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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銀行,主新臺幣發行、外幣匯兌諸務。
史
民國十七年公曆十月六日,國府頒《中央銀行條例》,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八日,國府修《中央銀行條例》二十條,撥款二千萬元。十一月一日立,總行置上海外灘十五號(原上海華俄道勝銀行大樓)。
二十四年
公曆五月廿三日,國府頒《中央銀行法》。
日寇
侵華,中央銀行隨國府徙
渝
。及
卅四年,始返
申城
外灘。
然因國共內戰,迫徙
羊城、
渝、
蓉城
等,終遷至臺灣臺北,時逢船難,一度危急,暫付臺灣銀行代行業務。
五十年
公曆六月廿七日,總統
蔣中正
電令「中央銀行」復業;七月一日,借臺灣銀行總行在臺復業。
五十八年
元旦,統管全國外匯業務。
六十八年
公曆七月四日,遷入在臺新址。十一月八日,改隸行政院。
八十一年,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
八十九年
公曆七月一日,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定
新臺幣
為中華民國國幣。三日,發新臺幣壹仟元紙鈔。
九十一年
公曆六月三十日,廢「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止
臺灣銀行
版新臺幣之流通。
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