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Viewer
Root / 中國漢文 / clean / 漢朝 / 東漢 / 孝經鄭注疏
鄭氏解
〈
疏曰:晉《中經簿》於《孝經》稱「鄭氏解」,據邢疏引。邢疏曰:「《孝經》者,孔子爲曾參陳孝道也。漢初,長孫氏、博士江翁、少府后倉、諫大夫翼奉、安昌侯張禹傳之,名自名家。經文皆同,唯孔氏壁中古文爲異。案:今俗所行《孝經》題曰『鄭氏注』,近古皆謂康成,而魏晉之朝無有此說。晉穆帝永和十一年及孝武太元元年,再聚羣臣,共論經義。有荀㫤者撰集《孝經》諸說,始以鄭氏爲宗。晉末以來,多有異端。陸澄以爲非玄所注,請不藏於祕省。王儉不依其請,遂得見傳。至魏齊,則立學官,著作律令。蓋由虜俗無識,故致斯訛舛。然則經非鄭玄所注,其驗有十二焉。據鄭自序云『遭黨錮之事逃難,至黨錮事解,注古文《尚書》、《毛詩》、《論語》,爲袁譚所逼,來至元城,乃注周易』,都無注《孝經》之文。其驗一也。鄭君卒後,其弟子追論師所注述及應對時人,謂之鄭志。其言鄭所注者,唯有《毛詩》、三《禮》、《尚書》、《周易》,都不言注《孝經》。其驗二也。又《鄭志》目錄記鄭之所注,五經之外,有《中候》、《大傳》、《七政論》、《乾象曆》、《六藝論》、《毛詩譜》、《答臨碩難禮》、《駮許慎異義》、《釋廢疾》、《發墨守》、《箴膏肓》、《答甄守然》等書,寸紙片言,莫不悉載。若有《孝經》之注,無容匿而不言。其驗三也。鄭之弟子分授門徒,各述所言,更爲問答,編錄其語,謂之鄭記,唯載《詩》、《書》、《禮》、《易》、《論語》,其言不及《孝經》。其驗四也。趙商作鄭玄碑銘,具載諸所注箋駮論,亦不言注《孝經》。晉《中經簿》,《周易》、《尚書》、《中候》、《尚書大傳》、《毛詩》、《周禮》、《儀禮》、《禮記》、《論語》凡九書,皆云『鄭氏注,名玄』,至於《孝經》,則稱『鄭氏解』,無『名玄』二字。其驗五也。《春秋緯》演孔圖注云:『康成注三《禮》、《詩》、《易》、《尚書》、《論語》,其《春秋》、《孝經》則有評論。』宋均《詩譜序》云:『我先師北海鄭司農』,則均是玄之傳業弟子。師有注述,無容不知,而云《春秋》、《孝經》唯有『評論』,非玄所注特明。其驗六也。又宋均《孝經緯》注引鄭《六藝論》敘《孝經》云『玄又爲之注』,『司農論如是,而均無聞焉。有義無辭,令予昏惑』,舉鄭之語而云『無聞』。其驗七也。宋均《春秋緯注》云『爲《春秋》、《孝經》略說』,則非注之謂。所言『又爲之注』者,汎辭耳,非事實。其敘《春秋》亦云『玄又爲之注』,甯可復責以實注《春秋》乎?其驗八也。後漢史書存於代者,有謝承、薛瑩、司馬彪、袁山松等,其所注皆無《孝經》,唯范曄書有《孝經》。其驗九也。王肅《孝經傳》首有司馬宣王奉詔令諸儒注述《孝經》,以肅説爲長。若先有鄭注,亦應言及,而不言鄭。其驗十也。王肅注書,好發鄭短,凡有小失,皆在《聖證》。若《孝經》此注亦出鄭氏,被肅攻擊最應煩多,而肅無言。其驗十一也。魏晉朝賢辨論時事,鄭氏諸注無不撮引,未有一言《孝經注》者,其驗十二也。」 錫瑞案:邢疏列十二證,乃劉子玄之言,《文苑英華》、《唐會要》皆載之。子玄通史不通經,所著《史通》疑古、惑經諸篇,語多悖謬。近儒駮劉說,辨鄭注非僞,是矣,然未盡得要領。茲謹述鄙見,用袪未寤。 鄭注諸經,人皆信據,獨疑《孝經注》者,漢立博士,不及《孝經》,《藝文志》列小學前。熹平刻石有《論語》,無《孝經》。當時視《孝經》不如五經、《論語》之重,故鄭君雖有注,其弟子或未得見,或置不引。致惑之故,皆由於此。鄭自序不言注《孝經》者,序云元城注《易》,乃在臨歿之年,故舉晚年所注之書獨詳。序云「逃難」下,《文苑英華》、《唐會要》引多「注禮」二字。逃難注《禮》在禁錮時,避難南城山注《孝經》亦即其時,皆早年作。故自序云「注《禮》」,不云注《孝經》,蓋畧言之。注緯候更在先,亦畧不言也。《鄭志》、《鄭記》、趙商碑銘皆不及注《孝經》,亦以不在五經,故偶遺漏。晉《中經簿》,據《隋書經籍志》云「但錄題及言,至於作者之意,無所論辨」,是荀勖等無别裁之識,或沿《漢志》列之小學,故標題與九書不同;或因宋均之語有疑,故題「鄭氏」而不名也。宋均引鄭《六藝論》敘《孝經》,云「玄又爲之注」。鄭君大賢,必不妄言,自云爲注,塙乎可信。古無刻本,鈔錄甚艱。鄭君著書百餘萬言,弟子未必盡見。宋不見《孝經注》,固非異事,乃因不見,遂並師言不信而易其名,謂之「畧說」,謂之「評論」。呂步舒不知其師書,以爲大愚。宋之昏惑,殆亦類是。鄭敘春秋,亦云「玄又爲之注」。《春秋》、《孝經》相表裏,故鄭皆爲之注。據其自序,文義正同。《世説新語》云:鄭玄注《春秋》尚未成,遇服子慎,盡以所注與之。是鄭實注《春秋》,則實注《孝經》可知。謝承諸書失載,猶《鄭志》目錄失載耳。范書載《孝經》,遺《周禮》,豈得謂《周禮》非鄭注哉!司馬氏與王肅有連,左袒王肅,先有鄭注,何必言及?王肅《聖證》駮鄭《孝經注》「社,后土」,明見《郊特牲》疏,近儒已多辨之。考之邢疏,亦有一證。《聖治章》疏曰:「鄭玄以祭法有『周人禘嚳』之文,遂變郊爲祀感生之帝,謂東方青帝靈威仰,周爲木德,威仰木帝。以駮之曰:按《爾雅》曰:『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瘞薶。』又曰:『禘,大祭也。』謂五年一大祭之名。又《祭法》祖有功,宗有德,皆在宗廟,本非郊配。若依鄭說,以帝嚳配祭圜丘,是天之最尊也。周之尊帝嚳不若后稷,今配青帝,乃非最尊,實乖嚴父之義也。且徧窺經籍,並無以帝嚳配天之文。若帝嚳配天,則經應云『禘嚳於圜丘以配天』,不應云『郊祀后稷』也。」案:「以駮之曰」以下,是王肅駮鄭之語。肅引《孝經》駮鄭,塙是駮《孝經注》。邢疏於下文亦謂是《聖證論》,則「以駮之曰」上必有脫誤。黄榦《儀禮經傳通解續》引《孝經》邢疏「以駮之曰」上,多「韋昭所著,亦符此說。唯魏太常王肅獨著論」十七字,文義完足,所據當是善本,今本邢疏乃傳刻譌奪耳。子玄生於唐時,《聖證論》尚在,乃漫不一考,且謂魏晉朝賢無引《孝經注》者,王肅豈非魏晉人乎?此十二驗,皆不足證鄭注之僞。鄭《六藝論》自言爲注,無可致疑。自宋均操戈於前,陸澄發難於後,劉子玄等從而吠聲,鄭注遂亡,遺文十不存一。《羣書治要》來自海外,近儒疑與《釋文》、邢疏不合,不知《治要》本非全注。嚴可均取《治要》與《釋文》、邢疏所引合訂,近完善,可繕寫,真高密功臣矣。
〉
開宗明義章第一
〈
邢疏云:「劉向校經籍,以十八章爲定,而不列名。又有荀昶集其錄及諸家疏,竝無章名。而《援神契》自《天子》至《庶人》五章,唯皇侃標其目而冠於章首。今鄭注見章名,豈先有改除,近人追遠而爲之也?」嚴可均曰:「按:《釋文》用鄭注本有章名,《羣書治要》無章名。據《天子章》注云『書錄王事,故證天子之章』,是鄭注見章名也。」錫瑞案:本章鄭注云「方始發章,以正爲始」,尤足爲鄭注見章名之證。
〉
仲尼凥,
仲尼,孔子字。
〈《治要》。〉
凥,凥講堂也。
〈《釋文》。〉
曾子侍。
曾子,孔子弟子也。
〈
《治要》。錫瑞案:陳鱣輯鄭注本有「卑在尊者之側曰侍」,云見《釋文》《正義》。考《釋文》《正義》皆無明文以爲鄭注。嚴可均輯本無之,今從嚴本。
〉
〈
疏曰:鄭注云「仲尼,孔子字」者,明皇注同。邢疏曰:「云『仲尼,孔子字』者,案《家語》云:『孔子父叔梁紇娶顔氏之女徵在,徵在既往廟見,以夫年長,懼不時有男,而私禱尼丘山以祈焉。孔子故名丘,字仲尼。』夫伯仲者,長幼之次也。仲尼有兄字伯,故曰仲。其名則案桓六年左傳申繻曰名有五,其三曰『以類命爲象』,杜注云:『若孔子首象尼丘。』蓋以孔子生而圩頂,象尼丘山,故名丘,字仲尼。而劉瓛述張禹之義,以爲仲者中也,尼者和也,言孔子有中和之德,故曰仲尼。殷仲文又云:『夫子深敬孝道,故稱表德之字。』及梁武帝,又以『丘』爲『聚』,以『尼』爲『和』。今竝不取。」錫瑞案:《史記孔子世家》曰:「叔梁紇輿顔氏女禱於尼丘,得孔子。魯襄公二十二年而孔子生,生而首上圩頂,故因名曰丘,字仲尼。」《白虎通聖人》篇曰:「孔子反宇,是謂尼甫。」是聖人之字,本以反宇圩頂,故名、字皆以類命爲象。《爾雅釋丘》曰:「水潦所止,泥丘。」《釋文》曰:「依字,又作『屔』。郭云:頂上洿下者。」《說文丘部》:「屔,反頂受水丘也。」據此,則「屔」是正字,「泥」是古通用字,「尼」是假借字。水潦所止,是爲泥淖。《儀禮注》曰:「淖者,和也。」張禹說「尼者,和也」,蓋從「泥淖」傅會爲義。漢碑或作「仲泥」,亦屬古字通用。《顔氏家訓》曰:「至於『仲尼居』三字之中,兩字非體。《三蒼》『尼』旁益『丘』,《說文》『尸』下施『几』。如此之類,何由可從?」顔氏不知「居」字本當作「凥」,鄭君亦同許義,「屔」字乃孔子命名取字本義,何不可從之有?邢氏不取張、劉、梁武傅會之說,甚是,但不應舍《史記》、引《家語》耳。丁晏謂:「仲尼之字,當如張禹之說。《家語》謂禱於尼山而生,僞撰不足信。」丁氏不知《家語》雖僞,而禱尼山及孔子命名取字之義明見《史記》,固可信也。 注云「凥,凥講堂也」者,《御覽》百七十六《居處部》四引《郡國誌》曰:「王屋縣有孔子學堂,西南七里有石室,臨大河,水勢湍急。五里之間,寂無水聲,如似聽義。」又曰:「齊桓公宮城西門外有講堂,齊宣王立此學也,故稱爲稷下。《春秋》『莒子如齊,盟于稷門』,此也。」又引《齊地記》曰:「臨淄城西門外有古講堂,基柱猶存,齊宣王修文學處也。」又引《益州記》曰:「文翁學堂在城南。」《華陽國志》曰:「文翁立講堂,作石室,一曰玉堂,在城南。」錫瑞案:據《郡國誌》《齊地記》,則古有「講堂」之名。據《益州記》《華陽國志》,則講堂即學堂。是孔子講堂亦即孔子學堂,而此所凥講堂,又非王屋臨河之講堂,蓋即曲阜之孔子宅。後世稱爲夫子廟堂者,即當日之講堂矣。邢疏引劉炫《述義》,其畧曰:「炫謂孔子自作《孝經》,本非曾參請業而對也。若依鄭說實居講堂,則廣延生徒,侍坐非一,夫子豈淩人侮衆,獨與參言邪?且云『汝知之乎』,何必直汝曾子而參先避席乎?必其徧告諸生又有對者,當參不讓儕輩而獨答乎?假使獨與參言,言畢參自集錄,豈宜稱師字者乎?由斯言之,經教發極,夫子所撰也。而《漢書蓺文志》云『《孝經》者,孔子爲曾子陳孝道也」,謂其爲曾子特說此經。然則聖人之有述作,豈爲一人而已?斯皆誤本其文,致茲乖謬也。所以先儒注解,多所未行。唯鄭玄之《六蓺論》曰:『孔子以六蓺題目不同,指意殊別,恐道離散,後世莫知根源,故作《孝經》以總會之。』其言雖則不然,其意頗近之矣。」案:劉氏信鄭《六蓺論》,不信此注,所見殊滯,不知此注云「凥講堂」,與《六蓺論》並非矛盾。《鉤命決》引孔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經》」,是《孝經》本夫子自作,而必假曾子爲言者,以其偏得孝名,故以《孝經》屬之,《鉤命決》又引孔子曰「《春秋》屬商,《孝經》屬參」是也。一貫呼參,門人皆在,則與曾子論孝,何不可在廣延生徒之時?劉氏疑爲「淩人侮衆」,何其迂乎!子思著書闡揚祖德,篇首發端可稱祖字,乃疑曾子不可稱師字,又非其理也。《禮記孔子閒居》鄭注云:「退燕避人曰閒居。」此注以「凥」爲「凥講堂」,正以經無「閒」字,故其解異。《說文几部》:「凥,處也。《孝經》曰:『仲尼凥。』凥,謂閒凥如此。」許君古文《孝經》作「凥」,與鄭本同;古文說解「凥」爲「閒凥」,與鄭解異。王肅好與鄭異,從古文説解爲「閒居」;僞撰古文乃於經文竄入「閒」字,不顧與許君古文違異。劉氏傳僞古文之本,遂詆鄭君「凥講堂」爲非,膠柱之見,苟異先儒。邢氏不從劉説,而以鄭氏所說爲得,其見卓矣。 注云「曾子,孔子弟子」者,明皇注同。邢疏云:「案《史記仲尼弟子傳》稱:『曾參,南武城人,字子輿,少孔子四十六歲。孔子以爲能通孝道,故授之業,作《孝經》。死於魯。』故知是仲尼弟子也。」〉
子曰:先王有至德要道,
子者,孔子。
〈《治要》。〉
禹,三王最先者。
〈
《釋文》。嚴可均曰:「按:《釋文》此下有『案:五帝官天下,三王禹始傳於子。〈按:《釋文》本作「殷」。〉於殷配天,故爲孝教之始。王,謂文王也』二十八字,蓋皆鄭注。唯因有『案』字,與鄭注各經不類,故疑爲陸德明申説之詞,退坿於注末。」〉
至德,孝悌也。要道,禮樂也。
〈《釋文》。〉
以順天下,民用和睦,上下無怨。
以,用也。睦,親也。至德以教之,要道以化之,是以民用和睦,上下無怨也。
〈《治要》。〉
女知之乎?
〈
疏曰:鄭注云「禹,三王最先者」,據周制而言也。《繁露三代改制質文》篇曰:「王者之後必正號,絀王謂之帝,封其後以小國,使奉祀之;下存二王之後以大國,使服其服,行其禮樂,稱客而朝。故同時稱帝者五,稱王者三,所以昭五端、通三統也。是故周人之王,尚推神農爲九皇,而改號軒轅,謂之黃帝,因存帝顓頊、帝嚳、帝堯之帝號,絀虞,而號舜曰帝舜,錄五帝以小國。下存禹之後於杞,存湯之後於宋,以方百里,爵稱公。皆使服其服,行其禮樂,稱先王客而朝。」據此,足知後世稱舜以上爲五帝,禹以下爲三王,皆承周制言之。孔子周人,其稱先王,當以禹爲三王最先者矣。盧文弨校《釋文》,改「始傳於殷」之「殷」爲「子」,謂「於殷配天」之文亦有脫誤,當謂「殷亦世及,故殷禮陟配天,多歷年所」。嚴可均謂《釋文》二十八字蓋皆鄭注。錫瑞案:鄭以先王專指禹,陸氏推鄭之意,以爲五帝官天下,禹始傳子,傳子者尤重孝,故爲孝教之始,正申說「三王最先」之旨。「王,謂文王也」,乃陸氏自以意解經之「先王」專屬周言,不兼前代,別爲一義,與鄭不同。若並以爲鄭注,與鄭專舉禹之意不合,非特有「案」字與各經注不類。嚴氏之說恐未塙也。 注以「至德」爲「孝悌」、「要道」爲「禮樂」者,《周禮鄉大夫》「考其德行、道蓺」,疏云:德行,謂六德六行;道蓺,謂六蓺。是德與行爲一類,道與蓺爲一類。六行以孝友爲首,六蓺以禮樂爲首,故鄭君分別「至德」爲「孝悌」、「要道」爲「禮樂」,據《周禮》爲說也。《廣要道章》首舉孝悌、禮樂,鄭義與經文合。 「以順天下」,鄭無注。據下《三才章》「以順天下」,鄭注云「順治天下」,則此「順」字,鄭亦當以「順治」解之。明皇注云「能順天下人心」,與鄭義近。近解謂「順」當通作「訓」,非鄭義也。陸賈《新語》「孔子曰: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順天下」,引此經文。 注云「以,用也」者,《易彖下傳》「文王以之」虞注,《詩谷風》「不我屑以」、《大東》「不以服箱」箋、《載芟》「侯彊侯以」傳,《周禮鄉大夫》「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注,《儀禮士昏禮》「以湆醬」注,《禮記曾子問》「有庶子祭者以此」注,《左氏》成八年傳「霸主將德是以」、昭四年傳「死生以之」注,《國語周語》「魯人以莒人先濟」、《吳語》「謂問戰奚以而可」注,《中侯》「黑烏以雄」注,《廣雅釋詁四》、《小爾雅廣詁》皆云「以,用也」。 云「睦,親也」者,《易夬》「莧陸夬夬」《釋文》引蜀才注,《書堯典》「九族既睦」鄭注,《國語周語》「和協輯睦」、《晉語》「能內睦而後圖外」注,皆云「睦,親也」。 鄭云「至德以教之,要道以化之」,則其解「以順天下」,亦兼含「訓」字之義矣。 《漢書禮樂志》曰「於是教化浹洽,民用和睦」,引此經。
〉
曾子避席曰:參不敏,何足以知之?
參,名也。
〈《治要》。〉
敏猶達也。
〈《儀禮鄉射記》疏。〉
參不達。
〈《治要》。〉
子曰:夫孝,德之本也,
人之行莫大於孝,故曰「德之本也」。
〈
《治要》。案:明皇注云「故爲德本」,《正義》曰:「此依鄭注引其《聖治章》文也。」〉
教之所由生也。
教人親愛,莫善於孝,故言「教之所由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敏猶達也」者,《左氏》成九年傳「尊君敏也」、襄十四年傳「有臣不敏」注,《國語晉語》「且晉公子敏而有文」、又「寡知不敏」、又「知羊舌職之聰敏肅給也」注,《孟子離婁》「殷士膚敏」注,皆云「敏,達也」。 「避席」句,鄭無注。案:鄭注《文王世子》「終則負牆」,云「卻就後席相辟」,又注《孔子閒居》「負牆而立」,云「起負牆者,所問竟,辟後來者」,然則曾子避席,正以同在講堂,獨承聖教,故辭不敢當而引避他人也。 云「人之行莫大於孝」者,《聖治章》文。《中庸》「立天下之大本」,鄭注:「大本,《孝經》也。」以此經注證之,其義郅塙。《說苑建本》篇引孔子曰:「立體有義矣,而孝爲本。」延篤《仁孝論》曰:「夫仁人之有孝,猶四體之有心腹,枝葉之有根本也。」 云「教人親愛,莫善於孝」者,《廣要道章》文。邢疏引《祭義》稱曾子云:「衆之本教曰孝。」案:《曾子大孝》篇亦有是語,盧注引孝經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祭義》:「子曰:『立愛自親始,教民睦也。』」疏云:「『立愛自親始』者,言人君欲立愛於天下,從親爲始,言先愛親也。『教民睦也』者,己先愛親,人亦愛親,是教民睦也。」此即「教人親愛,莫善於孝」之旨也。
〉
復坐,吾語女。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毁傷,孝之始也;
父母全而生之,己當全而歸之。
〈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引《祭義》樂正子春之言也。」〉
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
父母得其顯譽也者。
〈
《釋文》。語未竟,或當作「者也」,轉寫倒。
〉
〈
疏曰:鄭注云「父母全而生之,己當全而歸之」者,《祭義》樂正子春曰:「吾聞諸曾子,曾子聞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義,無人爲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可謂孝矣。不虧其體,不辱其身,可謂全矣。』」曾子聞諸夫子,當即《孝經》之文,故鄭君引之以注經也。邢疏云:「身謂躬也,體謂四支也,髮謂毛髮,膚謂皮膚,毁謂虧辱,傷謂損傷。鄭注《周禮》『禁殺戮』,云『見血爲傷』是也。」 注以「顯父母」爲「父母得其顯譽也」者,《說文》:「譽,稱也。」《詩振鷺》「以永終譽」,箋云:「譽,聲美也。」是「得顯譽」即揚名也。邢疏引《祭義》曰:「孝也者,國人稱願,然曰:幸哉,有子如此!」又引《哀公問》稱孔子對曰:「『君子也者,人之成名也。百姓歸之名,謂之君子之子,是使其親爲君子也。』此則揚名榮親也。」案:《內則》「父母雖没,將爲善,思貽父母令名,必果」,亦揚名顯父母之義。 《論衡四諱篇》引孔子曰「身體髮膚」至「不敢毁傷」。《風俗通》「太原周黨」下引《孝經》曰「身體髮膚」至「孝之始也」。
〉
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
父母生之,是事親爲始。卌彊
〈《正義》作「四十强」,依《釋文》改。〉
而仕,是事君爲中。七十行步不逮,縣車
〈以上六字依《釋文》加。〉
致仕,
〈
按:《釋文》有挍語,云自「父母」至「致仕」今本無,蓋宋人不知《釋文》用鄭注本也。後皆放此。
〉
是立身爲終也。
〈《正義》。〉
〈
疏曰:鄭注云「父母生之,是事親爲始。卌彊而仕,是事君爲中。七十行步不逮,縣車致仕,是立身爲終也」者,《曲禮》曰:「四十曰彊而仕。」又曰:「大夫七十而致仕。」《內則》曰:「四十始仕,七十致仕。」鄭君據此爲說。致仕必縣車者,《白虎通致仕》篇曰:「臣年七十縣車致仕者,臣以執事趨走爲職,七十陽道極,耳目不聰明、跂踦之屬,是以退老去,避賢者路,所以長廉遠恥也。縣車,示不用也。」《公羊疏》引《春秋緯》云:「日在懸輿,一日之暮;人年七十,亦一世之暮,而致其政事於君,故曰懸輿致仕。」《淮南子天文訓》:「至於悲泉,爰止其女,爰息其馬,是謂懸輿。」二說以人年七十與日在懸與同,故云「懸輿致仕」,與《白虎通》「懸車,示不用」異。鄭義當同《白虎通》也。劉炫駮云:「若以始爲在家,終爲致仕,則兆庶皆能有始,人君所以無終。若以年七十者始爲孝終,不致仕者皆爲不立,則中壽之輩盡曰不終,顔子之徒亦無所立矣。」錫瑞案:劉氏刻舟之見,疑非所疑。必若所云,天子尊無二上,無君可事,豈但無終?又有遁世者流,不事王侯,豈皆不孝?不惟鄭注可駮,聖經亦可疑矣。經言常理,非爲一人而言。鄭注亦言其常,何得以顔夭爲難哉! 《史記自序》云「且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此孝之大也」,約舉此經。
〉
《大雅》云:「無念尒〈按:釋文作「𤕨」,有挍語云「本今作『爾』」,知原本是「尒」字,今改復。
〉
祖,聿修厥德。」《大雅》者,《詩》之篇名。
〈《治要》。〉
雅者,正也。方始發章,以正爲始。
〈《正義》。〉
無念,無忘也。聿,述也。修,治也。爲孝之道,無敢忘尒先祖,當修治其德矣。
〈《治要》。〉
〈
疏曰:鄭注云「《大雅》者,《詩》之篇名。雅者,正也」者,鄭《詩譜》曰:「《小雅》《大雅》者,周室居西都豐、鎬之時詩也。《大雅》之初,起自《文王》,至于《文王有聲》,據盛隆而推原天命,上述祖考之美。」《詩序》曰:「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廢興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疏曰:「雅者訓爲正也,由天子以政教齊正天下,故民述天子之政,還以齊正爲名。王之齊正天下得其道,則述其美,《雅》之正經及宣王之美詩是也;若王之齊正天下失其理,則刺其惡,幽、厲《小雅》是也。」 云「方始發章,以正爲始」者,鄭君宗毛,用《毛詩序》訓「雅」爲「正」。《孝經》引詩,但稱「《詩》云」,不舉篇名,此經獨云《大雅》,故鄭解之,以爲此是關宗明義,方始發章,意在以正爲始,當取「雅」之正名,故不渾稱「《詩》云」,而必別舉其篇名矣。 云「無念,無忘也」者,《詩》毛傳曰:「無念,念也。」箋云:「當念女祖爲之法。」鄭箋《詩》從毛義,此以「無念」爲「無忘」,亦同毛義。「無忘」即是「念」,「無忘」之「無」是實字,與「無念」之「無」爲語辭者義不同也。 云「聿,述也。修,治也」者,毛傳曰:「聿,述也。」本《爾雅釋詁》文。箋云「述修祖德」,從毛義。此亦從毛義也。《易彖下傳》「修井也」虞注,《禮記中庸》「修道之謂教」注,《論語顔淵》「敢問崇德修慝辨惑」《集解》引孔注,又皇疏,《國語晉語》「飾其閉修」注,《廣雅釋詁三》,皆云「修,治也」。 云「爲孝之道,無敢忘尒先祖,當修治其德矣」者,鄭從毛訓「聿」爲「述」,則「修治其德」亦當如箋《詩》義,以爲「述修祖德」,其德屬祖德,非己德,己之德不可言「述」也。邢疏云「述修先祖之德而行之」,與鄭義合。 《漢書匡衡傳》衡上疏曰:「大雅曰:『無念爾祖,聿修厥德。』孔子著之《孝經》首章,蓋至德之本也。」案:朱子作《孝經刊誤》,删去「子曰」及引《詩》《書》之文,謂非原本所有。考《御覽》引《鉤命決》曰:「首仲尼以立情性,言子曰以開號,列曾子示撰,輔《書》《詩》以合謀。」緯書之傳㝡古,其說如此。匡衡之疏,尤足證引《詩》爲聖經之舊,非後人所增竄。《孝經》每章必引《詩》《書》,正與《大學》《中庸》《坊記》《表記》《緇衣》諸篇文法一例。朱子於《大學》《中庸》所引《詩》《書》皆極尊信,未嘗致疑,獨疑《孝經》,何也?
〉
天子章第二
子曰:愛親者,不敢惡於人。
愛其親者,不敢惡於他人之親。
〈《治要》。〉
敬親者,不敢慢於人。
己慢人之親,人亦慢己之親,故君子不爲也。
〈《治要》。〉
〈
疏曰:經言「人」,鄭注以爲「人之親」,又云「己慢人之親,人亦慢己之親,故君子不爲也」者,所以補明經義也。明皇注云:「博愛也。廣敬也。」邢疏曰:「此依魏注也。言君愛親,又施德教於人,使人皆愛其親,不敢有惡其父母者,是博愛也。言君敬親,又施德教於人,使人皆敬其親,不敢有慢其父母者,是廣敬也。」案:明皇用魏注,探下文「德教」爲説。詳鄭君之注,意似不然。經文二語本屬泛言,自「愛敬盡於事親」以下,始言天子之孝,故鄭注亦泛言其理,不探下意爲解。《孟子》曰:「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又曰:「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愛敬其親者,不敢惡慢他人之親,鄭注得其旨矣。
〉
愛敬盡於事親,
盡愛於母,盡敬於父。
〈《治要》。〉
而德教加於百姓,
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故德教加於百姓也。
〈《治要》。〉
形於四海,
形,見也。德教流行,見四海也。
〈《治要》。按:文當有「於」字。〉
蓋天子之孝也。
蓋者,謙辭。
〈《正義》。〉
〈
疏曰:鄭注云「盡愛於母,盡敬於父」者,《士章》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愛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據經義,是「愛」當屬母,「敬」當屬父,故鄭據以爲說。《表記》曰:「今父之親子也,親賢而下無能。母之親子也,賢則親之,無能則憐之。母親而不尊,父尊而不親。」然則「尊」「親」「敬」「愛」,固當有別矣。 注以「敬以直內,義以方外」解「德教加於百姓」者,《易》乾爲敬,坤爲義;乾爲父,坤爲母。鄭於上文注以「敬」「愛」分屬父、母言,其引《易》或亦以乾父、坤母爲説。《易》曰「敬義立而德不孤」,與此經言德教有合。鄭君《易注》殘闕,《坤六二》一條不傳,未知然否。 云「形,見也。德教流行,見四海也」者,《國語越語》「天地形之」、又「天地未形而先爲之征」注,《荀子儒效》「忠信愛利形乎下」、又《彊國》「愛利則形」、又《堯問》「形於四海」注,《呂覽精通》「夫月形乎天」注,《淮南原道》「好憎成形」、又「減而無形」、又《俶真》「形物之性也」注,《廣雅釋詁三》,皆云「形,見也」。明皇注本作「刑」,而《序》仍用鄭本作「形」,云:「雖無德教加於百姓,庶幾廣愛形於四海。」邢疏曰:「形猶見也。義得兩通。」臧庸曰:「此經『形於四海』,猶《感應章》『光於四海』,當從鄭作『形』。唐本作『刑』,非。」案:鄭注《感應章》引《詩》,云「義取孝道流行,莫不被義從化」,與此注「德教流行」正合。《援神契》曰:「天子行孝曰就,言德被天下,澤及萬物,始終成就,榮其祖考也。」 云「蓋者,謙辭」者,《禮運》「蓋歎魯也」、《深衣》「蓋有制度」疏皆云「蓋者,謙,爲疑辭」,與注義合。劉炫駮云:「若以制作須謙,則庶人亦當謙矣。苟以名位須謙,夫子曾爲大夫,於士何謙,而亦云『蓋』也?斯則卿士以上之言『蓋』者,並非謙辭可知也。」案:劉炫傳古文孔傳云:「蓋者,辜較之辭。」又釋之曰:「辜較,猶梗概也。」義與鄭注不符,故曲說駮鄭,未可信據。
〉
《甫刑》云:
《甫刑》,《尚書》篇名。
〈《治要》。〉
「一人有慶,引譬連類,〈《文選》孫子荆《爲石仲容與孫皓書》注。《釋文》作「引辟」,云:「或作『譬』,同。」〉
引類得象。《書》錄王事,故證天子之章。
〈《正義》。〉
一人,謂天子。
〈《治要》。〉
兆民賴之。」億萬曰兆。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
〈
《五經算術》上。嚴可均曰:「按:甄鸞引此注,但云從《孝經》注釋之,今知鄭注者,《隋經籍志》云周、齊唯傳鄭氏。」〉
天子爲善,天下皆賴之。
〈《治要》。〉
〈
疏曰:鄭注云「《甫刑》,《尚書》篇名」者,今文《尚書》作「甫刑」,古文《尚書》作「吕刑」。《孝經》之外,如《禮記緇衣》、《史記周本紀》、《鹽鐵論詔聖》篇、《漢書刑法志》、《論衡非韓篇》、鄭君引《書說》、趙岐注《孟子》,皆從今文作「甫刑」,惟《墨子》從古文作「吕刑」爲異。《孝經》本今文,鄭注《孝經》亦從今文也。《緇衣》疏引鄭君《孝經序》曰:「春秋有呂國,而無甫侯。」鄭意蓋以甫侯之國其先稱甫,至春秋後始稱呂國。《左氏傳》曰:「子重請取於申、呂,以爲賞田。」是春秋後稱呂之證。《詩揚之水》曰「不與我戍甫」,《崧高》曰「生甫及申」,毛傳曰「於周則有甫、有申」,鄭箋云「周之甫也、申也」;「維申及甫」,鄭箋云「申,申伯也;甫,甫侯也」,是其先稱甫之證。《國語周語》曰「賜姓,曰姜氏,曰有呂」,是呂其氏也,甫其國也。《鄭語》曰「申、呂雖衰,齊、許猶在」,以呂爲國,與《左傳》言申、呂同。春秋時或以氏稱其國,或其國改稱呂,皆未可知,要在周初其國當稱甫,不當稱呂。今文《尚書》作「甫刑」,爲得其實。邢疏引孔安國云「後爲甫侯,故稱『甫刑』」,然則春秋有呂國,無甫侯,豈其先國名呂而改稱甫,後又由甫而改稱呂乎?知不然矣。 云「引譬連類,引類得象。《書》錄王事,故證天子之章」者,鄭意經引《詩》《書》以爲譬况,皆以其類,由類得象,此章言天于之孝,故以《書》之錄王事者證之。 云「一人,謂天子」者,邢疏引舊說:「天子自稱則言『予一人』。予,我也。言我雖身處上位,猶是人中之一也,與人不異,是謙也。若臣人言之,則惟言『一人』,言四海之內惟一人,乃爲尊稱也。天子者,帝王之爵,猶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稱。」錫瑞案:舊說本於《孝經緯》。《白虎通爵》篇曰:「天子者,爵稱也。爵所以稱天子何?王者父天母地,爲天之子也。故《援神契》曰:『天覆地載,謂之天子,上法斗極。』《鉤命決》曰:『天子,爵稱也。』」又《號》篇曰:「或稱一人。王者自謂一人者,謙也,欲言己材能當一人耳。故《論語》曰:『百姓有過,在予一人。』臣下謂之一人何?亦所以尊王者也。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內,所共尊者一人耳。故《尚書》曰:『不施予一人。』」《白虎通》亦本於《孝經》古義也。又《儀禮覲禮》曰「余一人嘉之」,《禮記曲禮》曰「朝諸侯,分職、授政、任功,曰『予一人』」,《後漢書陳蕃傳》引禹曰「萬方有罪,在余一人」,《國語周語》《吕氏春秋》引湯曰「萬夫有罪,在予一人」,《墨子兼愛》及《說苑》《韓詩外傳》引武王曰「萬方有罪,維予一人」,是「一人」爲古天子謙辭之通稱也。 云「億萬曰兆。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者,《禮記內則》「降德於衆兆民」,鄭注:「萬億曰兆。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與此注同。鄭注蓋以「億萬」即「萬億」也。「天子曰兆民」二語,用《左氏》閔二年傳文。甄鸞曰:「按注云『億萬曰兆』者,理或未盡。何者?按黄帝爲法,數有十等;及其用也,乃有三焉。十等者,謂億、兆、京、垓、秭、壤、溝、澗、正、載也;三等者,謂上、中、下也。其下數者,十十變之,若言十萬曰億、十億曰兆、十兆曰京也。中數者,萬萬變之,若言萬萬曰億、萬萬億曰兆、萬萬兆曰京也。上數者,數窮則變,若言萬萬曰億、億億曰兆、兆兆曰京也。若以下數言之,則十億曰兆;若以中數言之,則萬萬億曰兆;若以上數言之,則億億曰兆。注乃云『億萬曰兆』,正是萬億也。若從中數,則須有十萬億、次百萬億、次千萬億、次萬萬億曰兆。三數並遠,有所未詳。《尚書》無此注,故從《孝經注》釋之。」錫瑞案:甄氏亦以爲鄭云億萬即是萬億。鄭義與甄氏所推三數皆不合,鄭君善算,其所據算書,蓋與甄氏所據不同,故《内則》注亦云「萬億曰兆」也。 云「天子爲善,天下皆賴之」者,鄭訓「慶」爲「善」。《詩韓奕》「慶既令居」箋,《禮記祭統》「率作慶士」注,《左氏》昭三十年傳「大國之惠亦慶其家」注,《廣雅釋詁一》,皆曰「慶,善也」。明皇注亦作「慶,善也」,邢疏曰:「言天子一人有善,則天下兆庶皆倚賴之也。善則愛敬是也。『一人有慶』,結『愛敬盡於事親』已上也;『兆民賴之』,結『而德教加於百姓』已下也。」〉
諸侯章第三
在上不驕,高而不危。
諸侯在民上,故言在上。敬上愛下,謂之不驕。故居高位而不危殆。
〈《治要》。〉
制節謹度,滿而不溢。
費用儉約,謂之制節。奉行天子法度,謂之謹度。故能守法而不驕逸也。
〈《治要》。〉
奢泰爲溢。
〈《釋文》。〉
〈
疏曰:鄭注云「諸侯在民上,故言在上」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皆在民上,此章言諸侯之孝,故鄭專舉諸侯言之。 云「敬上愛下,謂之不驕」者,諸侯上有天子,當敬上;下有卿大夫、士、庶,當愛下,二者皆不驕之道也。邢疏解明皇注「無禮爲驕」曰:「無禮,謂陵上慢下也。」不敬上愛下,即「陵上慢下」矣。 云「居高位而不危殆」者,邢疏曰「言諸侯在一國臣人之上,其位高矣。高者危懼,若能不以貴自驕,則雖處高位,終不至於傾危」是也。 云「費用儉約,謂之制節」者,明皇注同,邢疏曰:「謂費國之財以爲己用,每事儉約,不爲華侈,則《論語》『道千乘之國』云『節用而愛人』是也。」 云「奉行天子法度,謂之謹度」者,《援神契》曰:「諸侯行孝曰度,言奉天子之法度,得不危懼,是榮其先祖也。」 云「故能守法而不驕逸」者,《荀子不苟篇》曰「以驕溢人」,注:「溢,滿也。」「驕逸」即「驕溢」,「不驕逸」即「不溢」矣。 云「奢泰爲溢」者,《廣雅釋詁二》:「溢,盛也。」《莊子人間世》「夫兩喜必多溢美之言」注,《文選東京賦》「規摹踰溢」薛注,皆曰「溢,過也」。「奢泰」即過盛,故「奢泰爲溢」也。 漢建武二年封功臣策曰「在上不驕,高而不危。制節謹度,滿而不溢」,引此經。
〉
高而不危,所以長守貴也。
居高位而不驕,所以長守貴也。
〈《治要》。〉
滿而不溢,所以長守富也。
雖有一國之財而不奢泰,故能長守富。
〈《治要》。〉
〈
疏曰:鄭注云「居高位而不驕」者,順經文爲說也。 云「雖有一國之財而不奢泰」者,《禮記曲禮》曰:「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是諸侯有一國之財也。「奢泰爲溢」,不奢泰即不溢。 漢《堯廟碑》云「高如不危,滿如不溢」,引此經。古「而」「如」通用。
〉
富貴不離其身,
富能不奢,貴能不驕,故能不離其身。
〈《治要》。〉
〈
疏曰:鄭注承上而言。臧庸曰:「《釋文》『離,音力智反』,則『不』字後人所加。唐注云『富貴常在其身』,《正義》謂此依王肅注,則王肅本亦無『不』字。何也?蓋常在其身者,謂常麗著其身也。《易彖傳》:『離,麗也。』《象傳》:『離王公也。』鄭作『麗』,梁武力智反。此經云『富貴離其身』,猶《諫爭章》云『則身離於令名』。《釋文》於彼亦音力智反,標經無『不』字,可前後互證。」阮福謂:「此不然也。臧謂力智反當爲『離著』之義,其實古人仄聲亦可訓分離。此經文明明有『不』字,且『不』字與『不危』『不溢』相應,『不離』與『長守』相應,安可以《釋文》力智反,即拘泥爲無『不』字乎?又况《呂覽》引此明明,有『不』字乎?若以明皇注『常在』爲『麗著』之證,則石臺《孝經》皆有『不』字,『不麗著』更不成詞矣。」錫瑞案:阮説是也。據鄭注,則鄭本亦有「不」字。臧氏輯鄭注,未見《治要》,故有此疑。
〉
然後能保其社稷,
上能長守富貴,然後乃能安其社稷。
〈《治要》。〉
社,謂后土也。句龍爲后土。
〈
《周禮封人》疏、《禮記郊特牲》正義。嚴可均曰:「按:注不言稷,猶未竟。」〉
〈
疏曰:鄭注云「上能長守富貴」,承上文言。 云「社,謂后土也。句龍爲后土」者,侯康曰:「《周禮封人》疏引鄭《孝經注》云『社,謂后土』,而申其義曰『舉配食者而言』。蓋鄭君意以『社爲五土總神,稷爲原隰之神。句龍以其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有播種之功,配稷祀之』,用《援神契》,與賈逵等謂『社即句龍,稷即后稷,皆人鬼,非地神』者不同。此云『社,謂后土』,后土正是句龍,似反用賈逵等,故疏解之云『舉配食者而言』。馬昭等又有一說:句龍爲后土之官,地神亦爲后土。《左氏》云『君履后土而戴皇天』,鄭云:『后土謂地神,非謂句龍也。』二説雖殊,要鄭此注文同賈逵等而意實異可知。考鄭義亦有所本。《駮五經異義》引今《孝經》説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徧敬,封五土以爲社。』則此自今文《孝經》舊説,而鄭注遵用之也。」錫瑞案:侯説是也。《小雅》疏引《鄭志》鄭答田瓊曰:「后土,土官之名也,死以爲社而祭之,故曰『后土,社』,句龍爲后土,後轉爲社。故世人謂社爲后土,無可怪也。」據此,則鄭意以社爲后土,句龍亦爲后土。王肅難鄭云:「《月令》『命民社』,鄭注云:『社,后土也。』《孝經注》云:『社,后土也。句龍爲后土。』《鄭記》云:『社,后土,則句龍也。』是鄭自相違反。」不知鄭義並非違反。王肅所疑者,鄭答田瓊已自釋之。 此經鄭注「稷」義不傳,據《駮異義》之說補之,鄭君亦從今《孝經援神契》説。《御覽》引《援神契》曰:「社者,五土之總神。稷者,原隰之神。五穀稷爲長,五穀不可徧敬,故立稷以表名也。」《白虎通社稷》篇曰:「人非土不生,非穀不食。土地廣博,不可徧敬也;五穀衆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爲社,示有土也。稷五穀之長,故立稷而祭之也。」下引此經。《白虎通》亦本今《孝經》說也。《郊特牲》疏引《異義》云:「今《孝經》說:稷者,五穀之長。穀衆多,不可徧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說:列山氏之子曰柱,死後祀以爲稷。稷是田正,周棄亦爲稷,自商以來祀之。謹案:禮緣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從《左氏》義。鄭駮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若是句龍、柱、棄,不得先五岳而食。《詩信南山》云『畇畇原隰』,又云『黍稷彧彧』,原隰生百穀,稷爲之長,則稷者原隰之神。若達此義,不得以稷米自祭爲難。」鄭說社稷皆本今《孝經》説,較之古《左氏》説,實遠勝之。後之祀社稷者,當宗今《孝經》説、鄭義爲定論。邢疏引「皇侃以爲稷,五穀之長,亦爲土神。據此,稷亦社之類也」,又引《左傳》之文,「言句龍、柱、棄配社稷而祭之,即句龍、柱、棄非社稷也」,與鄭義合。應劭《風俗通》用《異義》之說,云:「祭稷穀,不得稷米稷,反自食也。而邾文公用鄫子於次雎之社,司馬子魚諫曰:『古者六畜不相爲用,祭祀以爲人也。民人,神之主也。用人,其誰享之?』《詩》云:『吉日庚午,既伯既禱。』豈復殺馬以祭馬乎?《孝經》之説,於斯悖矣。米之神爲稷,故以癸未日祠稷於西南,水勝火,爲金相也。」應氏以稷爲米神,較以柱、棄爲稷者似近理,而引次雎之事,儗不於倫,反據以駮《孝經》之説,妄矣。《郊特牲》疏引爲鄭學者通王肅之難、《續漢書祭祀志》注列仲長統答鄧義之難,皆足以扶鄭義,文多不載。王肅難鄭明引鄭《孝經注》,劉知幾乃云注出鄭氏而肅無言,失之不考。
〉
而和其民人,
薄賦歛,省㑾役,是以民人和也。
〈《治要》。〉
蓋諸侯之孝也。
列土分疆,謂之諸侯。
〈《周禮大宗伯》疏。〉
〈
疏曰:鄭注云「薄賦歛」者,賦與歛有別。《周禮大宰》鄭注云:「賦,謂口率出泉也。」又云:「賦,謂僱更之錢也。」《大司馬》注云:「賦,給軍用者也。」《大司徒》注云:「賦,謂九賦及軍賦。」《小司徒》注云:「賦,謂出車徒給繇役也。」是鄭意以賦屬軍賦。此注下有㑾役,不必兼㑾役言,但據軍用所出言之可也。《說文》《廣雅》皆曰「歛,收也」,是歛屬土地所收歛,《孟子》所謂布縷之征、粟米之征是也。 云「省㑾役」者,「㑾役」即《孟子》所謂力役之征是也。《孟子》曰:「君子用其一,緩其二。」此薄省之義。古者税用什一,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鄭解此經爲敬上愛下,奉天子法度,不奢泰,故以薄賦歛、省㑾役爲言。 云「列土封疆,謂之諸侯」者,《漢書谷永傳》曰:「方制海內,非爲天子;列土封疆,非爲諸侯,皆以爲民也。」《白虎通封公侯》篇曰:「列土爲疆,非爲諸侯;張官設府,非爲卿、大夫,皆爲民也。」《潛夫論三式》篇曰:「封疆立國,不爲諸侯;張官設府,不爲卿、大夫。必有功於民,乃得保位。」蓋古有此語,漢人常依用之。 《呂氏春秋察微篇》引孝經曰「高而不危」至「和其民人」,《白虎通》引「保其社稷而和其民人,蓋諸侯之孝也」。
〉
《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戰戰,恐懼;兢兢,戒慎。如臨深淵,恐墜;如履薄冰,恐陷。
〈《治要》。〉
義取爲君恆須戒懼。
〈
明皇注「戰戰」至「戒懼」,《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
疏曰:邢疏曰:「《毛詩》傳云:『戰戰,恐也;兢兢,戒也。』此注『恐』下加『懼』,『戒』下加『慎』,足以圓文也。云『臨深,恐墜;履薄,恐陷』者,亦《毛詩》傳文也。恐墜,謂如入深淵,不可復出;恐陷,如没在冰下,不可拯濟也。云『義取爲君恆須戒懼』者,引《詩》大意如此。」案:《論語》曾子有疾,召門弟子,引此詩。曾子蓋終身守《孝經》之戒。朱注全用鄭注,但避宋諱,易「慎」爲「謹」耳。
〉
卿大夫章第四
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法服,謂先王制五服。天子服日、月、星辰,諸侯服山、龍、華蟲,卿大夫服藻、火,士服粉米,皆謂文繡也。
〈
《釋文》、《周禮小宗伯》疏、《北堂書鈔》原本八十六《法則》一百二十八《法服》、《文選》陸士龍《大將軍讌會》詩注。嚴可均曰:「按:鄭注《禮器》云『天子服日、月以至黼、黻,諸侯自山、龍以下』,今此不至黼、黻,闕文也。《釋文》出『服藻火』『服粉米』六字,『服粉』連文,是注作『卿大夫服藻、火,士服粉米』明甚。若馬融書說,則卿大夫服藻、火、粉米,士服藻、火。漢儒於五服、五章各自爲説,未可畫一也。」〉
田獵、戰伐、卜筮,冠皮弁,衣素積,百王同之,不改易也。
〈
《詩六月》正義、《儀禮士冠記》疏、《少牢饋食禮》疏。
〉
〈
疏曰:鄭注云「法服,謂先王制五服」云云者,據今《尚書》歐陽説也。《續漢書輿服志》曰:「孝明皇帝永平二年,初詔有司采《周官》《禮記》《尚書皋陶》篇,乘輿從歐陽氏説,公卿以下從大、小夏侯氏説。」又曰:「乘輿備文日、月、星辰十二章,三公、諸侯用山、龍九章,九卿以下用華蟲七章,皆備五采。」《後漢書明帝紀》永平二年注引董巴《輿服志》略同。蓋歐陽說天子有日、月、星辰共十二章,夏侯説天子無日、月、星辰,亦止九章。王仲任習《歐陽尚書》,《論衡量知篇》曰:「黼、黻、華蟲、山、龍、日、月。」《語增篇》曰:「服五采之服,畫日、月、星辰。」此歐陽説天子服日、月、星辰之明證。鄭君兼采二説,分別其義,謂虞有日、月、星辰十二章,魯亦有十二章,用歐陽説;謂周止有九章,用夏侯説。故注《王制》曰:「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又注「有虞氏皇而祭」曰:「有虞氏十二章,周九章,夏、殷未聞。」又注《郊特牲》「王被衮以象天」曰:「謂有日、月、星辰之章。此魯禮也。」又注《周禮司服》曰:「此古天子冕服十二章。王者相變,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畫於旌旗,而冕服九章。」鄭意欲從歐陽、夏侯,兩不背其説,故分虞與周、魯以當之,猶明帝兼采歐陽、夏侯之意。此注與《禮器》注意不分析,概以爲天子服十二章,專用歐陽說也。嚴可均《後序》不知鄭説所出,乃謂鄭推《儀禮》九章,合日、月、星辰十二章,又謂「試問天子服日、月、星辰,非鄭,誰爲此語者」,似並《論衡》《後漢書》《續漢志》皆未之見,疏失甚矣。 云「田獵、戰伐、卜筮,冠皮弁,衣素積,百王同之,不改易也」者,《詩》疏引《孝經援神契》曰:「皮弁素幘,軍旅也。」《白虎通三軍》篇曰:「王者征伐,所以必皮弁素幘何?伐者凶事,素服,示有悽愴也。伐者質,故衣古服。《禮》曰:『三王共皮弁素幘。』服亦皮弁素幘。又招虞人亦皮弁,知伐亦皮弁。」據此,則今文家説以爲田獵、戰伐用皮弁素幘,「招虞人」即田獵之事。天子視朝、諸侯視朔皆皮弁,卜筮或亦用之。鄭學宏通,注《孝經》即用《援神契》說,故與他經之注以爲戎服用韎韋衣裳者不同。《援神契》《白虎通》皆作「素幘」,此注作「素積」者,《禮》作「素積」,鄭注云:「積猶辟也。以素爲裳,辟蹙其要中。」是不當爲「巾幘」之「幘」,故於此注别白之,曰「衣素積」,然則《援神契》《白虎通》蓋叚「幘」爲「積」也。《士冠記》曰:「三王共皮弁素積。」鄭注云:「質不變。」《郊特牲》曰:「三王共皮弁素積。」鄭注云:「所不易於先代。」此注「百王同之,不改易」,正與《禮注》義同。百王同之,專承皮弁素積而言。《說苑》云:「皮弁素積,百王不易。」嚴可均誤以爲並指服章,乃以此注與《禮器》注爲鄭初定之說,謂四代皆然,由於誤讀注文,乃並所推鄭意皆失之矣。
〉
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
不合《詩》《書》,不敢道。
〈《治要》。〉
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
禮以檢奢,
〈
《釋文》。嚴可均曰:「按:此下當有『樂以』云云,闕。」〉
不合《禮》《樂》,則不敢行。
〈《治要》。〉
是故非法不言,
非《詩》《書》,則不言。
〈《治要》。〉
非道不行。
非《禮》《樂》,則不行。
〈《治要》。〉
〈
疏曰:鄭注以不合《詩》《書》爲非先王法言,不合《禮》《樂》爲非先王德行者,《禮記文王世子》曰:「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是《詩》《書》《禮》《樂》皆先王所遺,法言、德行即在其内。《曲禮》曰:「毋勦説,毋雷同,必則古昔,稱先王。」古昔、先王之訓在於《詩》《書》,故「子所雅言,《詩》《書》執禮」。《孝經》諸章引《詩》《書》以明義,即是其證。《玉藻》曰:「趨以《采薺》,行以《肆夏》,周旋中規,折旋中矩。」是古人之行必合《禮》《樂》。澤宮選士,「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者,得與於祭。故鄭以《詩》《書》《禮》《樂》解「法言」「德行」也。 《繁露爲人者天》篇引「非法不言,非道不行」。
〉
口無擇言,身無擇行,言滿天下無口過,行滿天下無怨惡。三者備矣,
法先王服,言先王道,行先王德,則爲備矣。
〈《治要》。〉
〈
疏曰:阮福《義疏》曰:「二『擇』字當讀爲『厭斁』之『斁』。厭斁,即《詩》所云『在彼無惡,在此無斁。庶幾夙夜,以永終譽』也。《詩思齊》:『古之人無斁,譽髦斯士。』鄭氏箋引《孝經》『口無擇言,身無擇行』以明之。《釋文》:『鄭作擇。』此乃鄭讀《孝經》之『擇』爲『斁』。而漢時《毛詩》本有作『擇』者,故孔疏曰『箋不言字誤』也。」錫瑞案:鄭注不傳,明皇注以「擇」爲「選擇」,失之。阮氏讀「擇」爲「厭斁」之「斁」,亦未是也。「擇」當讀爲「斁敗」之「斁」。《洪範》「彝倫攸斁」,鄭注訓「斁」爲「敗」。《說文》「殬,敗也」,引《商書》曰「彝倫攸殬」。「斁」「擇」古同音。《甫刑》:「敬忌,罔有擇言在身。」蔡邕《司空楊公碑》曰「用罔有擇言失行在於其躬」,「擇言」與「失行」並言,此「擇」訓「敗」之證。《太玄玄掜》曰:「言正則無擇,行正則無爽,水順則無敗。」《法言吾子》篇曰:「君子言也無擇,聽也無淫。擇則亂,淫則辟。」「擇」與「爽」「敗」「淫」之義近。據鄭君箋《詩》以「擇」爲「斁」,引此經文,鄭必解此經二「擇」字爲「斁敗」之「斁」矣。 經但云言、行,注以三者爲服、言、行者,皇侃云:「初陳教本,故舉三事。服在身外,可見,不假多戒;言、行出於內府,難明,故須備言。最於後結,宜用總言。」謂人相見,先觀容飾,次交言辭,後謂德行。故言三者,以服爲先,德、行爲後也。案《孟子》曰:「子服堯之服,誦堯之言,行堯之行,是堯而已矣。」鄭云「法先王服,言先王道,行先王德」,即《孟子》之意。《援神契》曰:「卿大夫行孝曰譽。蓋以聲譽爲義,謂言行布滿天下,能無怨惡,遐邇稱譽,是榮親也。」〉
然後能守其宗廟,
宗,尊也。廟,貌也。親雖亡没,事之若生,爲作
〈《正義》作「立」,今從《釋文》。〉
宗廟,
〈案:《釋文》作「宮室」。〉
四時祭之,若見鬼神之容貌。
〈《詩清廟》正義。〉
蓋卿大夫之孝也。
張官設府,謂之卿大夫。
〈《禮記曲禮上》正義。〉
〈
疏曰:鄭注云「宗,尊也。廟,貌也」者,《書舜典》「禋于六宗」、又「汝作秩宗」、又「江漢朝宗于海」傳,《詩鳬鷖》「公尸來燕來宗」、又《雲漢》「靡神不宗」傳,又《公劉》「君之宗之」箋,《周禮目錄》、又《大宗伯》「夏見曰宗」注,《儀禮士昏禮記》「宗爾父母之言」注,《禮記檀弓》「天下其孰能宗予」注,《釋名釋宮室》,皆曰「宗,尊也」。《説文》:「宗,尊祖廟也。」「廟,尊先祖皃也。」《詩清廟序》箋:「廟之言貌也。死者精神不可得而見,但以生時之居立宮室,象貌爲之耳。」《祭法》「王立七廟」注:「廟之言貌也。宗廟,先祖之尊貌也。」《公羊》桓二年傳注:「廟之爲言貌也,思想儀貌而事之。」《釋名釋宫室》:「廟,貌也,先祖形貌所在也。」《廣雅釋言》:「廟,貌也。」「宗」「尊」、「廟」「貌」,皆取聲同爲訓。 云「親雖亡没,事之若生,爲立宗廟」,者《白虎通宗廟》篇曰:「王者所以立宗廟何?曰:生死殊路,故敬鬼神而遠之。緣生以事死,敬亡若事存,故欲立宗廟而祭之。此孝子之心所以追養繼孝也。宗者,尊也;廟者,貌也,象先祖之尊貌也。所以有室何?所以象生之居也。」〈按:據此,《釋文》作「宫室」不誤。〉
《御覽》引王嬰《古今通論》曰:「周曰宗廟,尊其生存之貌,亦不死之也。」 云「四時祭之,若見鬼神之容貌」者,《詩天保》:「禴祠烝嘗。」《周禮大宗伯》:「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嘗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王制》:「春曰禴,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又:「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案:諸經說祠、禴、禘不同。鄭君《禘祫志》曰:「《王制》記先王之法度,春曰禴,夏曰禘。周公制禮,又改夏曰禴,禘又爲大祭。」《祭義》注云「周以禘爲殷祭,更名春曰祠」是也。據《王制》,天子至庶人皆有四時祭,則卿大夫有四時祭可知。《玉藻》曰:「凡祭,容貌顔色如見所祭者。」《祭義》曰:「齊三日,如見其所爲齊者。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户,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户而聽,愾然必有聞乎其歎息之聲。」此若見鬼神容貌之義也。 云「張官設府,謂之卿大夫」者,見前《諸侯章》疏。
〉
《詩》云:「夙夜匪懈,以事一人。」夙,早也。夜,莫也。
〈《治要》。〉
匪,非也。懈,墯也。
〈《華嚴音義》二十。〉
一人,天子也。卿大夫當早起夜卧,以事天子,勿懈墯。
〈《治要》。〉
〈
疏曰:鄭注云「夙,早也。夜,莫也」者,《詩烝民》「夙夜匪解」箋同。《詩行露》「豈不夙夜」、《小星》「夙夜在公」、《定之方中》「星言夙駕」、《陟岵》「夙夜無已」、《閔予小子》「夙夜敬止」、《有駜》「夙夜在公」箋,《儀禮士冠禮》、《士昏禮》、《特牲饋食禮》「夙興」注,皆曰「夙,早也」。《陟岵》「夙夜無已」箋云「夜,莫也」,亦同。 云「匪,非也。懈,墯也」者,《詩烝民》箋及《氓》「匪來貿絲」、《出其東門》「匪我思存」、《株林》「匪適株林」、《杕杜》「匪載匪來」、《六月》「玁狁匪茹」、《小旻》「如匪行邁謀」、《江漢》「匪安匪遊」、《載芟》「匪且有且,匪今斯今」箋,皆云「匪,非也」。《淮南修務訓》「爲民興利除害而不懈」,注「懈,惰也」,與此同。 云「一人,天子也」者,見前《天子章》疏。 云「卿大夫當早起夜卧」者,《國語魯語》曰:「卿大夫朝考其職,晝講其國政,夕序其業,夜庀其家事,而後即安。」〉
士章第五
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
資者,人之行也。
〈《釋文》、《公羊》定四年疏。〉
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
〈《治要》。〉
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
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
〈《治要》。〉
〈
疏曰:鄭注云「資者,人之行也」者,《公羊》定四年傳「事君猶事父也」,何氏《解詁》曰:「《孝經》曰:『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疏云:「鄭氏《孝經注》曰:『資者,人之行也。』注《四制》云:『資猶操也。』然則言人之行者,謂人操行也。」案:《喪服四制》疏曰:「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則敬君之禮與父同。」又曰:「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愛同。」與《公羊疏》義合。鄭注《考工記》《喪服傳》《明堂位》《表記》《書大傳》,皆云「資,取也」。此不同何氏訓「取」者,鄭意蓋以經之下文乃言「母取其愛,君取其敬」,此不當先以「取」言也。 云「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者,即《表記》「母親而不尊,父尊而不親」之義。 云「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者,《喪服傳》曰:「父至尊也。」又曰:「君至尊也。」是「敬同」之證。 《通典》引《異義》鄭玄按:「《孝經》『資於事父以事君』,言能爲人子,乃能爲人臣也。」案:《喪服四制》已引此經二語,《禮記》出於七十子之後,則《孝經》又在其先矣。《漢書韓延壽傳》引「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風俗通封祈下》引「資於父母以事君」。
〉
故母取其愛,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
兼,并也。愛與母同,敬與君同,并此二者,事父之道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兼,并也」者,《儀禮士冠禮》「兼執之」、《大射儀》「兼諸跗」注,《左氏》昭八年傳「欲兼我也」注,《説文》,《廣雅釋言》,《華嚴音義》上引《文字集畧》,皆曰「兼,并也」。 云「愛與母同,敬與君同」者,劉瓛曰:「父情天屬,尊無所屈,故愛敬雙極也。」〉
故以孝事君則忠,
移事父孝以事於君,則爲忠矣。
〈
《治要》。「矣」作「也」,依明皇注改。《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以敬事長則順。
移事兄敬以事於長,則爲順矣。
〈《治要》。〉
〈
疏曰:鄭注云「移事父孝以事於君」者,邢疏曰:「《揚名章》云『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是也。舊說云:『入仕本欲安親,非貪榮貴也。若用安親之心,則爲忠也;若用貪榮之心,則非忠也。』嚴植之曰:『上云君、父敬同,則忠、孝不得有異。』言以至孝之心事君,必忠也。」 云「移事兄敬以事於長」者,邢疏曰:「下章云『事兄悌故順,可移於長』,注不言『悌』而言『敬』者,順經文也。《左傳》曰『兄愛弟敬』,又曰『弟順而敬』,則知『悌』之與『敬』,其義同焉。《尚書》曰『邦伯、師、長』,安國曰『衆長,公卿也』,則知大夫以上皆是士之長。」 案:《曾子立孝》篇曰:「是故未有君而忠臣可知者,孝子之謂也;未有長而順下可知者,弟弟之謂也。」盧注引《孝經》曰:「以孝事君則忠,以敬事長則順。」《呂氏春秋孝行覽》高誘注引「以孝事君則忠」。
〉
忠順不失,以事其上,
事君能忠,事長能順,二者不失,可以事上也。
〈《治要》。〉
然後能保其祿位,
食稟爲祿。
〈《釋文》。〉
〈
疏曰:鄭注云「事君能忠,事長能順」者,承上文言。邢疏曰:「事上之道,在於忠順。二者皆能不失,則可事上矣。上,謂君與長也。」 云「食稟爲禄」者,《孟子》曰:「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王制》與《孟子》同。此士食祿之證。《周官司禄》闕,不可考。鄭注《孝經》用今文說,當據《孟子》《王制》解之。
〉
而守其祭祀,
始爲日祭。
〈
《釋文》。嚴可均曰:「案:《初學記》十三引《五經異義》曰:『謹案:叔孫通宗廟有日祭之禮,知古而然也。』《蓺文類聚》三十八同。」〉
蓋士之孝也。
别是非。
〈
《釋文》。語未竟。嚴可均曰:「《白虎通爵》篇引《傳》曰:『通古今,辨然不,謂之士』,『別是非』即『辨然不』也。」〉
〈
疏曰:鄭注云「始爲日祭」者,《國語周語》曰:「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楚語》曰:「先王日祭、月享、時類、歲祀,諸侯舍日,卿、大夫舍月,士、庶人舍時。」《漢書韋玄成傳》曰:「日祭於寢,月祭於廟,時祭於便殿。寢,日四上食。」又曰:「劉歆以爲禮,去事有殺,故《春秋外傳》曰:『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祖、禰則日祭,曾、高則月祀,二祧則時享,壇、墠則歲貢,大禘則終王。」《御覽》引《異義》:「古《春秋左氏》説:古者先王日祭於祖、考,月薦於曾、高,時享及二祧,歲禱於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許君謹案:叔孫通宗廟有日祭之禮,知古而然也。」韋昭注《周語》曰:「日祭,祭於祖、考,謂上食也。近漢亦然。」《祭法》疏曰:「此經祖、禰月祭,《楚語》云日祭祖、禰,非鄭義,故《異義》駮。」今鄭駮之文不可考,竊意鄭君蓋謂《楚語》稱「古者先王」,乃夏、殷禮;《祭法》,鄭答趙商以爲周禮,故與夏、殷之禮不同。然日祭之禮,古經傳皆無之,惟見於《國語》一書,《異義》引左氏說,亦即《國語》文也。《儀禮既夕記》曰:「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鄭注:「燕養,平時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湯沐,所以洗去汙垢。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檀弓》曰:「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據此,則古禮惟新死有日祭,乃孝子不忍遽死其親之意,猶以人道事之。至以虞易奠,始以鬼神事之,而下室遂無事。漢之寢日上食,乃以人道事神,不應禮制,故匡衡奏可亡修。朱子云:「《國語》有『日祭』之文,是主復寢,猶日上食。」朱子以爲「日祭」即下室之饋食。饋食不得謂之「祭」,且此是喪禮,自天子達於庶人,亦與《國語》「諸侯舍日」之文不合。此章言士之孝,不當以天子之禮解之。《祭法》疏云《楚語》「日祭」非鄭義,鄭君何故復引以注《孝經》?《釋文》引鄭注云「始爲日祭」一作「始日爲祭」,皆不可通。嚴氏據善本作「日祭」,似可通矣,而下文闕,不知鄭意如何。玩「始爲」二字,或鄭所謂「日祭」,亦即指始死饋食而言,而非《國語》所謂「日祭」乎? 注云「別是非」,文不完,嚴氏所推近之。《繁露服制》篇、《說苑修文》篇皆有「通古今,辨然否」之文。《曲禮》曰:「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別是非」即「別同異,明是非」。《援神契》曰:「士行孝曰究,以明審爲義,當須明審資親、事君之道,是能榮親也。」士貴明審,故鄭云「別是非」。
〉
《詩》云:「夙興夜寐,無忝尒所生。」忝,辱也。所生,謂父母。士爲孝,當早起夜卧,無辱其父母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忝,辱也」者,本《爾雅釋言》。《詩小宛》傳云「忝,辱也」,疏曰:「故當早起夜卧行之,無辱汝所生之父母已。」 云「所生,謂父母」者,邢疏曰:「下章云『父母生之』是也。」 云「士爲孝,當早起夜卧」者,《國語魯語》曰:「士朝而受業,晝而講貫,夕而習復,夜而計過,無憾而後即安。」《曾子立孝》篇曰:「『夙興夜寐,無忝尒所生』,言不自舍也。」〉
庶人章第六
子曰:因
〈
《治要》。嚴可均曰:「按:余蕭客所見影宋蜀大字本亦有『子曰』,亦作『因』。」〉
天之道,
春生,夏長,秋收,冬藏,順四時以奉事天道。
〈《治要》。〉
分地之利,
分別五土,視其高下,若高田宜黍稷,下田宜稻麥,邱陵阪險宜種棗栗。
〈
《治要》、《正義》、《初學記》五、《御覽》三十六、《唐會要》七十七。嚴可均曰:「按:《釋文》『宜棗棘』,云一本作『宜種棗棘』,蓋鄭注元是『棘』字。《小尒疋》『棘實謂之棗』,可以互證。諸引作『棗栗』,所據本異也。」〉
此分地之利。
〈《治要》。〉
〈
疏曰:鄭注云「春生,夏長,秋收,冬藏」者,《齊民要術耕田》篇引魏文侯曰:「民春以力耕,夏以鏹耘,秋以收歛。」朱彝尊《經義考》謂是此經之傳,鄭蓋本魏文侯傳也。邢疏曰:「《爾雅釋天》云『春爲發生,夏爲長毓,秋爲收歛,冬爲安寧』,安寧即閉藏之義也。」 云「順四時以奉事天道」者,邢疏曰:「順四時之氣,春生則耕種,夏長則芸苖,秋收則穫割,冬藏則入廩也。」 云「分別五土,視其高下,若高田宜黍稷,下田宜稻麥,邱陵阪險宜種棗栗」者,邢疏曰:「《周禮大司徒》云五土『一曰山林,二曰川澤,三曰邱陵,四曰墳衍,五曰原隰』。謂庶人須能分別,視此五土之高下,隨所宜而播種之,則《職方氏》所謂青州『其穀宜稻麥』、雍州『其穀宜黍稷』是也。」錫瑞案:《援神契》曰:「洿泉宜稻。」《漢書溝洫志》曰:「賈讓奏言:若有渠溉,則鹽滷下溼,填淤加肥,故種禾麥,更爲秔稻。高田五倍,下田三倍。」《敘傳》曰:「坤作墬勢,高下九則。」劉德曰:「九則,九州土田上、中、下九等也。」《書禹貢》疏引鄭注曰:「田著高下之等,當爲水害備也。」此云「視其高下」,亦「當爲水害備」之義。《史記貨殖列傳》曰:「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此宜棗栗之地也。「棗栗」一作「棗棘」者,棗、棘二物,同類異名,棘亦棗也。《詩》「園有棘」、《孟子》「養其樲棘」,皆棗之類。
〉
謹身節用,以養父母。
行不爲非爲謹身,富不奢泰爲節用。度財爲費,
〈《治要》。〉
什一而出,
〈《釋文》。〉
父母不乏也。
〈《治要》。〉
此庶人之孝也。
無所復謙。
〈《釋文》。〉
〈
疏曰:鄭注云「行不爲非爲謹身」者,鄭注《士章》以「别是非」爲士。《孟文》曰:「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庶人雖異於士,亦當知之而不爲矣。 云「富不奢泰爲節用」者,鄭注《諸侯章》云:「雖有一國之財而不奢泰,故能長守富。」庶人雖不及諸侯之富,《曲禮》「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是庶人亦有富者,亦當不奢泰矣。 云「度財爲費,什一而出,父母不乏也」者,邢疏曰:「謂常節省財用,公家賦税充足,而私養父母不關乏也。《孟子》稱『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劉熙注云:『家耕百畝,徹取十畝以爲賦也。』又云『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是也。」 云「無所復謙」者,鄭注《天子章》云:「蓋者,謙辭。」則《諸侯》《卿大夫》《士》章言「蓋」者,均屬謙辭,《庶人章》言「此」不言「蓋」,故云「無所復謙」。《援神契》曰:「庶人行孝曰畜,以畜養爲義,言能躬耕力農,以畜其德而養其親也。」〉
故自天子至於庶人,孝無終始,而患不及己者,
〈
嚴可均曰:「明皇本無『己』字,蓋臆刪耳。按鄭注『患難不及其身』,『身』即『己』也。《正義》引劉瓛云『而患行孝不及己者』,又云『何患不及己者哉』,則經文元有『己』字。」〉
未之有也。
總說五孝,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當孝無終始。能行孝道,故患難不及其身也。
〈
《治要》無「也」字,依《釋文》加。《正義》引劉瓛云「鄭、王諸家皆以爲患及身」,又云「《蒼頡篇》謂『患』爲『禍』,孔、鄭、韋、王之學引之以釋此經。」〉
未之有者,言未之有也。
〈
《治要》。嚴可均曰:「按:《釋文》『言』字作『善』,一本作『難』。《正義》引謝萬云:『能行如此之善,曾子所以稱難,故鄭注云「善未有也」。』今按:『難』『善』二本皆誤。其致誤之由,以鄭注有『皆當孝無終始』之語,而下章復有此語,實則兩『無』字並宜作『有』。何以明之?經云『孝無終始』者,承首章『始於事親,終於立身』,故此言人之行孝,倘不能有始有終,未有禍患不及其身者也。晉時傳寫承誤,謝萬、劉瓛雖曲爲之說,於義未安。今擬改鄭注云『皆當孝有終始』,即經旨明白矣。末句尚有差誤,不敢臆定。」〉
〈
疏曰:嚴氏之説是也。邢疏引諸家申鄭難鄭往復之詞曰:「鄭曰:諸家皆以爲患及身,今注以爲自患不及,將有說乎?答曰:經傳稱『患』,皆是憂患之辭。故皇侃曰:『無始有終,謂改悟之善,惡禍何必及之?』則無始之言,已成空設也。《禮祭義》曾子說孝曰:『衆之本教曰孝,其行曰養。養可能也,敬爲難。敬可能也,安爲難。安可能也,卒爲難。父母既没,慎行其身,不遺父母惡名,可謂能終矣。』夫以曾參行孝,親承聖人之意,至於能終孝道,尚以爲難,則寡能無識固非所企也。今爲行孝不終,禍患必及。此人偏執,詎謂經通?鄭曰:《書》云『天道福善禍淫』,又曰『惠迪吉,從逆凶,惟影響』,斯則必有災禍,何得稱無也?答曰:來問指淫凶悖慝之倫,經言戒不終善美之輩。《論語》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曾子曰:『參直養者也,安能爲孝乎?』又此章云:『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儻有能養而不能終,只可未爲具美,無宜即同淫慝也。古今凡庸詎識孝道,但使能養,安知始終?若今皆及於災,便是比屋可貽禍矣。」錫瑞案:疏兩引「鄭曰」,非即鄭君之注,是後儒申鄭之說。阮福云:「疏内兩『鄭曰』皆有誤,當云『主鄭者曰』,乃唐人問難之辭。」其説是也。此經明云「自天子至於庶人」,鄭注明云「總說五孝,上從天子,下至庶人」,難鄭者乃專指庶人爲言,顯與經、注相悖。云「寡能無識」,云「凡庸詎識孝道」,專言庶人尚可,而此經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在内,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亦得以「寡能」「凡庸」自解乎?首章明云「孝之始也」「孝之終也」,此章所謂「終始」,即指「不敢毁傷」「立身揚名」而言。自天子至庶人,皆當勉此孝道。難鄭者乃謂有始不必有終,無終不必及禍,是不止背鄭,直背經矣。若專執庶人爲言,疑庶人不能揚名顯親,則與劉炫駮鄭「人君無終」之言同一拘泥。古書多通論,其理豈得如此泥看,妄生駮難哉!阮福《義疏》引曾子曰:「君子患難除之。」又曰:「禍之所由生,自孅孅也。是故君子夙絕之。」又曰:「天子日旦思其四海之内,戰戰惟恐不能乂也。諸侯日旦思其四封之内,戰戰惟恐失損之也。大夫、士日旦思其官,戰戰惟恐不能勝也。庶人日旦思其事,戰戰惟恐刑罰之至也。是故臨事而栗者,鲜不濟矣。」云此皆是患禍及之之義,亦即是天子至庶人皆恐患禍及身之義,證據甚塙。案:《曾子大孝》:「故居處不莊,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戰陳無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災及於身,敢不敬乎?」「災及於身」即「患及己」,亦可與此經相發明。注「言未之有也」,「言」字下蓋有脫文。
〉
三才章第七
曾子曰:甚哉!
語喟然。
〈《釋文》。〉
孝之大也。
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當爲孝無終始,曾子乃知孝之爲大。
〈《治要》。〉
〈
疏曰:鄭注承上而言。邢疏云:「夫子述上從天子、下至庶人五等之孝,後總以結之,語勢將畢,欲以更明孝道之大,無以發端,特假曾子歎孝之大,更以彌大之義告之也。」案:邢疏以「甚哉」爲歎辭,以「孝之大」爲承上文天子至庶人而言,與鄭意同。云「無以發端,特假曾子」,乃本劉炫「假曾子立問」之意,與鄭意異。鄭云「曾子乃知孝之爲大」,則不必謂假曾子之歎矣。「孝無終始」,當從嚴氏改爲「孝有終始」。
〉
子曰:夫孝,天之經也,
春夏秋冬,物有死生,天之經也。
〈《治要》。〉
地之義也,
山川高下,水泉流通,地之義也。
〈《治要》。〉
民之行也。
孝悌恭敬,民之行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以「春夏秋冬,物有死生」爲「天之經」者,鄭注《庶人章》云「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春生、夏長,物所以生;秋收、冬藏,物所以死。物有死生,承四時而言也。 以「山川高下,水泉流通」爲「地之義」者,鄭注《庶人章》云「分别五土,視其高下」,凡地近山者多高,近川者多下也。云「川」又云「水泉」者,《考工記》:「匠人爲溝洫,廣尺,深尺,謂之𤰕;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於川。凡天下之地埶,兩山之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涂焉。」是「川」爲大川,「水泉流通」即𤰕、遂、溝、洫、澮之水行於兩山大川之間者也。 云「孝悌恭敬,民之行也」者,鄭解此經天經、地義皆泛説,不屬孝言,故以孝悌恭敬爲民之行,亦不專言孝。蓋以下文「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當屬泛説。此經與下緊相承接,亦當泛説。若必屬孝,則與下文窒礙難通。此鄭君解經之精也。
〉
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
天有四時,地有高下,民居其間,當是而則之。
〈《治要》。〉
則天之明,
則,視也。視天四時,無失其早晚也。
〈《治要》。〉
因地之利,
因地高下所宜何等。
〈《治要》。〉
〈
疏曰:鄭云「天有四時,地有高下」,緊承上文之注,故知上文必用泛說,乃與此文相承也。 云「民居其間,當是而則之」者,《爾雅釋言》「是,則也」。據《雅》義,「是」與「則」義同,不當重出。《釋名釋言語》:「是,嗜也,人嗜樂之也。」鄭分「是」與「則」爲二義,亦當以「是」爲「嗜樂」之意矣。《左氏傳》作「而民實則之」。鄭箋《詩》云:「趙、魏之東,『寔』『實』同聲。」「是」即古「寔」字,見《秦誓》疏及《詛楚文》,然則「是」「實」可通。《左傳》疏解爲「人民實法則之」,鄭分「是」「則」爲二,不當如孔疏所云也。 鄭以「則天明」爲「視天四時」,「因地利」爲「因地高下」,皆與《庶人章》同。蓋鄭以此章所云「民」即上章所云「庶人」也。 此經文與《左氏傳》子大叔論禮畧同,宋儒以爲作《孝經》者襲《左傳》文。案:《繁露五行對》篇:「河間獻王謂温城董君曰:《孝經》曰:『夫孝,天之經,地之義。』何謂也?」董子治《公羊》,非治《左氏傳》者。獻王得左氏傳,爲立博士,乃引《孝經》爲問,不引《左氏》,非《孝經》襲《左氏》可知。 延篤《仁孝論》引「夫孝,天之經也」三句。《漢書蓺文志》曰:「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舉大者言,故曰《孝經》。」〉
以順天下,是以其教不肅而成,
以,用也。用天四時、地利,順治天下,下民皆樂之,是以其教不肅而成也。
〈《治要》。〉
其政不嚴而治。
政不煩苛,故不嚴而治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以,用也」,見首章。「用天四時、地利,順治天下」,承上文言。「下民皆樂之」乃「不肅而成」之由,「政不煩苛」乃「不嚴而治」之由。教易行則政不煩,故下文專言教。
〉
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也,
見因天地教化民之易也。
〈《治要》。〉
是故先之以博愛,而民莫遺其親;
先修人事,流化於民也。
〈《治要》。〉
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
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也。
〈《治要》。〉
先之以敬讓,而民不爭;
若文王敬讓於朝,虞、芮推畔於野。
〈《釋文》作「田」。〉
上行之,則下效法之。
〈《治要》。〉
道之以禮樂,而民和睦;
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
〈《治要》。〉
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
善者賞之,惡者罰之,民知禁,莫敢爲非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見因天地教化民之易」者,明皇注同,避諱改「民」爲「人」。邢疏曰:「言先王見天明地利,有益於人,因之以施化,行之甚易也。」案:經云「教」,即承上文「其教」而言,鄭意亦承上文。《繁露爲人者天》篇引「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白虎通三教》篇曰:「教者何謂也?教者,效也。上爲之,下效之。民有質樸,不教不成。故《孝經》曰:『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皆引此經。宋儒改「教」爲「孝」,非也。 云「先修人事,流化於民也」者,明皇用王肅注云:「君愛其親,則人化之,無有遺其親者。」邢疏云:「即《天子章》之『愛敬盡於事親,而德教加於百姓』是也。」義與鄭合。 云「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者,用《論語》文。 云「若文王敬讓於朝,虞、芮推畔於野。上行之,則下效法之」者,《詩緜》「虞芮質厥成」,傳曰:「虞、芮之君相與爭田,久而不平,乃相謂曰:『西伯仁人也,盍往質焉?』乃相與朝周。入其竟,則耕者讓畔,行者讓路;入其邑,男女異路,斑白不提挈;入其朝,士讓爲大夫,大夫讓爲卿。二國之君感而相謂曰:『我等小人,不可以履君子之庭。』乃相讓,以其所爭田爲閒田而退。天下聞之而歸者四十餘國。」《尚書大傳》、《史記周本紀》、《説苑君道》篇皆載其事。《大傳》曰:「文王受命一年,斷虞、芮之訟。」鄭注《尚書》云「紂聞文王斷虞、芮之訟」,據《書傳》爲説也。 云「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者,亦《論語》文。 云「善者賞之,惡者罰之,民知禁,莫敢爲非也」者,邢疏曰:「案《樂記》云:『先王之制禮樂也,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故示有好必賞之令以引喻之,使其慕而歸善也;示有惡必罰之禁以懲止之,使其懼而不爲也。」義與鄭合。 《繁露爲人者天》篇引「先之以博愛」,《潛夫論斷訟》篇引「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漢書禮樂志》引「導之以禮樂,而民和睦」,李翕《西狹頌》引「先之以博愛,陳之以德義,示之以好惡,不肅而成,不嚴而治」。
〉
《詩》云:「赫赫師尹,民具尒瞻。」師尹,若冢宰之屬也。女當視民。
〈《釋文》。語未竟。〉
〈
疏曰:鄭注云「師尹,若冢宰之屬也」者,《詩》傳曰:「師,太師,周之三公也。尹,尹氏,爲太師。具,俱。瞻,視。」箋云:「此言尹氏,女居三公之位,天下之民俱視女之所爲。」疏曰:「《尚書周官》云:『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故知太師,周之三公也。下云『尹氏太師』,是尹氏爲太師也。《孝經注》以爲冢宰之屬者,以此刺其專恣,是三公用事者,明兼冢宰以統羣職。」案:鄭箋《詩》云「民俱視女」,此云「女當視民」者,蓋鄭意以爲民俱視女所爲,則女亦當視民,以觀民心之向背也。
〉
孝治章第八
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遺小國之臣,
昔,古也。
〈《公羊序》疏。〉
古者諸侯歲遣大夫聘問天子無恙,
〈此二字依《釋文》加。〉
天子待之以禮,此不遺小國之臣者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昔,古也」者,《詩那》「自古在昔」,《魯語》「古曰在昔」,是「昔」與「古」同義。《堯典序》「昔在帝堯」,《釋文》:「昔,古也。」 云「古者諸侯歲遣大夫聘問天子無恙」者,《公羊》桓元年傳「諸侯時朝乎天子」,何氏《解詁》曰:「時朝者,順四時而朝也,緣臣子之心,莫不欲朝朝暮夕。王者與諸侯別治,勢不得自專朝政。故即位比年使大夫小聘,三年使上卿大聘,四年又使大夫小聘,五年一朝。王者亦貴得天下之歡心,以事其先王,因助祭以述其職。故分四方諸侯爲五部,部有四輩,輩主一時。《孝經》曰:『四海之内,各以其職來助祭。』《尚書》曰:『羣后四朝。』」疏曰:「注『故即位』至『小聘』,此《孝經說》文。《聘義》亦云:『天子制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厲以禮也。』是與此合。」案:何君明引《孝經》,徐疏以《解詁》所云爲《孝經說》,是何所引《孝經》古說與鄭說同。 《王制》曰:「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鄭注:「比年,每歲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則君自行。然此大聘與朝,晉文霸時所制也。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周之制,侯、甸、男、采、衛、要服六者各以服數來朝。」疏引鄭《駮異義》云:「《公羊》說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以爲文、襄之制,錄《王制》者記文、襄之制耳,非虞、夏及殷法也。」疏又云:「按《孝經注》:『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孝經》之注多與鄭義乖違,儒者疑非鄭注,今所不取。」錫瑞案:鄭君先治今文,後治古文。注《孝經》在先,用今文說,與《公羊》《王制》相合,自可信據。注《禮》在後,惑於古文異說,見《左氏》昭三年傳子太叔言文、襄之霸,令諸侯三歲而聘,五歲而朝,與《公羊》《王制》說同,故疑其是文、襄之制。又見古《尚書》說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古《周禮》說周之制,侯、甸、男、采、衛、要服六者各以服數來朝,遂據古文而疑今文,不知古《周禮》、古《尚書》說未可偏據,亦並未言大、小聘之歲數。鄭云《王制》作於赧王之後,其時《左氏》未出,不得以《左氏》駮《王制》。且公羊家何必用《左氏》義?既用《左氏》,又何至誤以文、襄之制爲古制乎?《公羊》《王制》言諸侯事天子之法,《左氏》言諸侯事霸主之法,本不合。即如《左氏》之說,又安知文、襄剏霸,非據諸侯事天子之法爲事霸主法乎?鄭義當以《孝經注》爲定論,不必從《禮記注》。鄭注《禮》箋《詩》,前後違異甚多。孔疏執《禮注》疑《孝經注》,真一孔之見矣。《白虎通朝聘》篇曰:「所以制朝聘之禮何?以尊君父,重孝道也。夫臣之事君,猶子之事父。欲全臣子之恩,一統尊君,故必朝聘也。聘者,問也。緣臣子欲知其君父無恙,又當奉土地所生珍物以助祭,是以皆得行聘問之禮也。諸侯相朝聘何?爲相尊敬也。故諸侯朝聘天子無恙,法度得無變更,所以考禮、正刑、壹德,以尊天子也。」以聘爲問天子無恙,與鄭說同。 云「天子待之以禮,此不遺小國之臣也」者,《周禮大行人》曰:「凡大國之孤,執皮帛以繼小國之君,出入三積,不問,壹勞,朝位當車前,不交擯,廟中無相,以酒禮之。其他皆眡小國之君。」鄭注:「此以君命來聘者也。」又曰:「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以下,及其大夫、士皆如之。」鄭注:「此亦以君命來聘者也。」《掌客》:「凡諸侯之卿大夫、士爲國客,則如其介之禮以待之。」鄭注:「言其聘問,待之禮,如其爲介時也。」此鄭言天子待聘臣之禮也。《公羊》莊二十五年「陳侯使女叔來聘」,《解詁》曰:「稱字者,敬老也。禮,七十雖庶人,主字而禮之。《孝經》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遺小國之臣』是也。」〉
而况於公、侯、伯、子、男乎?
古者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使世子郊迎,芻、禾百車,以客禮待之。
〈《治要》。〉
晝坐正殿,夜設庭尞,思與相見,問其勞苦也。
〈《御覽》一百四十五。〉
當爲王者。
〈
《釋文》。嚴可均曰:「按:此上下闕,疑申說前所云世子也。又按:《釋文》『當爲,于僞反,下皆同』,今此下注『爲』字未見,是闕者尚多,又當有『公者,通也』,闕。」〉
侯者,候伺。伯者,長。
〈
《釋文》。嚴可均曰:「下當有『子者,字也』,闕。」〉
男者,任也。
〈《釋文》。〉
德不倍者,不異其爵;功不倍者,不異其土。故轉相半,別優劣。
〈《禮記王制》正義。〉
〈
疏曰:鄭注云「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使世子郊迎」者,《公羊傳》《王制》《尚書大傳》《白虎通朝聘》篇皆云五年一朝。《朝聘》篇曰:「朝禮奈何?諸侯將至京師,使人通命於天子。天子遣大夫迎之百里之郊,遣世子迎之五十里之郊矣。《覲禮》經曰:『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勞。』《尚書大傳》曰:『天子太子年十八曰孟侯,於四方諸侯來朝,迎于郊。』」《御覽》引《大傳》曰:「于郊者,問其所不知也,問之人民之所好惡、地土所生美珍怪異、山川之所有無。父在時,皆知之。」鄭注:「孟,迎也。十八嚮大學,爲成人,博問庶事。」是鄭注《大傳》與注《孝經》義同。賈公彥《儀禮疏》引《書大傳》太子出迎之文,以爲異代之制,又引《孝經》鄭注「天子使世子郊迎」:「皆異代法,非周制也。」案:《康誥》「王若曰孟侯」,依伏生、鄭君之義,以「孟侯」爲呼成王,則周初猶沿用世子迎侯之制,或周公制禮始改之耳。 云「芻、禾百車,以客禮待之」者,《周禮掌客》:「凡上公之禮,車禾眡死牢,牢十車,車三秺,芻薪倍禾。侯、伯禾四十車,芻薪倍禾。子、男禾三十車,芻薪倍禾。」據《周禮》,五等之爵,禮待不同,侯、伯以上芻、禾合計不止百車,此注舉成數而言耳。 云「晝坐正殿,夜設庭尞」者,《說文》:「堂,殿也。」《釋名釋宮室》:「殿,典也,有殿鄂也。」是殿以有殿鄂得名。今之殿即古之堂,《初學記》謂殿之名起於《始皇紀》,作「前殿」。葉大慶《攷古質疑》引《說苑》諸書,以證古有殿名,而所引皆漢人之書。案:《燕禮》鄭注云「人君爲殿屋」,疏云:「漢時殿屋四向流水。」鄭注《禮》據漢制言之,此注蓋亦據漢制言之。《詩庭燎》箋云:「於庭設大燭。」《周禮司烜》「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鄭注:「門內曰庭燎。」《禮郊特牲》「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鄭注:「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此夜設庭燎之制也。 云「思與相見,問其勞苦也」者,《周禮大行人》「上公之禮,三問三勞;諸侯、諸伯之禮,再問再勞;諸子、諸男之禮,壹問壹勞」,鄭注:「問,問不恙也。勞,謂苦倦之也。皆有禮,以幣致之。」此問勞苦之禮也。 云「侯者,候伺。伯者,長。男者,任也」者,《周禮職方氏》注:「侯,爲王者斥候也。男,任也。」《小祝》注:「侯之言候也。」《蓺文類聚》引《援神契》曰:「侯者,候也,所以守蕃也。」《公羊疏》引《元命苞》曰:「侯之言候,候逆順,兼伺候王命。」《禮疏》引《元命苞》曰:「男者任功立業。」《白虎通爵》篇曰:「侯者,候也,候逆順也。男者,任也。」《風俗通皇霸》篇曰:「伯者,長也,白也,言其咸建五長,功實明白。」《獨斷》曰:「男者,任也。」古「男」與「任」通,《禹貢》「二百里男邦」,《史記》作「任國」是也。注此上當有「公者,通也」,與《白虎通爵》篇同,嚴説是也。《白虎通》又曰:「子者,孳也,孳孳無已也。」《獨斷》曰:「子者,滋也。」《禮疏》引《元命苞》曰:「子者,孳恩宣德。」《大戴禮本命》、《釋名釋親屬》、《廣雅釋言》、《史記注》引張君相「老子」注,皆云「子,孳也」。此注下當有「子者,孳也」一句。嚴云「子者,字也」,與疏引舊解同。舊解云:「公者,正也,言正行其事。侯者,候也,言斥候而服事。伯者,長也,爲一國之長也。子者,字也,言字愛於小人也。男者,任也,言任王之職事也。」疏引舊解,不皆鄭注。嚴氏補「公者,通也」,不從舊解,則「子者,孳也」亦不必從舊解矣。 云「德不倍者,不異其爵;功不倍者,不異其土。故轉相半,別優劣」者,《王制》疏引《援神契》云:「『王者之後稱公,大國稱侯,皆千乘,象雷震百里。』是取法於雷也。其七十里者倍減於百里,五十里者倍減於七十里。故《孝經》云云。」蓋《孝經說》如此,鄭引《孝經說》爲注也。以《王制》開方之法計之,方百里者爲方十里者百,是爲千里。方七十里者七七四百九十里,方五十里者五五二百五十里,是方七十里者半於方百里,方五十里者半於方七十里,所謂「轉相半,别優劣」也。 《王制》疏引《元命苞》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象三光。』説者因此以爲文家爵五等,質家爵三等。若然,夏家文,應五等;虞家質,應三等。按:《虞書》『輯五瑞』『修五禮、五玉』,豈復三等乎?又《禮緯含文嘉》云:『殷爵三等。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從三等。』按:《孝經》夏制,而云公、侯、伯、子、男,是不爲三等也。《含文嘉》之文,又不可用也。」錫瑞案:孔疏以《孝經》爲夏制者,疏於上文申鄭義曰:「云『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者,以夏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若不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則不得爲萬國也。故知夏爵三等之制,如此經文不直舉夏時,而云殷所因者,若經指夏時,則下當云萬國,不得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故以爲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孔疏以萬國是夏制,《孝經》言萬國,故謂《孝經》夏制。考鄭注《王制》引《孝經説》曰「周千八百諸侯」,疏云:「此《孝經緯》文。云『千八百』者,舉成數,其實亦千七百七十三諸侯也。」又鄭《駮異義》曰:「萬國者,謂唐、虞之制也。武王伐紂,三分有二,八百諸侯,則殷末諸侯千八百也。至周公制禮之後,凖《王制》千七百七十三國而言。周千八百者,舉其成數。」孔疏云「舉成數」,用《駮異義》之文。《穀梁》隱八年傳注云「周有千八百諸侯」,疏云「見《孝經説》」。《漢書地理志》云:「周爵五等,而士三等。蓋千八百國。」衛宏《漢官儀》云:「古者諸侯治民,周以上千八百諸侯是也。」皆與《孝經說》同。蓋《孝經》古説以爲周有千八百諸侯,無萬國。《孝經》言萬國者,乃唐、虞、夏之制,以《堯典》言「協和萬國」,《左傳》言「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有明文可據也。鄭注《禮》、駮《異義》皆用其説,孔疏亦本鄭旨。然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則夏時已有之。孔疏引「五瑞、五玉」,據《白虎通》,是圭、璧、琮、璜、璋,五禮亦可以吉、凶、軍、賓、嘉解之,皆非五等塙證。其可證者,惟《禹貢》有男邦與諸侯。《尚書大傳夏傳》云:「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其餘山川視伯,小者視子、男。」據此,則夏時實有五等之爵。蓋所謂質家爵三等者,即《春秋》合伯、子、男爲一之義,爵雖五而實三。若文家,則判然爲五。其實公、侯、伯、子、男五等,自古皆然,不得疑夏制無公、侯、伯、子、男也。
〉
故得萬國之歡心,以事其先王。
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各以其職來助祭宗廟。
〈《治要》。〉
天子亦五年一巡狩。
〈《王制》正義。〉
勞來。
〈《釋文》。上下闕。〉
是得萬國之歡心,
〈嚴可均曰:「下當有『以』字。〉事其先王也。〈《治要》。〉〈疏曰:鄭注「萬國」之義不傳,推鄭意,不以爲周制,説見上。 云「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各以其職來助祭宗廟」者,與何君《公羊解詁》同。又《白虎通朝聘》篇曰:「謂之朝何?朝者,見也。五年一朝,備文德而明禮義也。朝用何月?皆以夏之孟四月,因留助祭。」說亦相合。 云「天子亦五年一巡狩」者,《堯典》「五載一巡守」,《王制》「天子五年一巡守」,鄭注:「天子以海内爲家,時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白虎通巡守》篇曰:「所以不歲巡守何?爲太煩也。過五年,爲太疏也。因天道時有所生,歲有所成。三歲一閏,天道小備;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故五年一巡守,三年二伯出述職黜陟。」《公羊》隱八年傳,《解詁》曰:「王者所以必巡守者,天下雖平,自不親見,猶恐遠方獨有不得其所。故三年一使三公黜陟,五年親自巡守。」《御覽》引逸《禮》曰:「所以五年一巡守何?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是也。」錫瑞案:《白虎通》諸說皆不云五年巡守爲虞、夏制,蓋今文說此爲古制皆然。鄭注《禮》,見《周禮》有「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之文,乃分別五年巡守爲虞、夏制。鄭注《孝經》用今文説,故不分別,其辭當亦以五年爲通制矣。 云「勞來」者,鄭義不完,蓋以爲禮尚往來,諸侯五年一朝,天子亦五年一巡守,答其禮而勞來之,故得萬國之歡心也。
〉
治國者不敢侮於鰥寡,而况於士民乎?
治國者,諸侯也。
〈《治要》。〉
丈夫六十無妻曰鰥,婦人五十無夫曰寡也。
〈
《詩桃夭》正義、《文選》潘安仁《關中詩》注。
〉
故得百姓之歡心,以事其先君。
〈
疏曰:鄭注云「治國者,諸侯也」者,明皇依魏注,亦云「理國,謂諸侯」。邢疏曰:「按:《周禮》云『體國經野』,《詩》曰『生此王國』,是其天子亦言國也。《易》曰『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是諸侯之國。上言『明王理天下』,此言『理國』,故知諸侯之國也。」 云「丈夫六十無妻曰鰥,婦人五十無夫曰寡也」者,《詩桃夭》疏引此注云:「知如此爲限者,以《内則》云『妾雖老,年未滿五十,必與五日之御』,則婦人五十不復御,明不復嫁,故知稱寡以此斷也。《士昏禮》注云『姆,婦人年五十,出而無子者』,亦出於此也。本三十男、二十女爲昏,婦人五十不嫁,男子六十不復娶,爲鰥寡之限也。《巷伯》傳曰『吾聞男女不六十,不閒居』,謂婦人也;《内則》曰『唯及七十,同藏無閒』,謂男子也。此其差也。」〉
治家者不敢失於臣妾之心,
治家,謂卿大夫。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男子賤稱。
〈
《釋文》。嚴可均曰:「按:此注上當有『臣』字,下當有『妾,女子賤稱』。」〉
而况於妻子乎?故得人之歡心,以事其親。
小大盡節。
〈《釋文》。〉
〈
疏曰:鄭注云「治家,謂卿大夫」者,邢疏曰:「案下章云『大夫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禮記王制》曰『上大夫卿』,則知治家謂卿大夫。」 云「男子賤稱」,當從嚴說,上加「臣」字,下加「妾,女子賤稱」句。《周禮冢宰》「八曰臣妾,聚歛疏材」,鄭注:「臣妾,男女貧賤之稱。晉惠公卜懷公之生,曰:『將生一男一女,男爲人臣,女爲人妾。』生而名其男曰圉,女曰妾。及懷公質於秦,妾爲宦女焉。」 云「小大盡節」者,邢疏曰:「小謂臣妾,大謂妻子也。」〉
夫然,故生則親安之,
養則致其樂,故親安之也。
〈《治要》。〉
祭則鬼饗之。
祭則致其嚴,故鬼饗之。
〈《治要》。〉
〈
疏曰:鄭注云「養則致其樂,祭則致其嚴」者,用下《紀孝行章》文。《祭義》曰:「養可能也,敬爲難。敬可能也,安爲難。」又曰:「君子生則敬養,死則敬享。」《祭統》曰:「祭者,所以追養繼孝也。」《潛夫論正列》篇引此經,云:「由此觀之,德義無違,神乃享;鬼神受享,福祚乃隆。」〉
是以天下和平,
上下無怨,故和平。
〈《治要》。〉
災害不生,
風雨順時,百穀成孰。
〈《治要》。〉
禍亂不作。
君惠、臣忠,父慈、子孝,是以禍亂無緣得起也。
〈《治要》。〉
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
故上明王所以災害不生、禍亂不作,以其孝治天下,故致於此。
〈《治要》。〉
〈
疏曰:鄭注云「上下無怨,故和平」者,《左氏》昭二十年傳曰:「若有德之君,外内不廢,上下無怨。」疏曰:「此猶如《孝經》『上下無怨』也,言人臣及民,上下無相怨耳。服虔云:『上下,謂人神無怨。』」案:鄭義當如服虔説,與下「災害不生」意合。 云「風雨順時,百穀成孰」者,《洪範》「曰肅,時雨若。曰聖,時風若。歲月日時無易,百穀用成」,是其義也。 云「君惠、臣忠,父慈、子孝,是以禍亂無緣得起也」者,《禮運》曰:「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講信修睦,謂之人利。爭奪相殺,謂之人患。」《禮》言十義,則無爭奪相殺之患也。《左氏》隱四年傳:「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傳》言六順,則無去順效逆之禍也。鄭言禍亂無緣得起,歸本於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即《記》與《傳》之意,但言君臣父子,舉其尤要者耳。 《漢書禮樂志》曰「於是教化浹洽,民用和睦,災害不生,禍亂不作」,引此經文。
〉
《詩》云:「有覺德行,四國順之。」覺,大也。有大德行,四方之國順而行之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覺,大也」者,《廣雅釋詁一》:「覺,大也。」《詩斯干》「有覺其楹」,傳:「有覺,言高大也。」鄭箋云:「有大德行,則天下順從其化。」與此合。
〉
聖治章第九
曾子曰:敢問聖人之德,無以加於孝乎?子曰:天地之性人爲貴,
貴其異於萬物也。
〈《治要》。〉
人之行莫大於孝。
孝者,德之本,又何加焉?
〈《治要》。〉
〈
疏曰:鄭注云「貴其異於萬物也」者,明皇注同。邢疏曰:「夫稱貴者,是殊異可重之名。按《禮運》曰:『人者,五行之秀氣也。』《尚書》曰:『惟天地,萬物父母。惟人,萬物之靈。』是異於萬物也。」錫瑞案:《祭義》曰:「天之所生,地之所養,無人爲大。」即「天地之性人爲貴」之義。《曾子大孝》文同,盧注引《孝經》曰:「天地之性人爲貴,人之行莫大於孝也。」 云「孝者,德之本」者,用《開宗明義章》文。
〉
孝莫大於嚴父,
莫大於尊嚴其父。
〈《治要》。〉
嚴父莫大於配天。
尊嚴其父,莫大於配天,生事敬愛,死爲神主也。
〈《治要》。〉
則周公其人也。
尊嚴其父,配食天者,周公爲之。
〈《治要》。〉
〈
疏曰:鄭注以「嚴」爲「尊嚴」者,《孟子》「無嚴諸侯」注、《呂覽審應》「使人戰者嚴駔也」注,皆曰「嚴,尊也」。《禮大傳》「收族,故宗廟嚴」,注:「嚴猶尊也。」《漢書平當傳》注:「嚴謂尊嚴。」是「尊」「嚴」同義也。 云「生事敬愛,死爲神主」者,《續漢志》注引《鉤命決》曰:「自外至者,無主不止;自內出者,無匹不行。」《公羊》宣三年傳:「自內出者,無匹不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何氏《解詁》曰:「必得主人乃止者,天道闇昧,故推人道以接之。」《喪服小記》鄭注引「自外至者,無主不止」,疏云:「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白虎通郊祀》篇曰:「王者所以祭天何?緣事父以事天也。祭天必以祖配何?以自內出,無匹不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故推其始祖,配以賓主,順天意也。」《禮運》曰:「禮行於郊,而百神受職焉。」然則郊配天神,即爲百神之主。明堂配帝,亦同此義。或以祖配,或以父配,皆死爲神主矣。 云「尊嚴其父,配食天者,周公爲之」者,邢疏曰:「《禮記》有虞氏尚德,不郊其祖,夏、殷始尊祖於郊,無父配天之禮也,周公大聖而首行之。」案:邢説原本鄭義。《祭法》:「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后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鄭注:「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食也。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已。自夏已下,稍用其姓代之。」據此,則有虞以前配天但用有德,不必同姓,夏以後雖皆一姓,不必其父。夏之宗禹,殷之宗湯,不知其禮定於何時。《左氏》哀元年傳曰「祀夏配天」。《書多士》《君奭》皆言殷有配天之禮。《詩文王》云「克配上帝」,而其禮不可考。武王末受命,周禮定於周公,故經專舉周公而言,注亦云「周公爲之」也。 《漢書平當傳》引經「天地之性」至「周公其人也」,曰:「夫孝子善述人之志。周公既成文、武之業,制作禮樂,修嚴父配天之事,知文王不欲以子臨父,故推而序之,上及於后稷而以配天。此聖人之德亡以加於孝也。」《白虎通》引「則周公其人也」。《南齊書》何佟之議:「《孝經》是周公居攝時禮,《祭法》是成王反位後所行。故《孝經》以文王爲宗,《祭法》以文王爲祖。又『孝莫大於嚴父配天,則周公其人也』,尋此旨,甯施成王乎?若《孝經》所説審是成王所行,則爲嚴祖,何得云嚴父邪?」〉
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
郊者,祭天之名。
〈《治要》《宋書禮志二》。〉
后稷者,周公始祖。
〈《治要》。〉
東方青帝靈威仰,周爲木德,威仰木帝,
〈
《正義》。嚴可均曰:「按:此注上下闕。《正義》云:『鄭以祭法有周人禘嚳之文,變郊爲祀感生之帝,謂東方青帝』云云。詳鄭意,蓋以爲配天者配東方天帝,非配昊天上帝也。周人禘嚳而郊稷,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郊祀感生帝以后稷配。」〉
以后稷配蒼龍精也。
〈
錫瑞案:《儀禮經傳通解續》引鄭注「周爲木德」下多此八字。嚴本遺之,今據補。
〉
〈
疏曰:鄭注云「郊者,祭天之名。后稷者,周公始祖」者,《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兆於南郊,就陽位也。於郊,故謂之郊。」據此,則郊主爲祭天。以祭於郊,而即以郊名之,故曰「郊者,祭天之名」。經言周公,故曰「后稷,周公始祖也」。 云「東方青帝靈威仰,周爲木德,威仰木帝,以后稷配蒼龍精也」者,《大傳》:「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鄭注:「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謂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蒼則靈威仰,赤則赤熛怒,黄則含樞紐,白則白招拒,黑則汁光紀,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蓋特尊焉。《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汎配五帝也。」疏曰:「『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者,案師説引《河圖》云:『慶都感赤龍而生堯。』又云:『堯赤精,舜黄,禹白,湯黑,文王蒼。』又《元命苞》云:『夏白帝之子,殷黑帝之子,周蒼帝之子。』是其王者皆感太微五帝之精而生。云『蒼則靈威仰』至『汁光紀』者,《春秋緯文耀鉤》文。云『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者,案《易緯乾鑿度》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云『蓋特尊焉』者,就五帝之中特祭所感生之帝,是特尊焉。注引《孝經》云『郊祀后稷,以配天』者,證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又引『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者,證文王不特配感生之帝,而汎配五帝矣。」據《禮記注》疏,鄭君明引《孝經》解禮,與此注義正同。又《喪服小記》注云:「始祖感天神靈而生,祭天則以祖配之。」疏云:「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從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靈威仰也。」《禮器》「魯人將有事於上帝」,注云:「上帝,周所郊祀之帝,謂蒼帝靈威仰也。」《月令》「祈穀於上帝」,注云:「上帝,太微之帝也。」疏云:「《春秋緯》文。太微爲天庭,中有五帝座。郊天,各祭其所感帝。殷祭汁光紀,周祭靈威仰也。」《祭法》「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疏云:「此祭感生之帝於南郊。」《周禮典瑞》「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注云:「玄謂祀天,夏正郊天也。上帝,五帝,所郊亦猶五帝。殊言天者,尊異之也。」疏云:「王者各郊所感帝,若周之靈威仰之等即是五帝,而殊言天,是尊異之,以其祖感之而生故也。」此皆鄭君之義。然則經言「配天」,鄭義亦當以爲「殊言天者,尊異之」,天即感生之帝,而非昊天上帝矣。《公羊》宣三年傳:「郊則曷爲必祭稷?王者必以其祖配。」何氏《解詁》曰:「祖謂后稷,周之始祖,姜嫄履大人迹所生。配,配食也。《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五帝在太微之中,迭生子孫,更王天下。」何君解《孝經》用感生帝説,與鄭君同。《詩疏》引《異義》:「《詩》齊魯韓、《春秋》公羊説聖人皆無父感天而生。許君謹案:讖云堯五廟,知不感天而生。而《説文》曰:『姓,人所生也。古之神聖母感天而生子,故稱天子。』」是許君亦用感生帝説矣。鄭言后稷感生之義,見於《詩箋》。《生民》「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箋云:「帝,上帝也。敏,拇也。祀郊禖之時,時則有大神之迹,姜嫄履之,足不能满。履其拇指之處,心體歆歆然。其左右所止住,如有人道感己者也。」《閟宮》「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箋云:「依,依其身也。赫赫乎顯著姜嫄也。其德貞正不回邪,天用是馮依而降精氣。」疏引《河圖》曰「姜嫄履大人迹,生后稷」、《中侯稷起》云「蒼耀稷生感迹昌」、《苗興》云「稷之迹乳」、《史記周本紀》云「姜嫄出野,見巨人迹,心忻然悦,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及期而生棄」。是鄭義有本也。明皇注用王肅説,邢疏引其駮鄭義曰:「案:《爾雅》曰:『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瘞薶。』又曰:『禘,大祭也。』謂五年一大祭之名。又《祭法》祖有功,宗有德,皆在宗廟,本非郊配。若依鄭説,以帝嚳配祭圜丘,是天之最尊也。周之尊帝嚳,不若后稷。今配青帝,乃非最尊,實乖嚴父之義也。且徧窺經籍,並無以帝嚳配天之文。若帝嚳配天,則經應云『禘嚳於圜丘,以配天』,不應云『郊祀后稷』也。天一而已,故以所在。祭在郊,則謂爲圜丘,言於郊爲壇,以象圜天。圜丘即郊也,郊即圜丘也。其時中郎馬昭抗章固執,當時勑博士張融質之。融稱漢世英儒自董仲舒、劉向、馬融之倫,皆斥周人之祀昊天於郊以后稷配,無如玄説配蒼帝也。然則《周禮》圜丘,則《孝經》之郊。聖人因尊事天,因卑事地,安能復得祀帝嚳於圜丘、配后稷於蒼帝之禮乎?且在《周頌》『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又《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則郊非蒼帝,通儒同辭,肅説爲長。」錫瑞案:王肅所駮,《郊特牲》孔疏已解之曰:「王肅以郊、丘是一而鄭氏以爲二者,案《大宗伯》云『蒼璧禮天』,《典瑞》又云『四圭有邸,以祀天』,是玉不同。《宗伯》又云『牲、幣各放其器之色』,則牲用蒼也。《祭法》又云『燔柴於泰壇,用騂犢』,是牲不同也。又《大司樂》云:『凡樂,圜鍾爲宫,黄鍾爲角,大簇爲徵,姑洗爲羽。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上文云:『乃奏黄鍾,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是樂不同也。故鄭以云蒼璧、蒼犢、圜鍾之等爲祭圜丘所用,以四圭有邸、騂犢及奏黄鍾之等以爲祭五帝及郊天所用。王肅以《郊特牲》『周之始郊,日以至』,與圜丘同配以后稷。鄭必以爲異,圜丘又以帝嚳配者,鄭以周郊日以至自是魯禮,故注《郊特牲》云:『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因推魯禮以言周事。』鄭必知是魯禮、非周郊者,以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是魯郊用日至之月。案周郊祭天,大裘而冕。《郊特牲》云:『王被衮,戴冕,璪十有二旒。』故知是魯禮,非周郊也。又知圜丘配以帝嚳者,案《祭法》云:『周人禘嚳而郊稷。』禘嚳在郊稷之上,稷卑於嚳,以明禘大於郊。又《爾雅》云:『禘,大祭也。』大祭莫過於圜丘,故以圜丘爲禘。圜丘比郊,則圜丘爲大,《祭法》云『禘嚳』是也。若以郊對五時之迎氣,則郊爲大,故《大傳》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郊亦稱禘。其宗廟五年一祭,比每歲常祭爲大,故亦稱禘也。以《爾雅》唯云禘爲大祭,是文各有所對也。」孔疏推衍鄭意詳明,或即馬昭申鄭之説。學者審此,可無疑於鄭義矣。鄭《箴膏肓》曰:「《孝經》云『郊祀后稷,以配天』,言『配天』不言『祈穀』者,主說周公孝以配天之義,本不爲郊祀之禮出,是以其言不備。」〉
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文王,周公之父。明堂,天子布政之宮。
〈《治要》。〉
明堂之制,八窗四闥,
〈《御覽》一百八十六。〉
上圓下方,
〈《白孔六帖》十。〉
在國之南。
〈《玉海》九十五。〉
南是明陽之地,故曰明堂。
〈《正義》。〉
上帝者,天之別名也。
〈
《治要》、《史記封禪書》集解、《宋書禮志三》。又《南齊書》九作「上帝,亦天別名」。嚴可均曰:「按:鄭以『上帝』爲『天之別名也』者,謂五方天帝別名上帝,非即昊天上帝也。《周官典瑞》『以祀天、旅上帝』,明上帝與天有差等。故鄭注《禮記大傳》引《孝經》云『郊祀后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汎配五帝也,又注《月令》孟春云:『上帝,太微之帝也。』《月令》正義引《春秋緯》:紫微宮爲大帝,太微宮爲天庭,中有五帝座,五帝,五精之帝,合五帝與天爲六天。自從王肅難鄭,謂『天一而已,何得有六』,後儒依違不定。然明皇注此『配上帝』云『五方上帝』,猶承用鄭義,不能改易也。」〉
神無二主,故異其處,避后稷也。
〈
《史記封禪書》集解、《續漢祭祀志》注補。又《宋書禮志三》作「明堂異處,以避后稷」。
〉
〈
疏曰:嚴說是也。《文選東京賦》注引《鉤命決》曰:「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五精之神。」《通典》引《鉤命決》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地。祭天南郊,就陽位。祭地北郊,就陰位。后稷爲天地主,文王爲五帝宗。」是《孝經緯》説以上帝爲五帝,鄭義本《孝經緯》《鉤命決》也。鄭君以北極大帝爲皇天,太微五帝爲上帝,合稱六天,故五帝亦可稱天。鄭不以五帝解「上帝」而必云「天之別名」者,欲上應嚴父配天之經文,其意實指五帝,與《祭法》注引此經以證祖宗之祭同意。天與上帝之異,猶《周禮典瑞》注云「上帝,五帝,所郊亦猶五帝,殊言天者,尊異之也」,上帝兼舉五帝,故云「天之別名」。 云「明堂,天子布政之宮」云云者,本《孝經緯》《援神契》文。《禮記》疏引《異義》講學大夫湻于登説:「明堂在國之陽,丙巳之地,三里之外,七里之內,而祀之就陽位,上圓下方,八窗四闥,布政之宮。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上帝,五精之神,太微之庭,中有五帝座星。」鄭君云:「湻于登之言,取義於《援神契》。《援神契》説: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闥,布政之宮,在國之陽。帝者,諦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實在太微,於辰爲巳,是以登云然。今漢立明堂於丙巳,由此爲也。」據此,則鄭君此注皆本《援神契》古義矣。《大戴禮盛德》篇曰:「一室而有四戶、八牖。上圓下方。」桓譚《新論》曰:「上圓法天,下方法地,八窗法八風,四達法四時。」《白虎通》曰:「明堂上圓下方,八窗四闥,布政之宮,在國之陽。」《三輔黄圖》曰:「明堂所以正四時,出教化,天子布政之宮也。上圓象天,下方法地,八窗即八牖也,四闥者象四時四方也。」皆與鄭合。《隋書禮儀志》梁武帝制曰:「鄭玄據《援神契》,亦云上圓下方,又云八窗四闥。」武帝以爲鄭説據《援神契》,最塙。錫瑞案:鄭云八窗四闥,與《盛德記》似同實異。《盛德記》曰:「凡九室,一室而有四户八牖,三十六户,七十二牖。」鄭駮之云:「《戴禮》所說雖出《盛德記》,其下顯與本章異。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似呂不韋所益,非古制也。」鄭據《考工》五室之文,不信《盛德》九室之説,則一室雖有八窗四闥,合計之不得有三十六户、七十二牖矣。明堂祀五精帝,當以鄭君五室之義爲長。漢人説明堂者,多與鄭異。《異義》:「古《周禮》《孝經》說:明堂,文王之廟。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東西九筵,筵九尺,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案許君嘗受魯國三老古文《孝經》,其說別無所見,此所引皆《考工記》文,故與古《周禮》同。五室之說,鄭所遵用。云「明堂,文王之廟」,則與鄭義不合。《鄭志》趙商問曰:「説者謂天子廟制如明堂,是爲明堂即文廟耶?」答曰:「明堂主祭上帝,以文王配耳,猶如郊天以后稷配也。」據此,則鄭不以明堂爲文廟也。孔牢等以爲:明堂、辟雍、太學,其實一也。馬宫、王肅亦以爲同一處。盧植又兼太廟言之。蔡邕以爲清廟、太廟、太室、明堂、太學、辟雍異名同事。潁容又兼靈臺言之。案《玉藻》「聽朔於南門之外」,鄭注:「天子廟及路寢皆如明堂制。明堂在國之陽,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卒事,反宿路寢,亦如之。」鄭君此注分別最晰。廟及路寢如明堂制,則不得與明堂合爲一矣。明堂聽朔,反宿路寢,明堂非路寢更可知。惟太學、辟雍,古說以爲與明堂同處。魏文侯《孝經傳》曰:「大學者,中學明堂之位也。」此《孝經》説之最古者。《禮記昭穆》篇曰:「大學,明堂之東序也。」《盛德篇》曰:明堂其外水環之,曰辟雍。《封禪書》曰:「天子曰明堂辟雍,諸侯曰泮宫。」《白虎通》曰:「禮三老於明堂,以教諸侯孝也。禮五更於大學,以教諸侯弟也。」《韓詩》説:「辟雍者,天子之學。圓如璧,雍之以水,示圓。言辟,取辟有德,所以教天下。春射,秋饗,尊事三老、五更。在南方七里之内,立明堂於中。」鄭《駮異義》云:「《王制》:『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天子曰辟雍,諸侯曰泮宮,然則大學即辟雍也。《大雅靈臺》一篇之詩,有靈臺,有靈囿,有靈沼,有辟廱。其如是也,則辟雍及三靈皆同處,在郊矣。」鄭謂辟雍、大學、三靈同處在郊,其説至塙,而又云「大學在西郊,王者相變之宜」,則與明堂在南郊不同。鄭必以爲在西郊者,由泥於《王制》之文。鄭以《王制》上庠、下庠之類一是大學,一是小學,故謂三代相變,周大學當在國。案:大學在郊,三代所同。上庠、下庠之類,即天子四學之異名,皆在明堂四門之塾,不當分大學、小學在郊在國。鄭《駮異義》已云大學在郊,與《王制》注不同,是《王制》注非定論,《駮異義》云西郊,亦未盡是。大學、明堂,據魏文侯傳,當同一處。《韓詩》説在南方七里之内,正與鄭用《援神契》説明堂在南方七里之內符同。可據《孝經傳》與《孝經緯》以補鄭義所未及也。明皇注:「明堂,天子布政之宮也。周公因祀五方上帝於明堂,乃尊文王以配之也。」 邢疏曰:「『明堂,天子布政之宮也』者,按《禮記明堂位》:『昔者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天子負斧依,南鄉而立。明堂也者,明諸侯之尊卑也。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知明堂是布政之宮也。云『周公因祀五方上帝於明堂,乃尊文王以配之也』者,五方上帝即是上帝也,謂以文王配五方上帝之神,侑坐而食也。按:鄭注《論語》云:『皇皇后帝,並謂太微五帝。在天爲上帝,分王五方爲五帝。』舊説明堂在國之南,去王城七里,以近爲媟;南郊去王城五十里,以遠爲嚴。五帝卑於昊天,所以於郊祀昊天,於明堂祀上帝也。五帝,謂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紀、中央黄帝含樞紐。鄭玄云:『明堂居國之南,南是明陽之地,故曰明堂。』按《史記》云『黃帝接萬靈於明庭』,明庭即明堂也。鄭玄據《援神契》云:『明堂上圜下方,八牗四闥。』上圜象天,下方法地,八牗者即八節也,四闥者象四方也。此言『宗祀於明堂』,謂九月大享靈威仰等五帝,以文王配之,即《月令》云『季秋大享帝』,注云『徧祭五帝』。以其上言『舉五穀之要藏,帝籍之收於神倉』,九月西方成事,終而報祭也。」錫瑞按:明皇注於上文「郊祀」用王肅説,故與鄭異,此注遵用鄭義,邢疏中注亦明。鄭注《祭法》云:「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祖、宗,通言爾。《孝經》曰:『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郊祭一帝,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衆,亦禮之殺也。」疏引《雜問志》云:「『春曰其帝大皞,其神句芒。祭蒼帝靈威仰,太皞食焉。句芒祭之於庭。祭五帝於明堂,五德之帝亦食焉,又以文、武配之。』《祭法》『祖文王而宗武王』,此謂合祭於明堂。漢以正禮散亡,《禮》戴文殘缺,不審周以何月也,於《月令》,以季秋。」《詩我將序》:「《我將》,祀文王於明堂也。」疏云:「此言祀文王於明堂,即《孝經》所謂『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是也。文王之配明堂,其祀非一。此言祀文王於明堂,謂大享五帝於明堂也。《曲禮》曰:『大饗不問卜。』注云:『大饗五帝於明堂,莫適卜。』《月令》季秋:『是月也,大享帝。』注云:『言大享者,徧祭五帝。』《曲禮》曰『大饗不問卜』謂此也。是於明堂有總祭五帝之禮,但鄭以《月令》爲秦世之書,秦法自季秋,周法不必然矣。故《雜問志》云『不審周以何月,於《月令》,則季秋』。」據此,則鄭君不堅持季秋爲宗祀明堂之月,邢疏申鄭尚未審也。 注云「神無二主,故異其處,避后稷也」者,神主即上文注云「死爲神主」,義見上。鄭以文王功德本應配天南郊,因周已有后稷配天神,不容有二主,又不可同一處,文王,周受命祖,祭之宗廟,以鬼享之,不足以昭嚴敬,故周公舉行宗祀明堂之禮,而宗文王以配上帝,於是嚴父配天之道得盡。異事異處,於尊后稷兩不相妨。鄭注《明堂位》「昔者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云:「不於宗廟,辟王也。」朝諸侯本應在宗廟,不於宗廟而於明堂者,所以避成王。文王本應配天南郊,不於南郊而於明堂者,所以避后稷。其義一也。鄭注《周易》「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曰:「上帝,天帝也。『以配祖考』者,使與天同饗其功也。故《孝經》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是也。」《漢書郊祀志》元始五年王莽奏言:「王者父事天,故爵稱天子。孔子曰:『人之行莫大於孝,孝莫大於嚴父,嚴父莫大於配天。』王者尊其考,欲以配天,緣考之意欲尊祖,推而上之,遂及始祖。是以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據此,則尊祖正由尊父之義推之,與平當云「知文王不欲以子臨父,故推而序之」意同,皆得經旨。不然,經言嚴父配天,但言宗祀文王,不必言郊祀后稷矣。
〉
是以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助祭。
〈舊脱「助」字,依《禮器》正義加。〉
周公行孝於朝,
〈《治要》脫「於」字,依《釋文》加。〉
越裳重譯來貢,是得萬國之歡心也。
〈《治要》。〉
〈
疏曰:經云「助祭」,承「宗祀文王」言。《詩清廟序》:「《清廟》,祀文王也。周公既成洛邑,朝諸侯,率以祀文王焉。」疏云:「既成洛邑在居攝五年,其朝諸侯則在六年。《明堂位》所云『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諸侯於明堂』,即此時也。」言率之以祀文王,則朝者悉皆助祭。《詩》曰「肅雍顯相」,箋云:「諸侯有光明著見之德者來助祭。」《尚書大傳洛誥傳》曰:「於卜洛邑,營成周,改正朔,立宗廟,序祭祀,易犠牲,制禮樂,一統天下,合和四海,而致諸侯,皆莫不依紳端冕以奉祭祀者。天下諸侯之悉來,進受命於周而退見文、武之尸者,千七百七十三諸侯,皆莫不磬折玉音,金聲玉色,然後周公與升歌而弦文、武。諸侯在廟中者,伋然淵其志,和其情,愀然若復見文、武之身,然後曰:『嗟,子乎!此蓋吾先君文、武之風也夫!』故周人追祖文王而宗武王也。」伏《傳》所言,即此經四海之内助祭之事。云「千七百七十三諸侯」,正與《王制》鄭注引《孝經説》「周千八百諸侯,舉成數」者相符。《漢書王莽傳》云:「周公居攝,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是以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助祭,蓋諸侯千八百矣。」云千八百諸侯,與鄭説合。經云「宗祀文王」,伏《傳》言「祖文、宗武」,不同者,韋昭《國語注》云:「周公初時,祖后稷而宗文王。至武王,雖承文王之業,有伐紂定天下之功,其廟不可以毁。故先推后稷以配天,而後更祖文王而宗武王。」然則此經據周公初定之禮而言,亦以上言嚴父配天,故專舉文王也。 鄭注云「周公行孝於朝,越裳重譯來貢,是得萬國之歡心也」者,《尚書大傳》曰:「交阯之南,有越裳國。周公居攝六年,制禮作樂,天下和平。越裳以三象重譯而獻白雉,曰:『道路悠遠,山川阻深,音使不通,故重譯而朝。』成王以歸周公,公曰:『德不加焉,則君子不饗其質;政不施焉,則君子不臣其人。吾何以獲此賜也?』其使請曰:『吾受命吾國之黄耉曰:久矣,天之無別風淮雨,意者中國有聖人乎?有,則盍往朝之?』周公乃歸之於王,稱先王之神致,以薦於宗廟。」即其事也。鄭必以越裳來貢證得萬國之歡心者,以經言「萬國」,又言「四海之內」,據《孝經説》,周九州内惟有千八百諸侯,不足萬國之數,越裳在九州外,不在千八百諸侯之中,乃可舉爲得萬國歡心之證,亦與「四海之內,各以其職助祭」相合。《周禮大行人》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各以其所貴寶爲贄,即越裳白雉之類。越裳之來雖非助祭,然公既以薦宗廟,即與助祭有合。且事在居攝六年,正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時。鄭義似泛而實切也。 《漢書郊祀志》引「郊祀后稷」至「各以其職來助祭」。《後漢班彪傳》注、《公羊》僖十五年疏引皆有「助」字。
〉
夫聖人之德,又何以加於孝乎?
孝弟之至,通於神明,豈聖人所能加?
〈《治要》。〉
〈
疏曰:《白虎通聖人》篇引此經,爲周公聖人之證。 鄭注云「孝弟之至,通於神明」者,用《感應章》文。《鉤命決》曰:「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則鳯皇巢。」《論衡程材篇》引孔子曰「孝悌之至,通於神明」,《漢武梁祠畫象贊》曰「曾子質孝,以通神明」,亦據《盛應章》也。《孟子》曰「堯、舜之道,孝弟而已矣」,故曰「豈聖人所能加」。
〉
故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
致其樂。
〈
《釋文》。嚴可均曰:「按:上當有『養以』二字,下闕。」〉
聖人因嚴以教敬,因親以教愛。
因人尊嚴其父,教之爲敬,因親近於其母,教之爲愛,順人情也。
〈《治要》。〉
聖人之教不肅而成,
聖人因人情而教民,民皆樂之,故不肅而成也。
〈《治要》。〉
其政不嚴而治,
其身正,不令而行,故不嚴而治也。
〈《治要》。〉
其所因者本也。
本,謂孝也。
〈《治要》。〉
〈
疏曰:《漢書蓺文志》曰:「『故親生之膝下』,諸家説不安處,古文字讀皆異。」是此經本不易解,鄭注殘缺,未審其義云何。明皇注云:「親愛之心生於孩幼,比及年長,漸識義方,則日加尊嚴。」其説亦不安,恐非鄭義也。 鄭注云「因人尊嚴其父,教之爲敬,因親近於其母,教之爲愛,順人情也」者,以敬屬父,以愛屬母,義本《士章》「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知「愛」「敬」當分屬父、母。鄭注《天子章》「愛敬盡於事親」,亦云「盡愛於母,盡敬於父」也。《孟子》言良知良能,孩提知愛,長知敬,是人情本具有愛敬之理,聖人因而教之,乃順人情也。 云「聖人因人情而教民,民皆樂之」者,承上文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者,用《論語》文。此經與《三才章》文同義異。《三才章》承上「則天明,因地利」而言,此經承上「因嚴教敬,因親教愛」而言,皆有所因,故政教易行。鄭注並云「民皆樂之」,具得經旨。 云「本,謂孝也」者,《開宗明義章》曰「夫孝,德之本也」,鄭以「人之行莫大於孝」解之,此章上文曰「人之行莫大於孝」,故云「本,謂孝」矣。
〉
父子之道,天性也,
性,常也。
〈《治要》。〉
君臣之義也。
君臣非有天性,但義合耳。
〈《治要》。〉
〈
疏曰:鄭注云「性,常也」者,《白虎通性情》篇曰:「五性者何?謂仁、義、禮、智、信也。」是五性即五常,故「性」可云「常」也。 云「君臣非有天性,但義合也」者,《莊子人間世》引仲尼曰:「天下有大戒二:其一命也,其一義也。子之愛親,命也,不可解於心。臣之事君,義也,無適而非君也。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是之謂大戒。」鄭分父子、君臣爲二,實本此義,且與下文「父母生之」「君親臨之」正合。明皇注云「父子之道,天性之常,加以尊嚴,又有君臣之義」,併爲一讀,與下文不合矣。
〉
父母生之,續莫大焉;
父母生之,骨肉相連屬,復何加焉?
〈《治要》。〉
君親臨之,厚莫重焉。
君親擇賢,顯之以爵,寵之以祿,厚之至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父母生之,骨肉相連屬」者,《詩小弁》「不屬于毛,不離于裏」,傳云:「毛在外,陽,以言父;裏在內,陰,以言母。」疏云:「屬者,父子天性相連屬。離者,謂所離歷,言稟父之氣,歷母而生也。」 云「君親擇賢,顯之以爵,寵之以祿」者,《王制》「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鄭注:「論,謂考其德行、道藝。辨,謂考問得其定也。爵,謂正其秩次,與之以常食。」擇賢即考德行、道藝,爵禄即秩次、常食也。 《風俗通》「汝南封祈」下引「君親臨之」二句。
〉
故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謂之悖德;
人不愛其親而愛他人之親者,
〈「之」字依下注加。〉
謂之悖德。
〈《治要》。〉
不敬其親而敬他人者,謂之悖禮。
不能敬其親而敬他人之親者,謂之悖禮也。
〈《治要》。〉
以順則逆,
以悖爲順,則逆亂之道也。
〈《治要》。〉
民無則焉。
則,法。
〈《治要》。〉
不在於善,而皆在於凶德。
惡人不能以禮爲善,乃化爲惡,若桀、紂是也。
〈《治要》。〉
雖得之,君子所不貴。
〈明皇本無「所」字,「貴」下有「也」字。〉
不以其道,故君子不貴。
〈《治要》。〉
〈
疏曰:經文但云「愛他人」「敬他人」,鄭以爲「愛他人之親」「敬他人之親」者,猶《天子章》云「愛親者不敢惡於人,敬親者不敢慢於人」,鄭注亦以「人」爲「人之親」,皆以補明經旨,説甚諦當。鄭解上文「因嚴教敬,因親教愛」,以「敬」「愛」分屬父、母言,則此云「愛他人之親」亦當分屬母,「敬他人之親」亦當分屬父矣。明皇注用孔傳,邢疏申之,曰「君自不行愛敬,而使天下人行」,説與經文不合。如其説,當改經文爲「不愛其親而使他人愛」「不敬其親而使他人敬」,其義乃可通也。 云「則,法」者,《釋詁》文。 云「惡人不能以禮爲善,乃化爲惡,若桀、紂是也」者,經上文云「悖德」「悖禮」,此言凶德,不言禮,故云「不能以禮爲善」,以補明經義。必舉桀、紂者,鄭注《曲禮》「敖不可長」四句,亦云「桀、紂所以自禍」,以桀、紂不善,人所共知,舉之使人易曉也。 注「雖得之,君子所不貴」爲「不以其道」者,用《論語》文。邢疏云:「言人君如此,是雖得志居臣人之上,幸免篡弑之禍,亦聖人君子之所不貴,言賤惡之也。」〉
君子則不然,言思可道,
君子不爲逆亂之道,言中《詩》《書》,故可傳道也。
〈《治要》。〉
行思可樂,
動中規矩,故可樂也。
〈《治要》。〉
德義可尊,
可尊法也。
〈《治要》。〉
作事可法,
可法則也。
〈《治要》。〉
容止可觀,
威儀中禮,故可觀。
〈《治要》。〉
進退可度。
難進而盡忠,易退而補過。
〈《治要》。〉
以臨其民,是以其民畏而愛之,
畏其刑罰,愛其德義。
〈《治要》。〉
則而象之。
傚。
〈《釋文》。上下闕。〉
故能成其德教,
漸也。
〈《釋文》。上闕。〉
而行其政令。
不令而伐謂之暴。
〈《釋文》。上下闕。〉
〈
疏曰:鄭注云「君子不爲逆亂之道」者,承上「以悖爲順,逆亂之道」而言。 云「言中《詩》《書》,故可傳道也」者,《論語》「子所雅言,《詩》《書》」,《孝經》一引《書》,餘皆引《詩》,即「言中《詩》《書》」也。 云「動中規矩,故可樂也」者,《玉藻》曰「周還中規,折還中矩」,鄭注「反行也宜圜,曲行也宜方」,是「動中規矩」也。 云「威儀中禮」者,明皇注亦云「容止,威儀也」,邢疏曰:「容止,謂禮容所止也,《漢書儒林傳》云『魯徐生善爲容,以容爲禮官大夫』是也。威儀即儀禮也,《中庸》云『威儀三千』是也。《春秋左氏傳》曰:『有威而可畏謂之威,有儀而可象謂之儀。』」 云「難進而盡忠,易退而補過」者,「難進」「易退」用《表記》「子曰:事君難進而易退,則位有序」之文,「盡忠」「補過」用《事君章》文。 鄭蓋以此章「君子」不專屬人君言,如卿大夫亦可言臨民也。 云「畏其刑罰,愛其德義」者,《三才章》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鄭注:「善者賞之,惡者罰之,民知禁,莫敢爲非也。」是賞罰與德義並重,聖人教民未嘗不用刑罰,故下有《五刑章》,所以使民畏也。 鄭注「德教」「政令」二句殘闕,其意似以德教當以漸致,政令不宜暴施,君子知其如此,故能成其德教而行其政令也。 《繁露五行對》篇引「行思可樂,容止可觀」。《漢書匡衡傳》引孔子曰「德義可尊,容止可觀」至「則而象之」。
〉
《詩》云:「淑人君子,其儀不忒。」淑,善也。忒,差也。善人君子威儀不差,可法則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淑,善也」者,《釋詁》文。鄭君箋《詩》,亦云「淑,善」。箋《詩》云「執義不疑」,順毛傳「忒,疑也」之義。此詁「忒」爲「差」,與箋《詩》異者,《易觀》「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虞注:「豫而四時不忒。」《釋文》引鄭注,《左氏》文二年傳「享祀不忒」注,《禮記大學》「其儀不忒」疏,《呂覽先己》「其儀不忒」注,《廣雅釋詁四》,皆云「忒,差也」。
〉
紀孝行章第十
子曰:孝子之事親也,
〈《治要》無「也」字,依明皇本加。〉
居則致其敬,
也盡
〈
《釋文》。嚴可均曰:「按:明皇注云『平居必盡其敬』,則『也』當作『必』字。」〉
禮也。
〈
《釋文》。嚴可均曰:「按:『禮』上當有『其敬』。《釋文》云:一本作『盡其敬也』,又一本作『盡其敬禮也』。」〉
養則致其樂,
樂竭歡心以事其親。
〈《治要》。〉
病則致其憂,
色不滿容,行不正履。
〈明皇注。《正義》曰:「此依鄭注也。」〉
喪則致其哀,
擗踊哭泣,盡其哀情。
〈
《北堂書鈔》原本九十三《居喪》。「哀」字依明皇注加。《正義》曰:「此依鄭注也。」〉
祭則致其嚴。
齊必變食,居必遷坐,敬忌踧踖,若親存也。
〈
《北堂書鈔》原本八十八《祭祀總》。陳本《書鈔》引鄭注「齋戒沐浴,明發不寐」,與明皇注同。
〉
〈
疏曰:鄭注「盡禮」非全文,蓋以禮解「敬」字,邢疏引《禮記內則》云「子事父母,雞初鳴,咸盥漱,至於父母之所,敬進甘脆而後退」,又《祭義》曰「養可能也,敬爲難」,是也。 云「樂竭歡心,以事其親」者,《檀弓》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内則》曰「下氣怡聲,問所欲而敬進之,柔色以温之」,鄭注「温,藉也。承尊者,必和顔色」,是也。 云「色不滿容,行不正履」者,邢疏曰:「《禮記文王世子》云:『王季有不安節,則內豎以告文王。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又下文記古之世子亦朝夕問於内豎,『其有不安節,世子色憂不滿容』。此注減『憂』『能』二字者,以此章通於貴賤,雖儗人非其倫,亦舉重以明輕之義也。」案《玉藻》云「親癠,色容不盛」,亦「色不滿容」之謂。 云「擗踊哭泣,盡其哀情」者,邢疏曰:「並約《喪親章》文,其義奧於彼。」 云「齊必變食,居必遷坐,敬忌踧踖,若親存也」者,「齊必變食」二句見《論語鄉黨》,孔注:「改常饌,易常處。」《鄉黨》又云「踧踖如也」,馬注:「踧踖,恭敬之貌。」《論語八佾》曰「祭如在」,孔注:「祭死如事生。」《祭義》曰:「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中庸》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此「若親存」之義也。
〉
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事親者,居上不驕,
雖尊爲君,而不驕也。
〈《治要》。〉
爲下不亂,
爲人臣下,不敢爲亂也。
〈《治要》。〉
在醜不爭。
忿爭爲醜。醜,類也。以爲善,不忿爭也。
〈
嚴可均曰:「《治要》有按語,云『忿爭爲醜』疑有差誤。今按:『以爲善』亦有脱誤。據下文『在醜而爭』注『朋友中好爲忿爭』,此當云『朋友爲醜』。《曲禮》『在醜夷不爭』,注『醜,衆也。夷猶儕也』,義亦不殊。據《諫爭章》『士有爭友』注『以賢友助己』,此當云『助己爲善』。『己』『已』形近,『以』即『已』,脱一『助』字。存疑俟定。」〉
居上而驕則亡,
富貴不以其道,是以取亡也。
〈《治要》。〉
爲下而亂則刑,
爲人臣下好爲亂,則刑罰及其身也。
〈《治要》無「也」字,依《釋文》加。〉
在醜而爭則兵。
朋友中好爲忿爭者,惟兵刃之道。
〈《治要》。〉
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爲不孝也。
夫愛親者不敢惡於人之親,今反驕亂忿爭,雖日致三牲之養,豈得爲孝乎?
〈《治要》。〉
〈
疏曰:「居上不驕」與《諸侯章》文同,故鄭注以「尊爲君」解「居上」。 注云「爲人臣下,不敢爲亂」者,《論語》曰:「其爲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表記》曰:「事君,可貴可賤,可富可貧,可生可殺,而不可使爲亂。」 云「忿爭爲醜」,有誤,嚴說是。云「醜,類也」者,《易離》「獲匪其醜」虞注,《禮哀公問》「節醜其衣服」注,《國語周語》「况爾小醜」、《楚語》「官有十醜,爲億醜」注,《孟子公孫丑》「地醜德齊」注,《爾雅釋草》「蘩之醜」注,《廣雅釋詁三》,皆曰「醜,類也」。「以爲善」,嚴說近是。 云「富貴不以其道,是以取亡也」者,《諸侯章》「高而不危,所以長守貴也。滿而不溢,所以長守富也」,此言不以守富、守貴之道,則富貴不能長守矣。 云「爲人臣下好爲亂,則刑罰及其身也」者,鄭言五刑之目,見下《五刑章》,其他如《王制》之「四誅」、《士師》之「八成」,皆臣下好亂刑罰及身者矣。 云「朋友中好爲忿爭,惟兵刃之道」者,邢疏云:「言處儕衆之中,而每事好爭競,或有以刃相讎害也。」 云「愛親者不敢惡於人之親」者,見《天子章》。邢疏云:「三牲,牛、羊、豕也。言奉養雖優,不除驕亂及爭競之事,使親常憂,故非孝也。」〉
五刑章第十一
子曰:五刑之屬三千,
五刑者,謂墨、劓、臏、宮割、大辟也。
〈《治要》。〉
科條三千,
〈《釋文》。〉
謂劓、
〈
嚴可均曰:「按:『劓』當作『墨』,當云『墨之屬千』。」〉
墨、
〈
嚴可均曰:「按:當作『劓』,當云『劓之屬千』,下當有『臏之屬五百』。」〉
宮割、
〈嚴可均曰:「按:當云『宮割之屬三百』。」〉
大辟。
〈
嚴可均曰:「按:當云『大辟之屬二百也』。」〉
穿窬盜竊者,劓。
〈
《釋文》云:「與《周禮注》不同。」嚴可均曰:「按:『劓』當作『墨』。」〉
刼賊傷人者,墨。
〈
《釋文》云:「義與《周禮注》不同。」嚴可均曰:「按:『墨』當作『劓』。」〉
男女不以禮交者,宮割。壞人垣牆、開人關𨷲者,臏。
〈
《釋文》云:「與《周禮》竝同,微異。」嚴可均曰:「按:『男女』至『宮割』九字,當在『臏』字之下。《周禮司刑》二千五百罪,以墨、劓、宫、刖、殺爲次弟。《呂刑》以墨、劓、剕、宮、大辟爲次弟。刖、剕即臏也。此經言『五刑之屬三千』,明依《呂刑》。《治要》載鄭注次弟不誤,《釋文》改就《周禮》,非。」〉
手殺人者,大辟。
〈
《釋文》云:「亦與《周禮注》不同。」嚴可均曰:「按:『《周禮注》』者,《司刑》注引《書傳》也。《書傳是伏生今文說。鄭受古文,與伏生説不同。《司刑》注云『其刑書則亡』,明所説目畧,衰周法家追定,周初未必有之。鄭亦據法家爲說,各有所本,不必强同,而鄭意又有可推得者,唐、虞象刑,《呂刑》用罰爲刑。法家之説雖無害於經,究未足以說經,故注《呂刑》無此目畧。陸爲先陸所誤,抉擇異同,實爲隔硋。或難曰:《書》鄭本亡,何以知《呂刑》注無此目畧?答曰:陸稱與《周禮注》不同,不稱與《書注》不同,足以明之。」〉
氦
〈
疏曰:鄭注云「墨、劓、臏、宮割、大辟也」者,《白虎通五刑》篇曰:「墨者,墨其額也。劓者,劓其鼻也。臏〈小字本作「臏」。〉
者,脱其臏也。宮者,女子淫,執置宫中,不得出也。割者,
〈加二字,從王引之説。〉
丈夫淫,割去其勢也。大辟者,謂死也。」錫瑞案:鄭君此注引今文《尚書甫刑》篇文。穿窬盜竊罪輕,刼賊傷人罪重。刑法,墨輕劓重。嚴氏謂「劓」當作「墨」、「墨」當作「劓」,是也。古文《尚書》「劓、刖、㭬、黥」,
〈
「刖」,俗譌「刵」,從王引之説改正。《説文》引《周書》作「刖、劓、斀、黥」。
〉
夏侯等書作「臏、宮割、劓、〈俗譌「臏、宫、劓、割」,從王引之説改正。〉
頭庶剠」。是古文作「刖」、今文作「臏」之明證。《漢書刑法志》、《白虎通五刑》篇皆從今文作「臏」。鄭注《周禮司刑》云「臏、辟」,不云「剕、辟」,亦從今文《尚書》也。《孝經》本今文説,引《甫刑》不作《呂刑》,是其證。緯書多同今文。鄭注《孝經》如社稷、明堂大典禮,皆從《孝經緯》文,是鄭君用今文說作注。此注云「臏、宮割」,與夏侯等《書》作「臏、宮割」正合,則此注乃用今《尚書甫刑》篇無疑。鄭注古《周禮》,猶引用伏生《大傳》,豈有注今《孝經》反用古文《尚書》者哉?鄭用今文《尚書》,而此注與伏生《大傳》不盡同者,蓋鄭別有所本,疑即本《漢律》文。漢興,高祖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鄭云「手殺人者大辟」,即「殺人者死」也。「刼賊傷人」與「穿窬盗竊」,即「傷人及盜」也。「刼賊傷人者,劓」,與伏《傳》「姦軌、盜攘、傷人者,其刑劓」合,但少「觸易君命、革輿服制度」二語。「男女不以禮交者,宫割」,與伏《傳》同。「壞人垣牆、開人關𨷲者,臏」,亦與伏《傳》「决關梁、踰誠郭而畧盜者,其刑臏」相近。惟伏《傳》云「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降畔、寇賊、刼畧、奪攘、撟虔者,其刑死」,此注不盡用其義耳,並未嘗截然不合也。伏《傳》五刑之目,或出古法家言。蕭何攈秦法作律九章,不必盡與之合,故鄭君此注與《周禮注》又有異同。鄭注《禮》、箋《詩》,前後不同者甚多,不當以此致疑。陸氏疑其與《周禮注》不同,固屬一孔之見。嚴氏不考今、古文異同之義,乃云鄭用古文,亦未免强作解事。鄭注《周禮》云:「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畧也,其刑書則亡。」謂刑書亡,而二千五百之條所以用刑者不可盡知,故僅存此二千五百之目畧,非謂並此五刑之目畧亦不可知,故鄭君不敢以此注《尚書》也。嚴說殊誤。《周禮》疏引《孝經緯》云:「上罪墨蒙、赭衣、雜屨,中罪赭衣、雜屨,下罪雜屨而已。」此緯説解《五刑篇》之文,與伏生《大傳》「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蒙」畧同,是《孝經緯》用今文説之證也。
〉
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
事君,先事而後食祿。今反要之,此無尊上之道。
〈《治要》。〉
非聖人者無法,
非侮聖人者不可法。
〈《治要》。〉
非孝者無親,
己不自孝,又非他人爲孝,
〈
嚴可均曰:「《釋文》作『人行者』,一本作『非孝行』,合二本訂之,或此當云『又非他人行孝者』。」〉
不可親。
〈《治要》。〉
此大亂之道也。
事君不忠,侮聖人言,非孝者,大亂之道也。
〈《治要》。〉
氦
〈
疏曰:「罪莫大於不孝」,鄭無明文,據《周禮掌戮》「凡殺其親者,焚之」,鄭注:「焚,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疏引鄭《易注》曰:「震爲長子,爻失正,不知其所如。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議貴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焚如,殺其親之刑。死如,殺人之刑也。棄如,流宥之刑也。」又《周禮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疏:「云『一曰不孝之刑』者,有不孝於父母者則刑之。《孝經》不孝不在三千者,深塞逆源,此乃禮之通教。」賈公彦以爲不孝在三千條外,當據鄭注《孝經》文,五刑三千,極重者不過大辟。鄭云「死如,殺人之刑」,與此注云「手殺人者大辟」正合。若焚如之刑,更重於大辟,當在三千條外,是殺其親者不在五刑三千中矣。邢疏云:「舊注說及謝安、袁宏、王獻之、殷仲文等,皆以不孝之罪,聖人惡之,云在三千條外。此失經之意也。案上章云『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爲不孝』,此承上『不孝』之後,而云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是因其事而便言之,本無在外之意。案《檀弓》云:『子弑父,凡在宮者,殺無赦。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豬焉。』既云『學斷斯獄』,則明有條可斷也。」邢引舊說未知即鄭義否,而據鄭義,不當如邢氏所云也。 注云「事君,先事而後食祿。今反要之,此無尊上之道」者,《表記》「子曰:『事君三違而不出竟,則利祿也。人雖曰不要,吾弗信也』」,鄭注:「違猶去也。利祿,言爲貪祿留也。臣以道去君,至於三而不遂去,是貪祿必以其强與君要也。」注義與《禮注》畧同。 云「非侮聖人者不可法」者,《論語》「侮聖人之言」,注:「不可小知,故侮之。」疏:「『侮聖人之言』者,侮謂輕慢。聖人之言不可小知,故小人輕慢之而不行也。」 云「己不自孝,又非他人爲孝,不可親」者,《詩既醉》「孝子不匱,永錫爾類」,箋云:「永,長也。孝子之行,非有竭極之時,長以與女之族類,謂廣之以教道天下也。《春秋傳》曰:『潁考叔,純孝也,施及莊公。』」據此,則能自孝者必教他人爲孝,而不自孝者反非他人爲孝,與潁考叔正相反矣。 《呂覽》引《商書》曰:「刑三百,罪莫大於不孝。」「三百」疑「三千」之誤。《風俗通》曰:「又有不孝之罪,並編十惡之條。」《公羊》文十六年傳《解詁》曰:「無尊上、非聖人、不孝者,斬首梟之。」〉
廣要道章第十二
子曰:教民親愛,莫善於孝。教民禮順,莫善於悌。
人行之次也。
〈《釋文》。〉
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夫樂者,感人情者也。
〈「者也」二字依《釋文》加。〉
樂正則心正,樂淫則心淫也。
〈《治要》。〉
惡鄭聲之亂雅樂也。
〈《釋文》。上闕。〉
安上治民,莫善於禮。
上好禮,則民易使也。
〈《治要》《釋文》。〉
〈
疏曰:鄭注云「人行之次也」者,《大戴禮衛將軍文子》篇:「孔子曰:孝,德之始也;弟,德之序也。」「次」與「序」義近。孝爲德之始,而悌之德次於孝。《孝經》本言孝,而次即言悌,故曰「人行之次也」。 云「夫樂者,感人情者也。樂正則心正,樂淫則心淫也」者,《樂記》:「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其樂心感者,其聲嘽以緩。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後動。」又曰:「樂也者,聖人之所樂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夫民有血氣心知之性,而無哀樂喜怒之常,應感起物而動,然後心術形焉。是故志微、噍殺之音作,而民思憂;嘽諧、慢易、繁文、簡節之音作,而民康樂;粗厲、猛起、奮末、廣賁之音作,而民剛毅。廉直、勁正、莊誠之音作,而民肅敬;寛裕、肉好、順成、和動之音作,而民慈愛;流辟、邪散、狄成、滌濫之音作,而民淫亂。」皆與鄭義相發明。 云「惡鄭聲之亂雅樂也」者,用《論語》文。鄭聲,古說有二。《樂記》疏引《異義》:「今《論語》說:鄭國之爲俗,有溱、洧之水,男女聚會,謳歌相感,故云『鄭聲淫』。《左氏》說:『煩手淫聲』謂之鄭聲者,言煩手躑躅之聲使淫過矣。許君謹案:《鄭詩》二十一篇,説婦人者十九,故鄭聲淫也。」疏云鄭《駮》無,從許義。案:鄭云「樂淫心淫」,又引以爲移風易俗之證,當同許義,以「鄭」爲鄭國也。《白帖》引《通義》云:「鄭國有溱、洧之水,會聚謳歌相感。今《鄭詩》二十一篇,説婦人者十九,故『鄭聲淫』也。」又云:「鄭重之音使人淫故也。」《白虎通禮樂》篇云:「孔子曰『鄭聲淫』何?鄭國土地民人,山居谷浴,男女錯雜,爲鄭聲以相誘悅懌,故邪僻,聲皆淫色之聲也。」是劉子政、班孟堅皆主鄭國之說,故鄭君亦主之。 云「上好禮,則民易使也」者,《論語》文。《曲禮》曰:「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故「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矣。 《風俗通序》引《孝經》「移風易俗」二句,《續漢書》蔡邕《禮樂志》亦引之。《漢書禮樂志》、《白虎通禮樂》篇、《呂氏春秋仲春紀》高注、徐幹《中論蓺紀》,皆引「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禮在樂上,與經文異。惟劉向《說苑修文》引孔子曰「移風易俗」四句,與經同。《漢志》與《王吉傳》皆引「安上治民」二句。
〉
禮者,敬而已矣。
敬者,禮之本,有何加焉?
〈《治要》。〉
故敬其父則子説,
〈《治要》作「悦」,今依《釋文》。下皆同。〉
敬其兄則弟說,敬其君則臣説。敬一人而千萬人説,
盡禮以事。
〈《釋文》。語未竟。〉
所敬者寡而所說者衆,所敬一人,是其少;千萬人說,是其衆。
〈《治要》。〉
此之謂要道也。
孝弟以教之,禮樂以化之,此謂要道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敬者,禮之本」者,《曲禮》曰「毋不敬」,鄭注:「禮主於敬。」疏曰:「《孝經》云『禮者,敬而已矣』是也。鄭《目錄》云:『《曲禮》之中,禮含五禮。』今云『《曲禮》曰毋不敬』,則五禮皆須敬。故鄭云『禮主於敬』。然五禮皆以拜爲敬禮,則祭極敬、主人拜尸之類,是吉禮須敬也;拜而後稽顙之類,是凶禮須敬也;主人拜迎賓之類,是賓禮須敬也;軍中之拜肅拜之類,是軍禮須敬也;冠昏飲酒皆有賓主拜答之類,是嘉禮須敬也。『兵車不式』,『乘玉路不式』,鄭云『大事不崇曲敬』者,謂敬天神及軍之大事,故不崇曲小之敬。熊氏以爲唯此不敬者,恐義不然也。」 鄭云「盡禮以事」,文不完,當即下章注云父事三老、兄事五更、郊則君事天、廟則君事尸之禮,蓋言天子敬人之父、敬人之兄、敬人之君,惟此等禮有之。《至德》《要道》兩章,義本相通也。 云「所敬一人,是其少;千萬人說,是其衆」者,承上文「敬一人而千萬人說」而言,鄭意蓋屬泛論。舊注依孔傳云「一人,謂父、兄、君。千萬人,謂子、弟、臣」,鄭意似不然也。 云「孝弟以教之,禮樂以化之,此謂要道也」者,鄭以要道屬禮樂,此章主廣要道,鄭必兼言孝弟者,以二章義相通。經言敬父、敬兄,仍是孝弟中事故也。
〉
廣至德章第十三
子曰: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見之也。
言教
〈
此二字依明皇注加。《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非門到户至,而日見而語
〈
此二字依明皇注加。《正義》云:「此依鄭注也。」《釋文》有「語之」二字。
〉
之也,
〈
《文選》庾亮《讓中書令表》注,又任昉《齊景陵王行狀》注。
〉
但行孝於內,流化於外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以「門到戶至」解「家至」,以「日見而語」解「日見」,所以補明經義。《鄉飲酒義》曰:「君子之所謂孝者,非家至而日見之也。」《漢書匡衡傳》云:「教化之流,非家至而人説之也。」與此經意同。 云「但行孝於内,流化於外也」者,邢疏云:「《祭義》所謂『孝悌發諸朝廷,行乎道路,至乎閭巷』,是流於外。」又云:「《祭義》曰:『祀乎明堂,所以教諸侯之孝也。食三老、五更於太學,所以教諸侯之悌也。』此即所謂『發諸朝廷,至乎州里』是也。」〉
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爲人父者也。
天子父事三老,所以敬天下老也。
〈《治要》。〉
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爲人兄者也。
天子兄事五更,所以教天下悌也。
〈《治要》。〉
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爲人君者也。
天子郊則君事天,廟則君事尸,所以教天下臣。
〈《治要》。〉
〈
疏曰:鄭注云「天子父事三老,所以敬天下老也。天子兄事五更,所以教天下悌也」者,《援神契》曰:「天子親臨雍袒割,尊事三老,兄事五更。三者,道成於三;五者,訓於五品,言其能善教己也。三老、五更,皆取有妻、男女完具者。尊三老者,父象也。謁者奉几,安車輭輪,供綏執事。五更寵以度,接禮交容,謙恭順貌。王於養老燕之末,命諸侯。諸侯歸,各帥於國。大夫勤於朝,州里𩥉於邑。」此《孝經緯》説事三老、五更,教孝悌之義也。《樂記》:「食三老、五更於大學,天子袒而割牲,執醬而饋,執爵而酳,冕而總干,所以教諸侯之弟也。」《文王世子》曰:「遂設三老、五更、羣老之席位焉。」《白虎通鄉射》篇曰:「王者父事三老、兄事五更者何?欲陳孝弟之德以示天下也。」下引《援神契》文。《公羊》桓四年傳《解詁》曰:「是以王者父事三老,兄事五更,食之於辟雍,天子親袒割牲,執醬而饋,執爵而酳,冕而總干,率民之至。」意亦畧同。鄭注《文王世子》云:「天子以三老、五更父兄養之,示天下以孝弟也。」又引《援神契》文爲教天下之事。是鄭解《孝經》用《援神契》之證。邢疏乃曰:「舊注用應劭《漢官儀》云『天子無父,父事三老,兄事五更』,乃以事父、事兄爲教孝悌之禮。案禮,教敬自有明文,假令天子事三老蓋同庶人『倍年以長』之敬,本非教孝子之事,今所不取也。」邢氏蓋泥於《祭義》「教弟」之文,以爲事三老亦是教弟,無關教孝。案:《祭義》疏曰:「《孝經》『雖天子,必有父也』,注『謂養老也』。父謂君老也。〈此非《廣至德章》注,然義正可相足。臧氏云:「君老」,「三老」之譌。
〉
此食三老而屬弟者,以上文祀文王於明堂爲孝,故以食三老、五更爲弟,文有所對也。」然則《祭義》之文不必泥,邢氏所疑,孔疏早已解之。《援神契》《白虎通》皆曰:「尊三老者,父象也。」《白虎通》又曰:「既以父事,父一而已。」譙周《五經然否論》曰:「漢中興,定禮儀,羣臣欲令三老答拜。城門校尉董鈞駮曰:『養三老,所以教事父之道。若答拜,是使天下答子拜也。』詔從鈞議。」是古說皆謂父事三老以教孝,非但同「倍年以長」之敬。明皇注於鄭引古禮以解經者皆刊落之,專以空言解經,實爲宋、明以來作俑。邢疏依阿唐注,排斥古義,是其蔽也。 注云「天子郊則君事天,廟則君事尸,所以教天下臣」者,《御覽》引《中候運期》篇曰:「帝堯刻璧,率羣臣東沈於洛,書曰:『天子臣放勳德薄,施行不元。』」鄭注:「元,善也。」《白虎通號》篇亦引《中候》曰「天子臣放勳」。《曲禮》云:「君前臣名。」據《中候》言堯告天稱臣、稱名,是天子「君事天」之證。然則郊天之禮,亦必自稱臣而君事天矣。《祭統》曰:「君迎牲而不迎尸,別嫌也。尸在廟門外則疑於臣,在廟中則全於君。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入廟門則全於臣、全於子。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也。」鄭注:「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廟中。人君之尊,出廟門則伸。」又云:「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禮。」案:天子無臣人之事,鄭引事天、事尸解之,最塙。劉炫引《禮運》曰「故先王患禮之不達於下也,故祭帝於郊」,謂郊祭之禮册祝稱臣,正本鄭義。邢氏引《祭義》「朝覲所以教諸侯之臣也」以解注,其說殊疏。《禮記》疏引《鉤命決》曰:「『暫所不臣者,謂師也,三老也,五更也,祭尸也,大將軍也。』此五者,天子、諸侯同也。」鄭以三老、五更、祭尸並舉,正用《鉤命決》之義。《曾子本孝》:「任善,不敢臣三德。」盧注:「謂王者之孝。三德,三老也。《白虎通》曰:『不臣三老,崇孝。』」〉
《詩》云:「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以上三者教於天下,真民之父母。
〈《治要》。〉
非至德,其孰能順民如此其大者乎!
至德之君能行此三者,教於天下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以此三者教於天下」,又云「至德之君能行此三者,教於天下也」者,承上教孝、教悌、教臣而言,申明孝弟爲至德之義。邢疏云:「按《禮記表記》稱:『子言之:「君子所謂仁者,其難乎?《詩》云:『愷悌君子,民之父母。』愷以强教之,悌以說安之,使民有父之尊,有母之親。如此而後,可以爲民父母矣。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此章於『孰能』下加『順民』,『如此』下加『其大者』,與《表記》爲異,其大意不殊。而皇侃以爲并結《要道》《至德》兩章,或失經旨也。劉炫以爲《詩》美民之父母,證君之行教,未證至德之大,故於《詩》下別起歎辭,所以異於餘章,頗近之矣。」案:鄭以三者爲至德,則此文非并結兩章,當如劉說,不當如皇說。
〉
廣揚名章第十四
子曰: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
以孝事君則忠。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欲求忠臣,出孝子之門,故可移於君。
〈《治要》。〉
事兄悌故順,可移於長;
以敬事兄則順,故可移於長也。
〈《治要》。〉
居家理故治,可移於官。
君子所居則化,所在則治,故可移於官也。
〈《治要》。〉
是以行成於內,而名立於後世矣。
修上三德於內,名自傳於後世。
〈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世」字,明皇注作「代」,避諱,今改復。
〉
〈
疏曰:明皇此章注用鄭義。邢疏曰:「此夫子廣述揚名之義。言君子之事親能孝者,故資孝爲忠,可移孝行以事君也;事兄能悌者,故資悌爲順,可移悌行以事長也;居家能理者,故資治爲政,可移於績以施於官也。是以君子居能以此善行成之於内,則令名立於身没之後也。」又解注曰:「三德,則上章云移孝以事於君、移悌以事於長、移理以施於官也。言此三德不失,則其令名常自傳於後世。經云『立』而注爲『傳』者,『立』謂常有之名,『傳』謂不絕之稱,但能不絕,即是常有之行,故以『傳』釋『立』也。」錫瑞案:此章文義易解,邢疏解經、注亦明,然其中有可疑者。邢氏云「先儒以爲『居家理』下闕一『故』字,御注加之」,是唐以前古本無此「故」字矣,而《釋文》云讀「居家理故治」絶句,陸氏在明皇之前,何以其所據本已有「故」字,與邢氏說不合?且鄭引《士章》「以孝事君則忠,以敬事長則順」解此經文,下云「故可移於君」「故可移於長也」,則鄭君讀此經,當以「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句〉可移於君〈句〉事兄悌故順〈句〉可移於長〈句〉」,下二句準此。俗讀以「孝」字、「悌」字、「理」字絶句,非是。陸氏據鄭注本作《釋文》,乃不於前四句發明句讀,云當讀從「忠」字、「順」字絶句,而發之於後,獨繫於「居家理故治」之下,豈謂惟此句當從「治」字絕句,上二句不當從「忠」字、「順」字絶句乎?疑此當如邢氏之說,古本無此「故」字,《釋文》亦本無之,當作「居家理治」,陸氏見此句少一「故」字,與上二句文法有異,恐人讀此有誤,故特發明句讀。鄭注云「君子所居則化,所在則治」,理、治是一事,不分兩項,與上孝忠、悌順當分兩項者不同,中間本不必用「故」字。古人文法,非必一律。明皇見此句少一「故」字,乃以意增足之,與經旨、鄭意皆不相符。後人又因明皇之注,於《釋文》讀「居家理治」絕句亦加一「故」字。其齟齬不合之處尚可考見,鄭意亦可推而得矣。《曾子立孝》:「是故未有君而忠臣可知者,孝子之謂也;未有長而順下可知者,弟弟之謂也;未有治而能仕可知者,先脩之謂也。」與此經相發明。
〉
諫爭章第十五
曾子曰:若夫慈愛恭敬,安親揚名,則聞命矣。敢問子從父之令,可謂孝乎?子曰:是何言與,是何言與?
孔子欲見諫爭之端。
〈《釋文》。〉
〈
疏曰:此章首數句義,鄭注不傳。邢疏云:「或曰:慈者,接下之別名;愛者,奉上之通稱。劉炫引《禮記內則》說子事父母『慈以旨甘』,《喪服四制》云『高宗慈良於喪』,《莊子》曰『事親則孝慈』,此竝施於事上。夫愛出於內,慈爲愛體;敬生於心,恭爲敬貌。此經悉陳事親之迹,寧有接下之文?夫子據心而爲言,所以唯稱愛、敬;曾參體貌而兼取,所以并舉慈、恭。如劉炫此言,則知慈是愛親也,恭是敬親也。安親,則上章云『故生則親安之』;揚名,即上章云『揚名於後世』矣。」案:此說甚諦,可補鄭義。 鄭注云「孔子欲見諫爭之端」者,鄭意以孔子此言非斥曾子,欲發子當諫爭之端耳。
〉
昔者,天子有爭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
〈
《釋文》無「其」字,云:本或作「不失其天下」,「其」衍字耳。嚴可均曰:「按:今世行本自《開成石經》以下皆有「其」字,唯石臺本無。」葉德輝曰:「唐武后《臣軌匡諫》章引《孝經》曰:『天子有諍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天下』,亦無『其』字,又『爭』作『諍』。據下引『諍於父』『諍於君』,是鄭本作『諍』。其無『其』字者,即鄭注本也。」錫瑞案:《白虎通》《家語》引經亦作「諍」。
〉
七人者,謂太師、太保、太傅、
〈
嚴可均曰:「按:《後漢劉瑜傳》注作『謂三公』,約文也。」〉
左輔、右弼、前疑、後丞,維持王者,使不危殆。
〈《治要》。〉
〈
疏曰:鄭注云「七人者,謂太師、太保、太傅、左輔、右弼、前疑、後丞,維持王者,使不危殆」者,邢疏云:「孔、鄭二注及先儒所傳,並引《禮記文王世子》以解七人之數。按:《文王世子》記曰:『虞、夏、商、周有師、保,有疑、丞。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惟其人。』又《尚書大傳》曰:『古者天子必有四鄰,前曰疑,後曰丞,左曰輔,右曰弼。天子有問,無以對,責之疑。可志而不志,責之丞。可正而不正,責之輔。可揚而不揚,責之弼。其爵視卿,其祿視次國之君。』《大傳》四鄰,則《記》之四輔,兼三公以充七人之數。」案:鄭以三公四輔爲七人,古義如是。《白虎通諫諍》篇引此經「天子有諍臣七人」至「則身不陷於不義」,云:「天子置左輔、右弼、前疑、後丞。左輔主修政,刺不法。右弼主糾害,言失傾。前疑主糾度,定德經。後丞主匡正,常考變失。四弼興道,率主行仁。夫陽變於七,以三成,故建三公,序四諍,列七人。雖無道,不失天下,杖羣賢也。」與鄭注合。王肅注《家語》云「天子有三公四輔,主諫諍,以救其過失也」,亦同鄭義。《荀子臣道篇》、《賈子保傅》篇、《大戴保傅》篇、《說苑臣術》篇皆列四輔之文,但有小異。《列子》《莊子》皆有「舜問乎丞」之語,丞即四輔之一。 《漢書霍光傳》《王嘉傳》皆引此經。
〉
諸侯有爭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
尊卑輔善,未聞其官。
〈《治要》。〉
士有爭友,則身不離於令名;
令,善也。士卑無臣,故以賢友助己。
〈《治要》。〉
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
父失則諫,故免陷於不義。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
疏曰:鄭注云「尊卑輔善,未聞其官」者,邢疏云:「諸侯五者,孔傳指天子所命之孤及三卿與上大夫,王肅指三卿、内史、外史,以充五人之數。大夫三者,孔傳指家相、室老、側室,以充三人之數,王肅無側室而謂邑宰。斯竝以意解說,恐非經義。劉炫云:案下文云『子不可以不爭於父,臣不可以不爭於君』,則爲子爲臣皆當諫爭,豈獨大臣當爭,小臣不爭乎?豈獨長子當爭其父,衆子不爭者乎?若父有十子,皆得諫爭。王有百辟,惟許七人,是天子之佐乃少於匹夫也。又案《洛誥》云成王謂周公曰:『誕保文武受民亂,爲四輔。』《冏命》穆王命伯冏:『惟予一人無良,實賴左右前後有位之士匡其不及。』據此而言,則『左右前後』,四輔之謂也。疑、丞、輔、弼,當指於諸臣,非是別立官也。謹案:《周禮》不列疑、丞,《周官》歷敘羣司,《顧命》總名卿士,《左傳》云能師、鳥紀,《曲禮》云五官、六太,無言疑、丞、輔、弼專掌諫爭者。若使爵視於卿,祿比次國,《周禮》何以不載,經傳何以無文?且伏生《大傳》以四輔解爲四鄰,孔注《尚書》以四鄰爲前後左右之臣,而不爲疑、丞、輔、弼,安得又采其說也?《左傳》稱:『昔周辛甲之爲太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闕。』師曠說匡諫之事:『史爲書,瞽爲詩,工誦箴諫,大夫規誨,士傳言。官師相規,工執蓺事以諫。』此則凡在人臣,皆合諫也。夫子言天子有天下之廣,七人則足以見諫爭功之大,故舉少以言之也。然父有爭子,士有爭友,雖無定數,要一人爲率。自下而上,稍增二人,則從上而下,當如禮之降殺,故舉七、五、三人也。劉炫之讜義,雜合通途。何者?傳載忠言比於藥石,逆耳苦口,隨要而施。若指不備之員,以匡無道之主,欲求不失,其可得乎?先儒所論,今不取也。」錫瑞案:鄭云「未聞其官」,則孔、王之說皆所不用。蓋天子三公、四輔明見經傳,諸侯、大夫無文可知,鄭君不以意說,足見矜慎。若劉炫並不信四輔之說,又不考經傳,專據僞古文《尚書》、僞孔傳之文,苟異先儒,大可嗤笑。夫論人臣進言之義,人人皆當諫爭,而論人君設官之義,諫爭必有專責。後世廷臣皆可進諫,又必專設諫官,即是此意。七人爲三公四輔,舉其重者而言,豈謂天子之朝惟此七人可以進諫,其餘皆同立仗馬乎?劉氏不知此義,乃以人數多少屑屑計較,謂不獨長子當爭其父,父有十子,是天子之佐少於匹夫;又謂父有争子,雖無定數,要一人爲率。前後矛盾,甚不可通。且如其言,則不但先儒注解爲非,即夫子所言已屬不當矣。凡妄詆古注,其弊必至疑經。邢氏稱爲「讜義」,殊爲無識。 注又云「令,善也。士卑無臣,故以賢友助己」者,鄭注《儀禮喪服》亦云「士卑無臣」,又注《周禮司裘》云:「士不大射,士無臣,祭無所擇。」疏引《孝經》云:「天子、諸侯、大夫皆言爭臣,士則言爭友,是無臣也。」 云「父失則諫,故免陷於不義」者,邢疏曰:「《內則》云:『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則復諫。』《曲禮》曰:『子之事親也,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言父有非,故須諫之以正道,庶免陷於不義也。」案:《曾子本孝》篇曰:「君子之孝也,以正致諫。」又曰:「故孝子之於親也,生則以義輔之。」《立孝》篇曰:「微諫不倦,聽從不怠,懽欣忠信,咎故不生,可謂孝矣。」《大孝》篇曰:「君子之所謂孝者,先意承志,諭父母以道。」又曰:「父母有過,諫而不逆。」《事父母》篇曰:「父母之行,若中道則從,若不中道則諫。從而不諫,非孝也;諫而不從,亦非孝也。」此曾子用《孝經》之義,言爭子之道也。《白虎通三綱六紀》篇引《孝經》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 《荀子子道》篇:「魯哀公問於孔子曰:『子從父命,孝乎?臣從君命,貞乎?』三問,孔子不對。孔子趨出,以語子貢曰:『鄉者君問丘也,曰:「子從父命,孝乎?臣從君命,貞乎?」三問而丘不對,賜以爲何如?』子貢曰:『子從父命,孝矣。臣從君命,貞矣。夫子有奚對焉?』孔子曰:『小人哉,賜不識也!昔萬乘之國有爭臣四人,則封疆不削;千乘之國有爭臣三人,則社稷不危;百乘之家有爭臣二人,則宗廟不毁。父有爭子,不行無禮;士有爭友,不爲不義。故子從父,奚子孝?臣從君,奚臣貞?審其所以從之,之謂孝,之謂貞也。』」《荀子》所言,與此經義同而文畧異。《家語三恕》則竊取《孝經》也。
〉
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不爭於父,臣不可以不爭於君。
君父有不義,臣子不諫諍,則亡國破家之道也。
〈
武后《臣軌匡諫》章引「鄭玄曰」,又引經作「諍」。
〉
故當不義則爭之,從父之令又焉得爲孝乎?
委曲從父母,善亦從善,惡亦從惡,而心有隱,豈得爲孝乎?
〈
《治要》。《臣軌匡諫》章引鄭玄曰:「委曲從父母之令,善只爲善,惡只爲惡,又焉得爲孝子也乎?」〉
〈
疏曰:鄭注云「君父有不義,臣子不諫諍,則亡國破家之道也」者,《孟子》曰:「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内則》曰:「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熟諫。」是不諫諍則亡國破家之道也。 云「委曲從父母,善亦從善,惡亦從惡,而心有隱,豈得爲孝乎」者,《檀弓》「事親有隱而無犯」,鄭注:「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無犯,不犯顏而諫。《論語》曰:『事父母,幾諫。』」疏曰:「據親有尋當之過,故無犯。若有大惡,亦當犯顔。故《孝經》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是也。《論語》曰『事父母,幾諫』,是尋常之諫也。」孔疏分別甚晰。則此注云「有隱」,與《檀弓》所云「有隱」,似同而實異也。 鄭注《内則》云「子從父之令,不可謂孝也」,正用此經義。
〉
感應章第十六
子曰:昔者明王事父孝,故事天明;
盡孝於父,則事天明。
〈《治要》。〉
事母孝,故事地察;
盡孝於母,能事地察其高下,視其分理也。
〈《治要》「理」作「察」,依《釋文》改。〉
長幼順,故上下治。
卑事於尊,幼事於長,故上下治。
〈《治要》。〉
天地明察,神明彰矣。
事天能明,事地能察,德合天地,可謂彰矣。
〈《治要》。〉
〈
疏曰:鄭注云「盡孝於父,則事天明。盡孝於母,能事地察其高下,視其分理也」者,鄭君注《庶人章》「因天之道,分地之利」,曰「順四時以奉事天道,分別五土,視其高下,此分地之利」;注《三才章》「則天之明,固地之利」,曰「視天四時,無失其早晚也。因地高下,所宜何等」,是鄭解《孝經》所云「天地」,皆以時行物生、山川高下爲言,此注云「高下」「分理」,正與《庶人》《三才》兩章注義相合,則其解「事天明」亦必以四時爲訓,今所傳注文不完也。邢疏引《易説卦》云「乾爲天,爲父」,是事父之道通於天;「坤爲地,爲母」,是事母之道通於地,又引《白虎通》云「王者父天母地」,說皆有據,而與鄭君之義未合。明皇注以「敬事宗廟」爲説,更非經旨。經於下文乃言宗廟,此事父母,當指生者而言,不必是事死者也。 云「卑事於尊,幼事於長」者,以經但言「長幼順」,未言「幼事長」之義,故以此文補明經旨。經言長幼者,爲下「言有兄也」及「孝悌之至」兼言悌而言也。 云「德合天地,可謂彰矣」者,《易》曰:「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中庸》曰:「辟如天地之無不持載,無不覆幬。」此「德合天地」之義。鄭言德合天地則神明彰,《漢書郊祀志》曰:「明王聖主事天明,事地察。天地明察,神明章矣。天地以王者爲主,故聖王制祭天地之禮必於國郊。」亦以「神明彰」承事天、事地言之,與鄭義合,不必如明皇注云「感至諴,降福佑」乃足爲彰也。 《繁露堯舜不擅和湯武不專殺》篇引《孝經》之語曰:「『事父孝,故事天明』,事天與父同禮也。」〉
故雖天子,必有尊也,言有父也;
謂養老也。
〈《禮記祭義》正義。〉
雖貴爲天子,必有所尊事之若父者,三老是也。
〈
《治要》、《禮記祭義》正義、《北堂書鈔》原本八十三《養老》。
〉
必有先也,言有兄也。
必有所先事之若兄者,五更是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雖貴爲天子,必有所尊事之若父者,三老是也;必有所先事之若兄者,五更是也」者,《白虎通鄉射》篇曰:「王者父事三老、兄事五更者何?欲陳孝弟之德以示天下也。故雖天子,必有尊也,言有父也;必有先也,言有兄也。」是古說以此經爲「父事三老、兄事五更」之義,鄭君之所本也。《祭義》曰:「至孝近乎王,雖天子,必有父;至弟近乎霸,雖諸侯,必有兄。」鄭注:「天子有所父事,諸侯有所兄事,謂若三老、五更也。」疏云:「天子、諸侯俱有養老之禮,皆事三老、五更。故《文王世子》注:『三老如賓,五更如介。』但天子尊,故以父事屬之;諸侯卑,故以兄事屬之。」案:天子、諸侯皆養老,故皆有父事、兄事之義。《禮記》析而舉之,此經專據天子言耳。 《繁露爲人者天》篇引「雖天子,必有尊也,教以孝也;必有先也,教以弟也」。
〉
宗廟致敬,不忘親也;
設宗廟,四時齊戒以祭之,不忘其親。
〈《治要》。〉
修身慎行,恐辱先也。
修身者不敢毀傷,慎行者不歷危殆,常恐其辱先也。
〈《治要》。〉
宗廟致敬,鬼神著矣。
事生者易,事死者難。聖人慎之,故重其文也。
〈《治要》。〉
〈
疏曰:鄭注云「設宗廟,四時齊戒以祭之,不忘其親」者,鄭君注《卿大夫章》云「宗,尊也。廟,貌也。親雖亡没,事之若生,爲作宗廟,四時祭之,若見鬼神之容貌」,又注《紀孝行章》云「齊必變食,居必遷坐,敬忌踧踖,若親存也」,皆與此注互相發明。 云「修身者不敢毁傷,慎行者不歷危殆,常恐其辱先也」者,「不敢毁傷」見《開宗明義章》。《曲禮》曰:「爲人子者,不登高,不臨深,不苟訾,不苟笑。」鄭注:「爲其近危辱也。」又曰:「孝子不服闇,不登危,懼辱親也。」《祭義》曰:「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徑,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遺體行殆。」又曰:「不辱其身,不羞其親,可謂孝矣。」此「不歷危殆」與「常恐辱先」之義也。 云「事生者易,事死者難。聖人慎之,故重其文也」者,鄭意以爲上言「宗廟致敬」,此復言「宗廟致敬」,祇是一意,乃必重其文者,正以事生者易,事死者難,聖人慎之,故不惜丁寧反復以申明之。《孟子》曰:「養生者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可以當大事。」此事死難於事生之證也。邢疏云:「上言『宗廟致敬』,謂天子尊諸父,先諸兄,致敬祖考,不敢忘其親也。此言『宗廟致敬』,述天子致敬宗廟,能感鬼神。雖同稱『致敬』,而各有所屬也。舊注以爲『事生者易,事死者難。聖人慎之,故重其文』,今不取也。」邢所云「舊注」即鄭注,其所以不取鄭義者,由於解上文「天子必有尊也」四句不從鄭義,以爲三老、五更,乃解爲「尊諸父,先諸兄」,即在宗廟之中,上言「宗廟致敬」爲敬祖考之胤,此言「宗廟致敬」爲感鬼神之歆。其説非也。 《呂氏春秋孟秋紀》注引《孝經》曰「四時祭祀,不忘親也」,高誘兼引下章「春、秋祭祀」之義而約舉之,又《孝行覽》注引「修身慎行」二句。
〉
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光於
〈《治要》作「于」,各本同,今依石臺本。〉
四海,無所不通。
孝至於天,則風雨時。孝至於地,則萬物成。孝至於人,則重譯來貢。故無所不通也。
〈《治要》。〉
《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義取孝道流行,莫不被義從化也。
〈
嚴可均曰:「《治要》作『孝道流行,莫敢不服』,蓋有删改。今依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明皇作『莫不服』,今依《釋文》作『莫不被』。」〉
〈
疏曰:鄭注云「孝至於天,則風雨時。孝至於地,則萬物成」者,鄭君注《孝治章》「災害不生」,曰「風雨順時,百穀成孰」,此云「風雨時」「萬物成」以爲孝至天下之應,與《孝治章》注同。鄭解此經「天地」,多以四時、百物言之,此釋經之「通於神明」也。 云「孝至於人,則重譯來貢」者,鄭君注《聖治章》「四海之内,各以其職來助祭」,曰「周公行孝於朝,越裳重譯來貢」,此與《聖治章》注同意,以釋經之「光於四海」也。《堯典》「光被四海」,傳曰:「光,充也。」孔傳解「光」爲「充」,原本古義。「光被」,今文《尚書》作「橫被」,見《漢書》王裦、王莽傳,《後漢書》馮異、張衡傳等處。「光」「横」古同聲通用,皆是「充廣」之義。《祭義》曰:「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經云「通於神明」,鄭注解「神明」爲「天地」,即《祭義》之「塞乎天地」也。經云「光於四海」,即《祭義》之「横乎四海」也。經云「孝悌之至」,注專言孝,舉其重者耳。《尚書大傳畧說》曰:「天子重鄉養,卜筮、巫醫御於前,祝咽祝哽以食,乘車輲輪,胥與就膳,徹,送至於家,君如有欲問,明日就其室,以珍從,而孝弟之義達於四海。」《略説》言達四海,承養老言之,與鄭說合。 云「義取孝道流行,莫不被義從化也」者,鄭君箋《詩》云:「自,由也。武王於鎬京行辟雍之禮,自四方來觀者皆感化其德,心無不歸服者。」疏曰:「既言辟雍,即言四方皆服,明由在辟雍行禮,見其行禮,感其德化,故無不歸服也。辟雍之禮,謂養老以教孝悌也。」案孔疏以《詩》言四方皆服爲感辟雍養老教孝悌之德化,甚得《詩》旨,即可得《孝經》與注之旨。鄭君又箋《詩泮水》云:「辟雍者,築土雝水之外,圓如璧,四方來觀者均也。」葢惟四方來觀者均,是以東西南北無不被義從化。《御覽》引《新論》曰:「王者作圓池,如璧形,實水其中,以圜壅之,故曰辟雍。言其上承天地,以班政令,流轉王道,終而復始。」《白虎通辟雍》篇曰:「辟者,璧也,象璧圓以法天也。雍者,壅之以水,象教化流行也。」皆與鄭合。《績漢志》注引《月令》記曰:「水環四周,言王者動作法天地,德廣及四海,方此水也,名曰辟雍。」班固《東都賦》曰:「辟雍海流,道德之富。」是辟雍水環四面,兼取象於四海水流。《祭義》言「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即繼之曰:「推而放諸東海而準,推而放諸西海而準,推而放諸南海而凖,推而放諸北海而準。」《曾子大教》章文與《祭義》同,下引《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之謂也。」是東西南北可指東西南北四海而言,此經於「通於神明,光於四海」之下,亦即引此詩以證。然則東西南北四方無不服,亦可云東西南北四海無不服矣。蔡邕《明堂月令論》曰:「取其堂,則曰明堂。取其四門之學,則曰太學。取其四面周水圓如璧,則曰辟雍。《易傳太初》篇曰:『天子旦入東學,晝入南學,莫入西學。〈當作「晡入西學,莫入北學」。〉在中央曰太學,天子之所自學也。』《禮記保傅》篇曰:『帝入東學,上親而貴仁;入西學,上賢而貴德;入南學,上齒而貴信;入北學,上貴而尊爵;入太學,承師而問道。』與《易傳》同。魏文侯《孝經傳》曰:『太學者,中學明堂之位也。』《禮記古大明堂之禮》曰:『膳夫是相禮,日中出南闈,見九侯門子;日側出西闈,視五國之事;日闇出北闈,視帝節猶。』《爾雅》曰:『宮中之門謂之闈。』《王居明堂之禮》又别陰陽門,南門稱門,西門稱闈。故《周官》有門闈之學,師氏教以三德,守王門;保氏教以六蓺,守王闈。然則師氏居東門、南門,保氏居西門、北門也。知掌教國子,與《易傳》《保傅》《王居明堂之禮》參相發明,爲學四焉。《禮記》曰:『祀乎明堂,所以教諸侯之孝也。』《孝經》曰:『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光於四海,無所不通。《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言行孝者則曰明堂,行悌者則曰太學,故《孝經》合以爲一義,而稱鎬京之詩以明之。凡此皆明堂、太室、辟雍、太學事通文合之義也。」案:古說以明堂、辟雍、太學爲一,見《聖治章》。蔡氏引此經以明之,與鄭君說少異。鄭以辟雍、太學爲一,不以辟雍、太學與明堂爲一。漢立明堂、辟雍、靈臺,分三處,謂之三雍。《後漢紀》注引《漢官儀》曰:「辟雍去明堂三百步。」鄭君以漢制說古制,故疑不在一處,然按之經義,蔡說近是。《學記》曰:「家有塾。」《尚書大傳》曰:「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學傅農事,上老平明坐於右塾,庶老坐於左塾。」是古人教學在門堂之塾。明堂有四門,又有四學,四學即在四門之堂。《詩》云東西南北,可以四門、四學解之,即蔡氏所云東門、西門、南門、北門與東學、西學、南學、北學也。辟雍四面有水,取四方來觀者均,然則辟雍即成均與?惠棟《明堂大道錄》云:「明堂四門之外有四學,總名曰辟雍。《文王有聲》曰:『鎬京辟廱,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西東南北,即指四門。」惠氏引此詩以證明堂四門,其說明通,然未知四學在四門之塾,而以爲四門之外,義猶未塙。《聖治章》言嚴父配天之義,即引明堂配帝之文。明堂以祀天爲最重,故曰明堂,取神明之義。桓譚《新論》曰:「天稱明,故命曰明堂。」此經言「昔者明王事父孝,故事天明」,其義亦可通於明堂。以明堂與辟雍、太學爲一,其説信可據矣。
〉
事君章第十七
子曰:君子之事上也,
上陳諫諍之義畢,欲見。
〈《釋文》。下闕。〉
進思盡忠,
死君之難爲盡忠。
〈《釋文》、《文選》曹子建《三良詩》注。〉
退思補過,
〈
疏曰:鄭注不全,其意蓋謂上章惟陳諫諍之義,未及盡言事君之道,故於此章見之也。「進思」二句,注亦不全。邢疏曰:「按舊注,韋昭云『退歸私室,則思補其身過』,以《禮記少儀》曰『朝廷曰退,燕遊曰歸』,《左傳》引《詩》曰『退食自公』,杜預注『臣自公門而退入私門,無不順禮』,室猶家也,謂退朝理公事畢而還家之時,則當思慮以補身之過。故《國語》曰:『士朝而受業,晝而講貫,夕而習復,夜而計過,無憾而後即安。』言若有憾則不能安,是思自補也。按《左傳》晉荀林父爲楚所敗,歸請死於晉侯,晉侯許之。士渥濁諫曰:『林父之事君也,進思盡忠,退思補過。』晉侯赦之,使復其位。是其義也。文意正與此同,故注依此傳文而釋之。今云『君有過則思補益』,出《制旨》也。」據邢疏,則以「補過」屬君之過,始於明皇之注。案:《左傳》疏曰:「《孝經》有此二句。孔安國云:『進見於君,則必竭其忠貞之節,以圖國事,直道正辭,有犯無隱。退還所職,思其事宜,獻可替否,以補王過。』此孔意『進』謂見君,『退』謂還私職也。」然則明皇之注本於孔傳,亦非意造,但不如舊注之安。鄭君注《聖治章》「進退可度」,云「難進而盡忠,易退而補過」,是鄭以「補過」爲「補身過」,與舊注同。 云「死君之難爲盡忠」者,《公羊》莊二十六年傳:「曷爲衆殺之?不死于曹君者也。」何氏《解詁》曰:「曹諸大夫與君皆敵戎戰,曹伯爲戎所殺,諸大夫不伏節死義,獨退求生,後嗣子立而誅之。《春秋》以爲得其罪,故衆畧之不名。」是《春秋》之義,臣當死君之難。《左氏傳》曰:「君爲社稷死,則死之。」其書殉君難者,皆以「死之」爲文。此死君難爲「盡忠」之義也。 《白虎通諫諍》篇引「事君,進思盡忠,退思補過」,《史記管晏列傳》亦引之。
〉
將順其美,
善則稱君。
〈《臣軌公正》章注引「鄭玄曰」。〉
匡救其惡,
過則稱己也。
〈《臣軌公正》章注引「鄭玄曰」。〉
故上下能相親也。
君臣同心,故能相親。
〈《治要》。〉
《詩》云:「心乎愛矣,遐不謂矣。中心臧之,何日忘之?」〈
嚴本作「藏」。錫瑞案:鄭君《詩箋》作「臧」字解,其所據本當作「臧」,今改正。
〉
〈
疏曰:鄭注云「善則稱君,過則稱己也」者,用《坊記》文。 云「君臣同心,故能相親」者,《白虎通諫諍》篇曰:「所以爲君隱惡何?君至尊,故設輔弼,置諫官,本不當有遺失。《論語》曰:『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此爲君隱也。故《孝經》曰:『將順其美,匡救其惡,故上下能相親也。』」《白虎通》引此經爲「爲君隱惡」之證,與鄭云「過則稱己」義合。《史記管晏列傳》亦引之。 此經引《詩》鄭注不傳。鄭箋《隰桑》詩云:「遐,遠。謂,勤。藏,善也。我心愛此君子,君子雖遠在野,豈能不勤思之乎?宜思之也。我心善此君子,又誠不能忘也。孔子曰:『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鄭訓「藏」爲「善」,是鄭所據本作「臧」,鄭本《孝經》亦當作「臧」不作「藏」也。鄭訓「謂」爲「勤」,本《釋詁》文。《詩摽有梅》「迨其謂之」,箋亦訓爲「勤」。「勤」與「勞」義近,故引《論語》之文。愛勞、忠誨是一義,古義以爲人臣盡忠納誠。《白虎通諫諍》篇曰:「臣所以有諫君之義何?盡忠納誠也。《論語》曰:『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下引《孝經諫爭章》文,蓋用《魯詩》之義。鄭云「上陳諫諍之義」,則此章本與《諫爭章》相通,故引此詩以爲人臣愛君當諫之證。鄭君《詩箋》與《白虎通》義可互相證明也。
〉
喪親章第十八
子曰:孝子之喪親也,
生事已畢,死事未見,故發此章。
〈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俗本「章」字作「事」,誤。
〉
哭不偯,
氣竭而息,聲不委曲。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禮無容,言不文,
父母之喪,不爲趨、翔,唯而不對也。
〈
《北堂書鈔》原本九十三《居喪》。陳本《書鈔》九十三引《孝經》鄭注云「禮無容,觸地無容。言不文,不爲文飾」,與明皇注同。
〉
服美不安,
去文繡,衣衰服也。
〈《釋文》。〉
聞樂不樂,
悲哀在心,故不樂也。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食旨不甘。
不嘗鹹酸而食粥。
〈《釋文》。〉
此哀慼之情也。
〈
疏曰:《白虎通崩薨》篇曰:「生者哀痛之,亦稱喪。《孝經》曰:『孝子之喪親也。』是施生者也。」鄭注云「生事已畢,死事未見」者,邢疏云:「生事,謂上十七章。説生事之禮已畢,其死事經則未見,故又發此章以言也。」 云「氣竭而息,聲不委曲」者,邢疏云:「《禮記閒傳》曰:『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齊衰之哭,若往而反。』此注據斬衰而言之,是氣竭而後止息。又曰:『大功之哭,三曲而偯。』鄭注云:『三曲,一舉聲而三折也。偯,聲餘從容也。』是偯爲聲餘委曲也。斬衰則不偯,故云『聲不委曲』也。」阮福曰:「更有《雜記》『童子哭不偯』,言童子不知禮節,但知遂聲直哭,不能知哭之當偯不當偯,故云『哭不偯』,正與此處經文『哭不偯』同。又云:『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鄭注:『言其若小兒亡母號啼,安得常聲乎?』所謂『哭不偯』。以此二證推之,益可知孝子之哭親悲痛急切之時,自是如童子、嬰兒之哭不偯,不作委曲之聲,且可見曾子答曾申之言實受之孔子,即《孝經》『哭不偯』之義也。《説文》云:『㥋,痛聲也。从心,依聲。《孝經》曰:「哭不㥋。」』此『㥋』字之義與『偯』同。」 云「父母之喪,不爲趨、翔,唯而不對」者,《曲禮》曰:「帷薄之外不趨。」鄭注:「不見尊者,行自由,不爲容也,入則容。行而張足曰趨。」又曰:「堂上不趨。」鄭注:「爲其迫也。堂下則趨。」又曰:「執玉不趨。」鄭注:「志重玉也。」又曰:「室中不翔。」鄭注:「又爲其迫也。行而張拱曰翔。」又曰:「父母有疾,行不翔。」鄭注:「憂不爲容也。」然則行而張足之趨、行而張拱之翔,皆所以爲容,不爲容則不趨、翔。父母有疾,行不翔;父母之喪,不趨、翔更可如。《雜記下》曰:「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閒傳》曰:「斬衰唯而不對。」《喪服四制》曰:「三年之喪,君不言。《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此之謂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鄭注:「『言不文』者,謂喪事辨不,所當共也。《孝經説》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又曰:「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鄭注:「此謂與賓客也。唯而不對,侑者爲之應耳。」 云「去文繡,衣衰服」者,《儀禮士喪既夕記》:「乃卒。主人啼,兄弟哭。」鄭注:「於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疏曰:「知『於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者,《禮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注云:『雞斯,當云笄纚。上祍,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纚,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記》又曰:「既殯,主人説髦。三日,絞垂。冠六升,外縪,纓條屬,厭。衰三升。屨外納。」鄭注:「成服日。絞,要絰之散垂者。」是親始死,以深衣易羔裘而去冠,三日成服乃衣衰服也。《儀禮喪服》曰:「喪服: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鄭注《檀弓》云衰絰之制,以絰表孝子忠實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義。《白虎通喪服》篇曰:「喪禮必制衰麻何?以副意也。服以飾情,情貌相配,中外相應。故吉凶不同服,歌哭不同聲,所以表中誠也。」《釋名釋喪制》云:「三日不生,生者成服,曰衰。衰,摧也,言傷摧也。」皆與鄭合。 云「悲哀在心,故不樂也」者,邢疏云:「言至痛中發,悲哀在心,雖聞樂聲,不爲樂也。」 云「不嘗鹹酸而食粥」者,《儀禮喪服》曰:「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既虞,食疏食,水飲。既練,始食菜果,飯素食。」《喪大記》:「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算。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飲。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疏云:「『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謂祥後也。然《閒傳》曰:『父母之喪,大祥有醯、醬,禫而飲醴酒。』二文不同文。庾氏云:『蓋記者所聞之異。大祥既鼓琴,亦可食乾肉矣。食菜用醯、醬,於情爲安。且既祥食果,則食醯、醬無嫌矣。』熊氏云:『此據病而不能食者,練而食醯、醬,祥而飲酒也。』」據《喪大記》《閒傳》,有練而食醯、醬,祥而食醯、醬,二説不同,然歠粥時要不得用醯、醬,故曰「不嘗鹹酸」也。《禮記問喪》曰:「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
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
毁瘠羸瘦,孝子有之。
〈《文選宋貴妃誄》注。〉
此聖人之政也。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也。
三年之喪,天下達禮。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不肖者企而及之,賢者俯而就之。再期。
〈
《釋文》。下闕。嚴可均曰:
蓋引《喪服小記》『再期之喪,三年也』。」錫瑞案:鄭君不以再期爲三年,嚴説未覈。
〉
〈
疏曰:邢疏曰:「《禮記問喪》云『親始死,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又《閒傳》稱『斬衰三日不食』,此云『三日而食』者何?劉炫言三日之後乃食,皆謂滿三日則食也。」 鄭注云「毁瘠羸瘦,孝子有之」者,《曲禮》曰:「居喪之禮,毀瘠不形。」鄭注:「爲其廢喪事。形,謂骨見。」疏云:「毁瘠不形者,毀瘠,贏瘦也;形,骨露也。骨爲人形之主,故謂骨爲形也。居喪乃許羸瘦,不許骨露見也。」又曰:「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鄭注:「勝,任也。疏云:不勝喪,謂疾不食酒肉,創瘍不沐浴,毀而滅性者也。不留身繼世,是不慈也。滅性又是違親生時之意,故云不孝。不云『同』而云『比』者,此滅性本心實非爲不孝,故言『比』也。」《檀弓》曰:「毁不危身,爲無後也。」鄭注:「謂憔悴將滅性。」《雜記》曰:「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鄭注:「毁而死,是不重親。」 云「三年之喪,天下達禮。不肖者企而及之,賢者俯而就之」者,邢疏曰:「《禮記三年問》云:『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鄭玄云:『達,謂自天子至於庶人。』注與彼同,唯改『喪』爲『禮』耳。《喪服四制》曰:『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檀弓》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注引彼二文,欲舉中爲節也。起踵曰企,俛首曰俯。」案:明皇注依鄭義,邢疏解注亦明,而云「聖人雖以三年爲文,其實二十五月」,則與鄭義不合。《儀禮士虞禮》曰:「又朞而大祥,中月而禫。」鄭注:「中猶閒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閒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鄭志》答趙商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檀弓》疏云:「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肅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爲禫,二十六月作樂。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與上文『魯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踰月則其善」』,是皆祥之後月作樂也。又《閒傳》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又《士虞禮》『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與《尚書》『文王中身享國』謂身之中間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是僖公之喪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納幣,禮也。』故王肅以二十五月禫除喪畢,而鄭康成則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樂,復平常。鄭必以爲二十七月禫者,以《雜記》云父在爲母、爲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爲母、爲妻尚祥、禫異月,豈容三年之喪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爲母屈而不申,故延禫月,其爲妻當亦不申,祥、禫異月乎?若以『中月而禫』爲月之中間,應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喪服小記》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云『中年考校』,皆以『中』爲『間』,謂間隔一年,故以『中月』爲間隔一月也。戴德《喪服變除禮》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鄭依而用焉。」案:據孔疏,則二十五月畢喪乃王肅說,鄭君原本大戴,以爲二十七月而禫,其義最精。鄭此注不完,當云「再期大祥,中月而禫」。邢疏用王肅義,非也。
〉
爲之棺槨、衣衾而舉之,
周尸爲棺,周棺爲槨。
〈明皇注。《正義》云:「此依鄭注也。」〉
衾謂單,
〈嚴可均曰:「當有『被』字。」〉
可以亢尸而起也。
〈《釋文》。〉
陳其簠簋而哀慼之,
簠簋,祭器,受一斗二升。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粱器。陳奠素器而不見親,故哀之也。
〈
陳本《北堂書鈔》八十九引《孝經》鄭注。嚴氏據《書鈔》原本殘闕,有「內圓外方曰簋」六字。嚴可均曰:「按:當有『外圓内方曰簠』六字,闕。《儀禮少牢饋食》疏各引半句,今合輯之。又《考工記旊人》疏引『內圓外方』者。按:鄭注《地官舍人》云『方曰簠,圓曰簋』,就內言之,未盡其詞。唯《儀禮聘禮》釋文『外圓內方曰簠,內圓外方曰簋』,形制具備。」錫瑞案:嚴氏過信《書鈔》原本,原本有誤,説見疏中。陳本與原本異者多與明皇注同。邢疏不云依鄭注,則陳本亦難信。此條與鄭義合,勝原本,故據之。《御覽》七百五十九《器物》四引《孝經》曰「陳其簠簋」、鄭玄曰「方曰簠,圓曰簋」,與陳本《書鈔》所引合。葉德輝曰:「《舍人》注疏云『方曰簠,圓曰簋』,皆據外而言。按《孝經注》云內圓外方、受斗二升者,直據簠而言。若簋,則內方外圓。據此,則賈疏所據本似云『內圓外方曰簠』,而簋不釋,故疏引申之。」賈雖不云鄭注,玩其詞意,似引鄭證鄭,葉説是也。
〉
〈
疏曰:鄭注云「周尸爲棺,周棺爲槨」者,邢疏曰:「《檀弓》稱:『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椁周於棺,士周於椁。』注約彼文,故言『周尸爲棺,周棺爲椁』也。」案:《士喪禮》曰:「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蓋在下。」又曰:「主人奉尸斂於棺,踊如初,乃蓋。」鄭注:「棺在肂中,斂尸焉,所謂殯也。」又曰:「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還椁,反位,哭,不踊。婦人哭於堂。」鄭注:「匠人爲椁,刊治其材,以井構於殯門外也。」《檀弓》曰:「殷人棺椁。」鄭注:「椁,大也,以木爲之,言椁大於棺也。殷人尚梓。」《喪大記》曰:「君松椁,大夫柏椁,士雜木椁。」鄭注:「椁,謂周棺者也。」《白虎通喪服》篇曰:「所以有棺椁何?所以掩藏形惡也,不欲令孝子見其毁壞也。棺之爲言完,所以藏尸,令完全也。椁之爲言廓,所以開廓辟土,令無迫棺也。」 云「衾謂單被,可以亢尸而起也」者,《士喪禮》陳小斂衣曰:「厥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絞横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緇衾,赬裏,無紞。」鄭注:「紞,被識也。斂衣或倒,被無别於前後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疏:「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無正文。《喪大記》云:『紟五幅,無紞。』衾是紟之類,故知亦五幅。」又陳大斂衣曰:「厥明,滅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絞,紟,衾二。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紟不在算,不必盡用。」鄭注:「紟,單被也。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横者五。』」疏:「云『紟不在筭』者,案《喪大記》『紟五幅,無紞』,鄭云今之單被也。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内。云『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者,此大斂之衾二。始死,幠用斂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大斂衾。小斂已後,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云『小斂衣數,自天子達』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小斂已下,同云十九稱,則天子亦十九稱。注云:『十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云『大歛則異矣』者,案此文,《士喪》大斂三十稱,《喪大記》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不依命數,是亦喪數畧,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則天子宜百二十稱。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案《雜記》注云:『士襲三稱,大夫五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以其無文,推約爲義,故云『與』以疑之。」《喪服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二,横者玉。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于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于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爲三,不辟。紟五幅,無紞。」鄭注:「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如朝服者,謂布精麤,朝服十五升。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爲堅之强也。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爲堅之急也。紞,以組類爲之,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生時襌被有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士喪禮》大歛亦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文同,蓋亦天子之士。」疏云:「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絞束之下,擬用以舉尸也,《孝經》云衣衾而舉之是也。』今案:經云紟在絞後,紟或當在絞上,以絞束之。且君衣百稱,又通小斂與襲之衣,非單紟所能舉也。又《孝經》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説未善也。」案:鄭君解衣衾之制,詳於《儀禮》《禮記》之注。此注以「衾」爲單被,可以亢尸而起者,與注《禮》云「紟,今之單被」正同,是鄭君以此經所云「衾」即《禮》所云「紟」,賈疏云衾是紟之類是也。皇氏云「紟,單被」,正用鄭義,引《孝經》爲證,與鄭注正合。孔疏乃以《孝經》云「衾」不云「紟」爲疑,且疑君衣百稱,非單紟所能舉,殊失之泥。 云「簠簋,祭器,受一斗二升」者,《周禮舍人》「凡祭祀,共簠簋」,鄭注:「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粱器。」疏:「曰『方曰簠,圓曰簋』,皆據外而言。案:《孝經》云『陳其簠簋』,注云『内圓外方,受斗二升』者,直據簠而言。若簋,則内方外圓。知皆受斗二升者,《旊人》云『爲簋,實一觳』『豆實三而成觳』,豆四升,三豆則斗二升可知。但外神用瓦簋,宗廟當用木,故《易損卦》云『二簋可用享』。《損卦》以離、巽爲之。離爲日,日圓,巽爲木,木器圓,簋象,是用木明矣。云『盛黍稷稻粱器』者,《公食大夫》簠盛稻粱,簋盛黍稷,故鄭總云『黍稷稻粱器』也。」又《旊人》「爲簋,實一觳,崇尺,厚半寸,脣寸;豆實三而成觳,崇尺」,鄭注:「崇,高也。豆實四升。」疏曰:「注云『豆實四升』者,晏子辭。按:《易損卦》彖云『二簋可用享』,四,以簋進黍稷於神也。初與二直,其四與五承上,故用二簋。四,巽爻也,巽爲木;五,離爻也,離爲日。日體圜。木器而圜,簋象也。是以知以木爲之,宗廟用之。若祭天地、外神等,則用瓦簋。若然,簋法圓。《舍人》注云:『方曰簠,圓曰簋。』注與此合。《孝經》云『陳其簠簋』,注云『內圓外方』者,彼據簠而言之。」按:賈氏兩處之疏,解鄭義甚明。 云「方曰簠,圓曰簋,據外而言」,是鄭義以爲外方内圓曰簠,外圓内方曰簋矣。引《孝經注》云内圓外方,據簠而言。若簋,則內方外圓,又引《易注》以證簋爲圓象,其義尤明。《聘禮》「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鄭注:「竹簋方者,器名也,以竹爲之,狀如簋而方,如今寒具筥。筥者圜,此方耳。」疏曰:「凡簋皆用木而圓,受斗二升。此則用竹而方,故云『如簋而方』。受斗二升則同。筥圓此方者,方圓不同爲異也。」案:此注、疏甚晰。鄭意以簋本圓而此獨方,故别白之,曰「狀如簋而方」,正與「筥者圜,此方」同意。賈疏亦得鄭意。乃《釋文》從誤本作「簠」,不從或本作「簋」,所引「外圓內方曰簠,内圓外方曰簋」,不知誰氏之説,與鄭義正相反。阮氏《校勘記》辨《釋文》之誤,最塙。原本《北堂書鈔》所引,與《釋文》同誤,鄭義並不若是。嚴氏知與鄭《舍人》注不合,强云「就內言之」,不知賈疏明云「皆據外而言」。凡器雖有外內方圓之不同,總當以見於外而一望可知者爲定,嚴説非是。《詩權輿》釋文云「内圓外方曰簠,內方外圓曰簋」,不誤。聶崇義《三禮圖》舊圖云:内方外圜曰簋,外方内圜曰簠。舊圖與《權輿》釋文合,亦用鄭義。許氏《説文》曰:「簋,黍稷方器也。簠,黍稷圜器也。」與鄭不同。 云「陳奠素器而不見親,故哀之也」者,邢疏云:「《檀弓》云:『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又案陳簠簋在『衣衾』之下、『哀以送』之上,舊說以爲大斂祭,是不見親,故哀慼也。」舊説以爲大斂祭,與鄭説以衾爲大斂之紟合。《白虎通宗廟》篇曰:「祭所以有尸者何?仰視榱桷,俯視几筳,其器存,其人亡,虚無寂寞,思慕哀傷,無可寫泄,故座尸而食之。」大斂尚未立尸,然亦可借證陳奠案器、哀不見親之意。
〉
擗踊哭泣,哀以送之,
啼號竭盡也。
〈《釋文》。〉
卜其宅兆而安厝之,
宅,葬地。兆,吉兆也。葬事大,故卜之,慎之至也。
〈
《北堂書鈔》原本九十二《葬》。嚴可均曰:「按:《周禮小宗伯》疏引此注『兆』以爲『龜兆』釋之,是賈公彦申説,非原文也。」陳本作「宅,墓穴也。兆,塋域也。葬事大,故卜之」,與明皇注同。
〉
爲之宗廟以鬼享之,
〈
《正義》引舊解云:「宗,尊也。廟,貌也。言祭宗廟,見先祖之尊貌也。」嚴可均曰:「蓋亦鄭注,已載《卿大夫章》,但彼稍詳耳。孔傳亦云:『宗,尊也。廟,貌也。』兩文相同,未便指名,故稱爲舊解也。」〉
春秋祭祀以時思之。
四時變易,物有成孰,將欲食之,故薦先祖,念之若生,不忘親也。
〈
《北堂書鈔》原本八十八《祭祀總》、《御覽》五百二十五。陳本云「寒暑變移,益用增感,以時祭祀,展其孝思也」,與明皇注同。
〉
〈
疏曰:鄭注云「啼號竭盡也」者,《禮記問喪》曰:「動尸舉柩,哭踊無數。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也。婦人不宜袒,故發胷、擊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壞牆然,悲哀痛疾之至也。故曰:『辟踊哭泣,哀以送之。』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鄭注:「『故袒而踊之』,言聖人制法,故使之然也。爵踊,足不絕地。辟,拊心也。『哀以送之』,謂葬時也。迎其精神而反,謂反哭及日中而虞也。」又曰:「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故哭泣辟踊,盡哀而止矣。」鄭注:「説反哭之義也。」據《問喪》明引此經,則「辟踊哭泣」專屬送葬。鄭云「啼號竭盡」,亦當屬送葬言。《既夕禮》「乃代哭如初」,鄭注:「棺椁有時將去,不忍絶聲也。」「不絶聲」即「啼號竭盡」之義。《既夕禮》曰:「主人袒,乃行,踊無筭。」鄭注:「乃行,謂柩車行也。」又曰:「乃窆,主人哭,踊無筭。」哀莫哀於送死,故經云「辟踊哭泣」屬送葬言,舉其重者也。 云「宅,葬地。兆,吉兆也」者,《周禮小宗伯》:「卜葬兆,甫竁,亦如之。」鄭注:「兆,墓塋域。甫,始也。」疏曰:「《孝經》云『卜其宅兆』,注『兆』以爲『龜兆』解之。此兆爲墓塋兆者,彼此義得兩合,相兼乃具,故注各據一邊而言也。」《士喪禮》曰:「筮宅,冢人營之。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絰。」鄭注:「宅,葬居也。兆,域也,所營之處。」又曰:「命筮者在主人之右,筮者東面,抽上韇,兼執之,南面受命。命曰:『哀子某,爲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無有後艱?』」鄭注:「宅,居也。度,謀也。兹,此也。基,始也。言爲其父筮葬居,今謀此以爲幽冥居兆域之始,得無後將有艱難乎?艱難,謂有非常,若崩壞也。《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疏曰:「引《孝經》『卜其宅兆』者,證『宅』爲葬居。又見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雜記》云『大夫卜宅與葬日』,下文云『如筮,則史練冠』,鄭注云『謂下大夫若士也』,則卜者謂上大夫。上大夫卜,則天子、諸侯亦卜可知也。但此注『兆』爲『域』,彼注『兆』爲『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禮》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經注》亦云『兆,塋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爲塋域之處,義得兩全,故鄭注兩解俱得合義。」阮氏《挍勘記》:「《孝經注》亦云『兆,塋域』,陳、閩俱脱『孝』字、『注』字。按:陳、閩固誤,然上文云『此注兆爲域,彼注兆爲吉兆』,彼注者,謂《孝經注》也,豈鄭解《孝經》『兆』字有二說歟?唐御注《孝經》曰『兆,塋域也』,邢疏以爲依孔傳,則似非鄭義。」錫瑞案:《挍勘記》之説是也。賈疏明引鄭注「兆」爲「吉兆」,《周禮》疏又謂《孝經》鄭注以「龜兆」解之,賈公彥以爲義得兩全,謂鄭注《孝經》與注《周禮》《儀禮》不同,皆可通也。然則賈疏所引《孝經注》「兆,塋域」必非鄭義。嚴氏以爲賈公彥申說,非原文,蓋失考。《儀禮》疏故不知鄭君解經兩説本可通也。 云「葬事大,故卜之,慎之至也」者,《雜記》「大夫卜宅與葬日」,疏云「宅,謂葬地。大夫尊,故得卜宅并葬日」,然則此經言卜,蓋據大夫以上言之。此命龜之辭,當與士筮「無有後艱」相同,皆慎重之意也。 「爲之宗廟以鬼享之」,邢疏引舊解云「宗,尊也。廟,貌也。言祭宗廟,見先祖之尊貌也」,不云鄭注,鄭君於《卿大夫章》已有此文。此章之注不傳,疑鄭君解此章與《卿大夫章》不同。案:《問喪》曰:「祭之宗廟,以鬼饗之,徼幸復反也。」鄭注:「説『虞』之義。」疏曰:「『祭之宗廟,以鬼饗之』者,謂虞祭於殯宮,神之所在,故稱『宗廟』。『以鬼享之』,尊而禮之,冀其魂神復反也。」《問喪》明引此經,鄭君以爲說「虞」之義,孔疏以「殯宫」解「宗廟」,是古義解此文屬新喪虞祭言。鄭注《禮》以爲虞祭,注此經亦當專屬虞祭,非若《卿大夫章》之泛言也。 云「四時變易,物有成孰,將欲食之,故薦先祖,念之若生,不忘親也」者,《王制》:「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鴈。」鄭注:「有田者既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士薦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謂『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庶人無常牲,取與新物相宜而已。」疏曰:「知有田『既祭,又薦新』者,以《月令》天子祭廟,又有薦新,故《月令》四月『以彘嘗麥,先薦寢廟』。又《士喪禮》有薦新如朔奠,謂有地之士大歛、小歛以特牲,而云薦新,故知既祭又薦新也。云『祭以首時,薦以仲月』者,《晏子春秋》云『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時』,故《禮記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周六月,是夏四月也。又《雜記》云:『七月而禘,獻子爲之也。』譏其用七月,明當用六月是也。魯以孟月爲祭。魯,王禮也,則天子亦然。大夫、士無文,從可知也。其《周禮》四仲祭者,因田獵而獻禽,非正祭也。服虔注桓公五年《傳》云『魯祭天以孟月,祭宗廟以仲月』,非鄭義也。此薦以仲月,謂大夫、士也。既以首時祭,故薦用仲月。若天子、諸侯禮尊,物孰則薦之,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薦麥、孟秋薦黍、季秋薦稻是也。大夫既薦以仲月,而服虔注昭元年《傳》『祭,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不同者,非鄭義也。南師解云:『祭以首時者,謂大夫、士也。若得祭天者,祭天以孟月,祭宗廟以仲月。其禘祭、祫祭、時祭,亦用孟月。其餘諸侯不得祭天者,大祭及時祭皆用孟月。』既無明據,未知孰是,義得兩通,故竝存焉。」案:南師解宗服義,與鄭義不同。《左氏》桓八年「正月,己卯,烝」,杜注:「此夏之仲月,非爲過時而書者,爲下五月復烝見凟也」,則杜與服説合。而桓五年《傳》云「始殺而嘗,閉蟄而烝」,疏引服注始殺謂孟秋。杜注「建亥之月,昆蟲閉戶,萬物皆成」,則服注亦以烝、嘗皆在夏時孟月。《公羊》何氏《解詁》亦曰:「屬下二月已烝,今復烝也。」周十二月,夏之孟月。是以天子、諸侯皆以孟月祭,與鄭説同。鄭此注云「四時變易,物有成孰,故薦先祖」,似兼祭與薦而言,故引此以補明鄭義。《繁露四祭》篇云:「古者歲四祭。四祭者,因四時之所生孰而祭其先祖父母也。故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嘗,冬曰烝。祠者,以正月始食韭也。礿者,以四月食麥也。嘗者,以七月嘗黍、稷也。烝者,以十月進初稻也。此天之經也,地之義也。」《祭義》篇云:「春上豆實,夏上尊實,秋上朹實,冬上敦實。豆實,韭也,春之所始生也。尊實,麷也,夏之所受長也。朹實,黍也,秋之所先成也。敦實,稻也,冬之所畢孰也。」《公羊》何氏《解詁》曰:「祠猶食也,猶繼嗣也。春物始生,孝子思親繼嗣而食之也。夏薦尚麥、魚,始孰可汋,故曰禴。嘗者,先辭也。秋穀成者非一,黍先孰,可得薦,故曰嘗也。烝,衆也。冬萬物畢成,所薦衆多,芬芳備具,故曰烝。」《白虎通宗廟》篇曰:「宗廟所以歲四祭何?春曰祠者,物微,故祠名之。夏曰禴者,麥孰進之。秋曰嘗者,新穀孰嘗之。冬曰烝者,烝之爲言衆也,冬之物成者衆。」《文選東京賦》曰:「於是春秋改節,四時迭代,蒸蒸之心,感物增思。」薛注:「感物,謂感四時之物,即春韭卵,夏麥魚,秋黍豚,冬稻雁。孝子感此新物,則思祭先祖也。」此皆鄭云「念之若生,不忘親」之義,亦可見天子至於庶人,皆有春秋四時之祭也。
〉
生事愛敬,死事哀慼,生民之本盡矣,死事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
無遺纖
〈嚴可均曰:「當有『毫憾』二字。」〉
也。尋繹天經地義,究竟人情也。行畢,孝成。
〈《釋文》。〉
〈
疏曰:鄭注云「尋繹天經地義,究竟人情也。行畢,孝成」者,承上《三才章》云「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而總結之。「行畢」,即「民之行」畢也。「愛敬」,依鄭義,當以「愛」分屬母,「敬」分屬父。 《風俗通》「汝南夏甫」下引「生事愛敬」二句。《後漢書陳忠傳》云:「臣聞之:《孝經》始於事親,終於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