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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之五刑者,一曰墨,于額上刺字,凃之以墨也;二曰劓,割鼻也;三曰刖,斷足也;四曰宮,男子閹割,女子幽閉也。五曰大辟,極刑也。《
尚書
·呂刑》云:「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刖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罰之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然五刑之實,自先秦以降,歷代不盡然也。
隋文代
周,制《
開皇律
》,傍采齊、
周,更定五刑。一曰笞,小杖擊也,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二曰杖,大杖擊也;三曰徒,奴也,蓋奴辱之;四曰流,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五曰死,同上古之大辟,刑之極也;五刑皆可以銅贖
。
隋
後諸朝皆以為定制。至晚清
改從西律,五刑乃廢。
先秦時期
墨,又稱黥,刺青並染墨。
劓,割囚之鼻。
刖,夏稱臏,周稱刖,秦稱斬趾。
宮,割去囚之勢。
大辟,即死刑。
隋唐至清
笞,以小板責打囚之臀、腿。
杖,以大板責打囚之背、臀、腿。
徒,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流囚至邊。分三等:兩千里,兩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唐代有斬,絞。明後加凌遲。
據
長孫無忌
《
唐律疏議
》卷第一名例
五刑一文似未成。宜善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