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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或曰
《故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
李唐律書也,乃中國今存律書最古者。
沿革
唐高祖起於晉陽,破長安而終隋
祚,作約法十二條以禁約吏民。
武德間,以約法十二條不足以御奸,命劉文靜等制五十三條格;後命裴寂等仿隋
《
開皇律
》制律十二篇,收五十三條格於律。
太宗貞觀間更定律書,增加役流之刑以為減死。
高宗永徽間,以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命長孫無忌等十九人復更定律,附疏議於律以為注,繕寫為三十卷,是為《唐律疏議》。另玄宗開元間命李林甫等更定律疏,今佚。
《唐律疏議》上承齊、
隋,集華夏古律之大成。《
宋刑統
》、《
大明律
》、《
大清律例
》大抵皆仿唐
舊制,
高麗、
日本、
安南制律皆摹唐
律,用為成憲。至晚清
東亞各國改從羅馬律,乃止。
要義
《唐律疏議》以寬簡、平允、劃一為要,納禮於律中。計十二篇,三十卷,五百又二條。
首篇曰名例,計六卷五十七條。定全律刑名罪制。
五刑、
十惡、
八議、
請減
贖當
皆一准名例。
次十一篇,詳定罪名。
衛禁二卷三十三條,定宮闈警衛、邊禁之罪。
職制三卷五十九條,定官司違職制之罪。
戶婚三卷四十六條,定戶口、家事、均田、婚姻之罪。
廐庫一卷二十八條,定官私畜產、國庫之罪。
擅興一卷二十四條,定軍戎興兵之罪。
賊盜四卷五十四條,定謀反逆、殺人、竊財物之罪。
鬥訟四卷六十條,定鬥毆之罪及告訟之事。
詐偽一卷二十七條,定偽造官司文印、詐騙之罪。
雜律二卷六十二條,定其餘篇缺遺之罪。
捕亡一卷一十八條,定捕逃犯、兵丁奴婢逃亡之罪。
斷獄二卷三十四條,定鞫獄行刑之罪。
據
長孫無忌
《唐律疏議》
王立民《中國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