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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五年,
中國國民黨中樞並地方省市聯席以會議,定行農政,減輕佃農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史稱二五減租
。
明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政府首應其唱,決議減租百分之廿五。十一月,佈行是年《佃農交租實施條例》,曰:「正產物全收獲百分之五十為最高租額,佃農依最高租額減百分之二十五交租。」十七年七月,省黨政聯席會議頒定《十七年佃農交租章程》及《佃業理事局暫行章程》,以俾麗實。方此時也,佃業公案稍蕃,爭訟日熾。自十八年至
二十年,政府令休減租,地主因而沮政,減租之推行,乃日就衰落。
二十一年,已不能決行。
方茲六年,通國惟浙江一省施行之;浙江八十餘縣,行之者亦不多
。
三十八年,
臺灣行
三七五減租,濫觴在此
。
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