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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方,依《
修憲條文
》及《地方制度法》常分五級。一級為省、
直轄市
。二級為縣、
市
。三級為鄉
(含山地鄉)、
鎮、
縣轄市、
區
(含山地原住民區)。四級為村、
里,五級為鄰
。
憲典疆域
光緒元年大清十八省圖
民國承
大清疆域,廢府改縣。縣者,皆清季縣、廳、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
三年,分九十三道,下省而上縣焉。具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廿二省。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五特別區,以備立省,別立西藏、
蒙古
(指外蒙古)、
青海三地方,膠澳、淞滬二商埠,存阿爾泰、
塔爾巴哈台、
伊犛三地區
(後併入新疆省)。
民國二十五全國政區圖
十七年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
。直隸省易名河北省,奉天省易名遼寧省,併京兆入河北,擢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
(川邊特別區改立西康省)、寧夏、青海為省。別有西藏、蒙古二地方,收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於俄、
英
。擢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
(後易名漢口)、廣州
(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再復置)、西京
(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復名西安再復置)、重慶
(抗戰時置)為特別市
(後稱直轄市)。
民國三十四年全國政區圖
民國三十六年全國政區圖
三十四年抗戰後,
滿洲、
臺灣皆復,原東北三省依滿洲國之政區改置東北九省,增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六省,擢瀋陽、大連、哈爾濱為直轄市。立臺灣為中華民國一省。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公署得存。
三十五省一特區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列如下。
綏遠省治
歸綏、
熱河省治
承德、
遼北省治
遼源、
安東省治
通化、
松江省治
牡丹江、
合江省治
佳木斯、
遼寧省治
瀋陽、
吉林省治
吉林、
察哈爾省治
張垣、
河北省治
清苑、
山西省治
陽曲、
黑龍江省治
北安、
嫩江省治
齊齊哈爾、
興安省治
海拉爾、
江蘇省治
鎮江、
安徽省治
合肥、
浙江省治
杭州,遷臺後治大陳島、
福建省治
福州,遷臺後治金門、
江西省治
南昌、
山東省治
濟南、
河南省治
開封、
湖北省治
武昌、
湖南省治
長沙、
廣東省治
廣州、
廣西省治
桂林、
四川省治成都、
貴州省治
貴陽、
雲南省治
昆明、
西康省治
康定、
陜西省治
西安、
甘肅省治
蘭州、
青海省治
西寧、
寧夏省治
銀川、
新疆省治
迪化,遷臺後治臺北、
臺灣省治
臺北,後遷治南投
。以上三十五省。
西藏地方治
拉薩、
蒙古地方治
庫倫
。以上二地方。
海南特別行政區治
海口
。
哈爾濱、
瀋陽、
大連、
北平、
天津、
上海、
南京、
青島、
漢口、
廣州、
重慶、
西安為直轄市。
實統疆域
民國一三年全國政區圖
三十八年中原易鼎,
國府播臺,僅餘臺
閩二省,而開府者有臺閩浙新四省。浙江省於四十四年不置,新疆省於八十一年不置。後擢臺北、
高雄為直轄市。
八十七年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
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案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
一三年擢
桃園為直轄市。今實分六直轄市、三市、十三縣。
中華民國實轄廿二部
今實分二十二部如下。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以上為六直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以上為三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以上為臺灣省十一縣。
金門縣、
連江縣,以上為福建省二縣。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