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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辯
者,《
墨子
》之
經上、
經下、
經說上、
經說下、
大取、
小取
六文並合而成之。
經
者,
名界
也,論題也。經說者,釋讀經者也。
大取
者,以墨家之辯術,言「兼愛」之道,證
墨家
之道義,蓋此論「道」,故名
大取
。
小取
者,以經之要旨,構說辯之文,蓋此重「術」,遂名
小取
。
詮敘
於
經上,
墨子
名而界之。
若云
故
者,所得而後成也,復有大小之判分。大故者,揭桓者也;小故者,副次者也。
下有
體
者,分之於和者也。
名者,所以謂,物之辭義也;實者,所謂,物之質也。
名復有三:曰達名、曰類名、曰私名。
達名
者,萬物通名也,諸如物、器。
類名
者,類集之物也,諸如馬、牛。
私名
者,專名也,若一人名張三,故張三是為私名也。
以墨之認識論,實成名,名成辭。
謂者,解議於主語也。
移者,轉也。移謂者,蓋名詞移為謂也。
舉者,言以事物之本質也。舉謂者,自動詞也,若狗吠,蓋自發而為也。
加者,有對象之動詞也。加謂者,他動詞也,子斥狗,蓋子之斥加之於狗也。
同者,有重同、體同、合同、類同也。重同者,一物兩名也。體同者,分之於體而同,諸如牛羊悉有角,此體同也。類同者,次異而類同,若黑貓白貓之異,在於其色,而非其類。同名者,能指同而所指異,若
剩餘
之於馬政經與
鄙俚計學
。
於
經下,嘗言辯之術也。
復若
止
者,通意後對,
名學
之同一律是也。
推論之難,於之大小也。
而物可棄其一,蓋有因也;而不可棄其一者,同體也。
物盡同名,然其意不同。此
語言學
之
所指
與
能指
之異也。
謂辯無勝,必不當,非同者,則異也。此
名學
之排中律是也。
於
大取,嘗以辯術以言墨兼愛之道。
於
小取,嘗以經之要旨,以言辯術。
夫辯者,在於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為及之,當「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或者,不盡如此也;假者,今弗如此也
效者,為之法也。故合法者,然也;非法者,非也。
辟者,舉他者而言之。
侔者,同詞義而可俱行。
援者,甲辭為正,乙辭非必為假也。
推者,彼所非之辭,同於其所准者,反質之也。
物不可有以同而全然同矣。
推論之「侔」,規制而為正。
彼然者,必有所亦然也。彼然者同,其所以然不必同。
「辟」、「侔」、「援」、「推」之術,行異轉而為狡辯,離辭之遠而失其意。
故言多方,類之殊,故之異,當不可偏觀也。
夫事物以其正而然,有以其正而非然,亦有以其非正而然。
墨辯之術
此見諸於
小取
也。
是而然
是而不然
不是而然
一周而一不周
一是而一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