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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方,依《
修憲條文
》及《地方制度法》常分五級。一級為
省、
直轄市
。二級為
縣、
市
。三級為
鄉
(含山地鄉)、
鎮、
縣轄市、
區
(含山地原住民區)。四級為
村、
里,五級為
鄰
。
憲典疆域
光緒元年大清十八省圖
民國
承
大清
疆域,廢府改縣。縣者,皆清季縣、廳、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
三年,分九十三道,下省而上縣焉。具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廿二省。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五特別區,以備立省,別立
西藏、
蒙古
(指外蒙古)、
青海
三地方,膠澳、淞滬二商埠,存
阿爾泰、
塔爾巴哈台、
伊犛
三地區
(後併入新疆省)。
民國二十五全國政區圖
十七年
北伐
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
直轄市
。直隸省易名河北省,奉天省易名遼寧省,併京兆入河北,擢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
(川邊特別區改立西康省)、寧夏、青海為省。別有西藏、蒙古二地方,收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於
俄、
英
。擢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
(後易名漢口)、廣州
(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再復置)、西京
(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復名西安再復置)、重慶
(抗戰時置)為特別市
(後稱直轄市)。
民國三十四年全國政區圖
民國三十六年全國政區圖
三十四年
抗戰
後,
滿洲、
臺灣
皆復,原東北三省依
滿洲國
之政區改置東北九省,增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六省,擢瀋陽、大連、哈爾濱為直轄市。立臺灣為中華民國一省。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
東南公署
得存。
三十五省一特區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列如下。
綏遠省
治
歸綏、
熱河省
治
承德、
遼北省
治
遼源、
安東省
治
通化、
松江省
治
牡丹江、
合江省
治
佳木斯、
遼寧省
治
瀋陽、
吉林省
治
吉林、
察哈爾省
治
張垣、
河北省
治
清苑、
山西省
治
陽曲、
黑龍江省
治
北安、
嫩江省
治
齊齊哈爾、
興安省
治
海拉爾、
江蘇省
治
鎮江、
安徽省
治
合肥、
浙江省
治
杭州,遷臺後治
大陳島、
福建省
治
福州,遷臺後治
金門、
江西省
治
南昌、
山東省
治
濟南、
河南省
治
開封、
湖北省
治
武昌、
湖南省
治
長沙、
廣東省
治
廣州、
廣西省
治
桂林、
四川省
治成都、
貴州省
治
貴陽、
雲南省
治
昆明、
西康省
治
康定、
陜西省
治
西安、
甘肅省
治
蘭州、
青海省
治
西寧、
寧夏省
治
銀川、
新疆省
治
迪化,遷臺後治臺北、
臺灣省
治
臺北,後遷治
南投
。以上三十五省。
西藏地方
治
拉薩、
蒙古地方
治
庫倫
。以上二地方。
海南特別行政區
治
海口
。
哈爾濱、
瀋陽、
大連、
北平、
天津、
上海、
南京、
青島、
漢口、
廣州、
重慶、
西安
為直轄市。
實統疆域
民國一〇三年全國政區圖
三十八年
中原易鼎,
國府
播臺,僅餘
臺
閩
二省,而開府者有臺閩浙新四省。浙江省於
四十四年
不置,新疆省於
八十一年
不置。後擢
臺北、
高雄
為直轄市。
八十七年
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
九十九年
十二月廿五日
縣市改制直轄市案
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
一〇三年
擢
桃園
為直轄市。今實分六直轄市、三市、十三縣。
中華民國實轄廿二部
今實分二十二部如下。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以上為六直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以上為三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以上為
臺灣省
十一縣。
金門縣、
連江縣,以上為
福建省
二縣。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