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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若侮辱、
誹謗、
虐遇、
強婚、
侵佔等皆是也,屬自訴案
。告訴,謂受害者之自白於司法
。或因故無能訴,則其親屬代之可也。司法承告作鞫,始有以論嫌疑者辜。如告已撤訴,則司法亦無得論也,所立案亦銷。然暴行有傷人性命,至亂國害群者,即未親訴,亦當以刑典誅之。或受害者拘縛、
洗腦,或加害者出亡,則由族人如
檢院代訴其事,亦律例所明許。大凡民事之案不訴,則司法亦不理。訴而立案,有疑犯重禁者,乃先付之巡捕深究所以,所以既征,而後折獄云。
釋名
告訴乃論,
臺灣律法家言也,
大陸以
通語稱「告訴纔處理」,「纔」訓「方」、「乃」。日本謂之親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