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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改國音字典》注音符號
國語注音,又稱
注音符號,
中華民國
教育部所製定,借注音以訓讀漢字。以
章太炎
所作之「紐文」「韻文」為本。
西元
一九一二年,
中華民國
教育部定、
一九一八年
頒許,
一九三〇年
改為注音符號。其聲母現有三十有七、介音三、韻母十有三,分五聲
(一、揚、仰、樣、輕聲)。
一九五八年
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廢此規,易之以
漢語拼音
;惟辭書如《新華字典》者並書注音符號與漢語拼音,以示字音。
故今通行此法者,仍以
中華民國
為主,亦為小學國語教育之必修也,惟僅在臺澎金馬等地。
注音符號表
他典
漢語拼音
普通話聲韻表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