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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之謂罪
也,蓋以二三徒相謀,欲行不法於方來。未必舉動,共謀其罪。
英、
德、
美、
法、
挪
諸邦,其氓共謀不軌,則議罪處罰。
日本亦設此名。其國有法,曰《
關於咎罰聚結之犯罪及規制犯罪之收益諸事之法律
》
(組織的犯罪処罰及犯罪収益規制等関法律)。其第二章新設罪名,曰「共謀聚結之犯罪」(組織的犯罪共謀),略稱共謀罪。是名之謀也久。西元二千有五年八月,
眾議院解散,法案隨廢。同年,
特別國會復建茲案,始為審議
。
二千有九年七月廿一日,眾議院解散,廢案。
度八歲,適第百九十三回國會,更其所以搆罪,謂「豫備暴襲等事罪」(等準備罪)。
內閣輯案以建之,
而
自民、
公明二黨並日本維新會諸社,悉贊同其謀。可者維夥,焉乃立名。
辨名
共謀罪,一譯合謀罪。中文或謂陰謀論曰共謀論,此二共謀,名同而實異者也。
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