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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辯者,《
墨子
》之經上、
經下、
經說上、
經說下、
大取、
小取六文並合而成之。
經者,
名界也,論題也。經說者,釋讀經者也。
大取者,以墨家之辯術,言「兼愛」之道,證墨家之道義,蓋此論「道」,故名大取
。
小取者,以經之要旨,構說辯之文,蓋此重「術」,遂名小取
。
詮敘
於經上,
墨子名而界之。
若云故
者,所得而後成也,復有大小之判分。大故者,揭桓者也;小故者,副次者也。
下有體
者,分之於和者也。
名者,所以謂,物之辭義也;實者,所謂,物之質也。
名復有三:曰達名、曰類名、曰私名。
達名者,萬物通名也,諸如物、器。
類名者,類集之物也,諸如馬、牛。
私名者,專名也,若一人名張三,故張三是為私名也。
以墨之認識論,實成名,名成辭。
謂者,解議於主語也。
移者,轉也。移謂者,蓋名詞移為謂也。
舉者,言以事物之本質也。舉謂者,自動詞也,若狗吠,蓋自發而為也。
加者,有對象之動詞也。加謂者,他動詞也,子斥狗,蓋子之斥加之於狗也。
同者,有重同、體同、合同、類同也。重同者,一物兩名也。體同者,分之於體而同,諸如牛羊悉有角,此體同也。類同者,次異而類同,若黑貓白貓之異,在於其色,而非其類。同名者,能指同而所指異,若剩餘之於馬政經與鄙俚計學
。
於經下,嘗言辯之術也。
復若止
者,通意後對,
名學之同一律是也。
推論之難,於之大小也。
而物可棄其一,蓋有因也;而不可棄其一者,同體也。
物盡同名,然其意不同。此語言學之
所指與
能指之異也。
謂辯無勝,必不當,非同者,則異也。此名學之排中律是也。
於大取,嘗以辯術以言墨兼愛之道。
於小取,嘗以經之要旨,以言辯術。
夫辯者,在於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為及之,當「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或者,不盡如此也;假者,今弗如此也
效者,為之法也。故合法者,然也;非法者,非也。
辟者,舉他者而言之。
侔者,同詞義而可俱行。
援者,甲辭為正,乙辭非必為假也。
推者,彼所非之辭,同於其所准者,反質之也。
物不可有以同而全然同矣。
推論之「侔」,規制而為正。
彼然者,必有所亦然也。彼然者同,其所以然不必同。
「辟」、「侔」、「援」、「推」之術,行異轉而為狡辯,離辭之遠而失其意。
故言多方,類之殊,故之異,當不可偏觀也。
夫事物以其正而然,有以其正而非然,亦有以其非正而然。
墨辯之術
此見諸於小取也。
是而然
是而不然
不是而然
一周而一不周
一是而一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