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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三不去,婚姻之法也,殆始於
周,廢於
民國
初。
夫七出者,休妻之條也:
一曰
無子,此條須待女子七七
天癸
竭,而夫猶無庶子,方可為之;
二曰
淫
;
三曰
不順父母
;
四曰
口多言
;
五曰
盜竊
;
六曰
妒忌
;
七曰
惡疾
。
而三不去者,不可休之情也:
一曰
有所取無所歸,其父家無養,休則無以棲身之謂也;
二曰
與更三年喪,謂遵禮為舅姑守制滿三年者;
三曰
前貧賤後富貴,歸家時貧賤,而富貴時休髮妻,有失倫常,故有此款也。
別有
義絕,蓋倘有殺彼家長幼之為者,其恩義已絕,有司可直判各散,而不囿於前述之律。
評
周典云:「出禮入刑」,是故婚姻諸條,皆從禮法,違禮則出,合禮則納。七出之條,後世常詬之,其實不省可利乎當時之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