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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蓋當今數學之事,誠難僅以文述,而無符號,故凡數學之文,咸有漢字、拉丁字相易之事,以合文言、數學,則無論文理之人,皆可明之也。
偏序
者,柣序也。大小,長短,前後,皆偏序也。
定義
偏序者,
關係
也,且曰「不大於」,必以下是從。
物不大於己。曰
反射
。
甲不大於乙,乙不大於甲,則甲同乎乙。曰
反對稱
。
甲不大於乙,乙不大於丙,則甲不大於丙。曰
傳遞
。
最、極
凡一界之内,小於無物者,曰
極大
;大於無物者,曰
極小
。
物皆小於其者,曰
最大
;物皆大於其者,曰
最小
。最大必極大,最小必極小,反之則不然。
上界,下界
取子集,大於此集之所有,曰
上界
;小於此集之所有,曰
下界
。
若上界有最小者,曰
最小上界
;若下界有最大者,曰
最大下界
。
完備
完備
者,凡子集有上界者必有最小上界也,同乎凡子集有下界者必有最大下界耳。
格
格
者,凡二物必有最小上界及最大下界也。
全序
全序
者,凡二物,必有前者小於後,或後者小於前。全序必格也。
良序
良序
者,凡子集必有最小物也。良序必全序也。良序必完備也。噫,良序集果真井然有序耳,故得此名。
良序公理
曰:「集皆可良序也。」此與選擇公理等價耳。
例
除盡
以甲為自然數集,乙為甲
去
一。以「除盡」為偏序,故有三不少於六,五不少於百。然三與百無可比耳,故「除盡」非全序耳。
一為甲之最小。三、七為乙之極小,然乙無最小者也。甲乙皆無極大者。
取甲之子集,其物之
公因數
乃下界,最大公因數為最大下界。
取甲之二物,最大公因數為最大下界,最小
公倍數
為最小上界,故甲乃格也。取乙之二、三,並無最大下界,故乙非格也。
不論甲乙,凡子集有下界者,其最大公因數亦存,故有最大下界。故甲乙皆完備也。
不大于
觀分數集,以「不大于」為偏序。凡二物必可比,故此乃全序耳。立方大于二者,成一子集,有下界零,然無最大下界,是以分數集非完備耳。
觀實數集,以「不大于」為偏序,完備耳。然無最小者,故非良序。
觀正實數集,以「不大于」為偏序,完備耳。立方大于二者,成一子集,二開立方為最大下界,然非子集之物也,故子集無最小者也,是以正實數集非良序。
觀自然數集,以「不大于」為偏序,良序耳。
不小于
觀自然數集,以「不小于」為偏序。故三不大於二,五不大於三,故自然數無最小者也。故非良序耳。
註
集論
元素
|
集
|
族
|
子集
|
交集
|
併集
|
補集
|
冪集
|
有序對
|
直積
|
關係
|
映射
|
等價
|
偏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