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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治元年叁月貳拾貳日,內閣臣林維義、臣黎伯秀、臣張進任奉上諭:兹據户部摺叙,通國直省縂社村坊以至關津源汛,名號間有與諱字同音同樣,人名地名不得冒用者,請由地方官查檢改正。惟省名府縣名,究係中外文書常用等字,與原給關防印篆字面及原設鑄場局名,有與國諱同字者,先行擬請改避等由。
朕詳加披閱,就中所擬如廣南之升華府改為升平,河静之奇華縣改為奇英,華川縣改為錦川,山西之夏華縣改為夏和,華溪縣改為錦溪,興化之扶華縣改為扶安,北寕之金華縣改為金英,諒山之七泉縣改為七溪,鎮西之花林縣改為桃林等款,文義已属穩妥,準依所請施行。
餘如河華府請改為河英,芙蓉縣請改為芙榮,寳泉局請改為寳藏局之類,多未穩當。其河静之河華府,著改為河清府;興安之芙蓉縣,著改為芙蕖縣;太原之平泉縣,著改為平川縣;廣安之華封縣,著改為堯封縣;河內之寳泉局,著改為通寳局,以正名稱。其應行改給印篆,著由有司按款照辦。
至如清華省之華字,雖亦係應避地名,惟該省原係發祥之地,朕不敢以一己之私,輒行更改。惟臨讀者照例避音,臨文者準寫作清省二字,足昭敬避。其原給該省關防印篆,著仍前奉守行用,不必改給。
再自明命弍拾壹年拾貳月貳拾捌日以前,原給京外官員誥勅,有與諱字同音同樣者,此係以前之事,著各仍舊敬謹奉守,不須一一改給,俾歸簡便。欽此。
又該部原摺恭擬。奉旨:另有旨。欽此。
奉閱臣張國用記
內閣臣林維義、臣黎伯秀、臣張進任奉草
機密院臣張登桂、臣阮忠懋、臣潘清簡奉閱