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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K_TITLE: 共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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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
之謂
罪
也,蓋以二三徒相謀,欲行不法於方來。未必舉動,共謀其罪。
英、
德、
美、
法、
挪
諸邦,其氓共謀不軌,則議罪處罰。
日本
亦設此名。其國有法,曰《
關於咎罰聚結之犯罪及規制犯罪之收益諸事之法律
》
(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其第二章新設罪名,曰「共謀聚結之犯罪」(組織的な犯罪の共謀),略稱共謀罪。是名之謀也久。西元
二千有五年
八月,
眾議院解散,法案隨廢。同年,
特別國會
復建茲案,始為審議
。
二千有九年
七月廿一日,眾議院解散,廢案。
度八歲,適
第百九十三回國會,更其
所以搆罪,謂「豫備暴襲等事罪」(テロ等準備罪)。
內閣
輯案以建之,
而
自民、
公明
二黨並
日本維新會
諸社,悉贊同其謀。可者維夥,焉乃立名。
辨名
共謀罪,一譯合謀罪。中文或謂陰謀論曰共謀論,此二共謀,名同而實異者也。
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