其官長以地計受。而屬僚府胥之俸。皆在其中也。
〈聞今日本法。百人之長。緫受百人所食。分養百人。千軍之長。緫受千軍所食。分養千軍。故至有受數十百萬石者。〉漢時。九卿與郡守之祿。二千石。歷代雖有損益。而大約不相遠。大明之制。一品之俸。乃千餘石。比漢半之。然斗斛之大。倍於漢矣。我國地褊人稀。稅入不敷。安可與中朝比隆。然量其邦之大小。稱設官之多寡。要使各報其功。各酬其勞。及於仁親。免於艱食。則一也。今乃度此經稅之實。攷古制祿之意。參酌時宜。擬爲其例云。
〈按古之制祿。以田與祿。爲一途。今也。旣給田。又頒祿。必頒倂此而商量。然後乃合於事宜也。〉
右今欲施行。初頭便難接濟。則姑量爲減半。或三分一二。以定使稍加於今。以待田制完成。全給爲當。然奴婢法。
〈卽奴婢以世之法。〉未改之前。則自九品以上。皆以三分減一。給之爲可。外官同。
〈如院卽減十斗緣事亦然書吏減五斗〉
一。凡祿。每月分給。
〈今我國四時給祿。莫如依中朝。每月分給。〉
一。有閏月。則亦計月給之。
〈吏隷及外方。皆同。〉
一。各陵參奉。減月祿一斛五斗。以本陵所在邑計給番糧。
〈其數則兩參奉。幷每一月。米三斛,黃豆六斗。以爲參奉糧饌。及上下番時。往來僕馬所食。又每歲春。都給鋪陳紙地價米三斛。此則參奉所居鋪陳。若陵寢所用鋪陳。則自公措備。〉
一。堂上以上及臺諫,侍從官。以非過見遆。不可絶祿者。給其本品半祿。
〈如此而中樞府及軍職。遆兒革罷之。〉
一。忠臣,淸白吏嫡長子孫。世祿。
〈忠臣嫡長正八品以下。淸白吏嫡長正九品以下。皆限曾孫。凡嫡長謂承重者。父在則不得受。有本職。亦不疊受。○雖無子孫。有母妻。則亦給。○先賢子孫。依忠臣例。〉
一。國若饑荒。則取旨。減御需。亦減百官祿。
〈御需減十之二。百官以至吏隷。皆減十之二。若大無。則量宜更咸。唯番軍祿。不減。軍士則減其番。而不減其料。外方。並同。○饑荒。則內外各項支用。皆依此例。減省。〉
一。堂上以上官。年七十。致仕退居者。各以其本品半祿。依賜稅例。畫田免稅。
〈如本品半祿二百斛。則一等田二十頃。至九等田。則一百頃之類。〉
京吏隷祿磨鍊
錄事。
〈月四斛。歲四十八斛。〉
〈如四斛。則爲錢二百六十文,白米一斛四斗,粟米一斛三斗。下皆推此爲式。○其陞祿者。月五斛。歲六十斛。〉
書吏。
〈月三斛五斗。歲四十二斛。〉
皁隷。
〈月二斛五斗。歲三十斛。〉
〈皁隷。卽俗稱使令者耳。又有羅將諸員者。亦皆一軆。此或每月米與綿布參支。亦可。〉
司奴。
〈同上。〉
〈女僕若令從役。則其祿當與男同。然官府。本不可役女。說見吏隷條。〉
小史。
〈月一斛五斗。歲十八斛。〉
〈小史。卽限前使喚者。今京中。則稱廳直。勿論書吏司奴之子。從自願爲之。畿邑。則稱通印。南方。則稱貢生。皆以官吏之子。爲之嶺北。則稱硯直。以官奴之子。爲之。蓋皆小吏也。詳見吏隷選除條。〉
京兵。
〈月一斛五斗。歲十八斛。又歲綿布八疋。以其保所納。○旗。緫加二疋。〉
〈馬隊。月加黃豆九斗。粟米六斗。又十月。至四月。月加錢六十文。〉
〈京兵之祿。比皁隷。雖若小矣。而京兵則有保布。又常多休日。不比皁隷苦役。今亦京兵料九斗。而皁隷。則月給價布二疋料六斗矣。據此。則京兵雖定十五斗。其實愈於皁隷。况又有試才賞格之典耶。〉
匠人。
〈月二斛五斗。歲三十斛。〉
〈卽官府常役工匠。每月考其精粗勤慢。上等加祿二斛。其次加一斛。其餘受本祿。其最下不可任者。則論罰。慢其任者。罰笞不勝任者。黜之。若弓人,矢人,甲匠。大刀匠綾羅匠王匠之上者。則別加一等。同從九品祿。〉
〈皁隷,羅將諸員等。大典原數。並五千餘人。以外方人充定。三番相遆。立役於京。故應其役者。皆未數年。破産流移。今則添定十二番。一朔當役。而例爲收布二疋。募京人代立。月給其價布二疋。又給料六斗云。〉
一。錄事受田二頃。
〈受田二頃。不出兵。身死三年後還田。而妻存則猶給其半。不出兵。○其陞祿者。四頃。〉書吏以下。不受田。
〈書吏以下。凡京衙門吏隷。皆無受田。〉
京各司公廨所需磨鍊
各衙門公廨所需。
〈卽公事紙地,鋪陳,燈油,柴炬炭。○柴則只以上直房計之。〉皆酌量其數。折米定式。每歲孟春。支下其司。
〈此皆精加參酌。的定其數。每歲戶曹。以經費支下。本司自當以此爲用。如鋪陳之屬。則隨弊貿備。紙地,柴炬之屬。則皆有定數定價。募定主人。如今貢物主人之爲。○詞訟衙門。則用紙雖多。各有其作紙。勿受以布。依法納紙。每白紙一卷。雖數多者。無過五卷。以爲其公事紙。此紙價。則依他司而無加定。○數內三分一。依例以錢支給。若饑荒。則亦依例減數。〉
古之各司公廨田。蓋爲此等支費也。
〈或曰。今諸上司兩司,政院,弘文館。則該用紙札。自攸司例爲進排。今皆畫定價米。則未知如何。曰。臺諫啓辭紙。則依今例進排無妨。然今名雖進排攸司。勢不能一一開庫出納。故只定給其價於貢物主人。使自備進。實則無異。而徒亂事爲文書而已。用之在此。而薄之在彼。漫不加察。孰與本司。自爲知數乎。凡大內所需。外宜悉罷進排也。曰。如此則各司務淸。冗官可省。善莫甚焉。但諸物之價。一皆恒定。或有不足之時。則奈何。曰。凡國家制式。但定其常而已。若或有例外多費之事。固當別關。取用於經費。然非有別段事爲。則凡其所定。本從優數。當每有餘裕。豈患不足乎。〉
〈大內進排外諸上司。此等進排。悉罷之。○諸上司在闕內者。似或諸物進排耶。當問之。○政府政院三司。乃論政事之地。除其紙地。入於進排中而磨鍊。其餘物。似或可耶。○更思此諸司。亦無不可定數以給之理。六部亦是論政事之地。而當爲定給。則此獨何爲。不可定給耶。○政府。亦無不可定數以給之理。王者所用。亦當定之。則政府奚獨不可乎。設或多事而不足於用。當復具由啓之。而復爲量給用之。無所不可。〉
議政府。幾斛。
吏曹。幾斛。
戶曹。幾斛。
禮曹。幾斛。
兵曹。幾斛。
刑曹。幾斛。
工曹。幾斛。
此下當列。開各司定數。書塡。
京諸司公廨所需。多者。或七八十斛。少至二十斛。似當如此。政府。則雖非多事之地。亦時有六曹合坐。戶曹,兵曹。則文書似最繁。皆當酌其事實。以定之也。○太學,四學。亦只定官司所需。若係養士者。則別有所下也。
〈比外方。雖當省約。然亦添柴價而計之。〉
外方官祿磨鍊。
〈外官當依京例一軆。但定其品祿。而卽今外官無定俸。其公私所用諸物。各自隨色賦民。近歲大同法。始以米折定。而絶其雜徵之弊。今若不爲立條擧論。恐有科外別生弊端。且郡邑事軆。與京官不無小異者。故因今大同所定。而更加詳量磨鍊云。〉
監營。
監司。
〈月十六斛五斗。歲一百九十八斛。〉
〈如十六斛五斗。則爲錢一貫一百文,白米五斛五斗,粟米二斛七斗,黃豆二斛八斗。下皆推此爲式。〉
都事。
〈改陞參理。月十二斛。歲百四十四斛。〉
〈都事。若令除挈家。則月六斛。而京付正七品祿。給其家。〉
軍官五。
〈月各三斛。都合歲百八十斛。〉
〈兩界。加五兵營同。〉
審藥。
〈月三斛。歲三十六斛。〉
檢律。
〈月三斛。歲三十六斛。〉
官需。
〈四百五十斛。〉
〈此。乃鹽,醬,魚,肉,果實及凡營中應需雜色價。〉
淸密。
〈四十斗。價米。八十斛。〉
眞油。
〈五十斗。價米。五十斛。〉
法油。
〈三十斗。價米。二十一斛。〉
雉鷄。
〈價米。一百五十斛。〉
公事紙地,鋪陳,藥材及一應營中應用雜物等價米。九百斛。
〈軺軒,馬,轎,毛物等具。亦在此中。然國典諸道監司。皆乘馬。今之乘駕轎。自明宗朝以後。如此云。此當從舊典。〉
合二千二百四十五斛
〈卽今一千四百九十六石十斗。〉
兵營。
兵使。
〈月十六斛五斗。歲一百九十八斛。〉
虞候。
〈月十二斛。歲百四十四斛。〉
〈若令除挈家。則月六斛。而京付正七品祿。給其家。〉
軍官五。
〈月各三斛。都合歲百八十斛。〉
〈監,兵,水使在廳軍官外。又有待變軍官倍在廳之數而無祿。只朔望試射及有軍務時待令。詳見兵制。虞候。亦定待變軍官二人。如上例。如北兵營,統營虞候待變。加二人。〉
審藥。
〈月三斛。歲三十六斛。〉
官需。四百二十斛。
淸蜜。四十斗。價米。八十斛。
眞油。五十斗。價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價米。二十一斛。
雉鷄。價米。一百二十斛。
紙地,鋪陳,藥材及一應營中應用雜物等價米。五百二十斛。
〈合一千七百六十九斛。〉卽今一千一百七十九石五斗。
統營。
統制使。
〈月十六斛五斗。歲一百九十八斛。〉
虞候。
〈月十二斛。歲百四十四斛。〉
〈若令除挈家。則月六斛。而京付正七品祿。給其家。〉
軍官十。
〈月各三斛。都合歲三百六十斛。〉
官需。四百五十斛。
淸蜜。四十斗。價米。八十斛。
眞油。五十斗。價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價米。二十一斛。
雉鷄。價米。一百二十斛。
紙地,鋪陳,藥材及一應營中應用雜物等價米。六百斛。
合二千三十二斛。
〈卽今一千三百四十八石十斗。〉
水營。
水使。
〈月十五斛。歲一百八十斛。〉
虞候。
〈月十斛五斗。歲一百二十六斛。〉
〈若令除挈家。則月六斛。而京付正八品祿給其家。〉
軍官五。
〈月各三斛。都合歲百八十斛。〉
官需。三百九十斛。
淸蜜。四十斗。價米。八十斛。
眞油。五十斗。價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價米。二十一斛。
雉鷄。價米九十斛。
紙地,鋪陳,藥材及一應營中應用雜物等價米。四百五十斛。
合一千五百六十七斛。
〈卽今一千四十四石十斗。〉
一。官需油蜜,雉鷄等貿備支用之規。詳見各邑下。
一。監營別立營庫,營廚。監司,都事。皆自營中支供。勿委於本邑軍官。饌物,燈油之類。亦自此分支。審藥,檢律。饌物,燈油。亦自官需。每朔計下。
〈審藥檢律。若欲受全祿者。則除出官需。添之月給五斛。而饌物燈油之類。無所給。諸營。皆同此。〉
一。兩界監,兵營軍官倍數。則逐員月祿。加磨鍊。
〈九營門軍官。每人月三斛。從實數磨鍊。〉外又加定將士饌物價米。六十斛。以補官需。有軍官邊鎭邑。倣此。
〈如西北極邊及東萊,濟州等處。有軍官州府。亦月祿。外加定饌物價米。二三十斛。以補官需。州府軍官。每人月二斛四斗。爲式。〉
一。兵水營旗牌官。每四孟朔。給祿三斛。
〈營門旗牌官。其祿視各邑鎭倍之。蓋以輪番留直故也。○旗牌官數。兵營四。水營五。統營加二。〉
一。卽今監營中軍罷之。說見兵制。
〈諸道無兵使處。則依今例。有中軍。中軍月祿六斛。又加定饌物價米。〉
〈大府。〉
都護府。
府使。
〈月十三斛五斗。歲百六十二斛。〉
通判。
〈月八斛。歲九十六斛。〉
鄕官。
〈卽今之鄕所。祿見下。府,郡,縣。同此。〉
官需四百斛。
〈此。乃鹽,醬,魚,肉,果實及凡官中應需雜物價。〉
淸蜜。四十斗。價米。八十斛。
眞油。五十斗。價米。五十斛。
法油。三十斗。價米。二十一斛。
雉雞。價米。九十斛。
〈雞則一首。米一斗。雉則一首。米二斗。爲式。〉
公事紙地,鋪陳一應官中應用雜物等價米。二百二十斛。
〈一應雜物。擧官中應用器用凡百之物。而言其係市貿者。准價以買。其係工造者。准給工價。切勿稱以官貿官造。減縮其價。旣有價米。營門。則皆自營備。纖芥勿定於各官。各官。則纖芥勿徵於民間。又今諸營。則營吏筆墨。自營有朔下。而各官。則皆令官吏自備。不過侵漁民間以爲之而已。各官。亦自官朔下。以至各鎭,驛,卽察訪道。學,該吏筆墨。量其文書繁簡。皆其公備以下。或兩月一下。或三月一下。皆有定式。又凡吏隷廳簟席之類。亦皆自公量給其費。〉
合一千一百一十九斛
〈卽今七百四十五石。〉
〈此外。又有使客支供及監兵使巡到支供米。隨邑定數。其例見下。府郡縣倣此。〉
府
府使。
〈月十二斛。歲百四十四斛。〉
判官。
〈月七斛。歲八十四斛。〉
官需三百五十斛。
淸蜜。四十斗。價米。八十斛。
眞油。四十五斗。價米。四十五斛。
法油。二十五斗。價米。十七斛五斗。
雉雞。價米。七十五斛。
紙地,鋪陳一應官中應用雜物等價米。一百八十斛。
合九百七十七斛五斗。
〈卽今六百五十四石五斗〉
郡。
郡守。
〈月十斛五斗。歲百二十六斛。〉
丞。
〈月六斛。歲七十二斛。〉
官需。三百斛。
淸蜜。三十五斗。價米。七十斛。
眞油。四十斗。價米。四十斛。
法油。二十斗。價米。十四斛。
雉雞。價米。六十斛。
紙地,鋪陳一應官中應用雜物等價米。百四十斛。
合八百二十二斛。
〈卽今五百四十八石。〉
縣。
縣令。
〈月九斛五斗。歲百十四斛。〉
丞。
〈月五斛。歲六十斛。〉
官需。二百五十斛。
淸蜜。二十五斗。價米。五十斛。
眞油。三十斗。價米。三十斛。
法油。十五斗。價米。十斛五斗。
雉雞。價米。四十五斛。
紙地,鋪陳一應官中應用雜物等價米。一百斛。
合六百五十九斛五斗。
〈卽今四百三十九石十斗。〉
一。使客支供米。大路一百五十斛。其次。百三十五斛。遞減十五斛。至三十斛止。
〈如珍島,南海等邑及峽邑最僻者。十五斛。〉如平壤,開城府,全州等使客多留住處。元定外。又加給五十斛。如龍仁,坡州等地近京諸路所會。亦加給五十斛。
〈京城漸近。則諸路漸會。如楊州,抱川,長湍,水原,竹山等處。亦當量此爲差。三四十。或一二十斛。○凡計路。旣分大中小路。又分其境內。站之多小。量定差等。〉如長城,潭陽,慈山等有山城處。使臣亦多巡住。量宜加給三十斛。或一二十斛。
〈凡出站時。雜物刷馬價。亦在此中。○此外使客。或因公事。例外久留者。量其大小久近。元定數外。別會減。〉
一。監,兵使支供米。於使客支供米外。別磨鍊。監,兵使。各一巡十斛。
〈春秋兩巡。則各二十斛。〉大次邑。加五斛。
〈郡之人戶特眾者及府爲大次邑。加五斛。則一巡各十五斛。〉大邑。加十斛。定式會減。如不巡。則不下。
〈今大同事目。都給監司支供米。五石。而此爲優定者。蓋爲監,兵使。留住審察諸事。而邑大則事繁。留住多日故也。兩巡外。如或有因事過歷。此則當入使客支供中。○水使但巡海邑。然海邑魚鹽價輕。異於山邑。官需使客支供等米。本宜減省。而一體定之。此不須別爲磨鍊。〉
〈所謂不巡不下者。不會減於國計也。今湖西監司。不巡。則以爲不下本邑。而監司坐收其米。爲己用。無理莫甚。〉
一。西路詔使及赴京使臣。別會減。
〈只論正使。如賷咨單行之類。不在此例。〉凡隣國使及奉命鄰國使臣。亦別會減。
〈如義州等處。赴京使臣糧資及留待員人之類。皆別會減。〉
一。西直路當站邑。鋪陳價米。二十斛。加磨鍊以下。
〈勿論府縣。皆於本數外。加磨鍊。〉
一。今大同之規。有八結所納雉雞。然百物皆入官支。不別斂民。乃爲正法。此亦依例折價定支。
〈卽今大同之規。有八結所納雉雞。非但納官之際。吏緣爲奸。名色多端。本非正法。莫如一入官支。折米以定之爲善也。然守令若欲逐日使吏市貿。則必有刦買之弊。又致闕用之患。必募定邑底人。准給其價。一依定式。使之食其餘利。而隨用備納。如京司貢物主人之例。如此然後。公私俱便矣。若雉雞稀罕處。則量宜貿用他物。亦可。油蜜之數。皆倣此。○凡官需油蜜之類。則別使僕隷。隨便貿用亦無妨。然諸物之價。亦旣優定。守令當體此意。使無傷於公私。若或出給廉價。勒定辦納。侵剝吏隷。害及民間者。宜深罪之。〉
〈或曰。雉雞數多。雖有其價。一人似難以辦。且吏輩索賂。何間於村民與邑人乎。曰。若臨用猝貿。則亦或難辦。永爲己業。食其餘利。則春間受米。預爲周旋。或養於家。或貿於市。或求賣者來集。或往貿諸歇處。或先期與米。及期捧雞。多方相濟。自足爲辦。下吏索賂。亦不然。村民各自來納。故吏輩能阻喝受賂。若邑人專當。則事勢自不得如此矣。〉
一。官需油蜜雉雞等物。公私諸用。皆在於其中。當量宜隨便。計朔支用。而公用外。凡上副官所供。大約五之三。支上官。則二。支副官可也。
〈營衙門同。○鄕官支供之類。亦是公用。營門,軍官。亦然。〉
官需旣定其數。則卽今官屯田。悉罷之。唯蔬萊田。以府郡縣。量宜定數。
〈縣。一頃五十畒。郡。二頃。府。二頃五十畒。都護府大府。三頃。〉以附邑田。擇定免稅兵。可也。營鎭學驛。皆倣此。
〈監,兵,水營。同大府。僉使鎭。同縣。萬戶鎭。一頃。縣學。一頃五十畒。郡學。二頃五十畝。府學。三頃五十畝。都護府大府學。四頃五十畒。五十畒。則敎官。餘爲諸生所供。驛則每察訪道。五十畒。○或曰。敎官察訪。五十畒。而萬戶一頃。何也。曰。有軍官,軍事故也。〉
一。如官結魚箭。官養鷹之類。宜一切禁斷。
〈海邊魚箭。皆給民爲業。而依法收公稅而已。不得出民力。官自結箭,鹽盆。倣此。若川魚小梁。則勿以此論。然不得出民力爲之。如今有馬,有鷹,蜂桶,置簿,徵責之類。尤宜痛禁。犯者從重論罪。〉
一。若遇饑荒。則官員,吏,隷祿及官需使客。各項所支。皆減十之二。
〈總計稅數十損六以下。則論以饑荒。州郡。則通一邑而論。監兵水營。則通一道而論。朝廷。則通一國而論。○大無。則量宜更減。〉
一。每年年分灾傷。文書修正。所入紙札支費。每百頃
〈只從其年陳灾新起田計。〉一斗。爲式減下。
〈自經費會減。不得徵出於民。○文書色吏。則以官吏中。擇定一二人。可也。或謂今各面踏驗。其事極繁。數內官吏。難可周旋。此不知今之年年踏驗。乃弊習之甚者。若用正法。則年分灾傷。本自簡易。而皆官員之事。吏輩無與於其間。所謂色吏者。不過掌其受成文書而已。官吏一人。亦無不足矣。且其文書。不如今之盡謄田案。三件成冊也。只開陳灾新起田而已。亦可以見在官吏數。日畢書也。〉
一。凡有公廨城池修補等事。則守令。量其容入。報監司。別會減。以爲工役之費。
〈皆以經費會減。若大段營修。則當建白朝廷。特爲支費。又不在此例。○各鎭倣此。〉
〈右。官需以下諸色米。似爲過優。未知果如何也。此極費審量定之。而人猶慮狹。蓋今國制。京中百官俸祿至薄。而外官無定祿。因以科外聚斂。以濟公私之用。故在京宰執。不足以自給。而外官。則必饋遺朝貴。兼及親舊。因成規例。一爲邑宰。則人必以此責之。此等事。狃習耳目。似不可專無人事。一如京官故耳。然此皆係私事。夫包苴不入大夫之門。古之義也。前朝之制。有云。侍朝兩班。不得受人賂遺。至於茶藥紙墨。亦不可受。此猶近於古意矣。大凡作法者。一毫私字意思帶來。則萬事皆失其正。蓋公私二字。天理人欲分辨路頭。經國立制。但不可容得分毫私字。〉
〈舊時。外官有不爲進奉者。黃相喜啓請推考。今人皆美其事。以爲此是外方尊朝廷之意。又皆曰。爲守令者。當周其親舊。不同他官。此亦流俗中意見。外方尊朝廷。此係法度禮數之嚴明如何耳。若以物私饋。則非所謂尊朝廷也。且所饋之物。盡出於民。朝廷者。本爲民而設。若除外邑。則朝廷更有何民。而使守令私自厲民乎。若夫周其親舊。亦係官之大小。祿之多少爾。豈有爲京官。則雖宰相不然。而爲守令。則雖小官。必優贈之理。守令。乃牧民之官。而謂可斂民而私其親舊。是何義耶。但當內外官。皆有常祿。而祿旣不薄。則自可隨分及人視祿多少。裁其闊狹。而成其厚風也。〉
右外官。一依京官例。各給品祿。而其係公用。及使客支供所需。則別定其數。依例以給。則不必列書。油,蜜,雉,雞等價。而上副官。各自以其俸。隨意調用。無同一官廳。公私用混入之弊。上副官分支之事。此似便當。而但若無官廳。則使客所供。雖有其米。或難猝辦。
〈今則官廳旣恒備諸物。公私皆入。故自可推移用之。若無官廳諸物。則使客臨時。似有不及辦之弊。然此則旣有元給之米。亦可預備。或推移也。且鋪子旣興。百物通行之後。則雖或猝辦。亦可無患耶。○又各邑事務浩繁。出入者眾。雖不係於私。而亦不可應入會報中。如此事亦多。然此亦旣有公用元定之米。則雖無官廳。亦可隨宜酬用耶。更當思之。〉且如此則官員日用所資魚鹽等物。亦逐貿於市。郡邑事。異京官。若官員。與民交易。則必生民弊。必也常定某物。某物價若干。如京各司諸物價。然後可無此患。
〈京中則朝廷百司俱在。雖卿相家。卽一私家。雖日交易於市無弊。若郡邑。則都執民命。雖下縣。論其事體。實猶國家。若與民交市。則無論使官吏私從。皆生民弊。勢所必然。必自朝家。常定某物。某物價若干。如京各司諸物定價。然後可無此弊。〉事或如是。故仍今磨鍊矣。若依京例。而有便無患。則異日國家。亦可變通以定也。
〈若如此。則當以其官需油,蜜,雉,雞價米。分添於上副官祿。鄕官祿及使客支供米。官中應用雜物等價及雜費。〉諸營門。皆同此。
鄕所廳。
〈座首。一人。別監。大府,都護府。四人。府。三人。郡。二人。縣。一人。〉
座首。四孟朔。四斛五斗。
別監。四孟朔。三斛。
〈此則頒給其家。鄕所在官時支供米。則別下其廳。〉
每歲。大府都護府。米四十五斛。黃豆十五斛。府。米三十六斛。黃豆十二斛。郡。米二十七斛。黃豆九斛。縣。米十八斛。黃豆六斛。分爲春秋兩等支下鄕所廳以爲廳中經用。卽鄕所。在官時支供米。貿儲廳中。以爲經用。
〈其饌物燈油之類。則自官廳分支。○有閏月。則加下一朔米豆。〉
紙地,鋪陳價米。每歲大府,都護府。二十斛。府。十六斛。郡。十二斛。縣。八斛支下。
右。一歲幷計。大府都護府。百四十六斛。府。百十八斛。郡。九十斛。縣。六十二斛。
〈營門。則軍官廳鋪陳紙地等價。幷入都數中。而各邑。則旣有鄕所廳。又有將官廳。諸處支費。條項繁多。故各別爲磨鍊。〉
將官廳。
把總。四孟朔米。三斛。
哨官。四孟朔米。一斛五斗。
旗牌官。四孟朔米。一斛五斗。
〈此則頒給其家。將官有事。官家及操鍊時支需。則別下其廳。〉
每歲。每一員。米三斛,黃豆一斛五斗。爲式。支下將官廳。以爲有事官家及操鍊時所需。
〈饌資。亦在此中。○有事若試閱之類。計員數而支下者。量定郡縣所下多寡之限也。至於論用。則通融以爲廳中經用。〉
紙地,鋪陳價米。每歲大府都護府。十斛。府。八斛。郡。六斛。縣。四斛。
〈凡廳中所需將官中。輪定掌務次知。一年相遆。〉
〈或曰。把總重任。而祿止三斛。似爲輕矣。曰。將官非軍務時。則常在其家。非居職者之比。然而給祿三斛。所以優重之也。〉
軍器監官。每四孟朔給祿一斛五斗。以務住官時。則以官需支饋。
典禮官。每四孟朔。給祿一斛五斗。
〈所任與擇授等事。見郡縣條。〉
一。各鄕鄕正。每四孟朔。給祿二斛五斗。
〈文報紙地價米。五斗幷入此內。〉
大府學。
〈學卽今鄕校。〉
都護府學。
敎導。
〈正五月十四斛。歲百六十八斛。〉
〈鹽醬饌物。百用盡入本祿中。下鎭驛。皆然。〉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六斛。
合一百八十四斛。
〈卽今一百二十二石十斗。〉
府學。
敎導。
〈從五月十二斛五斗。歲百五十斛。〉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四斛。
合一百六十四斛。
〈卽今一百九石五斗。〉
郡學。
敎授。
〈正六月十一斛。歲百三十二斛。〉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二斛。
合一百四十四斛。
〈卽今九。○十六石。〉
縣學。
敎授
〈從六月十斛。歲百二十斛。〉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斛。
合一百三十斛。
〈卽今八十六石十斗。〉
僉使鎭。
僉使。
〈從四月十六斛。歲百九十二斛。〉
〈軍官鹽醬饌物。皆入此中。若欲公備饌物。則僉使與軍官。量爲除出祿米。以貿備可也。〉
軍官二。
〈月各三斛。都合歲七十二斛。〉
〈在廳軍官二員外。又有待變軍官六員。堂上。僉使鎭。在廳軍官三員。待變八員。萬戶鎭。則待變三員。〉
旗牌官二。
〈各四孟朔一斛五斗。都合歲十二斛。〉
〈水軍鎭旗牌官三員。萬戶則旗牌官二員。〉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二十斛。
合二百九十六斛。
〈卽今一百九十七石五斗。〉
〈或曰。軍官祿月三斛。而旗牌官祿。如此其少。何也。曰。軍官長從在公旗牌官。則常在其家。只於有事務時。來待故也。且凡各鎭軍官。亦不必以遠人帶來。擇近地人。爲之好矣。〉
萬戶鎭。
萬戶。
〈從五月十二斛五斗。歲百五十斛。〉
軍官一。
〈月三斛。歲三十六斛。〉
旗牌官一。
〈四孟朔一斛五斗。歲六斛。〉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五斛。
合二百七斛。
〈卽今一百三十八石。〉
一。釜山滿浦等堂上僉使鎭。月加三斛。又歲加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斛。
察訪道。
察訪。
〈從六月十斛。歲百二十斛。〉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八斛。
合一百三十八斛。
〈卽今九十二石。〉
參下察訪道。
察訪。
〈正七月九斛。歲百八斛。〉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四斛。
合一百二十二斛。
〈卽今八十一石五斗。〉
漕倉。
判官。
〈月七斛。歲八十四斛。〉
紙地,鋪陳雜物價米。十斛。
〈事簡處八斛。〉
合九十四斛。
〈卽今六十二石十斗。〉
已上各官員。有閏朔。則加給一月俸。吏隷同。
〈其四節給祿者。亦計加一月數。〉營鎭。則每朔本邑守令。親往頒祿吏隷軍卒亦點考以頒。
〈營鎭官員以下。祿預爲計數。收儲本營鎭庫。每朔親往開庫。〉學校。則受於本邑。驛官倉官。亦然。
學校鎭驛所用柴炭。學校則分給本邑所捧六分之一。
〈不獨敎官。凡齋生支供所用。皆在此中。畫總以給。依官捧例捧之。而量定十二朔所支日月下記。皆經押於敎官。如官中例。〉鎭則以番軍伐取。驛則以驛屬伐取。
〈遠驛則收其價。以給本驛雇役者。○遠驛柴炭冰丁價。幷每一戶。無過錢十文。准米五升。〉倉則但判官在倉時。以漕卒。聚柴煖房。
外方吏隷祿磨鍊
書吏。
〈月二斛。歲二十四斛。〉
〈如二斛。則爲錢一百四十文,白米七斗,粟米六斗。下。皆推此。〉
皁隷。
〈月一斛二斗。歲十四斛四斗。〉
官奴。
〈同上。〉
小史。
〈月六斗。歲七斛二斗。〉
凡外方吏,隷。皆受田五十畝。受祿如右。而分二番上下。
〈凡下番者宮員。切勿以私使喚。唯賓客,祭享,軍事常例外事務。則上下番。合數以供事。或有病故者。使同房。兼察其任。而非永爲除遆。則不絶其祿。凡州縣,營鎭,學校,郵驛。皆同。或有官員私減。立番數而尅割其米錢者。依贓律論。〉
各道,州,縣,學,鎭,驛吏,隷祿田定數。
監營。
書吏。三十人。
皁隷。
〈奴幷。〉百四十人。
小史。二十八人。
合百九十八人。
歲米。二千九百三十七斛六斗。
〈卽今一千九百五十八石六斗。〉
田九十九頃。
〈又加十九頃。○凡吏隷田。幷免柴草,冰丁,頃夫雜役。〉
〈右每十人。加定一頃。以容散吏。及獨子孤穉鰥寡無子之戶。下皆倣此。〉
兵營
書吏。二十八人。
皁隷。
〈奴幷。〉百四十人。
小史。二十六人。
合百九十四人。
歲二千八百七十七斛三斗。
〈卽今一千九百一十八石三斗。〉
田九十七頃。
〈又加十九頃。〉
統營。
書吏。三十人。
皁隷。
〈奴幷。〉百五十人。
小史。三十四人。
合二百十四人。
歲三千四百二十四斛四斗。
〈卽今二千二百八十二石十四斗。〉
田一百七頃
〈又加二十一頃。〉
水營。
書吏。二十八人。
皁隷。
〈奴幷。〉百三十人。
小史。二十四人。
合百八十二人。
歲二千七百一十六斛八斗。
〈卽今一千八百一十一石三斗。〉
田九十一頃。
〈又加十八頃。〉
大都護府。
書吏。三十二人。
皁隷。
〈奴幷。〉百四十人。
小史。二十四人。
合百九十六人。
歲二千九百五十六斛八斗。
〈卽今一千九百七十一石三斗。〉
田九十八頃。
〈又加十九頃。〉
府。
書吏。三十人。
皁隷。
〈奴幷。〉百二十八人。
小史。二十人。
合百七十八人。
歲二千七百七斛六斗。
〈卽今一千八百五石一斗。〉
田八十九頃。
〈又加十七頃。〉
郡。
書吏。二十八人。
皁隷。
〈奴幷。〉百十六人。
小史。十六人。
合百六十人。
歲二千四百五十七斛六斗。
〈卽今一千六百三十八石六斗。〉
田八十頃。
〈又加十六頃。〉
縣。
書吏。二十六人。
皁隷。
〈奴幷。〉百四人。
小史。十四人。
合百四十四人。
歲二千二百一十八斛四斗。
〈卽今一千四百七十八石十四斗。〉
田七十二頃。
〈又加十四頃。〉
大都護府學。
書吏。二人。
皁隷。
〈奴幷。〉五十八人。
小史。四十二人。
合百二人。
歲一千一百八十五斛六斗。
〈卽今七百九十石六斗。〉
田五十一頃。
〈又加十頃。〉
府學。
書吏。二人。
皁隷。
〈奴幷。〉五十人。
小史。三十四人。
合八十六人。
歲一千一十斛八斗。
〈卽今六百七十三石十三斗。〉
田四十三頃。
〈又加八頃。〉
郡學。
書吏。二人。
皁隷。
〈奴幷。〉四十二人。
小史。二十六人。
合七十人。
歲八百三十八斛。
〈卽今五百五十八石十斗。〉
田三十五頃。
〈又加七頃。〉
縣學。
書吏。二人。
皁隷。
〈奴幷。〉三十六人。
小史。十八人。
合五十六人。
歲六百九十四斛四斗。
〈卽今四百六十二石十四斗。〉
田二十八頃。
〈又加五頃。〉
僉使鎭。
書吏。十人。
皁隷。
〈奴幷。〉三十八人。
小史。四人。
合五十二人。
歲八百一十六斛。
〈卽今五百四十四石。〉
田二十六頃。
〈又加五頃。〉
萬戶鎭。
書吏。八人。
皁隷。
〈奴幷。〉三十二人。
小史。四人。
合四十四人。
歲六百八十一斛六斗。
〈卽今四百五十四石六斗。〉
田二十二頃。
〈又加四頃。〉
察訪道。
書吏。六人。
皁隷。
〈奴幷。〉二十八人。
小史。四人。
合三十八人。
歲五百七十六斛。
〈卽今三百八十四石。〉
田十九頃。
〈又加三頃。〉
參下察訪道。
書吏。四人。
皁隷。
〈奴幷。〉二十六人。
小史。四人。
合三十四人。
歲五百一斛二斗。
〈卽今三百三十四石二斗。〉
田十七頃。
〈又加三頃。〉
或曰。外方吏隷。定以三番。各受田一頃。只給立番日料。
〈如人一日。書吏則三升。皁隷奴二升。小史一升半。〉則如何。曰。此其不可行者非一。凡役於官者。當使專其任。給其代耕之資。而使之作農而食。公私兩有所妨。吏貴精擇。優祿而使。祿薄而人冗。則奸吏之弊。不勝其煩且如此。則環邑十數里。皆爲吏隷之田。而凡民。不得居於邑內。
〈若營門所在邑。則將及數十里之外。〉此所以今州縣邑內。無處不殘。而城邑蕭條。市貨不通者也。理勢如此。故定以二番。而受半田。給半祿。庶便於事。而可省此弊。然猶不如全給其祿。不受田。一如京例之爲當。但今邑內。人民鮮小。田地皆爲其所業。故參以卽今之所宜耳。後之君子。亦宜有以更量而從善也。
〈全祿不給田固當。但於其中。有可細思而處之者。州縣實主土地人民。事務緊重。故官吏各有房色。而逐日待令。非如京諸司。各掌一事。而吏胥常多暇歇也。若令長番無休日。人所難堪。且不二番。則使客軍事。等時無合起供務者。必有不及事之患。此與京各司。有不同者。若未免分番。則人數頗多。又當思量其費出。且病久醫治及遭喪欲守制者。事勢極難。非如京中諸司。並峙欲復入屬。則易以覔闕也。必頒於定額祿數外量。如今軍職祿例。別置一二空祿以處此類。然後公私。可免病敗矣。○今所定京祿三十五斗及二十五斗。亦比古猶約。然視今農夫而定之耳。今平歲一頃所獲。上農可皮穀百三四十斛。下農六七十斛。然彼非一夫之力。其妻與子。並勤終年而後。致之其百數十斛者。又不止妻與子。幷添數丁而後。能致也。此則但一人之所獲。而無供稅飼牛種資保布之費。若幷計其妻與子之所力則優於農夫矣。〉
或曰。官奴。雖當給料。至使糊口有嬴。而養其老幼。不已過乎。曰。古者官府有府史胥徒。各定其數。各有其祿。人各隨其才力之所宜。而爲其事食。其廩而已。今我國則吏胥擧無其廩。而又有奴婢勒定其役。故人狃習俗見。奴婢之料。可以養其老穉。則恐其太過。殊不知今之奴任。乃古徒之職。不如是不足以保其戶常其職也。
〈或又曰。古者亦有奴隷役於官者。而今曰。今奴之任。乃古徒之職者。何也。曰。古者唯坐大罪者。沒爲奴。周禮五隷曰。罪隷有罪而後役之者也。曰。蠻閩夷貊隷討不道。而俘其有罪者。役之者也。是皆有其罪。而懲之者也。是故前世有一免再免三免。爲良之法。雖有終身爲奴者。而亦無世傳之規。方其役之也。則亦必給衣粮。至唐猶然。是蓋有坐罪者。則減其死而賤苦之耳。此別係刑罰一事。非可入於官府常定胥,徒數內者也。今本國之法。則異於是。所謂奴婢者。不必身坐罪者。只是世傳爲奴。而官府以此。爲常定使喚之人。旣爲常定使喚。則又不得不逐司定其恒數。豈非名奴。而實古徒之任乎。任旣如此。則不可不給以古徒之祿也。奴婢以世之法。本非王政。而今難遽語更改。則不得已。仍今充於官府常用之數。然必祿之如此。然後公私得宜。不但奴人免寃呼之苦。官府能擇人而使之。亦無逃亡推捉。侵責隣族。毒民病國之事也。若身自坐罪爲奴者。似當減祿。然凡罪隷。都屬一司。如者司隷主之之例。然後爲可。若如今散屬諸官司。則凡各處徒隷。皆有常額祿田。亦有定數。其有無屬除會計增減之間。本官與戶部。俱未免弊端矣。○官府不可役女。說見吏隷條。若令從役。則其給祿與田。當與男等言其力。則女人祿田。似當減男。而但天下女。無身役從男而已。獨今官婢。旣有身役。其苦與男無異。而又從而尋其所生。奴婢之法。本宜改革。如未能改。則不可使貴重。而反損其産也。况官府僕隷之田。皆畫定其數。而奴多婢寡。奴寡婢多。不可以恒宜無論。奴婢一㮣。以五十畒爲定。〉
凡吏隷田。皆永爲畫定。不增減。不移易。如驛田例。
〈凡定田。以附郭良田。畫地以定。使無公私交互相錯之弊。○官屬祿米。旣有定數。而定田。又如此。則官屬。雖或有不足處。自當充立。無凋殘偏苦之弊。雖或過多。自當受民田。而移屬他役。無私隱偏逸之事也。〉
一。凡吏隷。皆六十。免役還田。
〈其有子孫者。遞田而養於子孫。其無子孫。不願除免者。聽至七十除役。給口分田二十畒。身死無子者之妻。及廢疾除役。無所依歸者。亦給口分二十畒。身死獨子幼弱者。全給其父田。以待長成。○凡受加田者。雖二十畒五十畒。皆勿出其保布之價。若或有餘丁耕此田。則亦勿出保布。依散吏隷例。以備吏隷之有病故。其備代之役。歲無過數日。不然。則出其保價給吏隷廳。以爲廳中公費。其出保價。亦計畒依分數。〉
〈或曰。凡軍士老殘鰥寡。給口分田者。則其代受者。只得八十畒。而官屬。則又別置加田。以處此等。何也。曰。軍士。無定額。而官屬則有定額。軍士。有保夫。而官屬則身各立役故也。曰。軍民受口分者。猶助出保價。而此則不然。何也。曰。役於官者。事異凡民故也。〉
已上外方官員,鄕官,將官,吏隷祿及凡公需。皆以本處經費。支給。
〈凡外方經費。皆其留稅。〉
〈或曰。外方官吏之俸。至繁田稅。恐不能支當。其中將官廳。則以還上耗穀。取用似當。曰。若無冗官。則田稅自無不足之患。還上。本不當有。且耗穀。所以備耗用於軍需。其或可也。若以爲輕用。則必有督捧剝民之弊。有甚於今矣。大㮣省冗官。除雜役。捧其所當捧之常稅。而用於所當用之地而已。苟以田稅出於民爲難。則還上耗穀。獨不出於民乎。若果如此。則民受其害。而貧民益困矣。〉
京外一歲支費
右凡京中一歲支費大㮣。酌量諸用計之。則約可四十七萬八千餘斛。
〈卽今三十一萬二千餘石。○一歲大殿,大妃殿,世子宮,御需及先王諸侯宮祿幷計。不過一萬斛。各司諸物價通計。不過十萬斛。頃年金相堉與佐郞李星徵。取今諸各司。一應貢物數目。依京大同。湖西已行例。以價折定。則幷役價爲九萬二千餘石。以十斗斛。則爲十三萬八千斛。而其係御供御衣襨者。已入於上御需數內。計除九千餘斛。則爲十二萬九千斛矣。然卽今各司諸物之數。太爲繁多。在所當損。如是。則多不過十萬斛。百官頒祿。以今擬定計之。合八萬一千四十斛。一品至九品東西班共五百六十五人此外宗親儀賓功臣及遆官受半祿者。及進士諸衛士諸學生徒。凡係有廩祿者。總不過四萬餘斛。平時百官頒祿。八萬餘石。以十斗斛。則爲十二萬斛矣。除虛司省冗官所減者。幾三之二。又舊時遆兒。比正職四五倍。此則官制旣正。自減十之八九矣。以故雖增祿俸。比舊四倍有剩。而通計都數。則亦不加於舊爾。各司公廨所需。多不過一千斛。吏胥僕隷祿。亦以今擬定計之。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斛。錄事四十五人。書吏四百七十五人。皁隷奴。幷三千五人。小史九百八十五人。此外宗親儀賓功臣從隷等及別差備諸色工匠之類。其祿可二萬二千餘斛。京兵祿五萬餘斛。以京兵二千人計。歲弊方物價。不過一萬斛。詔使京中支待及京夫馬諸費。幷入。雖疎數不一。以每歲除下計之。不過四千餘斛。此外又計一歲雜費。多不過三萬餘斛。合爲四十七萬八千餘斛。〉
〈右都數中錢布黃豆。幷爲計入。下外方倣此。〉
外方約量各道州縣鎭驛之數。而計其一歲經費。
〈學則幷入於各州縣。〉
監營。五千二百八十六斛。
〈卽今三千五百二十四石。〉
八。四萬二千二百八十八斛。
兵營。四千七百五十八斛。
〈卽今三千一百七十二石。〉
八。三萬八百六十四斛。
水營。
〈統營幷〉四千三百四十四斛。
〈卽今二千八百九十六石。〉
六。二萬六千六十四斛。
大府,都護府。六千五百七十一斛。
〈卽今四千三百八十石十斗。〉
三十三。二十一萬六千八百四十三斛。
府。五千七百一十六斛。
〈卽今三千八百一十石十斗。〉
二十二。十二萬五千七百五十二斛。
郡。四千八百四十四斛。
〈卽今三千二百二十九石五斗。〉
六十。二十九萬六百四十斛。
縣。四千二十四斛。
〈卽今二千六百八十二石十斗。〉
三十。十二萬七百二十斛。
〈右軍官,鄕所將官,旗牌官,軍器監官,典禮官,吏隷及敎官,學內外舍生,學吏隷廩祿。幷入其中。唯各鄕正祿。別開于下。○將官廳所下及將官之祿。太約一千兵。邑則可入一百三十餘斛。故縣則以一百五十斛。郡則三百斛。府則四百五十斛。都護府大府。則六百斛。據此計之。〉
僉使。一千一百一十一斛。
〈卽今七百四十石十斗。〉
二十。二萬二千二百二十斛。
萬戶鎭。八百八十八斛。
〈卽今五百九十二石。〉
四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斛。
察訪道。七百一十三斛。
〈卽今四百七十五石五斗。〉
二十。一萬四千二百六十斛。
參下察訪道。六百二十二斛。
〈卽今四百一十四石十斗。〉
二十。一萬二千四百四十斛。
〈右鎭軍官,旗牌官,鎭驛吏隷。幷入其中。〉
倉。九十四斛。
〈卽今六十二石十斗。〉
十二。一千一百二十八斛。
〈倉吏隷。則以其漕卒。無常祿。只於立役時。有料不可定數。當入於下各項雜費中。〉
鄕正祿。每員十斛。
〈卽今六石十斗。〉
七千。七萬斛。
合一百二萬三百餘斛。
〈卽今六十八萬二百餘石〉
〈右諸營州縣鎭將察訪等。今姑擬此以計。省倂釐正之後。或有剩縮。然大約不相遠。〉
此常數外。又計八方雜項支費。多不過三十八萬餘斛也。
〈大約各邑鎬軍米。如軍兵都數。六十二萬。則每人米五升。爲式。支計一歲兩次所用。爲六萬二千斛。於其中。有水軍及上番者。當不及此數。而仍以六萬二千斛計之。各邑使客支供及監兵使巡行支供米。當不過二萬三千餘斛。各項人夫馬別價。不過二萬五千餘斛。各社稷釋奠諸祀祭物幣帛所需。不過萬餘斛。各樣軍器旗幟修造。不過五萬餘斛。各驛供客需所下。不過六千餘斛。各擺撥馬軍料及邊營巨鎭。比他加定。諸色人等廩料。不過二萬餘斛。戰漕船改造價。以每歲除出計之。不過萬餘斛。各監營進上。每歲一進。則其措備價及別馬價。幷計不過五千餘斛。詔使及赴京使。一路支供夫馬諸費幷入。雖踈數不一。以每歲除下計之。不過二萬五千斛。西北邊添給軍餉。不過四萬斛。合爲二十七萬六千餘斛。此外各項雜費。多不過十萬餘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