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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自
清
季以降,制度文物大變,舊制多廢。
中華民國
雖立,而國事不寧。至
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握神州,方成定局。然
內戰
殘餘,至今未去,兩岸分立,各主其天下。故天下雖止得一中華,至制度文物,南北各異也,地方職官亦然。
中華民國地方
主文:
中華民國地方
中華民國實轄廿二部
蓋民國承自清制,具廿二省並蒙藏之地。省下分道,道下置縣。縣者,皆清世縣、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蒙藏二地,改置
蒙古、
西藏、
青海
三地方,並多置特別區,以備建省。
阿爾泰、
塔爾巴哈台、
伊犛
並入
新疆省
。
北伐
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
直轄市
。
三十四年
後,
滿洲、
臺灣
皆復,又析置
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
東南公署
得存。
既遷臺,僅餘二省,而開府者有四,曰臺灣、
福建、
浙江、
新疆
。浙江省於
四十四年
不置,新疆省於
八十一年
不置。後擢
臺北、
高雄
為直轄市。
八十七年
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
九十九年
十二月廿五日
縣市改制直轄市案
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
一〇三年
擢
桃園
為直轄市。今實分六直轄市、三市、十三縣。
三十五省十二直轄市二地方一特區列如下。
綏遠省
治
歸綏、
熱河省
治
承德、
遼北省
治
遼源、
安東省
治
通化、
松江省
治
牡丹江、
合江省
治
佳木斯、
遼寧省
治
瀋陽、
吉林省
治
吉林、
察哈爾省
治
張垣、
河北省
治
清苑、
山西省
治
陽曲、
黑龍江省
治
北安、
嫩江省
治
齊齊哈爾、
興安省
治
海拉爾、
江蘇省
治
鎮江、
安徽省
治
合肥、
浙江省
治
杭州,遷臺後治
大陳島、
福建省
治
福州,遷臺後治
金門、
江西省
治
南昌、
山東省
治
濟南、
河南省
治
開封、
湖北省
治
武昌、
湖南省
治
長沙、
廣東省
治
廣州、
廣西省
治
桂林、
四川省
治成都、
貴州省
治
貴陽、
雲南省
治
昆明、
西康省
治
康定、
陜西省
治
西安、
甘肅省
治
蘭州、
青海省
治
西寧、
寧夏省
治
銀川、
新疆省
治
迪化,遷臺後治臺北、
臺灣省
治
臺北,後遷治
南投
。以上三十五省。
西藏地方
治
拉薩、
蒙古地方
治
庫倫
。以上二地方。
海南特別行政區
治
海口
。
哈爾濱、
瀋陽、
大連、
北平、
天津、
上海、
南京、
青島、
漢口、
廣州、
重慶、
西安、
臺北、
高雄
為直轄市,隸行政院。
今實分二十二部如下。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以上為六直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以上為三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以上為
臺灣省
十一縣。
金門縣、
連江縣,以上為
福建省
二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十四部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立,都北平,改
北京
。立五大行政區,分中華為三十省,十二直轄市,五行署區,並自治區、地方、地區各一,多沿民國舊制。此後十數年間,數年一變,至
一九六八年
方定,時分廿二省、五自治區、三直轄市。省下分地級、縣級、鄉級,各地名號均異,按方俗名之。地級含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縣級含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盟區、林區。鄉級含區公所、鎮、鄉、蘇木、民族鄉、民族蘇木、街道。鄉級之下,在野稱村、在國稱社區,由民自理。省級之長曰省委書記,省長居其左,以黨領事也。至
一九九七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越二年,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遂成今貌。分廿三省、五自治區、四直轄市、二特別行政區,合三十四部。
三十四部列如下。
遼寧省
治
瀋陽市、
吉林省
治
長春市、
河北省
治
石家莊市、
山西省
治
太原市、
黑龍江省
治
哈爾濱市、
江蘇省
治
南京市、
安徽省
治
合肥市、
浙江省
治
杭州市、
福建省
治
福州市、
江西省
治
南昌市、
山東省
治
濟南市、
河南省
治
鄭州市、
湖北省
治
武漢市、
湖南省
治
長沙市、
廣東省
治
廣州市、
四川省
治
成都市、
貴州省
治
貴陽市、
雲南省
治
昆明市、
陜西省
治
西安市、
甘肅省
治
蘭州市、
青海省
治
西寧市、
海南省
治
海口市、
臺灣省
以
有事,未定所治。以上廿三省。
西藏自治區
治
拉薩市、
內蒙古自治區
治
呼和浩特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
治
南寧市、
寧夏回族自治區
治
銀川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治
烏魯木齊市,以上五自治區。
北京市、
上海市、
重慶市、
天津市
為四直轄市。並
香港、
澳門
二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以其舊法治。香港分十八區,澳門分七堂區。其長皆稱行政長官。
它典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互聯網檔案館
之
存檔,存檔日期200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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