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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K_TITLE: 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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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若
侮辱、
誹謗、
虐遇、
強婚、
侵佔
等皆是也,屬
自訴案
。告訴,謂
受害者
之自白於
司法
。或因故無能訴,則其
親屬
代之可也。司法承告作
鞫,始有以論
嫌疑者
辜。如告已
撤訴,則司法亦無得論也,所立案亦銷。然暴行有傷人性命,至亂國害群者,即未親訴,亦當以刑典誅之。或受害者
拘縛、
洗腦,或加害者
出亡,則由
族人
如
檢院
代訴其事,亦
律例
所明許。大凡民事之案不訴,則司法亦不理。訴而立案,有疑犯重禁者,乃先付之
巡捕
深究所以,所以既征,而後折獄云。
釋名
告訴乃論,
臺灣
律法家言也,
大陸
以
通語
稱「告訴纔處理」,「纔」訓「方」、「乃」。日本謂之
親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