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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或曰
《故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
李唐
律書也,乃
中國
今存律書最古者。
沿革
唐高祖
起於
晉陽,破
長安
而終
隋
祚,作約法十二條以禁約吏民。
武德
間,以約法十二條不足以御奸,命
劉文靜
等制五十三條格;後命
裴寂
等仿
隋
《
開皇律
》制律十二篇,收五十三條格於律。
太宗
貞觀
間更定律書,增
加役流
之刑以為減死。
高宗
永徽
間,以“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
明法,遂無憑準”,命
長孫無忌
等十九人復更定律,附
疏議
於律以為注,繕寫為三十卷,是為《唐律疏議》。另
玄宗
開元
間命
李林甫
等更定律疏,今佚。
《唐律疏議》上承
齊、
隋,集
華夏
古律之大成。《
宋刑統
》、《
大明律
》、《
大清律例
》大抵皆仿
唐
舊制,
高麗、
日本、
安南
制律皆摹
唐
律,用為成憲。至晚
清
東亞
各國改從
羅馬律,乃止。
要義
《唐律疏議》以寬簡、平允、劃一為要,納禮於律中。計十二篇,三十卷,五百又二條。
首篇曰
名例,計六卷五十七條。定全律刑名罪制。
五刑、
十惡、
八議、
請
減
贖
當
皆一准名例。
次十一篇,詳定罪名。
衛禁
二卷三十三條,定宮闈警衛、邊禁之罪。
職制
三卷五十九條,定官司違職制之罪。
戶婚
三卷四十六條,定戶口、家事、均田、婚姻之罪。
廐庫
一卷二十八條,定官私畜產、國庫之罪。
擅興
一卷二十四條,定軍戎興兵之罪。
賊盜
四卷五十四條,定謀反逆、殺人、竊財物之罪。
鬥訟
四卷六十條,定鬥毆之罪及告訟之事。
詐偽
一卷二十七條,定偽造官司文印、詐騙之罪。
雜律
二卷六十二條,定其餘篇缺遺之罪。
捕亡
一卷一十八條,定捕逃犯、兵丁奴婢逃亡之罪。
斷獄
二卷三十四條,定鞫獄行刑之罪。
據
長孫無忌
《唐律疏議》
王立民《中國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