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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𠠎,
太史令也。
大同十年,𠠎用九尺
表格江左之景,
夏
至一尺三寸二分,
冬
至一丈三尺七分,
立夏立秋二尺四寸五分,
春分秋分五尺三寸九分。制詔更造新曆,以甲子為元,
至大同十年甲子,一百二萬五千七百算外,章歲六百一十九,日法一千五百三十六,紀法三萬九千六百一十六,一百八十三年冬至差一度。
月朔以遲疾定其小餘,有三大二小。未及施行,而遭侯景亂,遂寢。
論曰:《大同》術數殘闕,
李尚之銳曰:「以率推之,當以四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四為紀月,一千四百四十六萬九千五百二十一為歲分,四萬五千三百五十九為月法也。」據
《
隋書
·律秝志、天文志》
《
開元占經
》
《
疇人傳
》
虞𠠎一文似未成。宜善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