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中華民國 / 1140121臺北地檢偵結寶林茶室A13店食物中毒案件新聞稿 / 1140121臺北地檢偵結寶林茶室A13店食物中毒案件新聞稿__juan_01.txt
臺北地檢署偵辦「寶林茶室」被告黎軒等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過失致死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本案由陳昭蓉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共同偵辦。
貳、 偵查結果
一、 被告黎軒、王德、周豪、阮英、胡富等 人就寶林茶室 店部分,均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條第 項、第 項之過失違反同法第 條第 項 第 款、第 條第 項第 款致危害人體健康,以及 刑法第 條過失致死、同法第 條前段過失傷害等 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 被告黎軒就寶林茶室饒河店部分(即附表編號、所示被害人)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三、 被告陳凡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參、 起訴簡要犯罪事實
一、
被告黎軒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林公司)實際負責人兼執行長,負責綜理寶林公司各項業務、 人員進用及教育訓練等事項,對於寶林公司經營之「寶林茶室信義遠百店」(下稱寶林茶室店)之營 運情形、廚房餐點製作過程及現場人員均有實際監督、 管理權限;被告王德為寶林茶室 店之店長,被告 周豪為寶林茶室 店之內場廚師,被告阮英為 寶林茶室 店之內場實習生,被告胡富為寶林茶室 店之代班廚師。
被告黎軒等 人均為食品業者, 均應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於食材之倉儲 管制應遵行先進先出、管制溫度、確保原材料之品質及 衛生、防止交叉污染等措施;被告黎軒、王德並應 自主建立及落實食材管理制度,且對其等監督管理之寶 林茶室 店員工亦應盡教育訓練之義務,使員工具有 完整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執行能力。
二、
緣寶林茶室 店使用之粿條,外包裝標示保存方式為 「常溫保存(開封後請立即冷藏保存)」,被告等 人對 於拆封之粿條,應低溫冷藏貯存,若將粿條拆封後長時 間貯存在溫暖、潮濕環境中,粿條易受病原性生物污染, 導致食品中毒事件等情均有認識,而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又被告黎軒、王 德自始對寶林茶室 店未建立、落實食材管理制度, 且未盡管理監督、教育訓練義務,使被告周豪、阮 英、胡富自 年 月某日(日以前)起至 年 月 日止間,在寶林茶室 店內,隨意將已拆封 之粿條均以常溫放置在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位置緊鄰地面及水溝),未冷藏冰存;復持續使用已拆封且 未冰存之粿條製備餐點。
另被告胡富更未落實防止交 叉污染、食材先進先出等重要基本原則,不僅重複使用 同一只一斤塑膠袋(下稱一斤袋)充作手套,抓取不同 時間拆封之粿條,亦將新拆封粿條放入已使用過之塑膠 袋,甚至混裝不同時間拆封、已使用之粿條。
三、
適臺北市信義區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間氣溫漸升(日平均氣溫度、日度、日度、日度、日度),復 於 年 月 日降溫(日平均氣溫度、日度);而遠東百貨信義 於每日營業時間結 束後即關閉空調系統,且被告周豪、阮英、胡 富於每日晚間下班前,均會以水柱沖洗廚房地面,污水 由置物籃側之水溝排放而出,寶林茶室 店廚房環境 因此悶熱潮濕,符合唐菖蒲柏克氏菌椰毒病原型菌株生 長並產生邦克列酸毒素之有利環境,致使唐菖蒲柏克氏 菌椰毒病原型菌株生長並產生邦克列酸毒素,導致寶林 茶室 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間, 販售之餐點「馳名炒粿條」、「寶林滑蛋河」所使用之粿 條均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具體情形分述如下:
(一) 年 月 日:
被告周豪、阮英、胡富於 晚間下班前,將已拆封未用盡之粿條(下稱粿條,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 籃內,未冷藏冰存。
(二) 年 月 日:
被告周豪、阮英上班時,繼 續使用前一日未用盡且置於常溫之 粿條製備餐點; 於下班前,仍將當日未用盡之 粿條常溫置於桌面下 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三) 年 月 日:
被告阮英上班時,再度使用前 一日未用盡且置於常溫之 粿條製備餐點;另於 時 分許,將 年 月 日進貨之 小包粿條 (下稱粿條)拆封,裝入紅色透明塑膠袋 內備 用;於下班前,將上開未用盡之 粿條、 粿條,均 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四) 年 月 日:
被告胡富上班時,前一日未用盡且置於常溫之 粿 條至少已逾 小時未冷藏冰存(計自年月日時分許起至月日時分許止間), 加以寶林茶室 店廚房符合唐菖蒲柏克氏菌椰毒病 原型菌株生長並產生邦克列酸毒素之有利環境,是該 份 粿條至此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被告胡富仍 於 時 分許,使用一斤袋充作手套抓取已受邦克 列酸毒素污染之 粿條,用於製作餐點(提供附表編號楊、楊、吳等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編號、被害人死亡;編號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傷害)。
嗣於 年 月 日中午 時 分許起,被告胡 富將剩餘少量已受毒素污染之 粿條倒入紅色透明塑 膠袋 (內已裝有粿條),致 粿條亦受毒素污染; 被告胡富復將 年 月 日進貨之 小包粿條 (下稱粿條)拆封,裝入透明塑膠袋 (原本盛裝已遭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粿條),並使用同一只一 斤袋(前已抓取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粿條),將甫 拆封之 粿條抓均勻後備用,因此使 粿條同樣受 邦克列酸毒素污染。
約自同日 時 分許起,被告胡富繼續使用同一 只一斤袋(前已抓取受毒素污染之粿條、粿條) 充作手套,自紅色透明塑膠袋 內抓取受邦克列酸毒 素污染之 粿條,繼續用於製作餐點(提供附表編號張、廖食用,嗣造成該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傷害)。
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受毒素污染之 粿條及 粿條,均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 存。
(五) 年 月 日:
被告胡富於 時 分許,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 之 粿條及 粿條,全數混裝放入透明塑膠袋 (下稱甲混裝粿條,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供本日製備 餐點使用。
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 裝粿條繼續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 冰存。
(六) 年 月 日:
被告胡富於 時 分許起,先將 年 月 日 進貨之 小包粿條(下稱粿條)拆封,裝入紅色透 明塑膠袋 (原本盛裝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粿條),因此使 粿條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又使用一 斤袋充作手套使用,將甫拆封之 粿條抓均勻後備用。
被告胡富於 時 分許起,繼續使用同一只一斤 袋(前已抓取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粿條)充作手 套,自透明塑膠袋 內抓取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 甲混裝粿條,用於製作本日餐點(提供附表編號廖、段、劉、黃、傅、李等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編號、等名被害人死亡;其餘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傷害)。
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 混裝粿條及受毒素污染之 粿條,均常溫置於桌面下 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七) 年 月 日:
被告胡富於 時許,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 混裝粿條及同樣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 粿條全數 混裝放入紅色透明塑膠袋 (下稱乙混裝粿條,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用於製作本日餐點(提供附表編號呂、陳、蔡、任、林、劉、張、高等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編號、被害人死亡;其餘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傷害)。
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乙 混裝粿條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 冰存。
(八) 年 月 日:
被告胡富於 時 分許起,先將 年 月 日 進貨之 小包粿條(下稱粿條)拆封,放入新透明 塑膠袋 內,再將之與前一日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 之乙混裝粿條混裝,全數放入新透明塑膠袋 (下稱丙混裝粿條,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用於製作本日餐 點(提供附表編號翁、呂、翁、翁、翁、陳等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該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等傷害)。
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丙混 裝粿條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 存。
(九) 年 月 日:
被告胡富於 時 分許起,使 用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丙混裝粿條,用於製作本 日餐點(提供附表編號吳、楊、楊、周、江、江、陳、柯等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該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等傷害)。
四、
因被告黎軒、王德、周豪、阮英、胡富上 開過失行為,致寶林茶室 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間,販售之餐點「馳名炒粿條」、「寶林滑蛋河」所使用之粿條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致如附表 編號 至 、 至 、 至 所示共 名被害人,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至寶林茶室 店內用餐,食用 以循上開路徑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粿條所製作餐點 後,陸續發生如附表所示腹痛、腹瀉、嘔吐、噁心、全 身倦怠等食物中毒症狀而受有傷害,經就醫後採集血液、 尿液或糞便等檢體,檢測結果均為邦克列酸陽性,並導 致 名被害人死亡(即附表編號呂於年月日、編號楊於年月日、編號李於年月日、編號吳於年月日、編號任於年月日、編號段於年月日死亡),嗣經本署及新北、士林 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後解剖鑑定結果,認死因均為邦克列 酸中毒,並查悉上情。
肆、 量刑意見
一、 被告黎軒:
審酌被告黎軒身為寶林公司實際負責人,卻未自主建 立及落實食材管理制度,且對其監督管理之寶林茶室 店員工亦未善盡教育訓練義務,以使員工具有完整 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執行能力,且輕忽食品衛 生安全,罔顧消費者權益,其過失情節及犯罪所生危害 均屬重大,甚且犯後推諉卸責,未見悔意,態度不佳, 爰對於被告黎軒具體求處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
二、 被告胡富:
審酌被告胡富身為廚師,卻未注意食材保存方式,且 其未落實防止交叉污染、食材先進先出等重要食安基本 原則,過失情節重大,又其供述避重就輕,有隨檢警提 示證據資料而更異供述之情形,態度不佳,爰對於被告 胡富具體求處 年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
三、 被告王德:
審酌被告王德為寶林茶室 店之店長,卻未自主建 立、落實食材管理制度,亦未就該分店員工盡教育訓練 義務,過失情節重大,其於偵查初期曾先後向衛生稽查 人員及檢警為不實供述,兼衡其於偵查階段終能坦承過 失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爰對於被告王德請求法院量 處適當之刑。
四、 被告周豪
審酌被告周豪為寶林茶室 店之內場廚師,卻未注 意食材保存方式,本案源自被告周豪將已拆封之 粿 條置於常溫而未冷藏冰存,導致 粿條受邦克列酸毒素 污染,又未具體落實食材交接,足認其過失情節重大; 被告周豪雖不否認部分客觀事實,惟未能坦承全部過 失犯行,供述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爰對於被 告周豪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五、 被告阮英
審酌被告阮英為寶林茶室 店之內場實習生,其 未將已拆封之 粿條冷藏冰存,導致 粿條受邦克列酸 毒素污染,又未具體落實食材交接,其行為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阮英於寶林茶室 店工作期間非長,且 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爰對於被告阮英請求 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其他
一、 被告黎軒就寶林茶室饒河店之被害人部分(即附表編號劉、呂):
因被害人 人之邦克列酸檢驗結果均呈陰性,且食品檢 體亦未檢出邦克列酸,自無從逕認被害人 人係食用寶 林茶室饒河店內製作之餐點造成食品中毒,是被告黎 軒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 被告陳凡就寶林茶室 店、饒河店之被害人部分:
被告陳凡雖係寶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實際負責經 營、對員工有監督管理權者,實為被告黎軒,本案查 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凡對於寶林茶室 店、饒河店之 食材存放、衛生清潔等事項有監督管理權限,或對於寶 林茶室 店、饒河店之員工未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準則等情節得以認識並預見,是被告陳凡此部分犯罪 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陸、 附表:
註:
本附表之編號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個案追蹤專區內個案補充資料之序號相同。
馳名炒粿條之食材有粿條、高麗菜、鴻喜菇、豆芽菜等。 寶林滑蛋河之食材有粿條、高麗菜、鴻喜菇、雞蛋等。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命令或
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